《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38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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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nformation system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JGJ/T 388-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8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88-2016,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公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2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业务处理;5 资金结算;6 会计核算;7 安全管理;8 系统建设、验收与运维。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877号,邮政编码:215006)。
    本规范主编单位: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规范参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崔国盛 吴旭彦 管利平 金培荣 朱向东 胡继新 刘洪伟 郭蔚 李海臣 夏骏峰 王新坤 王志军 徐高升 武勇 孙伟 林亨贵 董贵安 司春晓 徐志强 徐臻 吴小帅 宋懿璇 付毅 孙桂林 祝晓航 张步新 陈彩林 陈燕 孙旭东 须继红 汪思敏 孙智峰 陈潇竹 舒唯家 金明辉 寇娟 王志聪 王皓 胡伟民 孙平 彭向阳 马硕秋 丁锋 李宝军 卢立广 罗俊 齐大永 史一兵 薛莉芳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谢东晓 杨凌宇 胡颖华 刘景坡 陆平 张耿麒 戚维田 李洪鹏 芮继东 陈小鹏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以资金管理为基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化体系,增强住房公积金精细化管理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加强风险管控,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建设、验收、运维和安全管理。

1.0.3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建设、验收、运维和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system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以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等核心业务为主要功能的信息系统。

2.0.2 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接口 interface for financial pay-ment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支付结算信息交互接口。

2.0.3 外联安全区 demilitarized zone(DMZ)
    住房公积余信息系统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的网络缓冲区。

2.0.4 多维辅助核算 multi-dimensional auxiliary accounting
    在会计核算信息化的条件下,按不同维度对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3 基本规定


3.0.1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核心功能应包括业务处理、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处理应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等功能,宜包括项目贷款功能;
    2 资金结算应通过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接口,实现与受委托银行资金支付结算信息交互功能;
    3 会计核算应在业务处理和资金结算数据的基础上自动生成凭证,实现账务处理功能。

3.0.2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核心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应符合业务处理驱动资金结算,并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3.0.3 数据一致性检查应实现业务流水、银行结算流水和记账凭证的一致性校核功能。

3.0.4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创建、检索、存储、传输、共享和集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 320的规定。

.

4 业务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应建立和维护缴存单位信息、个人信息和政策信息等基础信息,满足业务处理功能需求。

4.1.2 归集业务、提取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和项目贷款业务处理功能应满足实时结算的需求。

4.2 归集业务


4.2.1 归集业务应包括单位账户开户、个人账户开户、汇缴、补缴、基数调整、封存或启封、冻结或解冻、内部转移、外部转入、外部转出、结息和异地转移接续等功能。

4.2.2 单位账户开户时应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对单位信息进行审核记录;应根据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业务的账号生成规则,创建单位账号;应根据审核通过的单位信息,生成单位账户信息。

4.2.3 个人账户开户时应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信息,对开户信息进行审核记录;应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业务的账号生成规则,创建个人账号;应根据审核通过的个人信息,生成个人账户信息。

4.2.4 汇缴应包括业务受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应根据单位当前汇缴人数、金额计算收款金额,生成汇缴凭证和凭证编号,同时应检查汇缴金额,不得超标缴存;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收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收款金额必须与结算金额一致,并登记对应的单位账户和单位业务明细、个人账户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依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应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一致。

4.2.5 补缴应包括业务受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应根据单位提供的补缴人数、补缴月份和金额计算收款金额,同时检查补缴金额,不得超标补缴;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收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收款金额应与结算金额一致,并登记对应的单位账户和单位业务明细、个人账户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依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收款金额一致。

4.2.6 基数调整应根据审核通过的个人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

4.2.7 封存或启封应包括业务受理、账户封存、账户启封和生成业务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单位应提供个人账号封存或启封的相关信息,启封时单位应提供个人月缴存额;
    2 账户封存环节,应检查待封存账户的账户信息,并应修改账户状态为封存;
    3 账户启封环节,应修改账户状态为正常;
    4 生成业务凭证环节,应根据业务受理结果信息生成业务凭证。

