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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landfill gas collection treatment and utilization
CJJ 133-2009
2009-11-09 发布 2010-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26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1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改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2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填埋气体产气量估算;5.填埋气体导排;6.填埋气体输气管网;7.填埋气体抽气、处理和利用系统;8.电气系统;9.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0.配套工程;11.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2.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编:100029)。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光大集团
杭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郭祥信 徐文龙 梁湖清 周岳峰 牛志光 俞觊觎 龙吉生 杨军华 吴建虹 钱晓东 吕德斌 夏兴邦 赵树青 欧远洋 白力 冯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冯其林 倪久成 马人熊 王元达 陈汉明 李湛江 黄晓文 严小亚 万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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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质量,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的安全运行,使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被动式导排 passive ventilation
利用填埋气体自身压力和渗透性导排气体的方式。
2.0.2 主动式导排 initiative guide and extraction
利用抽气设备对填埋气体进行导排的方式。
2.0.3 产气速率 gas generation rate
单位时间内的产气量。
2.0.4 产气量 gas generation volume
一定重量的垃圾在一定时间内在填埋场中厌氧发酵产生的气体体积。
2.0.5 产气模型 gas generation model
预测生活垃圾在填埋场中产气量或产气速率的数学公式。
2.0.6 导气井 extraction well
中间为多孔管,周围为过滤材料的竖向圆柱状导气设施。
2.0.7 导气盲沟 extraction trench
中间为多孔管,周围为过滤材料的水平棱柱状导气设施。
2.0.8 排放管 emission pipe
向大气中排放填埋气体的管道。
2.0.9 开孔率 ratio of hole area
管道表面开孔总面积与管道外表总面积之比。
2.0.10 气体收集率 ratio of landfill gas collection
填埋气体抽气流量与填埋气体预测产生速率之比。
2.0.11 气体利用率 ratio of landfill gas utilization
填埋气体利用设备消耗的气体量与填埋气体收集量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导排设施。
3.0.2 设计总填埋容量大于或等于100万吨,垃圾填埋厚度大于或等于10m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主动导排处理设施。
3.0.3 设计总填埋容量大于或等于250万吨,垃圾填埋厚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配套建设填埋气体利用设施。
3.0.4 设计总填埋容量小于100万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宜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
3.0.5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与填埋场工程同时设计;垃圾填埋堆体中设置的气体导排设施的施工应与垃圾填埋作业同步进行。
3.0.6 主动导排设施及气体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应于垃圾填埋场投运3年内实施,并宜分期实施。
3.0.7 填埋场运行及封场后维护过程中,应保持全部填埋气体导排处理设施的完好和有效。
4 填埋气体产气量估算
4.0.1 对某一时刻填入填埋场的生活垃圾,其填埋气体产生量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G——从垃圾填埋开始到第t年的填埋气体产生总量,m³;
M——所填埋垃圾的重量,t;
L0——单位重量垃圾的填埋气体最大产气量,m³/t;
k——垃圾的产气速率常数,1/a;
t——从垃圾进入填埋场时算起的时间,a。
4.0.2 对某一时刻填入填埋场的生活垃圾,其填埋气体产气速率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t——所填垃圾在时间t时刻(第t年)的产气速率,m³/a。
4.0.3 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理论产气速率宜按下式逐年叠加计算:
式中:Gn——填埋场在投运后第n年的填埋气体产气速率,m³/a;
n——自填埋场投运年至计算年的年数,a;
Mt——填埋场在第t年填埋的垃圾量,t;
f——填埋场封场时的填埋年数,a。
4.0.4 填埋场单位重量垃圾的填埋气体最大产气量(L0)宜根据垃圾中可降解有机碳含量按下式估算:
式中:C0——垃圾中有机碳含量,%;
φ——有机碳降解率。
4.0.5 垃圾的产气速率常数(k)的取值应考虑垃圾成分、当地气候、填埋场内的垃圾含水率等因素;有条件的可通过试验确定产气速率常数(k)值。
4.0.6 填埋气体回收利用工程设计,应估算出利用期间每年的填埋气体产气速率。
4.0.7 在填埋气体回收利用工程实施前,宜进行现场抽气试验,验证填埋气体产气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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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填埋气体导排
5.1 一般规定
5.1.1 填埋场垃圾堆体内应设置导气井或导气盲沟;两种气体导排设施的选用,应根据填埋场的具体情况选择或组合。
5.1.2 新建垃圾填埋场,宜从填埋场使用初期铺设导气井或导气盲沟。导气井基础与底部防渗层接触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5.1.3 对于无气体导排设施的在用或停用填埋场,应采用钻孔法设置导气井。
5.1.4 用于填埋气体导排的碎石不应使用石灰石,粒径宜为10mm~50mm。
5.2 导气井
5.2.1 用钻孔法设置的导气井,钻孔深度不应小于垃圾填埋深度的2/3,但井底距场底间距不宜小于5m,且应有保护场底防渗层的措施。
5.2.2 导气井宜采用下列结构:
1 主动导排导气井结构应按下图(图5.2.2-1)设计。
2 被动导排导气井结构应按下图(图5.2.2-2)设计。
5.2.3 导气井直径(Φ)不应小于600mm,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
5.2.4 主动导排导气井井口应采用膨润土或黏土等低渗透性材料密封,密封厚度宜为3m~5m。
5.2.5 导气井中心多孔管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等高强度耐腐蚀的管材,管内径不应小于100mm,需要排水的导气井管内径不应小于200mm;穿孔宜用长条形孔,在保证多孔管强度的前提下,多孔管开孔率不宜小于2%。
