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勘测规范 JTGC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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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路勘测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Highway Reconnaissance

JTG C10-2007


主编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实施日期:2 0 0 7 年 0 7 月 0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7年第15号


关于发布《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路线勘测规程》(JTJ 061—85)、《公路勘测规范》(JTJ 061—99)、《公路桥位勘测规程》(JTJ 062—91)、《公路隧道勘测规程》(JTJ 063—85)、《公路摄影测量规范》(JTJ 065—97)和《公路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JTJ/T 066—98)同时废止。
《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及管理工作由编制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前言

根据交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220号)要求,由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主持并成立修编组,对《公路勘测规范》(JTJ 061—99)、《公路摄影测量规范》(JTJ 065—97)及《公路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JTJ/T 066—98)进行修编,并合并为《公路勘测规范》。《公路勘测规范》为行业标准,主要内容有勘测规定、作业精度要求等,具体作业方法、过程规定等内容纳入《公路勘测细则》。
修编组在完成编制大纲的基础上,对公路勘测的现状、发展以及原三本规范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广泛收集、参阅了有关资料。
本次修编在分析、研究并吸取了原三本规范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力求提高规范的严密性、作业过程的可控制性,吸收了近年来发展的适宜于公路勘测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同时删除了部分已不适用的内容。
本次修编的《公路勘测规范》共分十章,分别为:总则、术语、测量标志与测量记录、控制测量、地形图测绘、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地面模型、初测、定测和一次定测。
主编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武汉大学
主要起草人:黄文元 汪双杰 党建军 王守彬 彭建国 胡 珊 贾康权 严治河 罗满良 杨厚波 单永森 王新洲

1 总则


1.0.1 为统一公路勘测的技术要求,提高公路勘测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等级公路项目设计阶段的勘测。

1.0.3 各设计阶段当进行同等深度方案比较时,应进行同等深度勘测。

1.0.4 公路勘测当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时,应满足本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

1.0.5 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指标,以2倍中误差为极限误差。

1.0.6 各种勘测仪器必须按计量规定进行检定。

1.0.7 公路勘测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公路勘测 highway reconnaissance
采用测量、调查等手段,采集、搜集路线所经地区的社会现状、经济发展、人文景观、地形、地质、气象等资料,进行必要的计算、绘制图表,以取得满足公路设计需要的空间数据、信息,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应勘测成果的活动。

2.0.2 独立坐标系 independent coordinate system
任意选定原点和坐标轴,其投影面为固定基准面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独立坐标系是相对于国家统一坐标系而言的,以测区中某一经度线作为中央子午线,以测区某一高程面作为投影面而建立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用该坐标系建立的控制网可与国家坐标系进行换算。

2.0.3 假定坐标系 assumed coordinate system
任意假定原点、坐标轴方向,长度不经过投影变形改正的平面直角坐标系。一般是假定一个点的坐标(不要使测区出现负值坐标)及一条边的方位角,在测量平面上直接计算的平面直角坐标系。

2.0.4 检测 check survey
采用某种测量手段对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点进行测量,以检查原控制测量网的精度或确认原控制测量桩是否被移动的活动。

2.0.5 复测 repeating survey
采用与原测量同精度的测量方法对原有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网进行测量,并重新平差计算提供新的测量成果的活动。

2.0.6 首级控制网 first control survey network
为建立路线控制网而施测的覆盖全路线的高等级控制测量网。

2.0.7 路线控制网 control survey network of highways
为满足公路路线测量而建立的控制测量网。

2.0.8 工点控制网 control survey network of structural buildinngs
为满足桥、隧、交叉以及其他工点设计需要而建立的控制测量网。

2.0.9 地形图修测 modifying survey of rclief map
修改原地形图中地形、地物已发生变化部分的测量活动。

2.0.10 补测 supplement survey
由于原地形图的测绘范围不够或控制点被损坏等进行的补充测量活动。

2.0.11 正射影像地形图 orthophotomap
将航摄影像或遥感图像的微小面积作为纠正单元,通过纠正单元对像片倾斜和地形起伏引起的像点位移进行纠正并绘有等高线的影像图。

2.0.12 控制测量桩 stakes for control measure
GPS点、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控制点桩。

2.0.13 路线控制桩 stakes for control line
路线起终点桩、公里桩、曲线要素桩、交点桩、转点桩、断链桩等。

2.0.14 标志桩 stakes for center line and indication
路线中桩和指示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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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测量标志与测量记录

3.1 测量标志


3.1.1 测量标志要求
1 控制测量桩
1)控制测量桩应采用混凝土桩,尺寸规格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测量桩,其尺寸规格、形状等应专门设计。
2)各级控制测量桩必须设有中心标志,中心标志应牢固。平面控制测量桩的中心标志的刻画应细小、清晰,高程控制测量桩的中心标志顶端应圆滑。
3)不同的控制测量桩共用时,必须满足各自的埋设和作业要求,标志规格以其中较高者为准。
2 路线控制桩
1)路线控制桩应采用木质桩,断面不应小于5cm×5cm,长度不应小于30cm。
2)路线控制桩应钉设小钉表示其中心位置。
3)当路线控制桩作为控制测量桩使用时,应进行护桩,并应设置指示标志。
3 标志桩应采用木质或竹质桩,断面不应小于5cm×1.5cm,长度不应小于30cm。

