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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CJJ/T 195-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1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17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系统结构与功能;5.监督管理数据;6.运行环境。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7号新疆大厦B座11层,邮编: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建设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 文 高蕴华 刘春艳 束晨阳 安 超 李振鹏 邢海峰 严盛虎 赵旭伟 任晓静 胡佳豪 黄玉芳 熊立创 王韩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磐岩 贾建中 蒋景瞳 曾 澜 左小平 陈向东 徐晋平 卢海英 汪祖进 宋 峰 吴鹏飞 林 燊 杨永伟
1 总 则
1.0.1 为促进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标准化,规范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建设,指导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推动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数据收集与建库。
1.0.3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基于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数据库、网络等技术,集成地理空间框架、遥感影像、规划数据等,实现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信息系统。在本规范中简称系统。
2.0.2 核心景区 core area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2.0.3 监管目标 supervision object
可能涉及监督管理事项的对象,在本规范中指违章建设或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的地块等。
2.0.4 监管目标分布图 map of supervision object
表现监管目标地理空间位置、形状、面积的矢量图。
2.0.5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路、建筑、水体、绿地、地址等的空间特征、属性特征和时态特征的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
2.0.6 遥感影像 remote sensing image
以电磁波为载体,由传感器所收集到的反映目标特征的影像。
2.0.7 空间分辨率 spatial resolution
目标的空间细节在影像中可分辨的最小尺寸。
2.0.8 风景名胜区规划 scenic area planning
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2.0.9 遥感监测 remote sensing monitoring
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监测的技术方法,广泛应用于规划、建设、土地、林业、气象、海洋、农业和地质等领域。
2.0.10 元数据 metadata
说明数据的内容、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描述信息。
2.0.11 图层 coverage
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一组与主题相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基本单元。
3 基本规定
3.0.1 系统监管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监管、土地利用变化监管等,可扩展对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游客量情况等的综合监督管理。
3.0.2 系统监管流程设计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实际需要,宜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目标审核、实地核查、监管审批、批复处置、总结公示等7个阶段(图3.0.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3.0.2 监管流程图
1 数据收集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信息的数据收集,数据来源可包括遥感监测、调查暗访、部门举报、媒体曝光、公众举报以及其他途径。
2 以往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处置整改情况宜作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信息。
3 数据处理阶段应完成对收集数据的规范化整理和技术处理工作,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4 目标审核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的逐项审核,确定监管目标进行实地核查的必要性。
5 实地核查阶段应按本规范第5.4节要求,完成对监管目标指标数据的实地核查;并宜采集监管目标实地的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数据。
6 监管审批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实地核查信息的逐项审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最终确定监管目标核查结果的分类;
2)对需整改的监管目标应提出整改要求。
7 批复处置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的整改工作,并应记录整改工作的详细情况。
8 总结公示阶段应完成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总结分析,并应公示有关成果信息。
