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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ail transit integrated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system engineering
GB 50636-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10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36-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最新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的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功能、系统性能、系统组成、软件要求、接口要求和工程设施与设备要求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中,请各单位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区亦庄地盛中路2号院,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参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魏晓东、孙红、管建华、毛宇丰、陈洪、吴铀铀、宋毅、侯久望、薛长立、田胜利、高军章、李海博、娄永梅、张慎明、章扬、魏祥斌、陶渊、杜宝强、杨捷、汪怡平、刘芳
主要审查人:徐明杰、黄建明、李鸿春、申大川、李新文、郑鸣、苗彦英、韩连祥、陈辉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需要,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的设计,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化的技术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
1.0.3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 integrated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system
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中所有电力和机电设备进行监控的分层分布式计算机集成系统。包含了内部的集成子系统,并与其他专业自动化系统互联,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城市轨道交通高效率运营。
2.0.2 集成子系统 integrated subsystem
完全集成在综合监控系统内的专业自动化子系统,其全部功能都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是综合监控系统的一部分。
2.0.3 互联系统 interconnected system
与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通过外部接口进行信息交互的、独立运行的专业自动化系统。
2.0.4 模式控制 mode control
按照预先定义的要求,控制相关联的一组设备的联动控制,它在一定事件触发下启动。
2.0.5 阻塞模式 obstructed mode
中央级综合监控系统接收信号系统提供的列车阻塞信息,并根据列车阻塞位置情况自动启动对应的控制模式,也可采用半自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启动对应的控制模式。
2.0.6 火灾模式 fire mode
当轨道交通火灾自动报警子系统发出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综合监控系统的相关子系统进入排烟、送风及消防联动控制和运行。
2.0.7 综合监控系统软件平台 integrated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system software platform
可对城市轨道交通各专业自动化子系统进行集成与互联、可进行持续开发和扩展功能的,具有开放架构的软件体系。
3 基本规定
3.0.1 综合监控系统设计应满足线路运营控制中心调度、车站和车辆基地值班员、系统和设备维修人员的使用要求。
3.0.2 综合监控系统应支持实现行车和行车指挥、机电设备监控和管理、防灾和安全、乘客服务、系统维修和管理等运营功能,应与运营管理模式和运营管理的发展相适应,并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管理整体功能的需求。
3.0.3 综合监控系统设计阶段应完成技术规格书的编制。技术规格书应包括系统构成、系统功能与性能、系统制造、系统实施和系统验收的全面技术要求。
3.0.4 综合监控系统应采用集成和互联方式构建,集成和互联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电力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中;
2 宜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中;
3 可将马达控制中心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中;
4 宜将信号系统、闭路电视系统、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门禁系统、时钟系统等互联到综合监控系统;
5 信号系统的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应根据技术发展和运营管理的需要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中。
3.0.5 综合监控系统电力监控专业的设计应分界到变电所间隔层设备的端子;环境与设备监控专业的设计应分界到现场设备的控制端子。
3.0.6 综合监控系统宜采用通信处理机接入互联系统。