3.1.2 桩志埋设
1 控制测量桩应埋设在基础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点,埋设时应使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
2 路线控制桩、标志桩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3.1.3 桩志书写
1 控制测量桩应在其表面标注点名(号)。
2 路线控制桩、标志桩应标明桩号、中心位置。
3 控制测量桩、路线控制桩和标志桩应按起、终点方向顺序连续编号,中线桩宜按0~9循环编号。
4 分离式路基测量,其左、右侧路线桩号前应冠以左、右线代号,并应以前进方向右侧路线为全程连续计算桩号。
5 有比较方案时,桩号前应冠以比较线代号。
6 公路测量符号宜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英文字母。

3.2 测量记录


3.2.1 桩标记录
1 控制测量桩应填写点之记,并应在现场填绘。
2 当路线控制桩作为控制测量桩使用时,应填写固定桩志表。

3.2.2 勘测记录
1 公路勘测的各种记录,应采用专用记录簿。记录簿必须编排页码,严禁撕页。采用电子设备记录时,打印输出的内容应具有可查性。
2 测量数据记录不得涂改、擦改和转抄。当记录发生错误时,应按下述条款进行处理:
1)角度记录中的分位、距离和水准记录中的分米位的读记错误可以更改,但不得连环更改。
2)角度记录中的秒位、距离和水准记录中的厘米及厘米以下位数不得涂改,必须重测。
3)允许改正的内容应用斜线整齐画去错误的记录,在其上方重新记录正确的数值,并应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3 原始数据和记事项目应现场记录,记录项目应齐全。
4 各种记录簿应编制目录,并应由测量、复核及主管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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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控制测量

4.1 平面控制测量


4.1 1 一般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应采用GPS测量、导线测量、三角测量或三边测量方法进行。
2 各等级平面控制测量,其最弱点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5cm,最弱相邻点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3cm,最弱相邻点边长相对中误差不得大于表4.1.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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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级公路和桥梁、隧道平面控制测量的等级不得低于表4.1.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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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择路线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时,应使测区内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大型构造物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其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应大于1cm/km。投影分带位置不应选择在大型构造物处。
5 角度、长度和坐标的数字取位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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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平面控制点布设要求
1 平面控制点相邻点间平均边长应参照表4.1.2执行。四等及以上平面控制网中相邻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一、二级平面控制网中相邻点之间的距离在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200m,重丘、山岭区不得小于100m,最大距离不应大于平均边长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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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路线平面控制点距路线中心线的距离应大于50m,宜小于300m,每一点至少应有一相邻点通视。特大型构造物每一端应埋设2个以上平面控制点。


4.1.3 平面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 GPS基线测量的中误差应小于按式(4.1.3)计算的标准差,各等级控制测量固定误差a、比例误差系数b的取值应符合表4.1.3—1的规定。计算GPS测量大地高差的精度时,a、b可放宽至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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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n为测站数。
2.以测角中误差为单位权中误差。
3.导线网节点间的长度不得大于表中长度的0.7倍。

3 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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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5 计算要求
1 一级以上平面控制测量平差计算应采用严密平差法,二级可采用近似平差法。
2 平差后应提供最弱点点位中误差、最弱相邻点边长相对中误差、单位权中误差、测角中误差,附(闭)合导线应提供角度闭合差、坐标闭合差、全长相对闭合差等精度数据。
3 GPS测量计算应进行下列检查并提交相应资料:
1)同一时段观测值的数据剔除率不宜大于10%。
2)重复基线测量的差值应满足式(4.1.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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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约束平差中,基线分量的改正数与经过粗差剔除后的无约束平差结果的同一基线相应改正数较差的绝对值应满足式(4.1.5—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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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高程控制测量


4.2.1 一般规定
1 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进行。
2 同一个公路项目应采用同一个高程系统,并应与相邻项目高程系统相衔接。
3 各等级公路高程控制网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25mm;用于跨越水域和深谷的大桥、特大桥的高程控制网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10mm;每公里观测高差中误差和附合(环线)水准路线长度应小于表4.2.1—1的规定。当附合(环线)水准路线长度超过规定时,可采用双摆站的方法进行测量,其长度不得大于表4.2.1—1中水准路线长度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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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程测量数字取位应符合表4.2.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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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高程控制点布设要求
1 路线高程控制点相邻点间的距离以1~1.5km为宜,特大型构造物每一端应埋设2个(含2个)以上高程控制点。
2 高程控制点距路线中心线的距离应大于50m,宜小于300m。

4.2.3 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1 水准测量的卞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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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观测的技术要求
1 水准测量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
2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仪器和反射镜高度应使用仪器配置的测尺和专用测杆于测前、测后各测量1次,2次较差不得大于2mm。
3 跨河水准测量
1)当水准路线通过宽度为各等级水准测量的标准视线长度2倍以下的江河、山谷时,可用一般观测方法进行,但在测站上应变换一次仪器高度,观测2次,2次高差之差应符合表4.2.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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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计算要求
1 各等级高程控制测量均应计算路线(或环线)闭合差,线路往、返测量时应计算每公里观测高差偶然中误差M△,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计算对向观测高差互差值。
2 四等以上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严密平差法进行计算,并应计算最弱点高程中误差、每公里观测高差全中误差Mw。


4.3 资料提交


控制测量应提交以下测量及计算资料:
1 技术设计书。
2 点之记(含固定桩志表)。
3 仪器检验报告。
4 原始记录手簿。
5 控制测量计算书。
6 平面控制网联测及布网略图。
7 高程控制测量联测及路线示意图。
8 作业自检报告。
9 检查验收意见。
10 技术总结。
11 所有资料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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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形图测绘


5. 1 一般规定


5.1.1 测图比例尺应根据设计阶段、工程性质及地形、地貌等因素按表5.1.1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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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公路地形图的注记符号宜以路线前进方向的左侧正方向为上。


