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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40-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1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前言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安排,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严格执行我国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各项法规和政策,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积极借鉴国外有关建设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完成送审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7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建筑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于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徐文龙 郭祥信 赵树青 王敬民 刘庆丽 廖利 颜廷山 刘继武 葛芳 王松林 余婷 刘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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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范封场,提高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整个建设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简易填埋场的封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安全卫生等有关政策。
第五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区域、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在各级城乡规划和各类相关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建设,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
第七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合理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鼓励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根据该填埋场填埋库区面积、填埋区地形、周边环境等情况,结合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填埋场封场工程建设规模分类
类型 | 填埋库区面积(万平方米) |
Ι类 | ≥20 |
Ⅱ类 | 10~20 |
Ⅲ类 | 5~10 |
Ⅳ类 | <5 |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工程主要包括:垃圾堆体整治、封场覆盖与防渗系统、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系统、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雨洪水导排系统、绿化与植被恢复等。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场内道路、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和监控等。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房、门房、车库、变配电房、值班宿舍、储物间、卫生间等。
第十三条 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简易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建设完善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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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体工程
第一节 垃圾堆体整治
第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实施前应评估垃圾堆体边坡的稳定性。当垃圾堆体边坡坡度不符合稳定要求、垃圾堆体存在沟壑或裂隙、垃圾表面易存积水、垃圾堆积凌乱或因污染治理需要时,应对垃圾堆体进行整治处理。整治处理应以挖填垃圾量最小并保证边坡稳定为原则。
第十五条 垃圾堆体整治处理后,垃圾堆体顶面坡度与坡向应能有效导排雨水,并应采取防止垃圾堆体沉降后造成坡度不够或形成倒坡的措施。
第二节 封场覆盖与防渗系统
第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覆盖系统结构由垃圾堆体表面至顶表面顺序应为排气层、防渗层、排水层、植被层。封场覆盖系统应进行抗滑稳定性分析,防止因不均匀沉降而造成防渗结构的破坏。
第十七条 对于无场底防渗层的填埋场,宜设置地下水阻隔防护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节 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系统
第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对填埋场已有的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进行全面评估,性能完好的导气设施应保留,性能差的导气设施应在封场时进行改造或重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填埋气体导排和收集系统不影响防渗系统的密封性能。
第十九条 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方案应根据填埋场所在地具体情况确定,应采用利用率高的方案。
第四节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
第二十条 对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不完善的填埋场,封场时应设置有效的渗沥液收集导排设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封场前未建渗沥液处理设施而渗沥液又未得到妥善处理和处置的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补充完善渗沥液处理设施。
对于封场前有渗沥液处理设施但处理后未满足环保要求的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根据环保要求对原有渗沥液处理设施进行改造。
对于有配套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填埋场,应适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处理系统,保持其连续、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第五节 雨洪水导排系统
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雨水导排及防洪系统应在原填埋场雨水导排及防洪系统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形成场外雨、洪水截流和场内雨、洪水导排的复合型雨水导排及防洪系统。
第二十三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保持雨、洪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仍能正常运行。地表水和地下水导排设施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水质定期监测。
第六节 绿化与植被恢复
第二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设计应考虑全场的绿化和植被恢复设计。封场绿化应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并根据土层厚度、土壤性质、气候条件等进行植物搭配。
第二十五条 填埋场封场绿化和植被恢复应选择抗逆性强,适宜在垃圾填埋场环境生存的植物,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绿化和植被的成活率。
第四章 配套工程
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场内道路工程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负荷等级应采用二级;全场防雷应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装置;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填埋场封场后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规定的标准要求。填埋场封场后渗沥液的环境监测,应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应配置相应监测仪器与设备。
第三十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库区内不宜有封闭式建(构)筑物。如因工程需建设建(构)筑物的,应设可燃气体在线监测系统,并设排风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在施工期间,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建在垃圾堆体上。填埋场臭气的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第三十三条 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声、防噪措施。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工程设施应在原填埋场场界范围内进行布置,如因工程需要在原场界范围外设置工程设施的,应提供详细的用地方案,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建设。
第三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构筑物与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结合当地条件选择适宜的建筑方案和结构形式。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运行时期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封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填埋场运行时期无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或使用简易临时设施的,封场工程项目可以考虑新建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但其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应以满足封场工程运行管理需要为原则,不得超标准建设。
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对于需要新建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表2所列指标。
表2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指标(㎡)
类型 |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
Ι类 | 150~300 |
Ⅱ类 | 120~270 |
Ⅲ类 | 110~230 |
Ⅳ类 | 70~200 |
注:渗沥液处理为两班制,有独立渗沥液处理站的取上限;渗沥液处理为单班制或未设渗沥液处理站的取下限。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四十条 填埋库区封场覆盖系统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70~160元/㎡控制。建设规模大的可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可取上限。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