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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Code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GB 50437-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6月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分级、规模和内容,布局与选址,场地规划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规划实践,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36楼;邮政编码:21000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民政厅
主要起草人:张正康 刘正平 贺文 陶韬 曹世法 曲玮 凌航 丁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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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
1.0.3 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
4 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 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老年人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0.2 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集中养老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3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养老院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护养院。
2.0.4 老人护理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 老年学校(大学) school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6 老年活动中心 center of recreation activ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7 老年服务中心(站) station of service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
2.0.8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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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级、规模和内容
3.1 分 级
3.1.1 老年人设施按服务范围和所在地区性质分为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
3.1.2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 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3 各级老年人设施配建数量、服务半径应根据各城镇的具体情况确定。
4 居住区(镇)级以下的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服务中心(站),可合并设置。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公寓与老人护理院配置的总床位数量,应按1.5~3.0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
3.2.2 老年人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2-1和表3.2.2-2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表3.2.2-1 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注:表中所列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表3.2.2-2 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注:表中所列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3.2.3 城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2.2-1和表3.2.2-2中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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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布局与选址
4.1 布 局
4.1.1 老年人设施布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局。
4.1.2 市(地区)级的老人护理院、养老院用地应独立设置。
4.1.3 居住区内的老年人设施宜靠近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统一布局,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
4.1.4 建制镇老年人设施布局宜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一安排,并宜靠近医疗设施与公共绿地。
4.2 选 址
4.2.1 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
4.2.2 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
4.2.3 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
4.2.4 老年人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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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场地规划
5.1 建筑布置
5.1.1 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应根据当地纬度及气候特点选择较好的朝向布置。
5.1.2 老年人设施的日照要求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5.1.3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为主。
5.2 场地与道路
5.2.1 老年人设施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5.2.2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应人车分行,并应设置适量的停车位。
5.2.3 场地内步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8m,纵坡不宜大于2.5%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当在步行道中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5.3 场地绿化
5.3.1 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5.3.2 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设置。
5.3.3 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
5.4 室外活动场地
5.4.1 老年人设施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休闲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及游憩空间,可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也可与相关设施合建。布局宜动静分区。
5.4.2 老年人游憩空间应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宜设置花廊、亭、榭、桌椅等设施。
5.4.3 老年人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并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适合老年人活动的设施。
5.4.4 室外临水面活动场地、踏步及坡道,应设护栏、扶手。
5.4.5 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