5.1.6 公路地形图分幅,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分幅,图幅应按顺序编号。


5.1.7 每幅图应测出图廓外5mm,图幅的接边误差不应超过表5.1.4—1和表5.1.4—2规定值的2√2倍,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实地测量检查。


5.2 图根控制测量


5.2.1 图根导线测量应闭合或附合于路线控制点上,当需要加密时,图根控制不宜超过两次附合;条件受限制时,可布设支导线,但支导线的边数不得超过3条。

5.2.2 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所测比例尺图上0.1mm,高程中误差应不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5.2.3 图根点应设定标志,标志可采用木桩或混凝土桩,点位应视野开阔,相邻点应相互通视。

5.2.4 图根点的密度应根据测图比例尺和地物、地貌复杂程度以及测图方法而定,平坦开阔地区采用大平板仪、小平板配合经纬仪测图时,图根点(含基础控制点)密度不应少于表5.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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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采用GPS RTK施测图根点的平面、高程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基准站与流动站(所求的图根点)应始终保持同步锁定5颗以上卫星,GDOP值应小于6,流动站至基准站的距离应小于5km。
2 求解转换参数的高等级控制点应大于4个,并应包含整个作业区间,均匀分布于作业区域的周围;流动站至最近的高等级控制点应小于2kin;图根点不应外推。
3 天线高应于测前、测后各量测1次,2次互差不得超过3mm。
4 在作业区间内,至少应检核2个以上的高级控制点,其检测的坐标差和高程差应符合第5.2.2条的规定。


5.2.9 图根测量应进行平差,角度计算取位至秒,边长、坐标和高程计算取位至毫米,最终坐标和高程取位至厘米。


5.3 地形图测绘


5.3.1 实测地形图可选用测记法或测绘法。采用测记法时应绘制草图,并对各种地物、地貌特征赋予唯一代码。

5.3.2 距离测量可采用视距法或光电测距法。采用视距法时,最大测距长度应符合表5.3.2—1的规定;采用光电测距法时,测距最大长度应符合表5.3.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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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地形图测量时,仪器对中误差应小于图上0.05mm;当以较远一点标定方向,用其他点进行检核时,检核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当检查另一测站高程时,其较差不应大于1/5基本等高距。


5.3.4 当采用GPS RTK法测量时,流动站至基准站的距离应小于10km,在作业区间内,至少应检核1个高级控制点,其他要求可参照第5.2.8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3.5 高程注记点的分布应力求均匀,其间距宜符合表5.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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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基本等高距为0.5m时,高程注记点应注至0.01m;基本等高距大于0.5m时,可注记至0.1m。


5.3.7 地形图应标示建筑物、独立地物、水系及水工设施、管线、交通设施、境界、植被等各类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各类控制点、地理名称等。地物、地貌各项要素的标示方法和取舍原则应符合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现行图式的规定,还应充分考虑公路工程的专业特点,满足设计及施工对于地形图的要求。


5.4 水下地形图测绘


5.4.1 水下地形图测绘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图幅分幅、等高距应与该测区陆上地形图一致,两者应互相衔接。

5.4.2 测深仪具适用范围与测深点深度中误差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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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水面高程测量的精度应达到五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并应记录测量时间、测时水位高程。


5.5 地形图数字化要素分层


5.5.1 地物标识、地貌属性的特征代码设计应与图式编号一致,并具有实用性、通用性、可扩性。

5.5.2 地形图数据分层宜参照表5.5.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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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资料提交


地形图测绘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技术设计书。
2 图根控制测量记录手簿。
3 图根控制测量计算书。
4 地形图。
5 地形图分幅图。
6 地形图测量自检报告。
7 地形图检查验收报告。
8 技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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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航空摄影测量

6.1 航空摄影


6.1.1 公路航空摄影应结合路线沿线的地形起伏情况和成图精度要求,合理选择镜头焦距。航摄比例尺应根据表6.1.1选用,对地形图精度要求高的工程宜选择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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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航摄范围横向每侧应覆盖成图区域以外一个航带20%以上的宽度,纵向各向外延伸2~3条摄影基线。进行航带设计时,宜采用1:50000地形图。


6.1.3 飞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像片重叠度应符合表6.1.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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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一航带上相邻像片的航高差应小于20m,同一航带上最大航高与最小航高之差应小于30m。
5 航线的弯曲度应小于3%。
6 航迹线偏移应小于像幅的10%。
7 沿路线走廊的纵向覆盖,航带两端应各超出分区范围1条基线以上。
8 漏洞补摄时,应根据原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宜采用与原摄影相同类型的航摄仪,纵向覆盖应超出漏洞外1条基线以上。


6.1.4 摄影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路线所经地域的地理纬度、气候条件以及太阳高度角对地形、地物照射产生的阴影影响,选择航摄季节和航摄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阴影的影响。
2 底片的灰雾密度应小于0.2;底片最大密度应在1.4~1.8之间,极个别的可为2.0,底片最小密度至少应比灰雾密度大0.2;底片的密度差宜为1.0左右;最大密度差应小于1.4,最小密度差应大于0.6。
3 飞机地速产生的最大像点位移在底片上应小于0.06mm。
4 底片上的框标及其他各类注记标志应清晰、齐全、完整,底片不得有划痕、斑痕、折伤、脱胶等缺陷。


6.2 航测外业


6.2.1 一般规定
1 像控点宜布设在航向三片重叠范围内和旁向重叠中线附近,应尽量公用。分别布点时控制范围在像片上所裂开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20mm。
2 位于自由边的像控点连线应能控制住测图范围。
3 平原、微丘区测图时,像片高程控制点应采用全野外布点。
4 像控点距像片边缘应大于15mm,离方位线的距离应大于60mm,离开通过像主点且垂直于方位线的距离不得大于15mm。


