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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15-2009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1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原油长输管道工程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前 言
《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和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紧密结合我国输气管道建设的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外有关建设情况,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需要。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十三章:总则、项目构成、建设规模、线路工程、工艺及自控、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劳动组织、地下储气库地面设施、节能、环境保护、安全和职业卫生、技术经济。
本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3号,邮编:10008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规划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寇忠 沈珏新 王莉 刘海峰 巴玺立 张庆 熊运实 张凤翔 周锡河 付定华 惠熙祥 李自林 严明 王小林(以上中国石油规划总院)章申远 张炯 章磊 向波 谌贵宇 汤晓勇 吴克信 牟健(以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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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和评估、审批、核准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该类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陆上输送介质为符合管输标准的商品气,敷设于城区和厂区以外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工程。输气管道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符合管输标准的煤层气、煤制气输送管道工程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本建设标准不适用于液化天然气管道。
第四条 输气管道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生产、节约集约用地、节能降耗、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输气管道工程的建设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技术与经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结合国情,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
第六条 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构成
第七条 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应由线路工程、站场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设施等构成。
第八条 线路工程可包括管道敷设、穿(跨)越工程、防腐蚀控制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伴行道路、线路截断阀室和其他附属建(构)筑物等。
第九条 站场工程宜包括输气首站、气体接收站、中间压气站、气体分输站、输气末站和清管站,包括下列工程内容:
一、输气首站和气体接收站通常由气质分析、分离、调压、计量、清管设施、压缩机组、站内管网以及仪表控制、供热(空调)、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污水处理、阴极保护、放空及建(构)筑物等设施构成。
输气首站和气体接收站应建在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或液化天然气(LNG)气化厂附近,检测计量设施共用,信息共享,避免功能重复。
二、中间压气站由分离、清管、压缩机组、站内管网以及仪表控制、供热(空调)、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污水处理、阴极保护、放空及建(构)筑物等设施构成。
三、气体分输站和输气末站由分离、计量、调压、清管、分输以及仪表控制、供热(空调)、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污水处理、阴极保护、放空及建(构)筑物等设施构成。
四、清管站由清管和气体分离、阴极保护、放空等设施构成。清管站应尽量考虑与中间压缩机站或分输站合建。
以上设施可根据输气工艺要求设置,特殊工程内容应单独论证确定。
第十条 地下储气库需单独论证和确定工程内容。
第十一条 配套工程包括供配电、通信、给排水、消防、建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管道维抢修等设施。配套工程宜依托地方条件和现有设施,统筹解决,经论证没有结合条件时,可单独设置。
第十二条 生产管理设施包括办公楼、值班室、会议室、倒班宿舍、食堂、车库及配套设施,应集中设置。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根据气源情况和目标市场用气需求,在符合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的条件下,综合分析后确定管道的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输气管道的输气能力应根据气源条件、管线使用寿命期内用户需求、全国及地区管网规划、地区供气安全等因素,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十五条 小时调峰气量和日调峰气量由用气方解决,季调峰气量可由地下储气库或其他调峰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输气管道设计年工作天数应按350d计算。管道输气能力应按日输气能力计算。
第四章 线路工程
第十七条 输气管道线路应根据资源地与主要市场用户的分布,结合管道沿线相关评估报告、城市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人文、交通、地理、自然等条件,经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对比,优化线路走向方案。
第十八条 输气管道经过不良工程地质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05g的地震区应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埋地管道穿越活动断裂带或经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2g的地区,应采取设防措施。管道穿越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1g、管道跨越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05g时,应采取设防措施。