3.0.7 综合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集中监控和管理、分层分布式控制、资源共享的要求;
2 结构、硬件配置及软件编制应满足运营功能和性能参数指标的要求;
3 应满足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的要求,并应满足分期施工、线路延伸及用户业务不断发展需求;
4 应采用可靠性措施,关键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并应满足系统故障或灾害不扩散、不传播的要求。
3.0.8 综合监控系统应实现正常、阻塞、故障、火灾、公共灾害和维护等运行模式。
3.0.9 综合监控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条件与电磁兼容性要求。
3.0.10 综合监控系统应实现远程故障诊断、远程维护、软件远程编程和下载功能。
3.0.11 综合监控系统应实现重要控制对象的远程手动控制功能。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盘上应集中设置对集成和互联系统的手动后备控制。
3.0.12 综合监控系统及其集成子系统应采用同一软件平台、统一的人机界面、统一的命名和编码规则,并应建立统一的系统接口标准。
3.0.13 综合监控系统软件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是一个开放的软件开发平台;
2 应支持多种硬件构成,并应具有对不同产品的集成能力;
3 应满足平稳迁移、平滑过渡、支持工程实现规模扩展的功能;
4 应采用层次结构。工程应用层与系统平台层应解耦,应便于工程组态的修改。
3.0.14 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和车站控制室的工艺布置,宜与综合监控系统统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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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功能
4.1 基本功能
4.1.1 综合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包括正常模式、火灾模式、阻塞模式、故障模式,以及应对公共灾害的相应模式。联动功能可分为事件触发、时间触发、人工触发等方式。
4.1.2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有遥控、顺控及点控功能。
4.1.3 综合监控系统的各级设备应具有自诊断功能。
4.1.4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有时钟同步功能。
4.1.5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监视、控制与调节和参数设置功能。人机界面切换不应超过3键距。
4.1.6 综合监控系统宜具有事件回放、辅助决策支持等功能。
4.1.7 综合监控系统应实现所集成系统的中央级和车站级的全部运营管理、设备监控功能。
4.1.8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有权限管理功能。应具有集中统一的用户注册管理功能,并应根据注册用户的权限,开放不同的功能。使用权限级别应至少具有系统管理级、运营操作级和浏览级。控制级别手动应高于自动。
4.1.9 冗余设备应实现无扰动自动切换功能。
4.1.10 综合监控系统的操作员工作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全面的监视功能,并应通过友好的监视画面,监视包括监控对象的状态、参数及运行过程;
2 应具有完善的报警功能,并应提供画面和声光报警。报警应能分级。报警信息应能分类按时序显示。
4.1.11 综合监控系统的功能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文件和报表管理、生成和打印功能。常用报表应有报警报表、事件报表、数据统计报表、各种日志报表等。被授权的用户可定制报表及报表格式;
2 应具有对各类操作记录、事件、报警、日志、历史数据和文件进行记录、保存和归档功能;
3 应具有历史数据管理功能,可对历史数据记录进行处理、分析、统计和存档;
4 应具有应用配置组态功能。配置组态工具应实现用户所需功能。组态可在线、离线进行;
5 应具有网络管理功能,实现网络管理、配置管理、网络监控、故障报告、性能管理、安全管理、事件记录、参数调整、创建、编辑和删除数据库等操作;
6 应具有设备维护管理功能,实现设备运行监控和维修、维护工作的管理;
7 应具有培训管理系统功能,实现系统运行管理、操作、日常维护、故障排除等业务的培训。培训管理系统可在线和离线运行,应具有相同的人机界面及功能;
8 应具有系统备份和恢复功能。
4.2 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功能
4.2.1 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的综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全线与运营管理相关的监控对象的状态、参数等数据进行实时收集及处理,并应在各调度员工作站和综合显示屏以图形、图像等形式显示;
2 应通过自动或人工方式向全线被监控对象或系统发送遥控、顺控等控制命令;
3 应提供统一的、多层次的监控显示及操作;
4 应提供全系统的网络状态图。网络状态图应显示系统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网络通断状态;
5 应提供全线、区域、站间、变电所间的设备联动功能;
6 应设有与线网指挥中心的相关接口。
4.2.2 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的电力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供动态显示的供电系统图、变电所主接线图、牵引网供电分段示意图、程控等用户画面,以及变电所盘面图;
2 应实时采集变电所主要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信息;
3 应在综合显示屏指定区域显示全线的一次接线图;
4 应实现对全线遥控对象的遥控。遥控种类应分选点式、选站式、选线式控制;
5 应实现多站并发顺序控制;