6.2.2 全野外布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像片平面图的全野外布点,每张隔号像片应布设4个平高点,如图6.2.2—1。
2 对于立体成图的全野外布点,每个立体像对应布设4个平高点。当航摄比例尺分母大于4倍成图比例尺分母时,宜在像主点附近增设1个平高控制点,如图6.2.2—2。当控制点平面坐标由内业加密得出时,增设的平高控制点可改为高程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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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单航带布点应采用每一分段六点法,如图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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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航带首末端点间的间隔基线数不应大于表6.2.4—1~表6.2.4—4的规定。两端的上、下两点宜选在通过像主点且垂直于方位线的直线上,相互偏离不应超过1/2条基线;中央1对点宜选在两端控制点的中间,左右偏离不应超过1条基线,并避免上、下两点同时往一侧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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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成图范围不规则时,可采用不规则区域网布点。凸出处应布设平高点,凹进处应布设高程点。当凹角点与凸角点之间距离超过2条基线时,在凹角处应布设平高点,如图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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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当遇到像主点、标准点位落水,但落水范围的大小和位置不影响立体模型连接时,可按正常航带布点,否则落水像对应按全野外布点。


6.2.7 像控点的选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像片平面控制点应选择影像清晰、棱角分明的明显地物点,刺点应准确,刺孔应小而透,不得有双孔。
2 像片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选刺在高程变化较小的地方。


6.2.8 像片控制点整饰应清晰明了,同一测区不得有重号。


6.2.9 像片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超过重要地物点平面位置中误差的1/5,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基本等高距的1/10。


6.2.10 像片调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绘范围应覆盖测图区域,调绘像片宜采用隔号像片。相邻调绘片接边时,右、下调绘面积线宜采用直线,左、上调绘面积线应根据邻片立体转绘。在调绘面积线以外,应注明邻接像片号,无接边处应注明“自由图边”。
2 各种方位物、建筑物、管线、水系、道路、地貌、农田、植被、境界及各类名称等要素应实地调绘。


6.3 航测内业


6.3.1 内业加密点相对于最近野外控制点的平面和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表6.3.1—1和表6.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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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野外像控点的转点与内业加密点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野外像片控制点不宜转刺,但应转标。
2 加密点的选点要求应按第6.2.7条的规定执行。
3 区域网平差时,当相邻航带像片重叠错位,点位不能达到6片公用时,应分别选点。
4 加密时,宜加入湖面、水库水面、GPS测量等辅助数据进行联合平差。


6.3.3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作业中各项限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透明正片的扫描分辨率不得大于25μm。
2 当框标自动识别定位或人工交互方式进行内定向时,框标坐标量测误差应小于0.02mm。
3 利用影像同名点匹配算法求解立体定向相对定向参数时,平原、微丘区相对定向的残余上、下视差应小于0.005mm,重丘、山岭区应小于0.008mm。
4 影像匹配后,立体模型的连接较差应满足式(6.3.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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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地形、地貌、地物等地形图要素的测绘按第5章的规定执行。


6.3.5 影像图的应用与制作应根据测设阶段和地形类别参照表6.3.5选用,平原地区宜采用纠正像片平面图,丘陵地、山岭地宜采用正射影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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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资料提交


6.4.1 航带设计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公路路线方案地理位置图,图中以经纬度标注出航摄区域范围。
2 航带设计略图,图中以适当比例尺绘制摄区1:50000(或1:25000、1:10000)地形图图幅结合图,注明图号,在结合图中概略标出各航摄分区范围并标注分区号。
3 航带设计采用的航摄比例尺、设计用图比例尺、航摄仪像幅尺寸、航片的航向及旁向重叠度等基本参数。
4 航带设计的路线名称、路线总长、航摄分区数,各航摄分区的航带数及航带长、航摄面积和基本像片数,整个摄区的航带总数及航带总长、航摄总面积和基本像片总数。

6.4.2 航摄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航摄实施情况报告书。
2 航摄仪检定数据。
3 航摄成果的移交清单及质量状况记录。
4 航摄底片。
5 航摄像片索引图。
6 航摄像片。

6.4.3 航测外业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技术设计。
2 观测手簿或原始观测数据磁盘。
3 控制像片、调绘像片及结合图。
4 计算手簿、像控点联测略图、检查验收报告。
5 技术总结。

6.4.4 航测内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像片类:控制刺点片、野外调绘片、作业涤纶正片或扫描像片数据。
2 资料类:航测外业控制测量及像片联测成果、加密成果、图幅设计资料、路线方案资料、图历簿、检查记录、技术设计书、数据电子文档、检测成果及技术总结等。
3 图纸类:地形图、影像图、路线方案及控制导线图、加密点位略图、分幅略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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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数字地面模型

7.1 一般规定


7.1.1 公路数字地面模型应能满足任意点或断面的地面高程插值计算,等高线生成,距离、坡度、面积、体积的量算以及路线平面图、地形透视图的制图等要求。

7.1.2 基础数据的精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摄影测量为数据源生成的DTM,其高程插值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应满足表7.1.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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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地形图数字化为数据源生成的DTM,其高程插值相对于原地形图的高程误差不得超过原图等高距的1/2。
3 以野外实测数据生成的DTM,其高程插值相对于最近高程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应满足表7.1.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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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各分区DTM接边时,不应出现漏洞、重叠,其起始、结尾坐标数据应吻合,接边误差不得大于高程插值中误差的2倍。满足精度要求范围内的接边误差应在编辑时予以修正。