图5.2.2-1 主动导排导气井结构
1-检测取样口;2-输气管接口;3-具有防渗功能的最终覆盖(具体结构由设计确定);4-膨润土或黏土;5-多孔管;6-回填碎石滤料;7-垃圾层
5.2.6 导气井应根据垃圾填埋堆体形状、导气井作用半径等因素合理布置,应使全场导气井作用范围完全覆盖垃圾填埋区域;垃圾堆体中部的主动导排导气井间距不应大于50m,沿堆体边缘布置的导气井间距不宜大于25m;被动导排导气井间距不应大于30m。
5.2.7 被动导排的导气井,其排放管的排放口应高于垃圾堆体表面2m以上。
5.2.8 导气井与垃圾堆体覆盖层交叉处,应采取封闭措施,减少雨水的渗入。
5.2.9 主动导排系统,当导气井内水位过高时,应采取降低井内水位的措施。
5.2.10 导气井降水所用抽水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图5.2.2-2 被动导排导气井结构
1-检测取样口;2-输气管接口;3-具有防渗功能的最终覆盖(具体结构由设计确定);4-膨润土或黏土;5-多孔管;6-回填碎石滤料;7-垃圾层
5.3 导气盲沟
5.3.1 填埋气体导气盲沟断面宽、高均不应小于1000mm。
5.3.2 导气盲沟中心管应采用柔性连接的管道,管内径不应小于150mm;当采用多孔管时,在保证中心管强度的前提下,开孔率不宜小于2%;中心管四周宜用级配碎石填充。
5.3.3 导气盲沟水平间距可按30m~50m设置,垂直间距可按10m~15m设置。
5.3.4 被动导排的导气盲沟,其排放管的排放口应高于垃圾堆体表面2m以上。
5.3.5 垃圾堆体下部的导气盲沟,应有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5.3.6 主动导排导气盲沟外穿垃圾堆体处应采用膨润土或黏土等低渗透性材料密封,密封厚度宜为3m~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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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填埋气体输气管网
6.1 管网的布置与敷设
6.1.1 填埋气体输气管应设不小于1%的坡度,管段最低点处应设凝结水排水装置,排水装置应考虑防止空气吸入的措施,并应设抽水装置。
6.1.2 填埋气体收集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柔韧性好的材料及配件,管路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6.1.3 每个导气井或导气盲沟的连接管上应设置调节阀门,调节阀应布置在易于操作的位置。导气井数量较多时宜设置调压站,对同一区域的多个导气井集中调节和控制。
6.1.4 输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或上面通过,不宜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
6.1.5 输气管道沿道路敷设时,宜敷设在人行道或绿化带内,不应在道路路面下敷设。
6.1.6 输气管地面或架空敷设时,不应妨碍交通和垃圾填埋的操作,架空管应每隔300m设接地装置,管道支架应采用阻燃材料。
6.1.7 地面与架空附设的塑料管道应设伸缩补偿设施。
6.1.8 输气管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3m。当管径大于300mm时,水平净距不应小于管道直径。
6.1.9 架空敷设输气管与架空输电线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4m,与露天变电站围栅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6.1.10 寒冷地区,输气管宜采用埋地敷设,管道埋深宜在土壤冰冻线以下,管顶覆土厚度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8m;
2 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6.1.11 地下输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
6.1.12 输气管道不得穿过大断面管道或通道。
6.1.13 输气管道穿越铁路、河流等障碍物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
6.1.14 在填埋场内敷设的填埋气体管道应做明显的标志。
6.2 管道计算
6.2.1 填埋气体输气总管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最大产气年份小时产气量的80%。
6.2.2 各填埋气体输气支管的计算流量应按各支管所负担的导气井(或导气盲沟)数量和每个导气井(或导气盲沟)的流量确定。
6.2.3 填埋气体输气管道内气体流速宜取(5~10)m/s。
6.2.4 填埋气体输气管道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P——输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Pa;
λ——输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
l——输气管道的计算长度,m;
Q——输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³/h;
d——管道内径,mm;
ρ——填埋气体的密度,kg/m³;
T——填埋气体温度,K;
T0——标准状态的温度,273.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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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填埋气体抽气、处理和利用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填埋气体抽气、处理和利用系统应包括抽气设备、气体预处理设备、燃烧设备、气体利用设备、建(构)筑物、电气、输变电系统、给水排水、消防、自动化控制等设施。
7.1.2 抽气、处理和利用设施和设备应布置在垃圾堆体以外。
7.1.3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设施宜靠近抽气设备布置。
7.1.4 填埋气体抽气、预处理及利用设施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使可燃气体在空气中聚集。
7.1.5 抽气、气体预处理、利用和火炬燃烧系统应统筹设计,从填埋场抽出的气体应优先满足气体利用系统的用气,利用系统用气剩余的气体应能自动分配到火炬系统进行燃烧。
7.2 填埋气体抽气及预处理
7.2.1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和防爆型设备。
7.2.2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应设调速装置,宜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7.2.3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应至少有1台备用。
7.2.4 抽气设备最大流量应为设计流量的1.2倍。抽气设备最小升压应满足克服填埋气体输气管路阻力损失和用气设备进气压力的需要。
7.2.5 填埋气体主动导排系统的抽气流量应能随填埋气体产气速率的变化而调节,气体收集率不宜小于60%。
7.2.6 抽气系统应设置流量计量设备,并可对瞬时流量和累积量进行记录。
7.2.7 抽气系统应设置填埋气体氧(O2)含量和甲烷(CH4)含量在线监测装置,并应根据氧(O2)含量控制抽气设备的转速和启停。
7.2.8 预处理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及处理量应根据气体利用方案、用气设备的要求和烟气排放标准来确定。
7.3 火炬燃烧系统
7.3.1 设置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燃烧火炬。
7.3.2 填埋气体收集量大于100m³/h的填埋场,应设置封闭式火炬。