3.0.3 系统宜经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测评通过,软件测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 116的有关规定。
3.0.4 系统应通过验收,系统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 28035的有关规定。
3.0.5 系统应及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软件维护、数据维护、运行环境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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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结构与功能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行设计,宜包括监管审批子系统、专题分析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公众监督子系统、维护子系统(图4.1.1),并可扩展其他应用子系统。
图4.1.1 系统总体框架
4.1.2 系统应基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采用图、文、表一体化集成模式构建开发,并应具有统一的用户登录管理和严格的权限控制功能。
4.1.3 系统应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衔接,并应支持共享应用。
4.1.4 系统应借助于政府外网等提供公众参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信息通道。
4.1.5 数据处理功能宜独立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宜借助于各类专业数据处理软件完成。
4.1.6 各项功能操作应简洁、易用,对用户误操作应具有容错能力。
4.1.7 系统性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录入响应时间不宜大于2s,地图操作响应时间不宜大于5s,统计查询响应时间不宜大于10s;
2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宜小于90d。
4.2 监管审批子系统
4.2.1 监管审批子系统应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的录入、审批功能。
4.2.2 监管审批子系统宜采用案卷方式管理风景名胜区历年、历次的监督管理数据。
4.2.3 监管审批子系统宜包括监管案卷管理、监管案卷审批、地图操作等功能模块,监管案卷审批与地图操作模块宜进行一体化集成。
4.2.4 监管案卷管理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导入或录入监管数据处理成果建立监管案卷的功能;
2 查看监管案卷详细信息和办理案卷业务的功能;
3 灵活且可逆的监管案卷流程化审批功能;
4 监管案卷的办结归档或作废删除功能;
5 按行政区划、年度等多种条件的案卷查询统计功能。
4.2.5 监管案卷审批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监管指标数据录入、查看功能;
2 监管目标相关附属资料的管理和查看功能;
3 对相关参考数据的查看功能。
4.2.6 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常规的地图显示和基本操作功能,包括地图的缩放,地图图层的添加、删除,图层叠加顺序的调整,图层显示控制等;
2 数据的对比查看功能;
3 监管目标的图上定位功能;
4 基本绘图功能,且应允许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编辑监管目标分布图;
5 基本地图量算功能,包括面积、距离量算等。
4.3 专题分析子系统
4.3.1 专题分析子系统应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多角度专题分析及统计汇总功能。
4.3.2 专题分析子系统宜采用专题地图、统计报表和统计图的方式展现监督管理数据内容。
4.3.3 专题分析子系统宜包括专题地图、统计报表、统计图等功能模块。
4.3.4 专题地图模块宜具有下列功能:
1 常用专题地图的快捷生成功能;
2 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专题地图生成功能;
3 专题地图的整饰功能,包括编辑图名、设定图框式样、添加指北针、比例尺、专题图例等;
4 专题地图显示查看和基本操作功能,包括地图窗口的缩放、图层显示控制等;
5 专题地图的打印输出功能;
6 专题地图输出为通用电子图片文件的功能。
4.3.5 统计报表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常用统计报表的快捷生成功能;
2 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统计报表生成功能;
3 统计报表的显示和基本编辑操作功能,包括编辑表头,调整报表行列宽度,增删行、列等;
4 统计报表的打印输出功能;
5 统计报表输出为通用电子表格文件的功能。
4.3.6 统计图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对常用统计图的快捷生成功能;
2 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统计图生成功能;
3 统计图的显示功能和基本操作功能,包括编辑表头、切换统计图类型、在表格数据与统计图间切换等;
4 统计图的打印输出功能;
5 统计图输出为通用电子表格文件和通用电子图片文件的功能。
4.4 数据管理子系统
4.4.1 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系统各类数据的查询、检索、更新维护功能。
4.4.2 数据管理子系统宜包括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备份管理等功能模块。
4.4.3 数据资源管理模块宜按行政区划分级、分类显示系统各类数据资源列表,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宜以风景名胜区为单位,分类展示其数据资源;
2 应提供各项数据的元数据查看、编辑;
3 应提供各项数据内容的查看;
4 应提供基本数据管理功能,包括新增数据、更新数据、删除数据等。
4.4.4 数据备份管理模块宜提供对系统数据的备份、恢复管理等功能。
4.4.5 数据管理子系统可扩展数据交换、数据共享服务等功能模块,可与其他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4.5 公众监督子系统
4.5.1 公众监督子系统应提供公众监督功能,包括向社会公众发布监督管理公示信息、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等。