7.1.4 DTM产品的属性质量和数据处理精度应按随机抽样法进行评定。

7.2 数据获取


7.2.1 数据点采样应根据地形起伏变化的实际情况采点,应优先采集测区内地形特征线和地形特征点,不得遗漏对构建DTM的精度起决定作用的地形三维特征信息。

7.2. 2 数据采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当采用摄影测量方法进行数据采集时,植被覆盖严重或阴影严重地区应实地补测地面三维数据。
2 当采用地形图数宁化方法进行数据采集时,应检查已有的数字化地形图文件中各种地形、地物要素表示的方式。
3 当采用野外实测方法进行数据采集时,可采用全站仪、光电测距仪、三维激光扫描或GPS RTK(等方式采集地形、地物的三维坐标及属性信息。
4 利用地形图数据库数据时,应对数据库中数据的来源、内容、性质、比例尺及精度等进行检查。
5 三维地形数据文件应记录地形及地物的多种属性信息,并包含采样点的坐标(X、Y、Z)信息。

7.2.3 地形、地物数据均应赋予具有统一格式的特征信息码。

7.2.4 数据文件中原始采样数据宜以ASCII码记录,每一采样单位内的数据宜按表5.5.2的规定分类存放。

7.2.5 采样点间距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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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地物点、地形特征线或其他精度要求较高的数据点,当采用摄影测量或地形图数字化方法采集时,应按离散点方式逐点采集。


7.3 数据编辑和预处理


7.3.1 数据录入应采用文件交换方式,并进行字符检校,少量的可采用人工键入,但应作校核。

7.3.2 数据编辑时,应对原始采样数据进行粗差检查与剔除。

7.3.3 数据预处理时,应对通过不同数据源所获取的各种数据进行坐标统一归算、数据分类、统一格式与编码、数据文件的综合(分割)和接边处理,并按数据类别进行数据规格化管理或建立数据库。

7.4 DTM构建


7.4.1 公路数字地面模型宜采用考虑地形特征点、线三维信息的三角网模型(TIN)或格网与三角网的混合模型(GRID+TIN)的方式构建。

7.4.2 构建数字地面模型时,应考虑对地形特征线、断裂线和地物的处理。

7.4.3 DTM构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三角网构建DTM时,应对预生成的三角网进行优化处理,消除DTM内的平三角形以及边界处的异常大三角形。
2 当用混合建模方法时,应将利用规则格网方式采集的地形点按矩形格网模型构网,局部细节模型应采用三角网模型。

7.5 DTM成果应用


7.5.1 数字地面模型应用于施工图测设阶段时,原始三维地面数据必须野外实测采集。DTM高程插值中误差应不大于±0.2m。

7.5.2 纵、横断面插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数字地面模型计算公路纵、横断面时,中桩桩距和横断面取值间距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2 横断面地面线的宽度应满足公路设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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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等高线可通过三角网模型或矩形格网与三角网的混合模型进行等值线自动追踪生成。

7.6 资料提交


数字地面模型及应用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技术设计书。
2 原始采样资料。
3 记录及检查手簿。
4 采集数据说明文件。
5 属性数据的分类编码。
6 DTM产品成果及记录格式说明。
7 产品检查报告。
8 技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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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初测

8.1 准备工作


8.1.1 应根据初测需要,搜集与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社会、自然条件以及测绘等资料。

8.1.2 应根据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拟定的路线起终点、中间控制点及路线基本走向,在地形图、数字地面模型或航测像片上进行研究,拟定勘测方案。

8.1.3 应根据初步确定的勘测方案编写工作大纲和技术设计书。

8.2 现场踏勘


8.2.1 应根据准备阶段确定的初拟勘测方案,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8.2.2 现场踏勘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特点及自然、地理、社会环境调整并确定勘测方法与勘测方案。

8.3 控制测量


8.3.1 各级公路的平面与高程控制测量等级选定、精度指标应按第4章规定执行。

8.3.2 应根据公路等级、路线所在地区的地形和作业条件、拟投入的仪器设备、高级控制点的数量和分布位置等,确定测量控制网的布网方式和作业方式。

8.3.3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必须进行平面与高程控制测量;三、四级公路应进行平面控制测量,宜进行高程控制测量。

8.4 地形图测绘


8.4.1 各等级公路均应根据需要进行地形图测绘。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的选择、精度要求应按第5章规定执行。测图方式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形、地物和植被覆盖情况、公路等级及所具备的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4.2 地形图测绘范围应根据公路等级、地形条件及设计需要合理确定,应能满足方案比选及构造物布置的需要。

8.5 路线勘测与调查


8.5.1 路线定线时,应充分了解并掌握沿线规划以及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候、地下埋藏、地面建筑设施等情况。

8.5.2 纸上定线时,应首先将具有特殊要求的位置和设施标注于地形图上。一般位置的平面和高程可从图上判读,对需要特殊控制的地段应进行实地放桩,根据需要进行纵、横断面测量,绘制纵、横断面图。越岭路线需进行纵坡控制的地段,应在地形图上进行放坡,并将放坡点标示于图上。

8.5.3 现场定线一般只适用于三、四级公路的线路选取。现场定线前应在地形图上确定控制点、绕避点,选择路线通过的最佳位置。选设的交点和转点应进行护桩并按照二级平面控制测量的要求测定角度和长度。越岭路线或受纵坡控制的路段,应进行放坡试线。

