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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
Preliminary cost estimation of post-earthquake rehabilitation of engineering structures
GB/T 27933-201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云南省地震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
本标准起草人:戴君武、孙柏涛、苗崇刚、宋立军、张勇、周光全、袁一凡、郭恩栋、孙景江、张令心、林均岐、王艳茹。
引言
对震后恢复重建工程所需资金进行初步评估,是完善震后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准确地制定震后恢复重建规划与方案的基础,为规范震后恢复重建工程所需资金的初评估方法及程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GD/T 18208.4—2011《地震现场工作 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为依据,在考虑国内外震后恢复重建工程所需资金评估研究成果基础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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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的步骤、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208.4—2011 地震现场工作 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 cost of post-earthquake rehabilitation of engineering structures
按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对遭受地震破坏的房屋、基础设施和企业进行加固或重建所需要的资金额。
3.2
房屋恢复重建单价 unit cost of rehabilitation
基于震后恢复期价格,建造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与原房屋震前规模相同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
3.3
房屋重置单价 unit cost of recovery
基于当前价格,建造与原房屋震前规格相同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
3.4
烈度影响系数 intensity-influenced coefficient
统计单元内各区域不同烈度基于人口的加权平均值。按式(1)计算。
式中:
I(i,m)——i统计单元处于m区的烈度值,m=6,7,8,9,10,11,12;
P(i,m)——i统计单元处于烈度值m区内的人口数;
P(i)——i统计单元内总人口数。
4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步评估步骤
4.1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的步骤应按附录A进行。
4.2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的调查评估区应按GB/T 18208.4—2011中的4.2划分。
4.3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调查时,应收集下列资料:
a) 房屋结构类型;
b) 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
c) 震前和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人均或户均房屋建筑面积;
d) 各类房屋重置单价;
e) 各类房屋恢复重建单价;
f) 各类基础设施地震直接经济损失;
g) 企业地震直接经济损失;
h) 其他与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及恢复重建相关的资料(人口、GDP、第一产业国内生产总值、第二产业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恢复重建规划政策等)。
4.4 按照第6章、第7章和第8章对房屋、基础设施和企业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进行初评估。
4.5 整理房屋、基础设施和企业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结果,给出初评估报告。
5 基本要求
5.1 震后恢复重建评估区
震后恢复重建评估区应包括受本次地震影响须进行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所有地区。
5.2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依据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的计算应以各评估调查分区内房屋、基础设施和企业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作为依据。
5.3 震后恢复重建单价确定
5.3.1 在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评估区调查时,应收集并确定被评估的各类房屋结构的恢复重建单价。
5.3.2 恢复重建单价应按被评估房屋结构的类型确定,在调查统计基础上,考虑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参考当地工程建设定额,结合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统计部门所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整。
5.3.3 恢复重建单价应包括土建、水电暖和基本装修费用,以及清理受损、倒塌部分所需费用。
5.3.4 对于不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确定恢复重建单价时应按能够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基本结构类型考虑。
5.3.5 恢复重建单价不应包括为提高使用功能以及超出抗震设防要求而增加的投资费用。
6 房屋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
6.1 房屋的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初评估:
a)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照行业(如城乡住房、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等)分类;
b) 按照行业分别计算房屋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
c) 分别输出不同县级行政区各行业房屋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步评估的总额。
6.2 第k县级行政区所有受损房屋的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额应按式(2)、式(3)、式(4)进行计算:
式中:
CR——第k县级行政区所有受损房屋的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额;
e ——评估区总数;
f ——简易房类型总数;
g ——其他各类结构房屋类型总数;
CSUR(k,i)——第k县级行政区第i类简易房的恢复重建单价;
ASC(j,k,i)——第j评估子区属于第k县级行政区毁坏的第i类简易房的总面积;
ASD(j,k,i)——第j评估子区属于第k县级行政区破坏的第i类简易房的总面积;
LSG(j,k,i)——第j评估子区属于第k县级行政区基本完好的第i类简易房的直接经济损失;
λA(k,i)——第k县级行政区第i类简易房面积调整系数;
AMR(k,i)——第k县级行政区第i类简易房的人均恢复重建面积;
AMS(k,i)——第k县级行政区第i类简易房的原有人均面积;
λS(k,i)——第k县级行政区第i类简易房的恢复重建单价与重置单价比;
CSUO(k,i)——第k县级行政区第i类简易房的重置单价;
COUR(k,m)——第k县级行政区第m类结构房屋的恢复重建单价;
AOC(n,k,m)——第n评估子区属于第k县级行政区毁坏的第m类结构房屋的总面积;
AOSD(n,k,m)——第n评估子区属于第k县级行政区严重破坏的第m类结构房屋的总面积;
LOMD(n,k,m)——第n评估子区属于第k县级行政区中等破坏的第m类结构房屋的直接经济损失;
LOLD(n,k,m)——第n评估子区属于第k县级行政区轻微破坏的第m类结构房屋的直接经济损失;
LOG(n,k,m)——第n评估子区属于第k县级行政区基本完好的第m类结构房屋的直接经济损失;
λO(k,m)——第k县级行政区第m类结构房屋的恢复重建单价与重置单价比。
注:简易房指土、木、石等未经抗震设防的房屋。
6.3 将所有县级行政区的房屋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相加,得出整个地震灾区所有房屋的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步评估的总额。
7 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
7.1 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的确定,应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确定各类基础设施(如交通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系统、市政设施和水利工程等)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
