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 CJJ/T 100-2017》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 CJJ/T 10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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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CJJ/T 100-2017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18年06月01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0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00-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3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代号;3.基本规定;4.数据内容与要求;5.系统设计;6.数据库建设;7.系统实现;8.系统运行与维护;9.系统应用与服务。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部分术语、代号进行了重新定义和调整;2.增加了“基本规定”和“系统实现”两章;3.将原相关章节进行了合并、修改和调整;1.第6章增加了数据建库的技术要求;5.第9章增加了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功能服务和数据分析与挖掘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邮政编码:100038)。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测绘院
                   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测绘院
                   重庆市勘测院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西安市勘察测绘院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兰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贾光军 顾娟 周奎 高翔 蒋鹏 张志尧 郭容寰 陈良超 陈昕 李长辉 陈思 张周平 王厚之 陈恒 胡亚明 张永忠 叶向前 张俊 彭柏兴 符韶华 王韩波 王海银 潘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蒋景瞳 郝力 曾澜 丘建金 马全明 陈燕申 黄全义 刘金光 黄玉芳

1 总 则


1.0.1 为建没新型智慧城市,统一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要求,推进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共享与应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应用与服务。

1.0.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应用与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与代号


2.1 术 语


2.1.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 urban fundamental spatial data
    与空间位置相关的城市自然与人文要素数据,包括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2.1.2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 urban fundamental geographic data
    反映城市地表和地下的自然和人文要素位置、形态和属性的空间基础数据。

2.1.3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 urban fundamental geological data
    基于空间位置的城市各类地质专题数据。

2.1.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urban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在计算机软件、硬件和网络环境支持下,将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按其空间位置及属性进行输入、编辑、存储、显示、检索、制图、综合分析、输出、发布、更新、应用与服务的技术系统。

2.1.5 城市三维模型 three demensional city model
    城市地形地貌、地上地下人工建(构)筑物等的三维表达,反映对象的空间位置、几何形态、纹理及属性等信息。

2.1.6 存储单元 storage unit
    数据存储的基本单元,可以是区域、图幅,专题或要素等。

2.1.7 元数据 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内容、质量、数据来源、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描述信息。

2.1.8 分类码 classification code
    根据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内容、性质及使用要求,按共同的属性或特征划分归类,并用字符、数字或二者组合进行唯一标识的结果。

2.1.9 符号化 symbolization
    用点、线、面、体符号或其组合符号图示表达城市空间基础数据。

2.1.10 现势数据库 current database
    存放最新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数据库。

2.1.11 历史数据库 historical database
    存放已被更新数据取代的、以往不同时期或版本的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数据库。

2.1.12 数据分发 data distribution
    采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不同载体或方式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过程。

2.1.13 数据交换 data interchange
    在不同终端间发送、传输、接收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过程。

2.1.14 地质三维模型 three dimensional geology model
    地质模型及相关地质数据的三维表达,反映对象的空间位置、几何形态及属性等信息。

2.1.15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
    对某一特定空间位置上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2.1.16 地址 address
    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的、能够描述地理实体位置的字符串,由地名和门牌号码等构成。

2.1.17 地址元素 address element
    构成地址的最小语义单元,也是地理分词的基本单元,通常是某个地理实体或某个单位的名称。

2.1.18 点云 point cloud
    以不规则方式分布在三维空间中的离散点的集合。


2.2 代 号


    ASCII——美国信息交换标准码 American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DEM——数字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
    DLG——数字线划图 digital line graph
    DOM——数字正射影像图 digital orthophoto map
    DRG——数字栅格图 digital raster graph
    DSM——数字表面模型 digital surface model
    GML——地理置标语言 geographic markup language
    OGC——开放地理信息系统联盟 open GIS consortium
    WCS——网络覆盖服务 web coverage service
    WFS——网络要素服务 web feature service
    WMS——网络地图服务 web map service
    WMTS——网络地图切片服务 web map tile service
    WPS——网络处理服务 web processing service
    XML——可扩展标记语言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由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管理与应用服务子系统和支撑环境构成。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应包括基础地理数据库、基础地质数据库和其他相关数据库;管理与应用服务子系统应具备数据加工与处理、数据库管理与更新和数据应用与服务等功能:支撑环境应包括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运行所必需的机房、软硬件、网络、信息安全设备及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机制。

3.0.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包括系统设计、数据库建设、系统实现、系统运行与维护,并应制定实施方案。

3.0.3 一个城市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统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当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0.4 日期应采用公历纪元,时间应采用北京时间。

3.0.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使用的设备应满足系统建设与运行的要求,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

3.0.6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存储单元宜采用区域、图幅、专题、要素或其相结合的方法,涉及城市地形图的应与城市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体系相匹配。

3.0.7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项目管理和建设过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6的规定。

3.0.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质量管理应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并应保留记录。

3.0.9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使用有效的文档。
    文档的名称、编号、编写格式、装订应规范,并宜制定文档管理制度。

3.0.10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

3.0.1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

4 数据内容与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应由描述相应地理要素的数据、元数据和文档资料组成。

4.1.2 各类数据应通过质量检查与验收,其质量检查与验收内容应覆盖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基本要求、空间精度、影像或图形质量、属性精度、逻辑一致性、完整性等质量元素;同时应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执行。

4.1.3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的元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针对一个数据集合建立元数据,也可对一类要素建立元数据;
    2 元数据的内容可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规定的元数据内容基础上进行裁减,也可根据应用的需要对元数据的内容进行扩展;
    3 元数据文件的名称宜与所描述的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文件名称建立联系;
    4 元数据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的规定;
    5 当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更新时,相应的元数据内容也应同时更新。


4.2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内容与要求


4.2.1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宜包括控制点、地形要素、综合管线、城市三维模型、地名地址、城市行政区划和不动产等数据。

4.2.2 控制点数据应包含城市各等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几何数据应通过控制点的三维坐标或二维坐标表达;
    2 等级和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规定,并应相互匹配;
    3 属性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2部分:1:5000 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的规定;
    4 点名和点号应具有唯一性;
    5 位置及其与相邻控制点间的关系应正确;
    6 符号化表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的规定。

4.2.3 地形要素数据宜包含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表面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和数字栅格图,其代号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地形要素数据的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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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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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数字线划图数据应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要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含的各要素的定义和描述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2部分:1:5000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的规定;
    2 分类与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的规定;
    3 几何数据应由描述相应要素空间特征的点、线及面数据组成,平面精度、高程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规定;
    4 数字线划图数据的存储单元宜采用标准图幅或区域,相邻存储单元要素的几何位置应无缝接边,同一要素的属性信息应一致;
    5 符号化表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的规定。