8.5.4 应根据专业调查的需要进行中桩放样,并对初步确定的人工构造物的位置、交角、类型及尺寸进行现场核查。

8.6 路基、路面及排水勘测与调查


8.6.1 应对影响路基、路面及排水设计的相关因素和条件进行调查,内容包括沿线的气象、水文、水系、地质、土质、植被、水利设施的现状与规划等。

8.6.2 应对沿线地质情况以及特殊地质、不良地质的位置、特征,地形地貌的成因、性质、发展规律,对路基、路面的影响进行调查。

8.6.3 应对附近既有工程路基路面材料、结构形式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8.6.4 应对取弃土场的位置与条件进行勘测与调查。

8.6.5 应对防护工程的设置位置及条件进行勘测与调查,地质条件特别复杂、防护工程规模较大的工点,应进行控制测量并测绘1:500~1:2000的地形图。

8.7 小桥涵勘测与调查


8.7.1 小桥、漫水桥以及复杂涵洞、改沟工程、人工排灌渠道等,应放桩并实测高程与断面。当地形及水文条件简单时,可在1:2000地形图上查取或采用数字地面模型内插获取,但应进行现场校对。

8.7.2 小桥涵(漫水桥、过水路面、倒虹吸、渡槽)的勘测,应实地调查小桥涵区域的自然条件、桥涵位上游汇水区地表特征,现场核对拟定小桥涵的设计参数。

8.7.3 调查拟建小桥涵址的上、下游附近原有小桥涵的设计和使用情况。

8.7.4 改建工程的小桥涵,应查明原有桥涵现状及可利用程度。

8.8 大、中桥勘测与调查


8.8.1 应搜集与大、中桥测设相关的水文、地质、气象、流冰、流木、通航要求等资料。

8.8.2 现场踏勘及调查
1 应现场核查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所推荐的桥位方案。
2 应调查桥位所在区域的农田水利、地形、地质、地貌、生态环境、地物分布等情况。
3 应调查河流的形态特征、地质、通航要求、施工条件以及地方工农业发展规划等。

8.8.3 桥梁控制测量
初测阶段可不专门布设桥梁平面和高程控制网,但在布设路线控制网时每岸应各布设必要的控制点,布设的控制点应纳入路线控制测量进行施测。

8.8.4 桥位地形图、水下地形图测绘
1 桥位地形图、水下地形图测绘范围应能满足方案比较和桥梁布孔的需要,桥位地形图还应满足桥头引道和调治构造物布置的需要。
2 桥位地形图、水下地形图的测绘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并包含河流形态、航标和船筏走行线等内容。

8.8.5 应实地放出桥梁轴线、引道位置,并进行纵、横断面测量。

8.8.6 桥位方案确定后应进行水文调查、测量、分析和论证。

8.8.7 跨河位置、布孔方案等应征求水利、航运等部门的意见。

8.9 隧道勘测与调查


8.9.1 隧道控制测量
初测阶段可不专门布设隧道平面和高程控制网,但在布设路线控制网时每端应各布设必要的控制点,并纳入路线控制测量进行施测。

8.9.2 隧道地形图测绘
隧道地形图测绘范围应满足隧道洞口选择和设置的需要,并应考虑辅助工程需要,洞口地形图比例尺宜为1:500。

8.9.3 隧道定线及放桩
1 应在拟定的概略隧址范围内,对初拟隧道轴线、洞口位置及相应连接线进行勘测与调查。
2 应实地放出洞口附近的中线,并现场核查和测绘洞口纵、横断面。
3 隧道洞身段应根据地质勘察及钻探需要现场放桩。

8.9.4 应搜集与调查隧址自然地理、环境状态、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资料。

8.9.5 应对弃渣场地的条件和安全情况进行调查。

8.10 路线交叉勘测与调查


8.10.1 大型或复杂的交叉应进行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并根据需要测绘比例尺为1:500~1:5 000的地形图。

8.10.2 公路与公路交叉应进行以下勘测与调查:
1 调查相交公路的名称、相关区域的路网规划、交叉位置、地名及里程、修建时间、公路等级、技术标准、路面结构类型、排水和防护工程情况及其在路网中的作用。
2 补充调查相交公路的交通量、交通组成。
3 测量交叉角度、交叉点高程、纵坡坡度、路基宽度、路面宽度及厚度。

8.10.3 公路与铁路交叉应进行以下勘测与调查:
1 调查铁路名称、等级、轨道数、运行情况、交叉位置地名、与铁路交叉处里程、铁路路侧附属设施、排水条件以及铁路的技术标准、规划等。
2 测量交叉点铁路轨顶高程、交叉角度及路基宽度。

8.10.4 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应调查相交道路的性质、路面结构、排水条件、交通量及规划。测量路基宽度、路面宽度及路面高程。

8.10.5 公路与管线交叉应进行以下勘测与调查:
1 测量公路与管线交叉的位置、交叉角度、交叉点悬高或埋置深度、杆塔高度以及受影响的长度。
2 调查管线的种类、技术标准、型号、规格、用途、编号、敷设时间等。

8.10.6 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复杂的平面交叉应实地放出交叉桩,测量交叉桩号、交叉角度和地面高程。

8.10.7 各种交叉的位置、交叉形式、相交道路改移方案等,均应征求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意见。

8.11 沿线设施勘测与调查


8.11.1 应现场调查拟建沿线设施位置的地形、地貌、地物、植被、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及与各类设施设置相关的技术条件。

8.11.2 重要的沿线设施场地应测绘比例尺为1:500~1:2000的地形图。

8.12 环境保护调查


环境保护应进行以下调查:
1 当地园林工程和适种植被情况。
2 沿线既有道路环保工程实际情况。
3 沿线国家生态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情况。
4 沿线水源保护区和湿地的情况。
5 拟建公路可能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8.13 临时工程勘测与调查