6 应实现对全线供电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视、故障报警和保护复归;
7 应实现运行和故障记录信息的画面显示及打印功能;
8 应实现电能统计等的日报、月报制表打印。
4.2.3 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的环境与设备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供系统总貌和工况图画面。系统总貌和工况图画面应包括车站综合画面、车站机电设备分类画面、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模式控制画面、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模式列表;
2 应能监视全线各车站的通风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空调系统、电梯、自动扶梯、动力照明系统、导向系统及集中冷站等设备的运行状态;
3 应能监视和记录各车站站厅、站台和管理设备用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
4 应实现对车站相关设备、隧道区间通风系统设备的模式控制功能;
5 应实现模式和时间表的编辑和下载功能;
6 应在综合显示屏指定区域显示全线隧道通风系统的工作状态、区间水位状态等运行情况。
4.2.4 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的火灾自动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管理全线的火灾报警及报警确认,并应显示具体报警部位;
2 可按车站为单位分类接收、显示并储存全线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主要运行状态;
3 系统应实时检测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讯链路的状态;
4 应实现火灾事件历史资料存档管理;
5 应实现全线消防设施日常监管。
4.3 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功能
4.3.1 车站级综合监控系统应包括车站综合监控系统和车辆基地综合监控系统。
4.3.2 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综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控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环境、防灾、乘客及车站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
2 应按控制权限实现控制功能;
3 应显示集成子系统和互联系统的各类信息及车站综合信息;
4 应具有车站综合报警和报警管理功能;
5 应实现集成子系统和互联系统间的联动;
6 应提供各种操作提示。
4.3.3 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电力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时监视本车站管辖范围内变电所设备、牵引网设备运行状态和运行参数。
2 应在设定的权限范围内实现遥控、遥信、遥测、遥调功能;
3 主要供电回路断路器和其他开关的遥控操作应只能在控制中心进行。在得到控制中心授权后车站方可控制。应保证一个设备在同一时刻只有一个控制者。
4 应实现供电系统运行情况的数据归档和统计报表功能。
4.3.4 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环境与设备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车站综合显示画面、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分类画面、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模式的显示;
2 应监视、控制本车站及所辖区间、车站隧道通风系统、车站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自动扶梯、照明系统、车站事故照明电源、集中冷站等设备,并应对故障进行报警;
3 应监视和记录车站站厅、站台、设备用房等区域的温度、湿度、压力等环境参数;
4 对于所有的监控设备,应实现手动或自动模式控制;
5 应监视车站公共区空调通风系统的参数和状态,并应控制车站公共区空调通风系统;
6 应监视本站屏蔽门、防淹门设备;
7 应将车站被控设备运行状态、报警信号及测试点数据送至控制中心,并应接受中央级的各种运行模式指令;
8 应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模式指令,监视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执行防灾模式的情况。
4.3.5 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火灾自动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管理车站的火灾报警及报警确认;
2 应监视本站火灾报警设备的主要运行状态,应接收车站火灾报警并显示报警具体位置;
3 火灾发生时,应根据火灾模式,联动广播系统进行防灾广播,应能控制地铁专用消防救灾设备的启、停,显示运行状态;
4 应分类存储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运行、故障、报警的数据记录。
4.3.6 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复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适当地点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复示终端;
2 复示终端应监视全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力监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及事故信息;
3 复示终端应实现相关复示信息的存档、打印等功能。