7.3.3 填埋气体火炬应有较宽的负荷适应范围,应能满足填埋气体产量变化、气体利用设施负荷变化、甲烷浓度变化等情况下填埋气体的稳定燃烧。
7.3.4 火炬应能在设计负荷范围内根据负荷的变化调节供风量,使填埋气体得到充分燃烧,并应使填埋气体中的恶臭气体完全分解。
7.3.5 填埋气体火炬应具有点火、熄火安全保护功能。
7.3.6 封闭式火炬距地面2.5m以下部分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50℃。
7.3.7 火炬的填埋气体进口管道上必须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
7.4 填埋气体利用
7.4.1 填埋气体利用方式及规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气体利用方式应根据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优先选择效率高的利用方式。
2 填埋气体利用规模,应根据填埋气体收集量,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气体利用率不宜小于70%。
7.4.2 填埋气体用于内燃机发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燃机发电的总规模应在合理预测各年填埋气体收集量的基础上确定。
2 内燃机发电机组应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性好的产品。
3 有热、冷用户的情况下,宜选择热、电、冷三联供的工艺方案回收内燃机烟气和冷却液带出的热能。
4 额定负荷下,内燃机发电机组的发电效率不应低于30%。
5 内燃机发电机组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气体燃料发电机组 通用技术条件》JB/T 9583.1的规定。
7.4.3 填埋气体用于锅炉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填埋气体燃烧系统稳定、安全运行。
2 锅炉出力的选择应根据用热负荷和填埋气体收集量及热值确定。
3 锅炉排放烟气各项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要求。
4 锅炉房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7.4.4 填埋气体制造城镇燃气或汽车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气体处理及甲烷提纯工艺应根据城镇燃气或汽车燃料质量标准要求确定。
2 填埋气体提纯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运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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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填埋气体发电并网时,接入系统设计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
8.1.2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的有关规定。
8.2 电气主接线
8.2.1 发电机电压母线及厂用高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8.2.2 发电上网的填埋气体发电厂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发电自用的填埋气体发电厂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受电线路;当该线路发生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启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8.3 厂用电系统
8.3.1 填埋气体发电厂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用电电压宜采用380/220V。
2 厂用电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当设有保安柴油发电机组等备用电源时,可设保安公用段。
3 发电机与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电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
4 接有Ⅰ类负荷的厂用母线,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备用电源采用互为备用方式时,宜手动切换。接有Ⅱ类负荷的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Ⅲ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5 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接线组别宜为D,yn11,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6 低压厂用电接地形式宜采用TN-C-S或TN-S系统,路灯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T系统。
7 厂用电源正常切换时宜采用手动切换。在确认切换的电源合上后,应尽快手动断开或自动连锁切除被解列的电源。在需要的情况下,厂用电源的切换操作应设置同期闭锁。
8.4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8.4.1 电气网络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室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与工艺自动化控制相同的控制水平及方式。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厂采用分散控制系统时,电气元件的监控宜进入计算机控制系统。
8.4.2 0.4kV、6kV或10kV室内配电装置到各用户的线路,宜采用就地控制方式。
8.4.3 采用强电控制时,控制回路应设事故报警装置。断路器控制回路的监视宜采用灯光或音响信号。
8.4.4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应设连锁装置。
8.4.5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中的有关规定。
8.4.6 与电力网连接的线路的出口处应设置能满足电网要求的关口电度表。
8.4.7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慢速自动切换,应保证在工作电源断开后,方可投入备用电源。
2 厂用母线保护动作、工作分支断路器过电流保护动作、工作电源断路器由手动分闸或DCS分闸时,应闭锁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3 工作电源供电侧断路器跳闸时,应联动其负荷侧断路器跳闸。
4 装设专门的低电压保护,当厂用工作母线电压降低至0.25倍额定电压以下,而备用电源电压在0.7倍额定电压以上时,应自动断开工作电源负荷侧断路器,并应启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5 应设有切除备用电源自投功能的选择开关。
6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保证只动作一次。
8.5 照明系统
8.5.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8.5.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正常照明电源,当发电机输出电压为400/230V的低压时,可从发电机母线直接引接。当低压厂用电引自厂用变压器,且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应采用蓄电池供电(或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2 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及管沟、通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8.5.3 照明灯具宜采用发光效率较高的灯具。有填埋气泄露可能的场所,灯具应采用防爆型;环境温度较高的场所,宜采用耐高温的灯具。