4.2.8 冻结或解冻应包括业务受理、账户冻结、账户解冻和生成业务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应根据提供的冻结或解冻通知书及个人账户信息,检查账户后,方可进行冻结或解冻;
    2 账户冻结环节,应根据业务受理信息,对个人账户余额进行冻结,并应将账户状态设置为冻结;
    3 账户解冻环节,应根据业务受理信息,对个人账户余额进行解冻,并应取消账户冻结状态;
    4 生成业务凭证环节,应根据受理结果信息生成业务凭证。

4.2.9 内部转移应根据转出方单位账号、转入方单位账号、个人账号等相关信息,对个人账户的所属单位账号进行变更,并生成内部转移凭证。相关账户应为正常状态。

4.2.10 外部转出应包括业务受理、账务处理、资金结算、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转出方应核实转入方信息,包括转入方公积金中心账户名称和账号、转入单位名称等信息;
    2 账务处理环节,转出金额应等于个人账户余额,转出金额与结算金额一致,并登记对应的单位账户和单位业务明细、个人账户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公积金中心账户名称和账号、个人账户信息和最近连续缴存起止年月等;
    3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付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付款金额一致。

4.2.11 外部转入应包括业务受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转入方应根据转出方提供的公积金中心账户名称和账号、个人账户信息和最近连续缴存起止年月等,确定转入方单位账户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和最近连续缴存起止年月等;
    2 资金结算环节,应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转入金额应与结算金额一致,并应登记对应的单位账户和单位业务明细、个人账户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收款金额一致。

4.2.12 结息应包括账务处理、资金结算、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结息相关参数筛选待结息数据,按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利息,并应更新个人账户余额;
    2 资金结算环节,住房公积金本金、利息账户分设的,应根据利息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4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结息金额一致。

4.2.13 异地转移接续功能应通过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接口、外部转出和外部转入功能实现。

4.3 提取业务


4.3.1 提取业务应包括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功能。

4.3.2 提取业务应包括业务受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提取原因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要求,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账户余额。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付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账户应为正常状态,提取金额应与结算金额一致,并登记对应的单位账户和单位业务明细、个人账户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销户后应保留个人账户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付款金额一致。

4.4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4.4.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包括利率调整、受理、审批、担保、签约、贷款发放、还款、贷款转列、合同变更、贷款风险等级分类、贷款催收、结清、贷款计息和异地贷款等功能。

4.4.2 利率调整应根据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执行利率,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

4.4.3 受理、审批应根据政策规定,确定贷款资格、额度、期限、利率、共同借款人信息等。

4.4.4 担保应先建立抵押物信息、质押物信息和保证信息,再根据不同的担保类型将贷款分别关联抵押物信息、质押物信息和保证信息。

4.4.5 签约应根据审批和担保结果,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信息和担保合同信息。

4.4.6 贷款发放应包括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贷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2 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建立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3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
    4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发放金额一致。

4.4.7 还款应包括归还贷款本息、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还贷款本息环节,应根据当前实际发生额进行罚息、利息、本金按期拆分,还款总金额等于实际发生额;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贷款业务明细类型,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发生额一致。

4.4.8 贷款转列应包括贷款转逾期、计算罚息、账务处理、生成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贷款转逾期环节,应根据还款情况、合同约定记录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登记信息,信息系统中应设计可配置化的节假日管理模块,支持逾期计算按节假日顺延与不顺延两种模式;
    2 计算罚息环节,系统应分别计算本金和利息的罚息。信息系统中应设计宽限期配置管理模块,结合节假日管理模块,灵活支持各种计息规则;
    3 账务处理环节,当正常贷款转为逾期贷款时,应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转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4.4.9 结清业务应包括归还贷款本息、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归还权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还贷款本息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罚息、利息、本金拆分,利息应根据本期起息日与贷款结清日期的实际天数计算;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贷款业务明细类型,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并应将账户状态置为结清;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归还权证环节,结清贷款后应归还抵押物或质押物权证。

4.4.10 异地贷款应根据政策规定,通过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功能实现。

4.5 项目贷款业务


4.5.1 项目贷款业务应包括建设项目信息登记、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登记、项目贷款抵押合同信息登记、项目贷款发放、还款、贷款转列、封闭资金管理等功能。

4.5.2 项目贷款发放应包括审核、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审核环节,应根据政策规定,审核项目贷款借款合同;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贷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建立项目贷款账户信息,登记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发放金额一致。

4.5.3 还款应包括归还贷款本息、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还贷款本息环节,应根据当前实际发生额进行罚息、利息、本金按期拆分,同时还款总金额必须等于实际发生额;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和贷款业务明细类型,登记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4.5.4 贷款转列应包括贷款转逾期、计算罚息、账务处理、生成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贷款转逾期环节,应根据还款情况、合同约定记录项目贷款逾期登记信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逾期处理;
    2 计算罚息环节,系统应分别计算本金和利息的罚息;
    3 账务处理环节,当正常贷款转为逾期贷款时,应登记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转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4.5.5 封闭资金管理应及时监控和记录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变更情况。

.