7.2 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应按式(5)计算县级行政区各类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额:
式中:
CRIS——各县级行政区某类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额;
LIS——按地震现场工作GB/T 18208.4—2011确定该县级行政区某类基础设施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
λIS——该县级行政区某类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分项调整系数,按附录A确定。
7.3 将所有类型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相加,得到该县级行政区基础设施的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额。
7.4 将所有县级行政区各类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相加,得出整个地震灾区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步评估的总额。
8 企业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
8.1 企业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的确定,应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确定各企业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
8.2 企业的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应按式(6)计算县级行政区企业的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总额:
式中:
CRI——各县级行政区企业的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额;
LI——各县级行政区企业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额;
λB——企业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分项调整系数,按附录B确定。
8.3 将所有县级行政区各企业的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相加,得出整个地震灾区企业的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的总额。
9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初评估资金汇总
9.1 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步评估总金额应为房屋、基础设施和企业等各种工程结构和设备设施的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额之和。
9.2 考虑到国家政策、特殊环境和恶劣气候等不确定因素,由于客观原因、损失评估数据不准确时,可采用修正系数予以修正,修正系数的取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0~1.3内选取。可对震后恢复重建工程初评估资金总额修正,也可对部分项目修正,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3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初评估资金值应按当时价格以人民币计算,同时给出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占地震灾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10 报告内容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报告应按照附录C所规定的内容编写。
附录A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步骤
A.1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步骤:
附录B 各类基础设施系统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分项调整系数
B.1 各类基础设施分类
B.1.1 交通系统包括内容
交通系统包括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县乡客运站等相关公路工程;铁路系统;民航系统;水运系统等。
B.1.2 电力系统包括内容
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配电系统等与电力相关设施。
B.1.3 通信系统包括内容
通信系统包括固定通信、移动通信、传输网络、广播电视、村通和农村信息化等设施。
B.1.4 市政设施包括内容
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B.1.5 水利工程包括内容
水利工程包括防洪减灾、供水保障、农村水利、水土保持与水资源检测等基础设施。
B.2 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分项调整系数表
各类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分项调整系数按表B.1选择,对于被评估县级行政区的烈度影响系数值介于相应区间内时,可采用线性插值计算确定。
表B.1 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分项调整系数
烈度影响系数 | 各类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分项调整系数 | ||||
交通系统 | 电力系统 | 通信系统 | 市政设施 | 水力工程 | |
6.0 | 2.91 | 3.01 | 3.75 | 2.79 | 2.72 |
6.5 | 2.60 | 2.37 | 3.23 | 2.34 | 2.28 |
7.0 | 2.31 | 1.95 | 2.80 | 1.98 | 1.94 |
7.5 | 2.05 | 1.67 | 2.45 | 1.71 | 1.68 |
8.0 | 1.81 | 1.48 | 2.16 | 1.49 | 1.48 |
8.5 | 1.58 | 1.36 | 1.92 | 1.32 | 1.32 |
9.0 | 1.37 | 1.27 | 1.73 | 1.19 | 1.20 |
9.5 | 1.18 | 1.22 | 1.57 | 1.08 | 1.11 |
10.0 | 1.00 | 1.18 | 1.44 | 1.00 | 1.04 |
10.5 | 1.00 | 1.16 | 1.34 | 1.00 | 1.00 |
11.0 | 1.00 | 1.14 | 1.25 | 1.00 | 1.00 |
11.5 | 1.00 | 1.13 | 1.18 | 1.00 | 1.00 |
12.0 | 1.00 | 1.13 | 1.12 | 1.00 | 1.00 |
附录C 企业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分项调整系数
企业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分项调整系数按表C.1选择,对于被评估县级行政区的烈度影响系数值介于相应区间内时,可采用线性插值计算确定。
表C.1 企业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分项调整系数
烈度影响系数 | 企业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分项调整系数 |
6.0 | 3.06 |
6.5 | 2.68 |
7.0 | 2.32 |
7.5 | 2.00 |
8.0 | 1.70 |
8.5 | 1.43 |
9.0 | 1.18 |
9.5 | 1.03 |
10.0 | 1.00 |
10.5 | 1.00 |
11.0 | 1.00 |
11.5 | 1.00 |
12.0 | 1.00 |
附录D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报告内容
D.1 地震基本参数
地震基本参数包括以下要素:
——发震时间;
——震中位置;
——震级;
——震源深度。
D.2 地震灾区概况和自然环境
D.2.1 灾区概况
灾区概况包括;
——灾区面积;
——包括的省、市、县;
——包括的城市街道、乡、镇个数;
——灾区人口、户数;
——户均住宅建筑面积;
——震害特征。
D.2.2 灾区社会经济环境
灾区社会经济环境包括:
——地区总产值,工业总产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支柱产业、重大工程设施以及主要基础设施系统状况等;
——地震灾区范围。
D.3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评估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包括:
——评估区划分及附图;
——房屋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
——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
——企业的震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初评估。
D.4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初评估资金总额
震后恢复重建工程初评估资金总额包括以下要素:
——房屋震后恢复重建工程初评估资金总额;
——基础设施震后恢复重建工程初评估资金总额;
——企业震后恢复重建工程初评估资金总额。
参考文献
[2] GB/T 18208.3 地震现场工作 第3部分:调查规范
[3] 地震灾害区域范围及等级评估工作指南[Z].中国地震局,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