4.5.2 公众监督子系统宜包括信息公开、监督举报、查看受理、信息交换等功能模块。
4.5.3 信息公开模块应提供信息公开功能,包括监督管理工作成果、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4.5.4 监督举报模块应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举报功能,举报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名称、举报事项说明、事件发生地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宜包括相关图片等资料。
4.5.5 查看受理模块应提供查看举报信息、受理有效举报等功能。
4.5.6 信息交换模块应提供内外网数据交换功能。
4.5.7 信息公开模块和监督举报模块宜部署在相应政府门户网站。
4.5.8 公众监督子系统应对举报人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4.6 维护子系统
4.6.1 维护子系统应提供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配置及维护管理功能。
4.6.2 维护子系统宜包括机构人员管理、权限管理、业务管理、系统日志管理、系统参数管理等功能模块。
4.6.3 机构人员管理模块应提供对系统使用单位相关组织机构定义管理、用户角色管理及用户管理等功能。
4.6.4 权限管理模块应提供对用户角色权限的配置管理功能。
4.6.5 业务管理模块应提供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内容的配置管理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业务类型、业务流程、业务表单等的配置管理功能;
2 应支持多级机构间审批流程的灵活设置;
3 宜采用可视化的拖拽式流程定义方式;
4 宜采用所见即所得的表单定义方式。
4.6.6 系统日志管理模块应提供对系统日志的查看和管理功能。
4.6.7 系统参数管理模块应提供对数据库参数等系统有关运行参数的查看和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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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督管理数据
5.1 一般规定
5.1.1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遥感影像数据、规划数据、监管目标数据和监管成果数据等,可扩展三维模型数据、实景影像数据、多媒体数据等。
5.1.2 数据采用的坐标系应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基础地理信息采用的坐标系一致。
5.1.3 风景名胜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的有关规定,比例尺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核心景区内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比例尺宜为1:500~1:2000。
2 核心景区外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比例尺宜为1:2000~1:10000。
5.1.4 系统应建立各类数据的元数据,元数据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的有关规定。
5.1.5 各类数据及元数据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建立数据库,且应满足系统高效运行和查询检索的需要。
5.1.6 数据处理完成后,应进行成果质量检查,通过后方可提交系统入库。
5.1.7 数据均应及时更新,并应保证其准确性与有效性;数据更新前应做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
5.1.8 数据的安全保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2 遥感影像数据
5.2.1 遥感影像数据应能清晰反映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土地利用等状况,宜为真彩色数据。
5.2.2 遥感影像数据的空间分辨率不应低于2.5m,核心景区的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分辨率不宜低于1.0m。
5.2.3 遥感影像数据应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5.2.4 遥感影像数据的获取、预处理及质量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规划数据
5.3.1 规划数据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现行有效的版本,数据种类应包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5.3.2 规划数据内容应包括规划图和规划文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图应为通用矢量格式;
2 规划文本应为通用电子文档格式。
5.4 监管目标数据
5.4.1 监管目标数据应包括监管目标分布图及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
5.4.2 监管目标分布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管目标分布图应为通用矢量格式,应以面图形要素精确表示每一个监管目标的位置、形状、面积;
2 对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有关规定,提取影像变化区域,将变化区域构面,制作监管目标分布图;
3 对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数据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有关规定及表5.4.2的要求;
表5.4.2 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质量要求
所处区域 | 监管目标面积A(㎡) | 漏提比例 |
核心景区处 | A<100㎡ | ≤10% |
核心景区处 | 100㎡≤A<500㎡ | ≤5% |
核心景区处 | A≥500㎡ | ≤1% |
核心景区内 | A<100㎡ | ≤5% |
核心景区内 | 100㎡≤A<500㎡ | ≤1% |
核心景区内 | A≥500㎡ | 0 |