第十九条 在符合输气管道线路总走向的条件下,输气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等穿(跨)越点位置应优化确定。管道穿(跨)越方案,应做技术经济比较。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宜采用穿越方式。
第二十条 输气管道应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当受自然条件限制时,局部管段可采用土堤埋设或地上敷设。
第二十一条 埋地输气管道的外壁应采用防腐绝缘层加阴极保护的联合防护方案。防腐绝缘层的材料和结构应根据管道沿线地区土壤腐蚀性、地区环境条件、管线敷设方式、阴极保护措施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专门的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输气管道内涂层,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输气管道沿线应设置能通过清管器或检测仪器的自动或手动截断阀。在水域大型穿(跨)越和人烟稠密地区及地震设防区段,应增设线路截断阀。线路截断阀安装间距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要求,位置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 输气管道的强度与稳定性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所承受的可变载荷、永久载荷而定。
第二十五条 输气管道应选用钢管和钢管件,其制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六条 输气管道所用钢管、管道附件的材质选择,应根据使用压力、温度、介质特性、使用地区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的钢管和钢材应具有良好的韧性和可焊性。
第二十七条 输气管道刚度应满足运输、施工和运行的要求,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应小于140,穿越地段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大于100。应优先选择标准壁厚。
第二十八条 施工便道和巡线维修道路应利用现有交通设施。确需修建伴行路时,宜参照四级公路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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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艺及自控
第一节 工 艺
第二十九条 输气管道工艺设计应确定的主要内容有:设计规模,输气总工艺流程,设计压力,输气站的工艺流程和参数,输气站的位置和数量,输气管道的管径、管材及压气站的工艺参数等。
第三十条 输气管道工艺设计应满足管输任务要求、调度灵活、操作方便、输气效率高且运行安全可靠。
第三十一条 管道输气应合理利用气源压力,当采用压缩机增压输送时应合理选择压气站的站压比和站间距。
第三十二条 输气管道首站和气体接收站应设置气质连续检测设施。
第三十三条 压气站内压缩机(组)性能曲线和管道特性曲线应协调。在正常输气条件下,压缩机(组)应在设备性能曲线高效区内工作。压缩机组的数量、类型及连接方式,应在经济运行范围内,并满足工艺设计参数和运行工况变化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输气管道压气站宜采用离心式压缩机。在站压比较高、输量较小时,可选用往复式压缩机。
第三十五条 压缩机的原动机选型,应结合当地电源供给情况及环境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当地供电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宜优先采用电机驱动。离心式压缩机宜采用变频调速电机或燃气轮机,往复式压缩机宜采用燃气发动机驱动。
第三十六条 压缩机备用可采用机组备用、功率备用或主机库存备用。备用方式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输气站应在管线进出站位置加装截断阀,进站截断阀上游和出站截断阀下游设置泄压放空设施。放空气体应经放空管排入大气并应符合环保和安全防火要求。
第二节 自 控
第三十八条 输气管道的自动化水平应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根据工艺要求、操作水平、自然条件以及投资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管道的监控与调度管理应采用计算机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SCADA)。
输气管道的计算机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控制方式宜采用控制中心控制、站控制室控制和设备就地控制。可由控制中心计算机监视、控制和调度管理系统对输气管道实施运行和管理。
第四十条 计算机监视、控制和调度管理系统宜包括调度控制中心的主计算机系统、远程站的站控制系统、数据传输及网络系统。调度控制中心可设模拟仿真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站控制系统应设置专门安保系统。
第四十一条 仪表选型及控制系统的选择,应根据输气管道的特点、规模、发展规划及安全生产要求,经方案对比论证后确定,选型宜统一。
第四十二条 输气首站、接收站、分输站及输气末站应按《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8603的规定配置天然气一级计量系统的交接计量装置。站场自耗气管线上应设置气体计量装置。
第四十三条 天然气计量按标准参比条件(温度293.15K,压力101.325kPa)下的体积流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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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配套工程
第一节 供 配 电
第四十四条 输气站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电力作输气动力的压气站以及采用其他动力驱动,但是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特别高的压气站,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一级。
二、其他输气站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二级。
三、支线站场、独立阴极保护站用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输气站场的控制、仪表、通信等设施的用电及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第四十五条 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电机驱动的压气站应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当条件受限制时,可由当地公共电网同一变电所不同母线段分别引出两个回路供电,但该变电所应具备至少两个电源进线和至少两台主变压器。采用燃气轮机驱动的压气站可设燃气发电机组作为自备双电源。
二、输气站场的特别重要负荷应由不间断电源(UPS)供电,蓄电池的后备时间不应小于2h。
三、二级负荷输气站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当有困难时可设燃气发电机组作为自备电源。
四、三级负荷可由公共电网的单回线路供电;当有困难时可设自备电源,根据工程具体内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五、远控线路截断阀室在附近有公共电网时,应由外电线路供电,并设足够容量的不间断电源(UPS);在无电地区,宜选择两台小型燃气发电装置或一套太阳能发电装置,太阳能发电装置中应配足够容量的蓄电池。