5 资金结算


5.1 一般规定


5.1.1 资金结算接口信息宜包括控制信息项、交易功能项和明细信息。

5.1.2 每笔结算交易信息应有控制信息项。

5.1.3 控制信息项、交易功能项应为XML报文格式,明细信息应采用“@|$”符号分隔的文件格式。

5.1.4 结算信息项数据约束条件应符合表5.1.4的要求。

表5.1.4 结算信息项数据约束条件
5.1.4.jpg


5.1.5 资金结算输入控制信息项应符合表5.1.5的要求。

表5.1.5 资金结算输入控制信息项
5.1.5.jpg



5.1.6 资金结算输出控制信息项应符合表5.1.6的要求。

表5.1.6 资金结算输出控制信息项
5.1.6.jpg


5.1.7 资金结算交易代码表应符合表5.1.7的要求。

表5.1.7 资金结算交易代码表
5.1.7.jpg



5.2 单笔结算交易


5.2.1 单笔付款输入项应符合表5.2.1的要求。

表5.2.1 单笔付款输入项
5.2.1.jpg


5.2.1..jpg


5.2.2 单笔付款输出项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表5.2.2 单笔付款输出项
5.2.2.jpg



5.2.3 单笔收款输入项应符合表5.2.3的要求。

表5.2.3 单笔收款输入项
5.2.3.jpg


5.2.3..jpg


5.2.4 单笔收款输出项应符合表5.2.4的要求。

表5.2.4 单笔收款输出项
5.2.4.jpg


5.2.5 单笔转账输入项应符合表5.2.5的要求。

表5.2.5 单笔转账输入项
5.2.5.jpg


5.2.5..jpg


5.2.6 单笔转账输出项应符合表5.2.6的要求。

表5.2.6 单笔转账输出项
5.2.6.jpg


5.2.7 通知存款支取输入项应符合表5.2.7的要求。

表5.2.7 通知存款支取输入项
5.2.7.jpg


5.2.7..jpg


5.2.8 通知存款支取输出项应符合表5.2.8的要求。

表5.2.8 通知存款支取输出项

5.2.8.jpg


5.2.9 活期转定期输入项应符合表5.2.9的要求。

表5.2.9 活期转定期输入项
5.2.9.jpg


5.2.10 活期转定期输出项应符合表5.2.10的要求。

表5.2.10 活期转定期输出项
5.2.10.jpg



5.2.11 定期支取输入项应符合表5.2.11的要求。

表5.2.11 定期支取输入项
5.2.11.jpg


5.2.11..jpg


5.2.12 定期支取输出项应符合表5.2.12的要求。

表5.2.12 定期支取输出项

5.2.12.jpg


5.2.13 活期转通知存款输入项应符合表5.2.13的要求。

表5.2.13 活期转通知存款输入项
5.2.13.jpg


5.2.14 活期转通知存款输出项应符合表5.2.14的要求。

表5.2.14 活期转通知存款输出项
5.2.14.jpg


5.2.15 贷款本息分解总体输入项应符合表5.2.15的要求。

表5.2.15 贷款本息分解总体输入项
5.2.15.jpg


5.2.15..jpg


5.2.15...jpg


5.2.16 贷款本息分解明细输入项应符合表5.2.16的要求。

表5.2.16 贷款本息分解明细输入项
5.2.16.jpg



5.2.17 贷款本息分解输出项应符合表5.2.17的要求。

表5.2.17 贷款本息分解输出项

5.2.17.jpg


5.3 批量结算交易


5.3.1 批量付款总体输入项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表5.3.1 批量付款总体输入项
5.3.1.jpg