4.2.5 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由地面格网点、特征点及边界线数据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的格网间距、精度等级和格网点高程中误差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规定;
    2 规则格网点延伸范围应只出现在外边界线以内,在内边界线构成的区域内中断,或与该区域外的数据不连续;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的边界线辨识符应正确,且边界线应为封闭多边形;一个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只有一个外边界线,但可有多个内边界线,不同的内边界线不应相交;外边界线的相应辨识符应为-9999,内边界线的辨识符应为9999;宜采用封闭的道路边界线、水域边界线、地形突变线、断裂线等作为内边界线;
    3 地面格网点数据存储单元宜为图幅或区域,特征点数据、边界线数据及元数据存储单元宜为区域,相邻存储单元的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平滑衔接;
    4 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文件的命名应简洁,格网点数据文件的名称宜与存储单元的起始点坐标有一定的换算关系,特征点数据文件和边界线数据的名称宜使用区域名或代号;
    5 地面格网点数据宜存储所有格网点的三维坐标(X,Y,Z),特征点数据应存储特征点的三维坐标(X,Y,Z);
    6 边界线数据文件宜存储整个区域内的边界线数据,不同边界线数据之间应以分隔符分开;数据文件的首行应包含边界线总数,每一边界线数据的首行应包含该边界线的点数及边界线高程赋值,并应按顺序存储各边界线点的平面坐标(X,Y),一个边界线点应占一行,同一封闭的边界线首尾点应重合;
    7 静止水域的格网点高程应相同,流动水域的格网点高程应从上游向下游平缓下降,且与周围地形的高程关系合理;
    8 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内边界线范围内格网点数据允许存在中断外,存储单元内不应存在数据漏洞;
        2) 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覆盖整个区域范围,接边范围的数据应有一定的重叠,相邻存储单元之间不应出现漏洞。

4.2.6 数字表面模型数据应由地表数据组成,可分为点云类和格网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格网类数字表面模型数据的内容及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
    2 数字表面模型成果的点云密度、精度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数字表面模型》CH/T 9022的规定;
    3 点云类数字表面模型数据的存储可采用二进制或文本格式;
    4 数字表面模型数据文件命名应简洁,后缀标识宜采用产品分类代号。

4.2.7 数字正射影像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显地面地物点的平面位置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规定,相邻影像镶嵌处的接边限差不应大于2个像元;
    2 黑白影像数据灰阶不应低于8Bit,彩色影像数据灰阶不应低于24Bit;
    3 基本比例尺的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宜在内图廓范围基础上外扩图上5mm;
    4 图廓整饰内容宜按同比例尺现行地形图图式确定,并应注明影像类型、成图时间及地面分辨率信息,图廓整饰及注记部分存储可采用矢量、栅格或栅矢结合的形式存储或分层存放,并应使用与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一致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5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应纹理清楚、反差适中、色调均匀、层次丰富,应无明显失真,灰度直方图应呈正态分布,不应有重影、噪声、模糊、扭曲、错位、裂缝、漏洞、污点、划痕等缺损和无法判读影像信息的现象,整体外观应整洁、美观;
    6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覆盖范围内的影像应无漏洞、黑边,像幅内无空值现象,套合地名、道路与高程注记及进行图廓整饰时,注记与整饰内容应完整、正确;
    7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存储应采用配有地理定位信息的TIFF格式或GeoTIFF格式:地理定位信息数据文件宜包含影像数据的地面分辨率、影像数据的西北角地理坐标和影像数据东两、南北方向的像元数等内容,文件宜采用TXT、ASCII或XML格式;
    8 存储单元宜采用图幅,分幅和编号宜与数字线划图的分幅和编号一致,当采用任意矩形分幅时,宜按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顺序编号。

4.2.8 数字栅格图可由数字线划图转换生成,也可由模拟地图经扫描、处理获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几何精度应与同比例尺原地形图或数字线划图的几何精度一致,相邻存储单元的地理要素应平滑衔接,关系合理;
    2 图像分辨率不应小于300DPI;
    3 内容应与同比例尺数字线划图图面表达一致;
    4 图廓线、公里格网线图像应完整清晰,图像应清晰、不粘连、无断续、无明显噪声和斑点,彩色数字栅格图应进行色彩归化,数字栅格图的整体外观质量应整洁、美观;
    5 存储单元应与同比例尺地形图或数字线划图数据一致,分幅和编号规则应相同;
    6 存储可采用TIFF格式加地理定位信息文件或直接采用GeoTIFF格式。

4.2.9 城市综合管线数据宜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几何数据应包括各类管点、管线以及地面设施的平而位置、形状信息,宜通过综合管线图、专业管线图、局部放大示意图和断面图表达,几何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规定;
    2 属性数据应包括地下管线种类、性质、材质、规格、高程、埋设方式或类型、埋深、埋没时间、权属和连接关系、要素代码;管线属性数据可扩展增加与管线运行相关的信息,包括泄漏、腐蚀、堵塞、压力、流量、温度、管线安全保护线、维修时间以及附属设施的专业属性数据;
    3 城市综合管线数据的元数据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GB/T 29806的规定;
    4 城市综合管线图比例尺应与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比例尺一致,城市综合管线图的分幅与编号应与城市相应比例尺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一致。

4.2.10 城市三维模型数据宜包括地形模型、建(构)筑物模型、交通设施模型、管线模型、植被模型及其他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三维模型应反映空间位置、几何形态、表面纹理和属性信息;
    2 城市三维模型表现细节、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的规定。

4.2.11 地名地址数据应由地名数据和地址数据组成,宜包括特定行政区划内的区划、道路、桥梁、主要建筑、河流、交通线路、兴趣点、门牌号以及其他具有空间位置分布的特定地物编号。成果应包括地名地址数据、元数据及相关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名地址数据应具备层次关系,各地址元素之间应存在包含或隶属的逻辑组合关系;
    2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的规定;
    3 地名地址数据宜用点状要素表示,用于定位的道路、行政区划等非点状要素,宜提取其图形特征点作为地名地址的定位点;
    4 地名地址数据可扩展存储历史地名地址数据、地名地址中文名称的拼音;
    5 在构建地名地址数据库的同时宜构建由地址元素组成的中文地址分词库;
    6 邻近地址的地理空间位置,其方位和距离的逻辑关系,应与地址对应地理实体之间的方位和距离的逻辑关系一致;
    7 标准地址名称和地址要素名称应与法定的地址标牌标示的文字一致;
    8 地址要素和标准地址名称的对应部分应一致;
    9 一个地址数据库中,同一名称的标准地址,当地址要素类型不同时,同一类型的统一标准地址应只有一条记录;
    10 地名地址中的门牌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1 地名地址数据从采集列入库阶段全过程中原始资料以及与数据质量密切相关的其他资料应齐备,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获取及质量检验过程资料、图纸资料、采集入库资料、质量检验资料、验收资料等。

4.2.12 城市行政区划数据宜包括市、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村)的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区划的几何数据应由封闭的多边形及其界线组成;
    2 行政区划的属性数据应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名称、面积、等级,还可根据需要附加人口、面积、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
    3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的规定,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的规定;
    4 行政区划数据应得到当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批准。

4.2.13 不动产数据应包含地籍分区数据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籍分区数据应包括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2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宜包括不动产登记单元、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及不动产登记业务。

4.2.14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内容应完整,精度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2 元数据的内容应完整、正确,结构宜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3 数据文件的命名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数据组织及文件命名规则》CH/T 9012的规定;
    4 数据文件的存储格式应正确,存储格式宜采用通用商业软件的数据格式或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