第四十六条 输气站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电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 0025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输气站的变电所、工艺装置和建(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各地方的实际情况。
第二节 通 信
第四十八条 输气管道工程根据管道建设所经地区电信网络的现状和管道管理营运对通信的业务需求量,可采用光纤通信、卫星通信、微波通信等通信方式。输气管道通信系统还可利用当地电信部门提供的DDN、SDH、GPRS、CDMA等资源。
第四十九条 通信系统的业务功能应满足输气工艺、站控系统和计算机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SCADA)系统数据传输和生产管理运行等需要,通信系统可设生产调度、行政及会议电话、工业电视、会议电视、数据及图像传输、巡线及应急通信等。
第五十条 输气管道通信应设置备用通信系统。
第五十一条 通信站宜设在管道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和输气管道各类站场内。需建独立通信站时,应进行论证。
第五十二条 输气管道巡回检查和维抢修部门,可配备移动通信设施。
第三节 给 排 水
第五十三条 输气站场给水水源应根据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当地水源条件及水文地质资料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宜就近选择同一水源,且优先利用外部水源。无外部水源时,方可考虑建深井水源。
第五十四条 生产用水应符合输气工艺要求。当生产、生活用水采用同一系统供给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当输气站内压缩机(组)等设备自身带有循环水冷系统时,其冷却水质应符合设备出厂时规定的给水水质要求。
第五十六条 输气站总用水量应包括生产用水量、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当设有安全水池可不计入)、绿化和浇洒道路用水量。供水系统的供水量应为100%消防用水量与70%生产、生活用水量之和。
第五十七条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可就近排入城镇污水系统或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排至适当地点;当就近没有城镇污水系统时,可根据污水量、水质情况、环保部门的要求,合理确定排放方案,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四节 消 防
第五十八条 输气站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设施,在进出站场的天然气总管上设置紧急切断阀。
第五十九条 输气站消防给水系统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压气站、配气站、清管站、计量站、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五级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对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四级站应设消防给水设施,配置供水能力不小于30L/s。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
第六十条 输气站内移动式干粉灭火机和手提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第七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六十一条 输气管道工程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防火、防爆、防震、环境保护、节能、节约用地、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输气管道工程的建筑应根据建材供应的实际情况及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其建筑及结构型式。
输气管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综合指标,应根据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站场应按使用功能设置压缩机房、控制室、变配电室等建(构)筑物。各类建(构)筑物在满足工艺及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合建。
第六十三条 输气管道工程建(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其中主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归重点设防类。结构计算、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输气管道工程主要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六十五条 输气管道工程建筑耐久等级为三级,其耐久年限为25~50年。
第六十六条 输气管道工程压缩机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关于有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防爆泄压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输气管道工程建筑物的构造与装修应在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用材恰当,建筑风格协调统一。
第六十八条 输气管道工程站场的建设用地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执行。
第六十九条 伴行路用地宜按照四级公路的建设标准建设,或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并符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建设。
第八章 劳动组织
第七十条 输气管道的生产组织机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设置输气公司、输气处、输气站管理机构等。
第七十一条 输气公司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应根据输气管道工程规模、自动化控制水平、管理模式等确定。输气管道直接生产人员定员可按表1的规定确定。
表1 直接生产人员参考定员
项目名称 | 定员(人) | 备注 |
控制、通信中心 | 12~16 | 按3×4班用计,含通信人员4人 |
一般输气站 | 4~8 | — |
压气站 | 16 | 采用电动机增配值班电工2人 |
维、抢修队 | 15~20 | 管辖范围300~500km |
注:表内定员未考虑巡线人员
第七十三条 输气公司(或输气处)配备生产、生活和巡线用车。
第七十四条 保卫及生活服务等后勤人员宜依托社会服务。
第七十五条 配备生产人员时宜增加5%的缺勤替补和10%的轮换培训人员。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可为生产人员的10%和15%。
第九章 地下储气库地面设施
第七十六条 地下储气库作为输气管道的配套设施,主要由储层评价工程、地下钻井、完井工程和地面工程组成。地下储气库地面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注采井口装置、采气系统、注气系统、站外系统及公用工程。