8.6 电缆选择与敷设
8.6.1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8.6.2 填埋气体发电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8.6.3 厂房及厂区电缆应敷设在专用电缆沟内或电缆桥架上,少量电缆可直接埋设。
8.6.4 有化学腐蚀环境的区域应采取防腐措施,防腐等级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8.7 通信
8.7.1 利用填埋气体发电并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时,宜装设专用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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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9.1 一般规定
9.1.1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自动化控制应适用、可靠、先进,并应根据填埋气体利用设施特点进行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9.1.2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
9.2 自动化水平
9.2.1 填埋气体利用工程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应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检查配合下,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气体预处理、气体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分散控制及事故处理等。
9.2.2 抽气系统、预处理系统和气体利用系统应能实现连锁安全控制。
9.2.3 填埋气体利用场站和车间应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工业电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中的有关规定。
9.2.4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9.3 分散控制系统
9.3.1 填埋气体处理系统、利用系统、变压器组、厂用电气设备及辅助系统,应以操作员站为监视控制中心,对全厂进行集中监视管理。当设备供货商提供独立控制系统时,应与分散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
9.3.2 分散控制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功能、模拟量控制功能、顺序控制功能、保护与安全监控功能等。
9.3.3 分散控制系统应按监控级、控制级、现场级分层分散设计。分散控制系统的控制级应有冗余配置的控制站,且控制站内的中央处理器、通信总线、电源,应有冗余配置;监控级应具有互为热备的操作员站。
9.3.4 分散控制系统的响应时间应能满足设施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
9.4 检测与报警
9.4.1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检测仪表和系统应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应能准确地测量、显示工艺系统各设备的技术参数。
9.4.2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和主体设备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 辅机的运行状态;
3 电动、气动执行机构的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 必要的环境参数;
6 主要电气系统和设备的运行参数和状态。
9.4.3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排风机联动。
9.4.4 重要检测参数应选用双重化的现场检测仪表,应装设供运行人员现场检查和就地操作所必需的就地检测与显示仪表。
9.4.5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9.4.6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填埋气体中氧(O2)含量超标;
2 填埋气体中甲烷含量过低;
3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4 保护和重要的连锁项目;
5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6 监控系统故障;
7 主要电气设备故障;
8 辅助系统及主要辅助设备故障。
9.4.7 重要工艺参数报警的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可设光字牌报警装置。当设置常规报警系统时,其输入信号不应取自分散控制系统的输出。
9.4.8 分散控制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9.5 保护和连锁
9.5.1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
9.5.2 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
9.5.3 各工艺系统、设备保护用的接点宜单独设置发讯元件,不宜与报警等其他功能合用。
9.5.4 经常运行并设有备用的水泵、风机或工艺要求根据参数控制的电动门、电磁阀门等设备应设有连锁功能。
9.6 电源与气源
9.6.1 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的电源应由不间断电源(UPS)供给。其电压等级不应大于220V,应引自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的独立电源并能互相自动切换。
9.6.2 采用气动仪表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 4830中的有关规定。
9.6.3 仪表气源应有专用贮气罐。贮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min~15min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倍估算。
9.7 控制室
9.7.1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宜设一个中央控制室。
9.7.2 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既紧凑、合理,又方便运行和检修。控制室内宜保持微正压,其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仪表控制专业的要求。
9.8 防雷接地与设备安全
9.8.1 电气设备外壳、不要求浮空的盘台、金属桥架、铠装电缆的铠装层等应设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应牢固可靠,不应串联接地。
9.8.2 各计算机系统内不同性质的接地应分别通过稳定可靠的总接地板(箱)接地,其接地网按计算机厂家的要求设计。
9.8.3 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中的有关规定。
