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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164-2004 砌筑砂浆增塑剂.pdf简介:
JGT164-2004 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颁发的一份关于砌筑砂浆增塑剂的标准。这份标准名为《砌筑砂浆用增塑剂》,它详细规定了砌筑砂浆增塑剂的性能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应用指南。该标准旨在确保砌筑砂浆增塑剂的质量,提高砂浆的和易性、流动性和保水性,从而提升砌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耐久性。
"JGT"是"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的缩写,"164"可能是标准的序号,"2004"则代表该标准是在2004年发布。标准的内容可能包括增塑剂的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控制、产品性能指标的设定、使用条件的建议以及与砌筑砂浆配合的注意事项等。
对于具体的技术细节和应用范围,你需要查阅完整的标准文本以获取准确的信息。这份标准对于建筑行业,尤其是混凝土和砌筑工程的参与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JGT164-2004 砌筑砂浆增塑剂.pdf部分内容预览:
增塑剂的勾质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塑剂中氮离子含量不应超过0.1%。无钢筋配置的砌体使用的增塑剂,不需检验氯离子含量 爱检砂浆性能指标
表2受检砂浆性能指标
4.4受检砂浆砌体强度指标
《LED灯具可靠性试验方法 GB/T33721-2017》受检砂浆砌体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JG/T 1642004
表3受检砂浆砌体强度指标
5. 1 匀质性试验
表1中增塑剂的匀质性指标应按GB/T8077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5.2受检砂浆性能检验
5. 2. 1试验材料
5.2.1.1水泥应符合GB8076的规定。 5.2.1.2砂应符合GB/T14684规定的Ⅱ类中砂,细度模数为2.6~2.8。 5.2.1.3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5.2.1.1水泥应符合GB8076的规定。
5. 2. 2试验环境
试验环境温度应符合JGJ70的要求。试验用的原材料应在JGJ70规定的环境中保持至少24h。 5.2.3砂浆配合比 5.2.3.1基准砂浆的胶砂比应为.1比5,用水量应使砂浆稠度为70mm~80mm。 5.2.3.2受检砂浆的胶砂比应为1比5。增塑剂用量按生产厂提供的掺量,应采用外掺法加入;用水
5. 2. 3砂浆配合比
3.1基准砂浆的胶砂比应为.1比5,用水量应使砂浆稠度为70mm~80mm。 3.2受检砂浆的胶砂比应为1比5。增塑剂用量按生产厂提供的掺量,应采用外掺法加人 使砂浆稠度为70mm~80mm
5.2.4.2基准砂浆的揽拌,应待水泥、砂干拌30s混合均匀后加水,自加水时计时,搅拌120s。 5.2.4.3掺液体增塑剂的受检砂浆,应先将水泥、砂于拌30s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水倒人干 混料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受检砂浆,应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30S,待干粉料混合均匀后,将 水倒人其中继续搅拌。从开始加水起计时,搅拌时间为210S。有特殊要求时,搅拌时间或搅拌方式也 可按产品说明书的技术要求确定,
混料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受检砂浆,应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30S,待干粉料混 水倒人其中继续搅拌。从开始加水起计时,搅拌时间为210S。有特殊要求时,搅拌时间 可按产品说明书的技术要求确定,
砂浆养护条件应符合JGJ70的要求。
5.2.6砂浆性能试验
5.2.6.1砂浆的稠度、分层度、密度、凝结时间试验应按JGJ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2.6.2砂浆抗压强度试验应按JGJ70的规定进行,但试模改用带底钢模。 5.2.6.3含气量的测定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中,标准搅拌为本标准5.2.4规定的搅拌 方式;1h静置系指砂浆在标准搅拌后,将砂浆置于钢制容器中,用湿布盖住容器,让砂浆静置1h,然后 用刮刀搅拌105。
5.2.6.4砂浆试验项目及数量应符合表4的
4砂浆试验项目及数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砂浆试验项目及所需数量
5.3.1.1水泥应符合GB175的规定,等级为P.O32.5。 5.3.1.2石灰音应符合JGJ98的规定。 5.3.1.3砂应符合GB/T14684规定的Ⅱ类中砂,细度模数为2.6~2.8。 5.3.1.4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5. 3. 2 研体试验用砂浆配合比
5.3. 2. 1砌体试验用基准砂浆
5.3.2.2砌体试验用受检砂浆应采用如下配合比: 水泥与砂之比为1比5,增塑剂用量按生产厂提供的掺量,用水量应使砂浆稠度为70mm~ gomm
搅拌应采用60L实验室用 有特殊要求时,搅拌时间也可按产品说
5.3.4砂浆和砌体试件
5.3.4.1确定砌体试验用砂浆的强度等级的试件,其底模应来 砌体试件同条件自然养护到规定的龄期。 5.3.4.2砌体试件应按 GBJ129的规定制作、养护。
5.3.5砌体强度试验
5.3.5.1砌体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试验应按GBJ129的规定进行。
.3.5.1砌体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试验应按GBJ129的规定进行。 5.3.5.2砌体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计算