4.3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内容与要求


4.3.1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宜包括地貌单元、地层、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资源和地质三维模型等数据。

4.3.2 地貌单元宜分为构造剥蚀地貌、山麓斜坡堆积地貌、河流侵蚀堆积地貌、河流堆积地貌、大陆停滞水堆积地貌、大地构造-侵蚀地貌、岩溶(喀斯特)地貌、海成地貌和风成地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貌单元空间特征应由地貌分界线构成的面状要素表示,对具有重要工程意义或具有观赏旅游价值的微地貌单元要素,宜适当放大表示或用点状要素表示;
    2 地貌单元主要属性信息应包括图元编码和地貌单元名称;
    3 地貌单元要素应根据城市所处的地貌单元特点进行选取,取舍标准应能反映城市总体地貌单元特征和满足城市规划要求;
    4 地貌单元划分应符合大规模城市工程活动前的地貌形态;
    5 地貌单元之间应无重叠、无空白,拓扑关系应正确。

4.3.3 地层数据应由地层分界面、地层和特征数据点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征数据点宜包括产状点、化石采样点、钻孔及其岩土试验分析数据等;
    2 地层数据应划分为岩层和土层两类数据,岩层应包括沉积岩地层、岩浆岩地层、变质岩地层,沉积岩地层宜包括风暴岩、礁滩等非正式地层单位,岩浆岩地层宜包括喷出岩、侵入岩,土层数据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应以层为基本表示单位;
    3 沉积岩地层(含火山沉积地层)、变质岩地层应按地层年代划分,以组为基本表示单位,宜划分到段,或按岩性组合、工程特性划分到层;
    4 岩浆岩宜按地质年代划分,以构造期为基本单位,或进一步按岩体和岩相划分;
    5 非正式地层单位宜按岩石成因类型划分;
    6 岩层属性宜分为地层基本属性、岩石组合特性和岩体物理力学特性三个方面;
    7 岩层产状应按有向点状要素表示;
    8 对特殊性岩土层,包括湿陷性土、红黏土、软土、混合土、填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风化岩、残积土及污染土,应反映其岩土层特殊性的扩展属性;
    9 城市地层剖面控制深度,应满足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
    10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建库之前,宜制定城市标准地层模型;
    11 地层表达在平面上(如地表面)宜简化为根据其交截面或露头定义的面状要素,在深度方向上宜按柱状图或地质剖而图方式表达;
    12 地层名称、用色、符号、地层分类应能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
    13 同一图层中相邻地层单元之间应无重叠、无空白,拓扑关系应正确,不同图层上的地层单元叠加关系应正确;
    14 基岩或沟谷地区平面上可表示的土层露头最小尺寸可按表4.3.3的规定确定。


表4.3.3 可表示的土层露头最小尺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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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地质构造数据宜由褶皱、断层和节理或裂隙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褶皱宜分为背斜和向斜,断层可分为正断层、逆断层和平移断层;
    2 节理或裂隙应根据存储单元比例尺、建(构)筑物场址特性等因素选取,应只表示对人类工程活动等具有重要影响的节理或裂隙;
    3 褶皱平面上宜按枢纽迹线以线状要素表示;褶皱两翼产状、枢纽倾伏宜在枢纽迹线上,按倾向方向以有向点状要素表示;
    4 断层平面上宜按断层走向以线状要素表示,重要的断层带可采用面状要素表示,断层产状宜在断层带或线上,按倾向方向以有向点状要素表示;
    5 节理或裂隙平面上可根据走向以线状要素表示,同组节理或裂隙也可简化为单个线状要素表示,节理或裂隙产状可按有向点要素表示。

4.3.5 水文地质数据宜由水文地质特征线、地下水源地、含水层(带)、水文地质特征点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地质特征线可包括地下水源地边界线、含水层(带)边界线、地下水位等深线、咸淡水界面要素;
    2 含水层按含水层特性宜分为孔隙含水层、裂隙含水层、岩溶含水层、火山岩含水层几种类型,含水带按含水带所处构造部位宜分为断裂含水带、岩脉含水带、接触含水带、背斜轴部含水带、背斜倾没端含水带、向斜含水带几种类型;
    3 水文地质特征点可分为泉点、水文地质钻孔、地下水长期观测点、地下水集水构筑物和地下水流向等类型;
    4 地下水源地在平面上宜按面状要素表示;
    5 水文地质钻孔和地下水长期观测点宜按用途和类型分类;
    6 地下水集水构筑物按建筑形式宜分为井、集水池、渗渠、水平廊道和扩泉工程;
    7 地下水流向宜按有向点状要素表示:
    8 水文地质数据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9 地下水源地、含水层(带)面元之间应无重叠、无空白,拓扑关系应正确;
    10 水文地质数据更新应正确反映地下水年度、季节、时间和人为因素引起的变化。

4.3.6 地震地质数据宜由地震监测点、古地震遗迹、历史地震震中、地震影响小区划、抗震地段划分及建筑场地类别组成。地震地质要素分类宜符合表4.3.6的规定。地震地质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地震地质要素描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等的规定;
    2 地震地质要素宜按其空间特性和比例尺大小按点、线、面表示。


表4.3.6 地震地质要素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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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环境地质数据宜由滑坡、危岩与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区、砂土液化与软土震陷区、地裂缝与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带、地下水污染带、地下采空空区、污染土分区和垃圾填埋区组成,环境地质要素分类宜符合表4.3.7的规定。环境地质要素宜按其空间特性和比例尺大小按点、线、而表示。


表4.3.7 环境地质要素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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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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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地质资源数据宜分为矿产资源、地质遗迹(含矿山开 采形成的人类遗存)两类。矿产资源宜包括矿产地、矿床、矿点,宜用而状或点状要素表示。地质遗迹宜包括地质遗迹保护点、标准地层(面状要素)、化石出露点、标准地质剖面(线状要素)。

4.3.9 地质三维模型数据宜由三维模型数据和三维模型上附着的相关地质数据组成。地质三维模型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数据应明确、简洁;
    2 模型数据应能完整描述主要地质特征;
    3 模型数据应便于构建地质三维模型;
    4 三维地质模型上附着的相关地质数据应以地层数据为基础,宜包括地貌、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环境地质和地质资源等要素;
    5 地质三维模型数据及地质要素点宜具备空间信息及拓扑关系;
    6 地质三维建模软件应符合行业特征的要求,应能将三维地质数据模型与地下管道、桩基础和地下轨道交通等其他地下建(构)筑物设施三维数据模型进行叠加,能进行开挖、碰撞等分析,应满足模型数据及信息传递的需求。

4.3.10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地质数据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符合本标准第3.0.3条的规定;
    2 基础地质数据宜以矢量图为主,栅格图为辅;
    3 基础地质数据基本比例尺应与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基本比例尺相协调;
    4 基础地质数据的存储单元及命名规则宜采用分区域、分图幅、分专题、分要素相结合的方法,涉及城市地形图的应与城市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体系相匹配;
    5 对于地质实体,应以图形反映地质要素在深度方向上和三维空间中的特性,图形形式除平面图外,宜辅以柱状图、剖面图、三维模拟等专题图;
    6 基础地质要素的符号、填充图案和色标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区域地质图图例》GB/T 958、《地质图用色标准》GB 6390、《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2328和《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 14538的规定。