9.8.4 现场布置的控制设备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8.5 在危险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包括现场仪表和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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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配套工程
10.1 工程总体设计
10.1.1 填埋气体收集范围应根据填埋场已填垃圾的范围和填埋操作规划确定。
10.1.2 填埋气体导排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垃圾填埋堆体设计和实际堆体形状进行。
10.1.3 填埋气体抽气、处理、利用厂区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地形条件并结合主体工艺设施、辅助设施以及厂内运输的要求,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10.1.4 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10.1.5 厂区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绿化设计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10.2 建筑与结构
10.2.1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其净高不宜低于4m。在炎热地区,机器间跨度大于9m时应设天窗。
10.2.2 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10.2.3 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并宜设置排水沟,表面应抹平压光。噪声大的机器间应根据防噪要求在墙体内部采取吸声措施。
10.2.4 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10.2.5 发电机房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搬运机组的要求,门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并应向外开启。
10.2.6 有扩建可能的机器间的发展端,宜预先设置屋架。
10.2.7 隔声值班室应设观察窗,其窗台标高不宜高于0.8m。
10.2.8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的要求。
10.2.9 中央控制室应设吊顶。
10.2.10 卫生间、浴室和易积水房间不应布置在发电机房、重要设备间、电气设备间及控制室的上方。
10.2.11 车间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10.2.12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尚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10.2.13 发电机组基础的设计应符合设备对减震的要求,基础承载力计算应考虑静、动两种荷载。
10.3 给水排水
10.3.1 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0.3.2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水质要求,用水标准及定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要求。
10.3.3 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0.3.4 抽气站及气体利用厂区的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10.3.5 气体导排井排出的污水应排入填埋场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或渗沥液处理设施。
10.3.6 污水应进行有效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10.4 消防
10.4.1 填埋气体利用厂房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0.4.2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厂房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0.4.3 设置在厂房内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10.4.4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10.4.5 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10.4.6 集装箱式填埋气体发电机组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箱体应使用阻燃材料。
10.5 采暖通风
10.5.1 建筑物冬、夏季热、冷负荷计算用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0.5.2 设置采暖的各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处理间、发电机房、库房、工具间、水泵房5℃~10℃;
2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试验室、值班室、办公室16℃~18℃。
10.5.3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0.5.3的规定。当受条件限制,在采用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表10.5.3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表10.5.3 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32 | ≥33 |
允许温差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工作地点温度 | ≤32 | 32 | 33~35 | 35 |
10.5.4 采暖热源采用发电机余热时,发电供热机组小于两套时应设备用热源。
10.5.5 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0.5.6 气体处理车间的通风换气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10.5.7 填埋气体发电机房及发电机集装箱的通风方式和通风量应满足发电机组的要求。
10.6 空调
10.6.1 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0.6.2 中央控制室宜设置空调装置。
10.6.3 当建筑物或车间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该建筑物或车间应设空调装置。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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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1.1 一般规定
11.1.1 填埋气体收集与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1.2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场站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11.1.3 应根据污染源的特性和合理确定的污染物产生量制定污染物治理措施。
11.2 环境保护
11.2.1 填埋气体燃烧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要求。
11.2.2 填埋气体内燃式发电机组的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要求。