8.13.1 应对可利用的临时工程进行勘测与调查,包括可供利用的道路、供电、供水、电信等设施的状况。

8.13.2 应对为满足工程需要需修建或架设的临时工程进行勘测与调查。

8.13.3 应调查沿线施工场地的位置及条件。

8.14 工程经济调查


8.14.1 应对沿线筑路材料的供应状况、性质等进行调查,拟定料场采集后的复垦措施,大型自采料场应测绘1:1000~1:5000地形图及纵、横断面图。

8.14.2 应对占用土地数量、性质和种类进行调查。

8.14.3 应对各种拆迁建筑物数量、性质、归属、拆迁费用、到路线的距离进行勘测调查,必要时会同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协商处理方案。

8.14.4 应对沿线伐树、挖根、除草的位置、数量、疏密程度等进行调查。

8.14.5 概算资料调查应符合《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满足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需要,包括概算编制的原则及依据、材料价格、有关税额、相关费用等。

8.15 内业工作


8.15.1 应对各项外业资料进行检查、复核和签署,对测绘资料进行限差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计算,对测绘成果进行精度分析和评价。

8.15.2 应对勘测成果进行内部自检和验收。

8.15.3 应按专业分类编绘(制)外业勘测成果图表并编制勘测报告。

8.15.4 当方案调整时,应补充相应各项勘测调查资料。

8.16 资料提交


初测应提交的资料:
1 测量成果及计算等资料。
2 各种调查、勘测原始记录及检验资料。
3 勘测报告及有关协议、纪要文件。
4 根据设计需要编制的各种图表、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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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定测

9.1 准备工作


9.1.1 应搜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设阶段勘测、设计的有关资料以及审查、批复意见。

9.1.2 应根据任务的内容、规模和仪器设备情况,拟定勘测方案。

9.1.3 应对初步设计所搜集的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9.1.4 应对沿线地形、地貌及地物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9.1.5 应对初测阶段施测的路线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进行全面检查,当检测成果与初测成果的较差符合限差要求,并且控制点分布可以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用原成果,否则应对整个控制网进行复测或重测,并应重新进行平差计算。

9.2 路线中线敷设


9.2.1 路线中线敷设位置的要求如下:
1 路线中桩间距不应大于表9.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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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各类特殊地点应设加桩,加桩的位置和数量必须满足路线、构造物、沿线设施等专业勘测调查的需要。


9.2.2 中桩平面桩位精度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9.2.3 设置测站时,应对所使用的测站元素进行检查,当转移测站后,后一站放样前应对前一测站所放桩位重放1~2个桩点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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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中桩高程测量


9.3.1 中桩高程测量应起闭于路线高程控制点上,高程测至桩志处的地面,其测量误差应符合表9.3.1的规定。中桩高程应取位至厘米。


9.3.2 沿线需要特殊控制的建筑物、管线、铁路轨顶等,应按规定测出其高程,其2次测量之差不应超过2cm。


9.4 横断面测量


9.4.1 横断面测量的宽度应满足路基及排水设计、附属物设置等需要。

9.4.2 横断面方向应与路线中线切线垂直,横断面中的距离、高差的读数应取位至0.1m,检测互差限差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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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地形图测绘


9.5.1 应对地形图进行现场核对。地形、地物发生变化的路段,应予修测;地形图范围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测;变化较大时,应予重测。

9.5.2 修测或补测地形图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9.6 路基、路面及排水勘测与调查


9.6.1 应对初测收集的资料实地进行核查,并进行补充和完善。

9.6.2 应调查沿线筑路材料的种类、产地、储量、运距、采运条件及其有关的物理力学性质。

9.6.3 应调查沿线农田水利设施的现状、特点、发展规划,农田耕地表土的性质及厚度等对路基、路面的影响。

9.6.4 应调查沿线水系的分布及相互关系,地表水、地下水、裂隙水等的位置、流量、流向和流速,泉眼的位置和流量。公路通过农田、洼地时,应调查地表水的积水深度、积水时间。

9.6.5 应对路段所经过地区水文、地质、气象、自然条件、土质的适种性等进行勘测调查。

9.6.6 应现场确定路基边坡防护工程的位置、起讫桩号、防护长度和形式。设置防护工程的路段,应实地放出构造物轴线,进行高程测量和横断面测量。

9.6.7 应实地确定改移工程的起讫桩号,敷设改移工程的轴线桩,并进行纵、横断面测量。改移工程的轴线应与路线控制测量联测。改移河道、主干沟渠及等级公路工程,应测绘比例尺为1:500~1:2000的地形图,测绘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

9.6.8 应对该地区既有路面或相似路面的施工技术、施工控制、面层构造和材料、路面现状等进行调查。

9.6.9 应对该地区已有的排水设施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确定排水设施的形式、横断面尺寸、加固措施,并测量起讫桩号、长度、进出口位置。需进行特殊设计的集水、排水、输水工程设施,应实地放出轴线,进行纵、横断面测量,并根据需要,测绘比例尺为1:500~1:2000的地形图。

9.7 小桥涵勘测与调查


9.7.1 应对初测调查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并进一步补充。

9.7.2 应实地进行形态断面、河床比降、特征水位和汇水面积等测量工作。

9.7.3 应实地放出小桥涵中桩,并实测沟渠与路线的交角及桥涵纵断面。地形复杂的小桥涵,应在路线中线两侧或河床两侧各施测一个或几个断面,其测量范围应能满足涵底纵坡和进出水口设计、布置桥孔、调治防护工程、计算开挖土石方数量等的需要。

9.8 大、中桥勘测与调查


9.8.1 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审批意见,在初测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调查、测量和水文计算,对初步设计的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和补充。