4.3.11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取舍和精度宜符合表4.3.11的规定。


表4.3.11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取舍和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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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小于上述规模但具有重要意义的地质体及特殊地质现象,可用相应点状符号、花纹夸大或归并表示。


4.3.12 地质要素点密度宜符合表4.3.12的规定。

表4.3.12 地质要素点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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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地质条件简单时采用小值,地质条件复杂时采用大值。


4.3.13 地质要素属性数据应符合地质体在区域上的宏观特性,相邻存储单元的同一地质要素属性数据应一致。

4.3.14 基础地质数据的图层划分宜符合本标准附求A的规定,基础地质要素分类码宜符合本标准附求B的规定,主要要素的属性结构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4 其他相关数据内容与要求


4.4.1 其他相关数据宜包括城市规划道路、其他地下空间设施、社会经济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建设用地、具有强制性规定的用地控制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景地图等专题数据。

4.4.2 诚市规划道路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道路的等级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
    2 城市规划道路的几何数据应包括道路中心线和边线数据,并应由路段、弧段和交点的信息来描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应以路段为基本单元;
        2) 弧段除曲线部分外,还应包括两曲线间的直线部分,在数据库中,一个弧段应由弧段号、曲率半径或坐标串、起始交点、中间交点和终点交点等信息构成;
        3) 描述交点应给出二维或三维坐标。
    3 城市规划道路的属性数据应包括代码、路名、等级、起点、终点、规划宽度、建设状态等内容。城市规划道路的代码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理要素编码规则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GB/T 14395编制。

4.4.3 其他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可包括地铁、综合管廊、人防、过江隧道等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空间设施的几何数据应正确反映其空间位置,应以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为载体,使用轮廓线表示地下设施的平面位置,对地铁和过江隧道等线状设施还应表示出平面位置的中线,应标明地下设施的底部高程和顶部高程;对于空间形态较复杂的设施,还应提供特征部位的断面信息;
    2 地下宅间设施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分类编码、面积或长度、权属单位、建造时间、用途等。

4.4.4 社会经济区域数据宜包括主体功能区、开发区、保税区、自然文化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旅游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国有农、林、牧场和行、蓄、滞洪区等的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会经济区域的几何数据应由封闭多边形及其界线组成;
    2 社会经济区域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等级、面积、批准时间、主管部门,还可附加人口信息、经济状况信息。

4.4.5 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宜包括历史遗迹、古建筑、古代陵墓、城镇、宗教文化资源等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文化资源的几何数据应为定位点或封闭的多边形;
2 历史文化资源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类型、年代、保护级别、地址、公布文号、权属性质、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宜包括文保单位数量、历史建筑数量、保护目标和要求等信息。

4.4.6 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分类宜与城市用地数据分类相对应,宜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等数据。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服务设施的几何数据宜为封闭的多边形,农村地区也可用定位点表示;
    2 公共服务设施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分类、等级、面积和服务能力信息。

4.4.7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用地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
    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几何数据应为封闭的多边形;
    3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属性数据主要应包括类别名称、类别代码、面积,并可附加项日名称、外调时间、区划名称。类别名称和类别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

4.4.8 对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影响较大的一些强制性用地控制线数据,宜包括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城市电力用地规划控制线、各级河流和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等数据,其中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4.2条的规定,其他强制性用地控制线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控制线的几何数据应以多边形数据描述,个别规划控制线也可用线数据表示;
    2 规划控制线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分类编码、控制线名称和要求等。

4.4.9 数字化城市管理数据应包括单元网格、管理部件和地理编码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元网格应为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基础地理数据按照规定的原则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区域;单元网格的划分原则、编码规则、数据要求和图示表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1部分:单元网格》GB/T 30428.1的规定;
    2 管理部件应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其他部件等。管理部件的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专业部门编码规则以及管理部件和事件类型扩展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的规定;
    3 地理编码应包括基本地点数据和地理编码规则。地理编码的一般要求、基本地点数据内容、地理编码规则和数据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3部分:地理编码》GB/T 30428.3的规定。

4.4.10 实景地图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实景影像、地图要素及其关联关系,还可包括兴趣点、点云和视频。实景地图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景影像应分为全景影像、街景影像及单幅影像,实景影像分级及对应测量目标地物精度指标要求应符合相关要求;
    2 实景地图数据宜对数据进行分层存储;
    3 实景影像与地图要素、兴趣点的关联信息应正确;
    4 实景地图应进行隐私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景地图审查。

4.4.11 其他相关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点特征表达的数据,属性数据应正确无误、符合设计要求;
    2 以线特征表达的数据,几何数据应连续,属性数据应正确无误、符合设计要求;对于具有分区性质的线状特征,应在属性数据中正确描述;
    3 以面特征表达的数据,几何数据应封闭,属性数据应正确无误、符合设计要求;
    4 相关数据几何精度宜按获取数据相应资料的精度确定。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设计应包括可行性分析、需求分析、总体设计和详细设计等内容。

5.1.2 设计方案应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宜包括可操作性、先进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等,应根据论证结果对设计方案修改后实施。


5.2 可行性分析


5.2.1 可行性分析宜根据需求、现有基础、技术、资金、人力资源和物资条件研究分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可能性和投资及效益。

5.2.2 可行性分析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制定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目标,并应分析新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与已有系统间的关系;
    2 应对业务内容、业务流程和业务量进行分析和预测;
    3 应对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进行分析;
    4 应分析现有或可能拥有的技术、资金、人力资源和物资等内外部环境条件;
    5 应分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投资及产生的效益。

5.2.3 可行性分析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围绕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目标和实现的技术要点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2 应在技术、经济、社会、数据获取和法律方面进行评估、比较;
    3 应提出多种备选方案,并应给出建设性的结论;
    4 应编制初步研究报告并进行论证;
    5 应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研究报告修改完善,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

5.2.4 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宜包括项目简介、建设单位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总体方案、本期建设方案、组织机构和人员、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效益与风险分析等。


5.3 需求分析


5.3.1 需求分析的步骤应分为调研前准备、用户需求获取、需求分析、需求跟踪和需求变更控制。

5.3.2 需求分析应明确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功能性需求、非功能性需求和设计约束,并编制需求规格说明书,需求规格说明书编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9385的规定,并应经评审或确认。

5.3.3 需求变更应做好需求增加、删除和修改的控制,宜包括变更内容简述、变更原因、需求来源、调研人等信息。


5.4 总体设计


5.4.1 总体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总体目标确定、系统体系结构设计、子系统设计、接口设计、运行设计、软硬件配置设计和安全设计等。

5.4.2 总体目标应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需求规格说明书确定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目标、应用目标及应用范同等内容。

5.4.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宜采用数据层、服务层和系统层的三层体系架构设计。