5.3.1..jpg


5.3.2 批量付款明细输入项应符合表5.3.2的要求。

表5.3.2 批量付款明细输入项
5.3.2.jpg



5.3.3 批量付款输出项应符合表5.3.3的要求。

表5.3.3 批量付款输出项

节点

节点属性

中文描述

数据类型

约束条件

说明

BODY

BatchNo

批量编号

Char(20)

M


5.3.4 批量收款总体输入项应符合表5.3.4的要求。

表5.3.4 批量收款总体输入项
5.3.4.jpg


5.3.4..jpg


5.3.5 批量收款明细输入项应符合表5.3.5的要求。

表5.3.5 批量收款明细输入项
5.3.5.jpg


5.3.6 批量收款输出项应符合表5.3.6的要求。

表5.3.6 批量收款输出项

节点

节点属性

中文描述

数据类型

约束条件

说明

BODY

BatchNo

批量编号

Char(20)

M


5.3.7 批量扣款总体输入项应符合表5.3.7的要求。

表5.3.7 批量扣款总体输入项
5.3.7.jpg


5.3.8 批量扣款明细输入项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表5.3.8 批量扣款明细输入项
5.3.8.jpg



5.3.9 批量扣款输出项应符合表5.3.9的要求。

表5.3.9 批量扣款输出项

节点

节点属性

中文描述

数据类型

约束条件

说明

BODY

BatchNo

批量编号

Char(20)

M


5.3.10 批量业务结果查询输入项应符合表5.3.10的要求。

表5.3.10 批量业务结果查询输入项

节点

节点属性

中文描述

数据类型

约束条件

说明

BODY

BatchNo

批量编号

Char(20)

M


5.3.11 批量业务结果查询输出项应符合表5.3.11的要求。

表5.3.11 批量业务结果查询输出项
5.3.11.jpg


5.3.11..jpg


5.3.12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输入项应符合表5.3.12的要求。

表5.3.12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输入项
5.3.12.jpg


5.3.13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输出项应符合表5.3.13的要求。

表5.3.13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输出项

节点

节点属性

中文描述

数据类型

约束条件

说明

BODY

FILE_LIST

文件列表

Text

M


5.3.14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文件明细输出项应符合表5.3.14的要求。

表5.3.14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文件明细输出项
5.3.14.jpg


5.3.14..jpg


5.4 辅助交易


5.4.1 交易结果查询输入项应符合表5.4.1的要求。

表5.4.1 交易结果查询输入项
5.4.1.jpg


5.4.2 交易结果查询输出项应符合表5.4.2的要求。

表5.4.2 交易结果查询输出项
5.4.2.jpg


5.4.3 联行号查询输入项应符合表5.4.3的要求。

表5.4.3 联行号查询输入项
5.4.3.jpg


5.4.4 联行号查询输出项应符合表5.4.4的要求。

表5.4.4 联行号查询输出项
5.4.4.jpg


5.4.5 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输入项应符合表5.4.5的要求。

表5.4.5 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输入项

节点

节点属性

中文描述

数据类型

约束条件

说明

BODY

TxDateBegin

交易开始日期

Char(8)

M

-

TxDateEnd

交易结束日期

Char(8)

M

-


5.4.6 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总体输出项应符合表5.4.6的要求。

表5.4.6 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总体输出项

节点

节点属性

中文描述

数据类型

约束条件

说明

BODY

FILE_LIST

文件列表

Text

M

-


5.4.7 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文件明细输出项应符合表5.4.7的要求。

表5.4.7 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文件明细输出项
5.4.7.jpg


5.4.8 定期转存方式设定输入项应符合表5.4.8的要求。

表5.4.8 定期转存方式设定输入项
5.4.8.jpg


5.4.9 定期账户余额查询输入项应符合表5.4.9的要求。

表5.4.9 定期账户余额查询输入项
5.4.9.jpg


5.4.10 定期账户余额查询输出项应符合表5.4.10的要求。

表5.4.10 定期账户余额查询输出项
5.4.10.jpg


5.4.10..jpg


5.4.11 通知存款支取设定输入项应符合表5.4.11的要求。

表5.4.11 通知存款支取设定输入项
5.4.11.jpg


5.4.12 通知存款支取通知取消输入项应符合表5.4.12的要求。

表5.4.12 通知存款支取通知取消输入项
5.4.12.jpg


5.4.12..jpg


5.4.13 通知存款支取通知查询输入项应符合表5.4.13的要求。

表5.4.13 通知存款支取通知查询输入项
5.4.13.jpg


5.4.14 通知存款支取通知查询输出项应符合表5.4.14的要求。

表5.4.14 通知存款支取通知查询输出项
5.4.14.jpg


5.4.15 账户变动通知总体信息项应符合表5.4.15的要求。

表5.4.15 账户变动通知总体信息项

节点

节点属性

中文描述

数据类型

约束条件

说明

BODY

FILE_LIST

文件列表

Text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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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 账户变动通知明细信息项应符合表5.4.16的要求。