9.8.2 应根据第4章的规定和表9.8.2的要求,建立满足大桥、特大桥设计精度要求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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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 应对初测时测绘的地形图进行核查和完善,地形图测绘范围、内容和精度应满足施工图设计需要。

9.8.4 应进行桥轴线纵断面和引道测量,测量范围应能满足设计桥梁孔径、桥头引道和调治构造物布置的需要,测量精度按第5.4节的要求执行。

9.8.5 宜在桥位上、下游各选一个断面进行形态断面测量,测量要求与桥轴线测量的要求相同。

9.9 隧道勘测与调查


9.9.1 应对隧道所在位置的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等内容进行核实和补充调查。

9.9.2 应根据第4章的规定,建立满足隧道设计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

9.9.3 应在洞口位置前后各50m实放中桩,并根据地形变化情况进行加桩,桩距不应大于10m。

9.9.4 所有中桩均应进行横断面测量。

9.9.5 分离隧道连接线起讫点宜测至分离式路基与整体式路基汇合处以外100m。

9.9.6 应对初测地形图进行现场核对和必要的修测和补测,地形图的范围应能满足地质调绘和其他设计需要。

9.9.7 应根据设计需要,对通风、照明、供电、通信、信号、标志、运营管理设施、环保、弃渣场地等进行相应的工程调查。

9.10 路线交叉勘测与调查


9.10.1 应对初测所调查的内容进行核实并进一步补充调查。

9.10.2 互通式立体交叉除应进行主线勘测外,还应进行匝道和连接线测量,其技术要求应与路线测量的要求相同。

9.10.3 不管初测的详细情况如何,定测阶段均应按照第8.10节的内容和要求,对交叉道路、管线的交叉角度、交叉点高程、纵坡坡度等要素重新进行测量。

9.10.4 各种交叉的位置、形式、相交道路改移方案等均应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

9.11 沿线设施勘测与调查


9.11.1 应对初测调查的内容进行核查和补充,管理设施、服务设施处的地形、地物如有变化,应修测或补测地形图。

9.11.2 应实地核实沿线设施的总体布局、项目、形式、规模、用地及设置的位置。

9.11.3 应对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的连接路线、加减速车道的中线进行实地放样,并进行纵、横断面测量。

9.11.4 应对沿线安全设施设置的位置、类型、起讫桩号或长度进行调查。

9.12 环境保护调查


应对初测阶段调查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核实并进一步补充。

9.13 临时工程勘测与调查


9.13.1 应对初测阶段调查的有关临时工程勘测调查的内容进行核实并进一步补充。

9.13.2 对需要修建的施工便桥、便道应进行放样,进行纵、横断面测量并进行相关内容的勘测调查。

9.13.3 当需要架设公路临时电力、电信线路时,应调查相适应的规格种类,并实测其长度。

9.13.4 进一步落实施工场地的位置并签订相应的协议。

9.14 工程经济调查


9.14.1 沿线筑路材料的调查
1 对初步设计确定的料场应逐一核查,并进行进一步的勘测及补充调查。
2 对所有调查的料场应进行比较,根据材料需要量确定采用料场。
3 对大型料场进行必要的勘探与试验。

9.14.2 占地勘测与调查
1 沿线应编绘用地图。
2 应调查各类土地常种作物和近三年平均产量,调查统计独立果树和价值较高树木的株数、直径、数量及产量。

9.14.3 拆迁建筑物以及砍树、挖根、除草等的调查
1 应调查拆迁建筑物位置、范围尺寸、结构类型。
2 应调查需拆迁的建筑设施、重要管线、铁路、水利等工程,当与文物古迹等发生干 扰时应与其丰管部门协商,落实处理方案和工程措施。
3 调查沿线砍树、挖根、除草的路段长度,并结合工程设计的需要确定工程数量。

9.14.4 应在初测调查的基础上对预算资料进行核实和补充调查。

9.15 内业工作


9.15.1 应对各项外业资料进行检查、复核和签署,检查、复核内容包括测量方法的正确性、野外计算的正确性、记录的完整性等,检查各项勘测调查项目、内容及详细程度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9.15.2 对于向有关部门搜集的资料,应检查、分析其是否齐全、可靠、适用、正确。

9.15.3 对地形复杂的路线、不良地质地段、大型桥隧、立体交叉等地段的勘测调查资料,必须进行现场核对。

9.16 资料提交


定测阶段勘测应完成和提交的资料如下:
1 控制测量检测、补测或复测记录、计算和成果资料,地形图补充测量资料。
2 各种调查、勘测原始记录、图纸及资料。
3 各专业勘测调查的质量检查及分析评定资料。
4 外业勘测说明书及有关协议和文件。
5 根据设计需要编制的各种图表、说明资料。

10 一次定测


10.0.1 一次定测仅适用于方案明确、地形地质条件比较简单的二、三、四级公路的勘测。

10.0.2 一次定测勘测调查的内容应包含第9章定测的所有内容。

10.0.3 一次定测各项工作应符合相应等级公路的测量要求,各项测量精度指标按第8章、第9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A 控制测量桩规格及埋设示意图


A.0.1 三等平面控制测量桩尺寸图(图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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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一级平面控制测量桩尺寸图(图A.0.3)


A.0.4 二级平面控制测量桩尺寸图(图A.0.4)


A.0.5 三等高程控制测量桩尺寸图(图A.0.5)


A.0.6 四等高程控制测量桩尺寸图(图A.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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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科学确定技术标准,合理运用技术指标,本规范对各项技术指标条文的规定,按其执行的严格程度,在用词上采用了以下写法,请使用者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别,以及各地域的自然、地理、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运用。
规范条文用词: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有选择,有条件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允许有选择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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