5.4.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宜包括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元数据管理子系统、数据分发服务子系统和数据共享交换应用服务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加工和处理功能;
    2 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入库、检查、更新、管理、查询、空间分析以及数据交换、制图输出功能;
    3 元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元数据输入输出、编辑、检查、查询、检索等功能;
    4 数据分发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分发数据目录的查询、检索,分发服务的数据管理和过程管理功能;
    5 数据共享交换应用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服务、地名地址服务、目录与元数据服务、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功能服务以及数据分析与挖掘服务。

5.4.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接口设计应保证各个子系统间协同工作和数据的一致性。

5.4.6 作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管理基础平台,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统一存储,建立描述空间实体间关系的数据模型,应支持常用的空间数据结构,包括矢量数据结构和栅格数据结构;
    2 应具备管理海量空间数据的能力;
    3 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4 应能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5 应具备长事务处理和多用户并发处理的能力。

5.4.7 作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开发的基础平台,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操作;
    2 对大量的各类空间数据的显示、存取、分析等操作,应具备足够的处理能力,在客户端应达到基本的运行性能;
    3 应具备较完善的数据结构体系,并应具有对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全面管理能力;
    4 应具备满足数据处理要求的数据编辑功能;
    5 应具备空间数据的拓扑查询和分析能力;
    6 应具备支持常用的不同投影坐标数据转换功能;
    7 应具备网络数据分发和共享交换服务功能;
    8 应支持通用操作系统平台的客户端应用;
    9 应支持通用的编程语言及进行二次开发;
    10 应支持常用的数据格式转换。

5.4.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设计应包括安全技术体系设计、运行安全设计、信息安全保密设计、安全保密管理体系设计以及安全服务设计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体系设计应包括物理安全、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介质安全等设计;
    2 运行安全设计应包括数据备份与恢复策略、系统安全性防护、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等内容的设计;
    3 信息安全保密设计应包括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密码保护、信息完整性校验、安全审计与监控、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系统安全性能检测等内容的设计;
    4 安全保密管理体系设计应包括安全保密管理策略、安全保密管理机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人员管理、物理环境与设施管理、信息保密管理等内容的设计;
    5 安全服务设计应包括安全加固和分级保护辅助测评服务设计。


5.5 详细设计


5.5.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详细设计应包括系统结构、软硬件和网络配置、功能模块算法设计、用户界面设计和输入输出设计。

5.5.2 软硬件与网络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硬件与网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具有开放性和扩充性,并应保证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2 宜合理进行网络层次划分和网络分段;
    3 宜选择性能良好的硬件网络设备;
    4 宜将数据生产网络与数据服务网络进行隔离;
    5 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配置和数量的服务器,应配置软件和日常管理维护机制;
    6 选择网络设备,应对网络进行测试,内容应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一致性测试、互操作测试;
    7 宜配备网络管理软件,对网络资源进行管理维护,具有功能故障管理、配置管理、安全管理、性能管理方面功能;
    8 应通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软件、网络管理软件提供的管理工具,配置合理有效的系统、数据安全策略,防止未被授权的访问,并对与安全相关的事件进行审计;
    9 综合布线系统应经过测试和验收,综合布线的测试验收应采用有关的综合布线测试标准;
    10 有条件的城市宜选择云部署架构;
    11 应建立完备的软硬件网络管理维护制度,对硬件和网络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12 应确定软硬件和网络运行保障支持体系。

5.5.3 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面向本标准第4章所要求的基本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能力,包括建立拓扑关系、属性加载、数据分层管理;
2 应具备对数据的检查功能,包括对分层、属性、地图接边的检查和处理;
3 应具备常用平台软件数据格式的双向数据转换功能;
4 应具备影像数据管理及基本的影像处理功能,包括影像匹配、拼接、增强及分类、识别等;
5 应具备常用地图投影转换功能;
6 应具备数据拼接与裁剪功能。

5.5.4 数据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建库及管理方面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供数据预处理、数据入库功能,并应提供数据入库、更新操作的可回滚工具;
2) 应具备入库数据完整性、一致性的数据检查功能;
3) 应具备数据更新查询功能,可查询数据的更新时间、更新范围、更新结果;
4) 应具备历史数据存储与恢复功能;
5) 应具备多种数据更新方式,应提供按图层、按图幅、按特定范围进行更新,宜提供要素级的更新方式;
6) 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的功能;
7) 应具备数据输入输出接口。
2 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及应用方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供快速定位查找工具,宜通过地名、坐标、图幅号等方式定位到某个位置,查找到某类信息、某个图形要素和属性信息;
2) 应具备图形要素和属性信息组合的查询功能,应包括对历史数据的查询;
3) 应具备元数据与其相关地理信息互查功能;
4) 应具备图形与属性互查功能;
5) 应具备对查询结果进行统计和输出功能;
6) 应具备坐标、长度、坡度、面积等查询、计算及统计功能;
7) 应具有图形操作功能,包括标准分幅、任意条带状和任意区域范围的地图制作功能,以及剖面图制作功能;
8) 应具备一定的空间分析功能。
3 数据输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图纸打印输出和电子格式输出功能;
2) 应具备专题地图制作输出功能;
3) 应具备矢量图与影像图叠加输出功能;
4) 应具备城市三维模型输出功能;
5) 宜具备地质评价及报告输出功能;
6) 宜具备地质地层信息与地理信息的叠加输出功能。

5.5.5 元数据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无数据管理;
2 应具备录入、编辑、查询、检索、管理元数据和元数据更新功能.并可根据需要扩展;
3 应具备对元数据进行合并、导入和导出的功能;
4 应具备元数据库与空间数据库之间的链接功能;
5 应具备网络元数据发布功能。

5.5.6 数据分发服务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分发数据的制作、包装和检测功能;
2 应具备本地分发和远程分发能力:
3 应具备数据检索、查询、浏览工具;
4 应能快速响应用户请求,进行CIS的查询、空间分析等操作;
5 应具备数据格式转换功能;
6 应具备访问控制及数据加密功能。

5.5.7 数据共享交换应用服务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服务发布功能,宜包括WMS、WFS、WCS、WMTS和三维数据服务;
2 应具备发布WPS服务功能,对地名和地址数据的查询功能和对非空间数据的地址匹配功能,查询方式宜包括按关键词查询、周边查询和范围查询;
3 应具备注册、审核、删除、修改等目录管理服务功能,目录检索服务和日录交换服务,以及元数据浏览服务、元数据查询服务、元数据管理服务;
4 应支持与其他部门数据中心之间的双向数据交换,实现包括数据上传服务和数据下载服务;
5 应具备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分析与数据挖掘工具。

5.5.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用户界面设计应对界面布局形式、界面布局内容、色调搭配、菜单形式、菜单布局和对话作业方式进行说明。

5.5.9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输入输出设计应对输入输出的内容、形式、种类、格式、所用设备、介质和精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6 数据库建设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建设应在数据现状和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库设计和数据建库,需求调查和分析内容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的规定。

6.1.2 数据组织和数据库设计应兼容多源、多类型数据,并应对原始成果数据和历史数据进行管理。

6.1.3 数据组织宜采用分类、分层、分幅、分区、分块、分要素相结合的方法,并宜通过时间、空间和属性特征建立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