4.3.7 综合监控系统的车站综合后备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综合后备盘应具备灾害报警以及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售检票、屏蔽门、自动扶梯等系统的后备应急操作;
2 在系统故障或发生灾害等紧急事件的特殊情况下,应具备隧道火灾模式,车站火灾模式,隧道阻塞模式,屏蔽门应急开启,列车自动监控系统的紧急停车、扣车和放行,自动检售票系统闸机释放,门禁系统电锁的释放,牵引网紧急断电以及和各个紧急情况相关的联动控制。
4.4 互联系统功能
4.4.1 综合监控系统的广播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选择广播区域;
2 应能选择广播源;
3 应监视广播设备状态和报警;
4 应实现进站自动广播的联动功能;
5 应实现自动时间表广播。
4.4.2 综合监控系统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闭路电视监控自动或手动操控功能;
2 应任意选择所管辖范围内的闭路电视监控监视图像显示;
3 应实现闭路电视监控视频图像在中央控制室综合显示屏上显示功能。
4.4.3 综合监控系统的门禁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接收并储存门禁系统的故障信息、状态信息及通讯状态信息;
2 应接收门禁系统设备报警并显示;
3 应实现火灾联动控制功能。
4.4.4 综合监控系统的乘客信息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级应具备乘客信息系统的信息编辑功能,信息应包括列车到发信息、时间、实时通告等;车站级应具备编辑实时文字通告信息功能;
2 应实现乘客信息系统状态信息监视、乘客信息系统报警监视、显示范围选择、预定义信息播放等功能。
4.4.5 综合监控系统的信号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接入列车信息、阻塞信息、设备报警、通道检测信息并显示;
2 宜根据信号系统提供的实际运行图信息,进行自动广播、乘客信息显示,以及与列车运行有关的联动;
3 在车站控制室内的综合后备盘上应设有列车自动监控系统的紧急停车、扣车和放行开关。
4.4.6 综合监控系统的自动售检票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监视客流信息及自动售检票系统主要设备报警信息的功能;
2 车站级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闸机控制功能。
4.4.7 综合监控系统与时钟系统应具有对时功能,中央级、车站级设备时钟系统应同步。
4.4.8 综合监控系统应监视不间断电源的工作状态、各种电量参数、报警信息及电池状态等,且具备操作权限的人员可对不间断电源实现远程控制及远程参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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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性能
5.1 系统响应性
5.1.1 遥控命令在综合监控系统中的传送时间应小于2s。
5.1.2 设备状态变化信息在综合监控系统中的传送时间应小于2s。
5.1.3 实时数据画面在操作员工作站屏幕上整幅调出响应时间应小于1s。
5.1.4 冗余设备切换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冗余服务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
2 网络切换时间不应大于0.5s;
3 通信处理机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s。
5.2 系统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安全性要求
5.2.1 系统的平均无故障时间不应小于8000h。
5.2.2 系统可用性指标应大于99.98%。
5.2.3 综合监控系统宜进行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安全性管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 设备负载要求
5.3.1 服务器中央处理器平均负荷率应小于等于30%。
5.3.2 工作站中央处理器平均负荷率应小于等于30%。
5.3.3 前置机中央处理器平均负荷率应小于等于20%。
5.3.4 局域网的平均负荷率应小于等于20%。
5.3.5 系统平均动态内存占用率应小于等于30%。
6 系统组成
6.0.1 综合监控系统应由中央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综合监控系统组成。
6.0.2 中央综合监控系统应由网络设备、实时服务器、历史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各种工作站、综合显示屏、打印机、不间断电源、通信处理机等组成。网络设备、实时服务器、历史服务器、通信处理机应采用冗余配置。
6.0.3 车站级综合监控系统应由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通信处理机、不间断电源、综合后备盘和打印机等组成。网络设备、服务器、通信处理机应采用冗余配置。车辆基地的服务器与工作站可作为综合监控系统的备用中心使用。
6.0.4 综合监控系统监控的现场设备宜采用现场总线接入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网络设备或通信处理机。
6.0.5 综合监控系统应通过骨干网将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监控网、车站级监控网连接构成整个系统的网络。
6.0.6 骨干网可利用通信系统传输网络,也可独立成网。独立成网时宜采用冗余环形工业以太网。
6.0.7 中央级监控网、车站级监控网应采用冗余的工业以太网或冗余的商用以太网。
6.0.8 在综合监控系统中应建立网络管理系统、设备维护管理系统、培训系统等功能系统。
7 软件要求
7.0.1 综合监控系统的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其他应用软件提供开发平台;
2 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软件架构,部署应灵活,并应易于扩展;