11.2.3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场站的生活污水和工艺污水宜并入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站。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应考虑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排放标准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
11.2.4 厂站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11.2.5 厂站内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宜采取以隔声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声等综合措施。
11.2.6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11.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1.3.1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场站的职业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1.3.2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建设应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
11.3.3 设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11.3.4 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1.3.5 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厂站应采取劳动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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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施工及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1.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2.1.2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应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
12.2 工程施工及验收
12.2.1 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 并有施工图设计交底记录。
2 施工用临时建筑、交通运输、电源、水源、气(汽)源、照明、消防设施、主要材料、机具、器具等应准备充分。
3 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通过评审。
12.2.2 设备安装前,除必须交叉安装的设备外,土建工程墙体、屋面、门窗、内部粉刷应基本完工,设备基础地坪、沟道应完工,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用建筑结构作起吊或搬运设备承力点时,应核算结构承载力,以满足最大起吊或搬运的要求。
12.2.3 垃圾堆体上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12.2.4 在垃圾堆体上进行挖方、导气井钻孔、管道连接等施工时,应有防爆和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12.2.5 设备及材料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到货设备、材料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开箱验收并作记录。
2 被检查的设备或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12.1.2条的规定并满足供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应无短缺、损伤、变形、锈蚀,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验。
3 钢结构构件应有焊缝检查记录及预装检查记录。
12.2.6 设备、材料保管应根据其规格、性能、对环境要求、时效期限及其他要求分类存放。
12.2.7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辅助性设施、消防、环保工程、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环境绿化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和验收条件。
2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已经安装配套,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填埋气体收集率、气体利用率、发电机组发电效率、锅炉热媒参数和热效率、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等均达到设计规定。
3 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12.2.8 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及时进行中间验收。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5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1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12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15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16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
17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18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
1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0140
20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2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22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
2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24 《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 4830
2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2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28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29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30 《气体燃料发电机组 通用技术条件》JB/T 9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