6.1.4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分类与分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内容及分类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2 数据分层应便于信息提取和交换;
    3 为可视化表达而产生的辅助信息宜与其相关的空间基础数据分层存放。

6.1.5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建设应编写技术设计书,内容应包括建库目的与任务概述、设计原则与依据、主要技术指标、数据源分析和数据库设计。

6.1.6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应处理好基础数据与派生数据的关系。由基础数据派生的统计信息、专题信息等宜单独保存。


6.2 数据库设计


6.2.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设计步骤应包括需求调查和分析、概念设计、逻辑设计、物理设计、性能设计、存储备份设计和安全保密设计。数据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数据结构优化;
    2 在插入、修改和删除数据项时,数据应具有完整性和一致性;
    3 数据库中的数据组织方法和存储位置不应依赖于应用程序;
    4 应对数据库中数据存取进行控制,防止非法存取和破坏;
    5 应便于数据库的维护和必要时的数据库恢复;
    6 应具有不断扩充和更新的能力,以及对历史数据的维护和处理的能力;
    7 应对数据物理存储进行优化。

6.2.2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需求凋查和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求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用户概况、空间基础数据现状与需求、用户单位信息技术装备、管理维护需求、应用服务需求、安全需求、对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要求和建议;
    2 需求分析应包括用户分析、数据源分析、访问接口需求分析和软硬件分析。

6.2.3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归类、综合、抽象,建立概念数据模型;概念数据模型应独立于数据库软硬件环境;
    2 应考虑各类数据之间的关系,对不同格式的数据应提出转换方法;
    3 不同尺度的同类要素数据之间应建立明确的集成和关联关系。

6.2.4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应包括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库、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库和其他相关数据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库宜包括控制点数据库、数字线划图数据库、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库、数字表面模型数据库、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库、数字栅格图数据库、综合管线数据库、城市三维模型数据库、地名地址数据库、行政区划数据库、不动产数据库、元数据库和数据字典库;
    2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库宜包括地貌单元数据库、地层数据库、地质构造数据库、水文地质数据库、地震地质数据库、环境地质数据库、地质资源数据库、地质三维模型数据库、元数据库和数据字典库:
    3 其他相关数据库宜包括城市规划道路数据库、其他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库、社会经济区域数据库、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库、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库、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库、具有强制性规定的用地控制线数据库、数字化城市管理数据库、实景地图数据库、元数据库和数据字典库。

6.2.5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应包括现势数据库和历史数据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势数据应按无缝管理的要求存储至数据库中。数据库的内容、存储格式等不应随意改动;
    2 应建立专门的文件档案和数据库系统保存和管理原始成果数据;
    3 应在每次更新后保存历史数据,形成历史数据库。

6.2.6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中元数据应满足数据管理、使用、发布、浏览、转换、共享方面的需求,元数据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元数据应准确、简洁地描述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主要特征;
    2 元数据在修改或扩展时不应影响整体结构;
    3 元数据应符合数据完整性要求,覆盖范围及分幅图幅元数据条目与对应的数据保持一致,数据项及填写内容齐全完整;
    4 元数据应符合逻辑一致性要求,文件组织、命名方式、数据格式应正确,元数据元素设置应合理,填写内容应规范。

6.2.7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元数据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捕述的数据(层、项)和元数据标准,进行元数据库设计;
    2 按管理要求和模式宜分别建立描述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元数据库、描述数据层或数据类的元数据库,以及描述系统层次和应用层次的元数据库;
    3 元数据库应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立关联,数据与元数据的关联应符合安全和保密的要求,实现统一管理和相关查询;
    4 元数据库在存储与图幅相关的元数据时,一个图幅应对应一条记录;
    5 元数据库应随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更新而更新;
    6 元数据库的建立、扩展、更新、维护过程中,应进行一致性测试。

6.2.8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逻辑设计时应进行属性数据设计。属性数据的数据结构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以及本标准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属性数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属性数据设计应采用统一的数据结构,同一类要素宜对应一个属性表;
    2 属性数据结构设计内容应包括要素属性项名称、类型、长度和值域范围。

6.2.9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数据字典的数据项内容应完整、准确,数据字典数据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设计数据字典数据库,数据字典数据库应与数据库系统在线联接;
    2 应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
    3 数据字典所描述的数据项取值范围应明确、无歧义。

6.2.10 物理设计时应估算建库所需物理存储空间、合理安排数据分布。数据量估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物理存储空间宜按各分项子库的数据总量乘以各分项子库的占空系数的总和估算,占空系数根据具体项目和运行环境确定,取值宜为1.5~2.5;
    2 应根据网络系统和应用实际,确定数据文件名、保存年限和存放位置。

6.2.11 物理设计时应进行数据库管理系统的软硬件环境设计。宜按本标准第5章和其他相关的技术资料,设计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硬件构成、网络构成、软件配置以及所需要的经费预算。

6.2.12 数据库管理系统选型应符合本标准第5.4.6条的规定。

6.2.13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数据组织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物理无缝的数据库管理空间数据时,宜采用分类、分层的组织方法;
    2 采用逻辑无缝的数据库管理空间数据时,宜采用分类、分层、分幅、分区、分块的组织方法;
    3 对于数据量较小的矢量或栅格数据,宜采用物理无缝的组织方法;
    4 对于数据量较大的矢量或栅格数据,宜采用分区、分块、分幅的方法建立逻辑无缝的数据库;
    5 对于实体完整性要求较高的情况,宜采用分要素的方法。

6.2.14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中属性数据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属性数据存储宜采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并宜在属性字段上建立索引;
    2 属性数据采用面向对象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存储时,应将属性数据和几何数据存放在同一数据库中;
    3 对于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分别存放的管理模式,应建立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

6.2.15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涉及多比例尺的宅间数据时,应建立多比例尺的空间数据库及逻辑关联。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库、数字表面模型数据库、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库、数字栅格图数据库、城市三维模型数据库等宜建立空间索引结构。

6.2.16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性能设计应规定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存储精度指标、数据库容量指标和数据库稳定性指标。

6.2.17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库存储备份设计应对备份和恢复策略进行设计,宜包括备份周期、增量备份或全量备份、异地备份、备份介质等。

6.2.18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安全保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的规定。


6.3 数据建库


6.3.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建库步骤应包括数据准备、模式创建、数据预处理、入库前数据检查、数据入库、入库后处理和数据库检查。

6.3.2 数据准备应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内容的要求,收集并整理相应成果数据与元数据等。

6.3.3 模式创建应根据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设计,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每类数据进行物理存储空间的分配和相关参数的设置,创建数据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存储空间的分配应按本标准第6.2.10条的要求,计算并预留物理存储空间;
    2 数据表的创建应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设计的要求,确定表名和属性项名称、类型、宽度、值域范围,并应选定相应的索引属性项。

6.3.4 数据预处理应根据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设计的要求,对入库前的成果数据进行坐标转换、数据格式转换或属性项对接转换等。




