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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 for mining works
GB 50859-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59-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2.1、4.2.2、4.2.3、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适应建设市场计量、计价的需要,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F进行修订并增加新项目而成。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本规范“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是“工程量计算规范”之六,代码06。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煤炭工业西安工程造价管理站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煤炭专业委员会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冶金工业预算定额总站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定额站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化工专业委员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威 杨振义 董广明 陈东 张德清 牛保利 储祥辉 丛树茂 李细荣 赵万里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佐民 胡传海 谢洪学 王海宏 倪建 陈彪 陈光云 李成栋 单益新
本规范英文翻译:林清锦 舒宇 郑玮皓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矿山建设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矿山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矿山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 矿山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矿山建设工程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矿山工程 mining works
矿山工程就是以矿产资源为基础,在矿山进行资源开采作业的工程技术学。包括露天工程、井巷工程,硐室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不包括与其配套的地面建筑、安装和井下安装工程。
2.0.3 露天工程 surface mining works
对煤矿床进行露天开采时在地表所形成的采场、排土场及地面生产系统的总体。本规范内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剥采工程、运输工程和排土工程等主要生产环节以及穿孔、爆破、边坡、疏干降水和防水排水。不包括与其配套的地面生产系统、输配电、机修等辅助工程。
2.0.4 井巷工程 sub-surface mining works
为地下矿石开采而开掘的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石门,运输大巷,采区巷道及回风巷道,支护工程等统称为井巷工程。
2.0.5 硐室 chamber
为某种专门用途在井下开凿和建造的断面较大或长度较短的空间构筑物。
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下列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工程项目,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³”、“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附录的代码06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6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4.3.2 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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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露天工程
A.1 爆破工程
爆破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1的规定执行。
表A.1 爆破工程(编码:060101)
A.2 采装运输工程
采装运输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2的规定执行。
表A.2 采装运输工程(编码:060102)
A.3 岩土排弃工程
岩土排弃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3的规定执行。
表A.3 岩土排弃工程(编码:060103)
A.4 道路及附属工程
道路及附属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4的规定执行。
表A.4 道路及附属工程(编码:060104)
A.5 坝体工程
坝体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5的规定执行。
表A.5 坝体工程(编码:060105)
A.6 窄轨铁路铺设工程
窄轨铁路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6的规定执行。
表A.6 窄轨铁路铺设工程(编码: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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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井巷工程
B.1 冻结工程
冻结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1的规定执行。
表B.1 冻结工程(编码:060201)
B.2 钻井工程
钻井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2的规定执行。
表B.2 钻井工程(编码:060202)
B.3 地面预注浆工程
地面预注浆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3的规定执行。
表B.3 地面预注浆工程(编码:060203)
B.4 立井井筒工程
立井井筒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4的规定执行。
表B.4 立井井筒工程(编码:060204)
B.5 斜井井筒工程
B.5 斜井井筒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5的规定执行。
B.5 斜井井筒工程(编码:060205)
B.6 斜巷工程
斜巷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6的规定执行。
表B.6 斜巷工程(编码:060206)
B.7 平硐及平巷工程
平硐及平巷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7的规定执行。
表B.7 平硐及平巷工程(编码:060207)
B.8 硐室工程
硐室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8的规定执行。
表B.8 硐室工程(编码:060208)
B.9 铺轨工程
铺轨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9的规定执行。
表B.9 铺轨工程(编码:060209)
表B.10 斜坡道工程
斜坡道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10的规定执行。
表B.10 斜坡道工程(编码:060210)
表B.11 天溜井工程
天溜井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11的规定执行。
表B.11 天溜井工程(编码:060211)
表B.12 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12的规定执行。
表B.12 其他工程(编码:060212)
表B.13 辅助系统工程
辅助系统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13的规定执行。
表B.13 辅助系统工程(编码: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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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措施项目
C.1 临时支护措施项目
临时支护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的规定执行。
表C.1 临时支护措施项目(编码:060301)
C.2 露天矿山措施项目
露天矿山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2的规定执行。
表C.2 露天矿山措施项目(编码:060302)
C.3 凿井措施项目
凿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3的规定执行。
表C.3 凿井措施项目(编码:060303)
C.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4的规定执行。
表C.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项目(编码:060304)
C.5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计量单位、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应按表C.5的规定执行。
表C.5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编码:060305)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