表5.4.16 账户变动通知明细信息项
5.4.16.jpg


5.4.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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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计核算


6.1 一般规定


6.1.1 会计核算基础数据处理应以业务核算信息、资金结算信息为基础,按照科目核算维度生成会计科目核算信息、按照管理维度生成多维辅助核算信息。

6.1.2 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应分别管理。

6.2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多维辅助核算


6.2.1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银行结算流水信息进行记录。

6.2.2 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委托贷款科目、逾期贷款科目、住房公积金科目的下级科目宜通过辅助核算类进行核算。

6.2.3 辅助核算类类别代码编码应符合表6.2.3的要求。

表6.2.3 辅助核算类类别代码
6.2.3.jpg

    注:代码010号(不含)之后为自用代码,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定义和维护。

6.2.4 存款期限代码应符合表6.2.4的要求。

表6.2.4 存款期限代码
6.2.4.jpg


6.2.5 一个会计科目可对应多个辅助核算类。

6.2.6 辅助核算类应与会计科目建立对应关系。

6.2.7 辅助核算类与科目关联信息应符合表6.2.7的要求。

表6.2.7 辅助核算类与科目关联信息
6.2.7.jpg


6.3 凭证登记及明细登记


6.3.1 归集业务凭证登记或提取业务凭证登记应生成记账凭证信息。

6.3.2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凭证登记或项目贷款业务凭证登记应生成记账凭证信息。

6.3.3 明细账应根据相应的记账凭证信息生成明细账记录。

6.3.4 总账登记应根据明细账记录中的科目编号,更新对应科目编号的总账信息以及上级科目的总账信息。

6.3.5 定期存款明细信息登记或国债明细信息登记应根据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生成明细记录。

7 安全管理


7.0.1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三级系统的防护要求。

7.0.2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52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7.0.3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应采用访问密码、指纹、数字证书或安全令牌等方式进行双因素身份认证及报文加密,严禁非授权用户操作信息系统。

7.0.4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与外部单位系统应通过外联安全区进行信息交互,应建立报文加密机制,并应记录与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通信日志。

7.0.5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对外服务,应采用数字证书或动态验证手段验证用户身份信息。

7.0.6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应采取防火墙、网闸等安全隔离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严禁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数据库。

7.0.7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应建立用户操作行为记录,记录操作员编号、姓名、操作内容等相关日志信息。

7.0.8 应对日志进行审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审计记录宜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关操作人员、事件类型、事件成功标志及其他与审计相关的主要信息;
    2 根据审计记录进行安全分析,并生成审计报表;
    3 对审计记录进行保护,避免被未授权删除、修改或者覆盖。

7.0.9 系统上线前应提供安全测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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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系统建设、验收与运维


8.1 系统建设


8.1.1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应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开发测试、试运行;可包括咨询、立项、可行性研究。

8.1.2 文档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8567的相关规定。

8.1.3 项目建设过程中可引入专业的监理单位。

8.2 系统验收


8.2.1 应进行系统验收,系统验收应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8.2.2 系统应在通过测试后开始试运行;初步验收可在试运行满3个月后进行;竣工验收可在系统稳定运行3个月~6个月进行。

8.2.3 竣工验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系统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 系统建设项目文档完整;
    3 数据移植完整、准确;
    4 系统运行所在环境的消防、安全等设施齐全。

8.2.4 系统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进行标准的符合性审查,综合各项验收结果,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8.3 系统运维


8.3.1 系统运维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8.3.2 系统运维宜建立运行监控体系。

8.3.3 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应有明确的数据备份策略、完善的数据库备份系统。

8.3.4 系统应具备容灾备份功能,保证系统能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8.3.5 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2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3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8567
    4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
    5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基本库)数据格式》GB/T 16987
    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52
    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8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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