6.3.5 入库前数据检查应对不同数据以及元数据,确定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逐个类型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内容宜包括数据表的正确性、数据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位置准确度、专题准确度和时间准确度;
    2 检查方式应包括审核检查、上机检查、外业测绘检查和相关质检报告认定,宜根据检查要求和数据内容使用一种或多种检查方式;
    3 检查方法包括抽样检查和全数检查,宜根据检查要求和数据内容选择检查方法。

6.3.6 数据入库过程应记录操作日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矢量数据宜采用分区、分层或分幅的入库方式;
    2 栅格数据宜采用分区或分幅的入库方式;
    3 三维模型数据宜采用分区或分块的入库方式;
    4 地质数据宜采用分区或分类的入库方式;
    5 其他相关数据宜采用分幅或分要素的入库方式。

6.3.7 数据入库后,应根据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设计的要求进行入库后处理,内容宜包括逻辑接边、物理接边、拓扑检查与处理、唯一码赋值、数据索引创建、影像金字塔构建、地图切片等。

6.3.8 数据库检查宜对入库后的不同数据以及元数据检查完整性、正确性和一致性等。


7 系统实现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应包括子系统开发、系统集成、系统测试和系统验收等内容。

7.1.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实现过程中文档的编制和管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8567和《系统与软件工程 用户文档的管理者要求》GB/T 16680的规定。


7.2 子系统开发


7.2.1 子系统开发方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软件工程开发方法元模型》GB/T 26239的规定,宜采用结构化、面向对象和面向服务的开发方法。

7.2.2 子系统开发应根据空间数据处理效率、运行环境、应用对象和使用方式选择采用客户/服务器或浏览器/服务器的体系结构。

7.2.3 系统开发语言应具有良好的模块化机制、控制结构、独立编译机制和易于调试查错能力,宜方便地调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接口。

7.2.4 宜建立系统开发代码规范,代码规范宜包括代码格式规范、命名规范、注释规范、语句规范、声明规范、目录设置和代码说明。

7.2.5 程序代码宜具备重用和重构的特性,应具备程序容错性。

7.2.6 系统开发配置管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配置管理》GB/T 20158的规定,并宜包括软件配置项的标识、控制、状态统计、评价和软件发布与交付信息。

7.2.7 单元测试应由开发人员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内容宜包括接口测试、局部数据结构检查、边界条件测试、独立路径检测和出错检查;
    2 应先建立黑盒测试用例进行测试,再建立白盒测试用例进行测试;
    3 应形成单元测试报告,内容宜包括单元测试计划、单元测试说明、单元测试记录和单元测试问题报告。

7.2.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编码形成的文档宜包括项目(软件)开发计划、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软件质量保证计划、测试计划、开发进度月(周)报、变更及评审说明、测试报告、项目开发总结报告、软件产品规格说明、软件版本说明、用户手册和操作手册。


7.3 系统集成


7.3.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应包括环境集成、数据集成、功能集成和技术集成。

7.3.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宜实现不同硬件、不同软件、不同网络、不同开发平台、不同数据源的集成。

7.3.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应涵盖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运行和维护阶段。

7.3.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与空间数据共享交换技术集成,并为不同用户提供各种形式的共享交换服务。

7.3.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宜与数据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集成,应保证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分发与服务时的数据安全。


7.4 系统测试


7.4.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验收之前应进行系统测试。测试应由独立的人员实施,不宜由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开发人员进行。

7.4.2 应依据需求规格说明书或合同编写系统测试计划。

7.4.3 应按照测试计划组织实施系统测试,包括准备测试环境和工具、设计测试用例和记录测试结果。

7.4.4 测试过程宜包括测试策划、测试设计、测试执行和测试总结。测试结果应形成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宜包括测试计划、测试说明、测试记录和测试结论。

7.4.5 测试类型宜分为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

7.4.6 测试方法宜包括静态测试和动态测试。静态测试宜包括代码审查、走查和静态分析,动态测试宜包括白盒测试、黑盒测试和灰盒测试。

7.4.7 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修改并进行相应测试类型的回归测试。

7.4.8 测试文档编写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软件验收测试规程》CH/T 1035的规定。


7.5 系统验收


7.5.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并通过验收测试;
    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文档应齐全,约定程序源代码及其注释应完整;
    3 应完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或合同中所规定内容。

7.5.2 试运行之前,应进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安装和培训。

7.5.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试运行计划;
    2 应对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3 应填写试运行日志,相关资料应归档;
    4 应编制试运行报告。

7.5.4 验收测试应由第三方完成。

7.5.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验收应由甲方组织,验收依据应包括合同或系统建设双方约定的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设计等。

7.5.6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验收提交的资料应包括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包括合同、验收测试报告、系统部署文件、系统文档、软件安装包和数据等。


8 系统运行与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应包括对数据、软件与硬件的运行、维护和更新升级。

8.1.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宜每周7×24h正常稳定运行,不应因数据、软件和硬件的维护和升级而影响使用。

8.1.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建立针对数据、软件和硬件的管理制度体系,宜包括权限管理、安全保密、数据更新、数据备份和升级与维护等制度。

8.1.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安全性,应建立数据、软件和硬件的访问与管理权限,应能阻止非授权用户读取、修改、破坏或窃取数据及非法访问软件系统。

8.1.5 安全保密管理应包括物理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密等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安全主要指机房环境安全,机房建设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规定;
    2 运行安全应采取集群、链路和存储冗余、系统镜像和复制以及备份等技术措施,采用虚拟化或云计算环境设计时也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 非涉密系统应符合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标准和要求,涉密系统应符合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标准和要求,两者应物理隔离。

8.1.6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制定运行与维护的应急预案,并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8.2 数据更新


8.2.1 数据更新方式宜包括要素更新、专题更新、局部更新和整体更新等。数据更新时呵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

8.2.2 更新数据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与原有数据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相同。

8.2.3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更新的精度应与原有数据精度保持一致。

8.2.4 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应同步更新,并应保持相互之间的关联,数据更新后应及时更新数据库索引及元数据。

8.2.5 数据更新时,数据组织应符合原有数据分类编码和数据结构要求,应保证新旧数据之间的正确接边和要素之间的拓扑关系。

8.2.6 更新数据入库前应进行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历史数据库。

8.2.7 每次数据更新都应有日志记录。


8.3 数据备份


8.3.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制定有效的备份制度,应采用本地双备份。备份内容应包括空间基础数据、元数据、系统软件及其源代码、系统管理信息和网络管理信息等。有条件的城市应采用异地备份,宜一年备份一次,备份地点与原存储地点的距离宜大于500km。

8.3.2 备份方式应包括全备份和增量备份。

8.3.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应全备份。版本升级后,也应全备份。

8.3.4 系统管理信息和网络管理信息、数据库日志、网络地址设置、权限划分、口令和息应定期备份。

8.3.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中数据宜每月进行一次全备份,宜每星期进行增量备份,对于使用数据库存储的数据宜启用归档日志模式,全备份数据的保留期为6个月。备份数据应进行校核。

8.3.6 备份存储介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份介质可为磁带、硬盘、光盘等;
    2 备份介质应有标识,并应建立文件管理台账;
    3 备份介质保管环境应满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
    4 应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校核和转存。