体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试验值应按GBJ129的规定计算。基准砂浆砌体的强度试验平均值 50003的要求。当受检砂浆强度与基准砂浆强度不相等时,应对受检砂浆砌体的强度进行修 体抗压强度比应按下式计算:
5mfmm×100 m fr
5mfmm×100 m= f
7m—砌体抗压强度比,(%); .受检砂浆砌体的抗压强度修正系数(应按本附录B的方法计算),当受检砂浆强度与基准砂 浆强度相等时,m=1. 0;
fmp—一受检砂浆砌体的抗压强度试验平均值,单位为兆帕(MPa) f—一基准砂浆砌体的抗压强度试验平均值,单位为兆帕(MPa)。 砌体抗剪强度比应按下式计算
G/T 164=2004
Sfmv.P × 100 fy ·(2 fmy
砌体抗剪强度比,(%); 受检砂浆砌体的抗剪强度修正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方法计算),当受检砂浆强度 准砂浆强度相等时,,=1.0;
准砂浆强度相等时,5,=1.0; fm.p——受检砂浆砌体的抗剪强度试验平均值,单位为兆帕(MPa);
砌体强度试验项目与所需数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砌体试验项目与试件数量
6.1.1试样分点样和混合样。点样是在一次生产的产品中所取试样,混合样是三个或更多的点样等量 均匀混合而取得的试样。 6.1.2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5%的增塑剂,每200t为一批 号;掺量小于5%并大于1%的增塑剂,每100t为一批号;掺量小于1%并大于0.05%的增塑剂,每50t 为一批号;掺量小于0.05%的增塑剂,每10t为一批号。不足一个批号的应按一个批号计。同一编号 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勾。 6.1.3每一编号取样量不少于试验所需数量的2.5倍。 一酯上可干止一状甲而忆一必需时酯样产
为一批号;掺量小于0.05%的增塑剂,每10t为一批号。不足一个批号的应按个批号计。同一编号 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勾。 6.1.3每一编号取样量不少于试验所需数量的2.5倍。 6.1.4取样地点可于生产厂或使用现场。必要时,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及供需双方同意的其他方面的代 表参加
取样地点可于生产厂或使用现场。必要时,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及供需双方同意的其他方面
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本标准4.1、4.2、4.3和4.4规定 试验。另一份应密封保存6个月,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
6.3.1出厂检验:每编号增塑剂应按本标准表1中的项目和表2中1~2项的项目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产品经检验,符合规定检验项目指标的 二次复检合格的,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第二次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复验应采用封存样。 如便用单 货合同中规定,并在生产和使用单位人 员及第三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 验应按照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7包装、运输、出厂及购存
粉状增塑剂应采用有塑料袋衬里的包装袋,每袋净重5kg25kg,也可采用供需双方协商的包装。 液体增塑剂采用塑料桶、金属桶包装或槽车运输。产品装卸时应避免散落或渗漏。 包装袋或容器上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以下内容:商标、净重或体积(包括含量或浓度)、生产厂名、生 产日期及保质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厂:不合格品、技术文件不全(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包 不足、产品变质,以及超过有效期限
7.3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3.1.1产品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标准编号、批号; b)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c)产品规格; d)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 e)检验部门印章、检验人员代号 3.1.2产品合格证应于产品交付时提
7.3.1.1产品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7.3.2.1使用说明书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3.2.2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产品性状(必须包括匀质性指标)及使用范围; b) 产品特点及使用方法; c) 产品主要成分; d) 使用环境条件; e) 使用方法; f) 材料贮存方式; g) 成品保护措施; h) 验收标准; 安全及其他注意事项。
增塑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并便于识别、检查和提货。
应采用本标准5.2.1规定的试验材料
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本标准5.2.2的要求。
A.6砂浆实际密度的测定
GB 50592-2010 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砂浆实际密度的测定应按IGI70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