4 对通过其他信息来源提取监管目标的,应通过分析收集的信息,在遥感影像图上识别和定位监管目标,按第5.4.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制作监管目标分布图;
5 监管目标应保持监管指标数据的单一性,指标不单一的应拆分为多个监管目标。
5.4.3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宜按表5.4.3-1的规定执行。
表5.4.3-1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
流程阶段 | 指标 | 内容 |
数据处理 | 监管目标编号 | 5位数字编号 |
所属风景名胜区代码 | 监管目标所属的风景名胜区代码 | |
信息来源类别 | □媒体曝光 □公众举报 □部门举报 □遥感监测 □调查暗访 □其他来源 | |
监管目标说明 | 列入监管目标的详细情况或原因 | |
监管目标区域面积 | 图上量算面积(以㎡为单位取整数) | |
数据处理 | 变化前地物类别 | □建筑和构筑物 □道路 □水体 □耕地 □绿地 □裸露山体 □空地 □其他 |
变化后地物类别 | ||
目标审核 |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
处理类别 | □未审核 □需核查 □不需核查 □已核查 | |
实地核查 | 建设选址审批书 | 审批书文号 |
申请文号 | 申请手续文号 | |
审批文号 | 审批手续文号 |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业主单位名称 | |
审批部门 | 批准部门名称 | |
批准用地面积 | 批准的用地面积(以㎡为单位取整数) | |
批准建筑面积 | 批准的建筑面积(以㎡为单位取整数) | |
永久或临时项目 | □永久 □临时 | |
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用地性质 | 总体规划规定的地块用地性质 | |
实际用地性质 | 地块实际用地性质 | |
是否位于核心景区 | □是 □否 | |
核查实际用地面积 | 实地用地面积(以㎡为单位取整数) | |
核查实际建筑面积 | 实际建筑面积(以㎡为单位取整数) | |
实地核查说明 | 对核查情况的补充说明 | |
核查结果类别 | 核查结果的分类 | |
监管审批 | 是否需要整改 | □是 □否 |
整改要求 | 管理部门对监管目标提出的整改要求 | |
审批意见 | 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 |
批复处置 | 整改情况 | 责任部门整改工作的实施情况 |
完成时间 | 完成整改的时间 |
2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内容宜符合下列规定:
1)监管目标编号应为标识该监管目标的唯一编号,宜采用4位数字编号加1位扩展编号的5位数字编号方式(图5.4.3-1);
图5.4.3-1 监管目标编码方式 2)所属风景名胜区代码应为该监管目标所属的风景名胜区代码,宜采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行政区划代码加1位扩展编号的编码方式(图5.4.3-2);
图5.4.3-2 风景名胜区代码编码方式 3)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用地性质应为总体规划中规定的地块用地性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有关规定,具体用地分类代码及名称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4)实际用地性质应为地块目前的实际用地性质,用地分类和代码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5)核查结果类别应为监管目标的核查结果所属类别,核查结果类别宜按表5.4.3-2划分为10类;
表5.4.3-2 核查结果分类
代码 | 核查结果类别 |
1 | 符合规划要求并且符合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法定程序 |
2 | 符合规划要求,但建设单位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手续 |
3 | 符合规划,项目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但未获批准(或有其他行业部门批准) |
4 | 符合规划要求,但属重大建设项目,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
5 | 不符合规划或无规划,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批准 |
6 | 不符合规划或无规划,但经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
7 | 不符合规划或无规划,无任何审批手续 |
8 | 自然变化,无项目建设 |
9 | 人为变化,无项目建设 |
10 | 不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 |
合计 |
6)完成时间应为责任部门完成整改工作的日期,格式为:YYYYMMDD。
5.4.4 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实际需要可扩展监管目标的指标内容。
5.5 监管成果数据
5.5.1 监管成果数据应包括数据处理成果数据和监督管理成果数据两类。
5.5.2 监管流程数据处理阶段完成后,应提交数据处理成果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风景名胜区为单位分组,宜采用加密压缩方式打包;
2 应包含该风景名胜区的监管目标分布图及相关指标数据;
3 应包括每种成果数据的元数据;
4 宜包含数据处理报告,说明此次数据处理内容、精度、提取的监管目标总数等情况。
5.5.3 监管流程总结公示阶段,应生成监督管理成果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含监督管理统计报表;
2 应包含监督管理专题分析图件,以专题地图或统计图表的方式展示监督管理各项专题;
3 宜包含监督管理总结报告,说明此次监督管理总体情况。
5.6 系统运行数据
5.6.1 系统运行数据宜包括组织机构数据、角色用户数据、角色权限数据以及业务流程、业务表单、数据库配置参数等支撑系统运行的数据。
5.6.2 组织机构数据宜采用多层树结构方式管理和呈现。
5.6.3 角色用户数据宜根据使用系统的人员岗位设定。
5.6.4 角色权限数据宜根据每个角色的岗位职责设定。
5.6.5 业务流程、业务表单等运行数据宜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需求配置。