8.4 系统升级与维护


8.4.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升级与维护应包括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与数据库管理系统、计算机与网络设备的升级与维护。

8.4.2 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与数据库管理系统、计算机与网络设备的升级与维护应保证数据安全及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应具有更强的兼容性、可用性和高效性。

8.4.3 数据库管理人员应定期临测数据库运行状态,做好备份,保证数据安全及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8.4.4 在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运行生命周期内,应对系统性能、访问压力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并应及时维护。

8.4.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升级前应对升级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升级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进行测试、验证及确认。


9 系统应用与服务


9.1 一般规定


9.1.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与服务宜包括数据分发、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功能服务以及数据分析与挖掘。

9.1.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与服务可采用在线和离线两种方式,应提供元数据发现工具,应发布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目录、元数据和更新状况。

9.1.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与服务的安全应符合同家和相关部门信息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应建立数据加密、数字签名、访问控制等安全措施。

9.1.4 应建立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应用与服务机制,包括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分发机制、数据交换机制、二次开发技术指南、数据分析与挖掘和技术咨询与监督管理。

9.1.5 对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用户访问和使用方式的监控应贯穿应用与服务的全过程,并应记录应用与服务过程。

9.1.6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统计分析应用与服务情况,并应提供信息反馈方式,信息反馈方式宜包括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窗口接待等。


9.2 数据分发


9.2.1 数据分发内容应包括数据目录、数据、元数据和辅助信息。数据分发应说明数据加工类型。

9.2.2 数据分发应提供数据使用说明和数据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使用说明应包括数据范围、内容、质量,格式、提供方式、更新方式、权属关系界定、安全责任、有效期和售后服务等内容,同时应规定数据使用限制;
    2 数据标识应与数据内容一致,具有唯一性,内容宜包括数据名称、数据类型、范围、格式、坐标系统、数据量、采集日期、更新记录、制作单位和完成日期。

9.2.3 数据分发应向用户提供元数据、数据字典和数据操作手册。

9.2.4 在线数据分发宜通过专网进行,服务内容包括目录浏览、数据展示、数据下载和数据定制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线分发的数据应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提供分发服务;
    2 应建立在线数据分发审批和管理流程。

9.2.5 离线数据分发宜根据数据存储期限、数据量、安全性和用户的要求确定介质。


9.3 数据共享交换


9.3.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宜包括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数据目录和元数据。

9.3.2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共享交换模式宜包括直接数据交换、间接数据交换和基于网络服务的共享交换等,实际应用时宜结合数据特点选择适用的模式。

9.3.3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共享交换格式宜采用通用商业软件的数据格式或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

9.3.4 基于网络服务的共享交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基于OGC的服务框架构建数据抽取、数据转换、数据发送、数据接收和数据装载等组件;
    2 应基于OGC的服务框架提供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宜包括WCS、WMS、WFS、WMTS、WPS;
    3 应支持文件或数据库数据的访问、抽取、传输与写入,并应支持异构数据之间的格式、代码转换;
    4 应支持交换流程所涉及规则的配置,包括传输协议、时间规则、路由规则、转换规则、日志记录规则;
    5 应支持交换节点运行状态监测和交换节点控制及交换流程运行状态监测和交换流程控制等工作;
    6 应提供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目录与元数据交换服务。

9.3.5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矢量数据应保证空间对象无丢失、位置无偏移,几何精度与交换前一致,属性数据无丢失;
    2 栅格数据应保证格网单元或像元的尺寸、行列数以及格网单元的值保持不变,栅格数据的说明信息应保持完整且正确;
    3 数据共享交换时应同时共享交换元数据,元数据内容应完整,宜采用XML格式;
    4 宜支持局部更新交换。


9.4 系统功能服务


9.4.1 系统功能服务应提供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处理服务和分析服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服务宜包括坐标变换、地理信息提取、格式转换、影像处理、地理编码和地址匹配;
    2 分析服务宜包括缓冲区分析、空间关系分析、邻近分析、变化分析和路径分析。

9.4.2 在线功能服务方式宜包括直接应用和二次接口应用。二次接口应用方式应以服务封装的形式向访问者提供处理和分析功能。

9.4.3 系统功能服务应发布目录和元数据,提供功能服务发现工具,功能服务的元数据内容应包括功能名称、服务方式、性能、使用方法,二次接口的元数据还应包括传入参数的名称与类型、传出参数的名称与类型、返回值的名称与类型。

9.4.4 系统功能服务的返回结果宜采用空间数据、文字、表格、图表等形式。


9.5 数据分析与挖掘


9.5.1 数据分析与挖掘宜基于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并整合外部专题数据提取或生成隐含的、有潜在用途的信息或知识。

9.5.2 数据分析宜综合时间、区域、精度等多种维度,进行空间位置、形态、属性、统计特征等方面的静态和动态变化对比分析。

9.5.3 数据挖掘宜在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的数据仓库和挖掘工具确定。应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外部的数据挖掘提供数据接口。

9.5.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可提供通用性和专用性的数据分析和挖掘工具。通用性数据分析和挖掘工具宜基于通用的数据分析和挖掘方法,结合需要实现对地理要素的空间关联、空间聚类功能。专用性数据分析和挖掘工具,宜根据特定的业务需求定制开发。

9.5.5 数据分析与挖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分析与挖掘工具应简单易用;
    2 成果宜以专题图、统计表、报告及其他可视化技术展示;
    3 应按用户类型设置不同的数据访问权限;
    4 应向用户提供操作说明或示例;
    5 应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附录A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图层划分


表2-5 碳素结构钢的力学性能(GB/T 7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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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 常用弹簧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122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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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用平炉或转炉冶炼时,不带A的钢S、P的质量分数均不大于0.01%,加A的钢S、P的质量分数均不大于0.03%。
    2.当钢材不按淬透性交货时,在牌号上加“Z”。


表2-12 常用弹簧钢的力学性能(GB/T 122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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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城市基础地质要素分类码


表B 城市基础地质要素分类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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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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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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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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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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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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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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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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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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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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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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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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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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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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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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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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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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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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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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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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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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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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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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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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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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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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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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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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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部分相关数据属性结构


表D 部分相关数据属性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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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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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 50027
    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6 《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 95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
    8 《地质图用色标准》GB 6390
    9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6
    10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8567
    11 《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9385
    12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13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 12328
    14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15 《城市地理要素编码规则 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 GB/T 14395
    16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 14538
    17 《系统与软件工程 用户文档的管理者要求》GB/T 16680
    18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
    19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
    20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21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22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
    23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配置管理》GB/T 20158
    24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
    25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
    2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
    2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2部分:1:5000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
    28 《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
    29 《软件工程开发方法元模型》GB/T 26239
    30 《信息技术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GB/T 29806
    31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1部分:单元网格》GB/T 30428.1
    32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
    33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3部分:地理编码》GB/T 30428.3
    34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35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36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
    37 《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
    38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验收测试规程》CH/T 1035
    39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数据组织及文件命名规则》CH/T 9012
    4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数字表面模型》CH/T 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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