3 宜采用层次结构,工程应用层与软件系统平台层应解耦,并应便于工程应用和灵活修改;
4 应具备实时处理能力,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有关规定;
5 应在服务器上实现大容量数据的集中处理和统一管理,并应实现数据的完整性与一致性;
6 应能支持综合监控项目分期实施、专项分包、分专业维护,应能支持符合特定专业需求的应用扩展;
7 应提供方便的监视、管理和维护工具,应支持远程部署和管理,应支持在线更新;
8 应提供详尽的各种使用手册和帮助信息,应根据系统当前的工作状况提供上下文帮助,并应引导用户快速检索各类有用信息;
9 应提供一种基于标准中间件的分布式架构;
10 应采用标准的编程语言和编译器;
11 人机界面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学,界面应友好,操作应便捷。
7.0.2 综合监控系统的应用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全面支持系统功能的实现和扩展;
2 应提供一个集成开发环境,应通过模板、向导等方式提供友好的开发界面,应支持多人协同开发,并应保证配置数据的完整性与一致性。
7.0.3 综合监控系统软件的数据库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分布式面向对象的实时数据库。
2 应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3 应具备数据备份、灾难恢复、系统错误恢复、人为操作错误恢复等功能。
4 应具备用户标识与鉴别、存取控制、视图机制、审计、数据加密等安全控制机制。
8 接口要求
8.0.1 综合监控系统应提供对各种系统的信息接入机制,应以标准的、可扩展的方式通过接口进行访问。
8.0.2 综合监控系统设计应通过内部接口将被集成子系统无缝接入系统中构成系统主体。通过内部接口所传输的信息应在接口双方具有一致的表达形式,应无需经过转换而直接使用。
8.0.3 综合监控系统设计应通过外部接口实现与互联系统的信息互通与交互。
8.0.4 综合监控系统接口设计应对接口的物理特性进行描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接口位置;
2 通信介质;
3 链路数量;
4 连接型式;
5 物理接口界面。
8.0.5 综合监控系统接口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接口软件通信协议;
2 冗余要求;
3 监控信息点表;
4 采用结构化形式组织;
5 电磁兼容性要求。
8.0.6 接口信息传输速率应满足专业应用功能要求。
8.0.7 接口应能处理各类接口异常,关键环节应满足适应多点故障处理的要求和具有最大限度连通支持。
8.0.8 接口应具有故障诊断能力,关键环节应具有故障自修复能力,并应保证接口功能正常。
8.0.9 当综合监控系统与安全系统接口时,应建立与安全系统相适应的通信通道和采用安全通信协议。
8.0.10 综合监控系统接口设计与管理应提供下列接口文件:
1 详细接口规格书;
2 详细接口测试计划;
3 接口测试规格书;
4 监控信息点表。
8.0.11 接口设计中的监控信息点表应采用结构化形式进行描述,宜选用XML文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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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设施与设备要求
9.1 电 源
9.1.1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9.1.2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可与城市轨道交通其他一级负荷合用一套电源设备,也可单独设置电源设备。
9.1.3 应急电源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电池组容量应保证连续供电不少于1h。
9.2 防雷与接地
9.2.1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应对雷电感应进行过电压防护设计。电子设备与室外线路连接的端子应设置雷电防护。
9.2.2 高架车站、区间及地下线路出入口应为雷电防护的重点部位。
9.2.3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接地应设置工作地线、保护地线、屏蔽地线和防雷地线。
9.2.4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可采用综合接地系统方式,也可采用单独接地方式。
9.2.5 综合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单独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9.3 设备用房与设备布置
9.3.1 设备用房宜与车站控制室相邻设置,并宜靠近其他弱电设备房。
9.3.2 设备用房面积应满足远期设备容量需求,并应便于设备的更新改造。
9.3.3 设备用房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8m。
9.3.4 设备用房环境应达到防尘、防潮、隔声,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温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B级规定。
9.3.5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相对机柜正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m;
2 机柜前面、后面和侧面与墙距离不应小于0.8m。
9.4 管线敷设
9.4.1 管线敷设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9.4.2 信号线与电源线应分开敷设。
9.4.3 信号线宜直接进入设备端子;采用屏蔽线时,应保证屏蔽层的连续性;接地点宜选择信源端。
9.4.4 冗余线路宜采用不同路径。
9.4.5 中央控制室、车站机房的管线应集中敷设。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