5.6.6 系统运行数据应通过系统的维护管理功能进行定义和更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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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运行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运行环境应包括:机房、网络、服务器等硬件环境,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等支撑软件环境,以及信息安全支撑环境等。
6.1.2 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的有关规定。
6.1.3 系统网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第6.2节的要求。
6.1.4 系统应根据实际应用规模配备必要的服务器、存储设备及计算机等硬件环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要求。
6.1.5 系统应构建在主流的商用操作系统平台基础上,服务器及计算机等应安装有与系统相匹配的操作系统,选用的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要求。
6.1.6 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支撑环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的有关规定。
6.2 网 络
6.2.1 运行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各机构之间、机构内各部门之间应实现网络互联。
6.2.2 内外网应物理隔离;对需进行内外网数据交换的,应采用专门的内外网数据交换设备。
6.2.3 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扩充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6.2.4 应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制度,配备网络运行维护人员,保障系统网络的稳定运行。
6.3 服务器与终端
6.3.1 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系统并发访问数量及预期数据量等因素选择配备。
6.3.2 服务器应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及相应的数据备份服务器。
6.3.3 用户终端计算机设备应满足各类地理信息数据浏览和访问的功能需要。
6.3.4 系统宜配备彩色打印输出设备,满足监督管理成果图件输出需要。
6.4 数据库与地理信息系统
6.4.1 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海量空间数据存储管理能力;
2 应支持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存储;
3 数据库字段应支持影像数据、多媒体数据、电子文档数据等的存储;
4 应具有可靠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6.4.2 地理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操作;
2 应具有丰富的空间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
3 应支持通用的地理信息交换数据格式;
4 应具有二次开发接口,满足地理信息应用开发需要。
附录A 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表
表A 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表
用地分类代码 | 用地分类名称 | |
大类 | 中类 | |
A | —— | 风景游赏用地 |
| A1 | 风景点建设用地 |
| A2 | 风景保护用地 |
| A3 | 风景恢复用地 |
| A4 | 野外游憩用地 |
| A5 | 其他观光用地 |
B | —— | 游览设施用地 |
| B1 | 旅游点建设用地 |
| B2 | 游娱文体用地 |
| B3 | 休养保健用地 |
| B4 | 购物商贸用地 |
| B5 | 其他游览设施用地 |
C | —— | 居民社会用地 |
| C1 | 居民点建设用地 |
| C2 | 管理机构用地 |
| C3 | 科技教育用地 |
| C4 | 工副业生产用地 |
| C5 | 其他居民社会用地 |
D | —— | 交通与工程用地 |
| D1 | 对外交通通信用地 |
| D2 | 内部交通通信用地 |
| D3 | 供应工程用地 |
| D4 | 环境工程用地 |
| D5 | 其他工程用地 |
E | —— | 林地 |
| E1 | 成林地 |
| E2 | 灌木林 |
| E3 | 竹林 |
| E4 | 苗圃 |
| E5 | 其他林地 |
F | —— | 园地 |
| F1 | 果园 |
| F2 | 桑园 |
| F3 | 茶园 |
| F4 | 胶园 |
| F5 | 其他园地 |
G | —— | 耕地 |
| G1 | 菜地 |
| G2 | 旱地 |
| G3 | 水田 |
| G4 | 水浇地 |
| G5 | 其他耕地 |
H | —— | 草地 |
| H1 | 天然牧草地 |
| H2 | 改良牧草地 |
| H3 | 人工牧草地 |
| H4 | 人工草地 |
| H5 | 其他草地 |
J | —— | 水域 |
| J1 | 江、河 |
| J2 | 湖泊、水库 |
| J3 | 海域 |
| J4 | 滩涂 |
| J5 | 其他水域用地 |
K | —— | 滞留用地 |
| K1 | 滞留工厂仓储用地 |
| K2 | 滞留事业单位用地 |
| K3 | 滞留交通工程用地 |
| K4 | 未利用地 |
| K5 | 其他滞留用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
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
4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5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
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
7 《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 28035
8 《城市基础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
9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 116
10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
11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