第七十七条 地下储气库的规模应综合考虑市场季调峰气量、管道事故应急气量和垫底气量(对于进口管道,还要考虑国家战略储备气量)。地下储气库地面设施建设规模应在综合考虑市场调峰需求气和事故应急气注采速率后合理确定。
第七十八条 注采井口装置一般由采气树、采气节流装置、紧急切断阀及单井计量阀组等组成。
采气系统由天然气计量装置、采出气的烃及水露点控制装置、甲醇注入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注气系统主要包括压缩机进出口过滤分离设备、注气压缩机组、分配阀组、计量等设施。
站外系统主要包括天然气外输管线、站外供电及通讯线路、站外给排水系统、站外道路等。
第十章 节 能
第七十九条 输气管道建设,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家或行业其他现行相关标准及规定,合理利用能源,有效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十条 节能措施的设计及其实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十一条 节能方案及措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政策,重视投资效果。
第八十二条 在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应对输气管道进行综合能耗分析,包括综合能耗和单位能耗比较,并提出采取的有效节能措施。
第八十三条 输气管道工程应采取以下节能措施:
一、输气管道的建设应采用节能设备及产品,严禁选用国家强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高能耗产品。
二、根据管道所经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宜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及其他可利用的新能源。
三、输气管道应优化输气工艺方案、合理确定压比和站间距、简化工艺流程、合理布置站内各功能区、缩短管道长度、充分利用气源压力和管输气体压力,降低能量消耗。
四、优化压缩机及驱动机的匹配方式、型号、台数及备用方式,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额定工况下,离心式压缩机机械效率应大于85%;往复式压缩机机械效率应大于90%。
五、输气管道工艺设计应保证在事故、维修等特殊情况下减少管输气体放空量。应选用结构密封性能好的管道附件、阀门和设备,避免管输气体的泄漏损失。
六、定期清管,提高管道输送效率。采用密闭不停气清管流程,减少清管作业时天然气放空损耗。
七、优化系统运行管理。
八、建筑能耗指标应符合当地节能建筑的规定。
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
第八十四条 输气管道建设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环境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输气管道线路走向选择应避开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及环境敏感区。
第八十六条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开展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八十七条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提出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对输气管道工程建设中造成的土壤、植被等原始地貌的破坏,应采取措施予以恢复或治理。
第八十八条 站场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应遵照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标准进行处理或处置,达到排放标准;噪声防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在站内应考虑消防污水的接纳和处理设施,以避免对河流、城镇污水系统或污水处理场产生不利影响。
第八十九条 应列出环境保护专项投资估算,并计算其占总投资的比例。
第十二章 安全和职业卫生
第九十条 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现行安全和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及规定,确保天然气管道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等环节中的安全。
第九十一条 应进行地震、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安全评价等评估工作。输气管道的线路走向,应充分考虑上述工作提出的主要结论和减灾对策建议。
第九十二条 输气管道建设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主要结论和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根据管道输送和站场及其配套工程中介质(天然气)的危险有害因素、管道沿线自然及社会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管道施工期及运行期的危险有害因素,按总图和建(构)筑物、工艺设备以及施工期和运行期等方面的要求,分类列出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第九十三条 输气管道应根据主要事故类型,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十四条 对改、扩建输气管道线路及站场工程,在已有安全和职业卫生、消防现状的基础上,分类列出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第九十五条 应列出安全和职业卫生专项投资估算,并计算其占总投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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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技术经济
第一节 投资估算
第九十六条 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流动资金组成。
第九十七条 输气管道工程的投资比例,主体工程的建设投资应占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的70%~80%。
第九十八条 输气管道工程投资估算应按照行业有关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规定进行编制和估算,输气管道工程各类费用占投资的比例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输气管道工程占投资比例表
项目 | 占工程费用比例(%) | 占总投资比例(%) |
1.线路工程 | 72~80 | 48~59 |
其中:管材费 | 31~36 | 21~26 |
2.站场工程 | 10~19 | 8~15 |
3.配套工程 | 8~13 | 5~12 |
输气管道的工程费用占总投资的61%~86%。
第九十九条 建设期贷款利息应根据建设投资贷款总额、融资方式和分年度投资比例估算,流动资金应根据运营模式确定估算方法后进行估算。
第二节 经济评价
第一百条 经济评价方法应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评价方法与参数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应大于或等于输气管道类项目的财务基准收益率。
第一百零二条 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应小于或等于输气管道类项目的基准投资回收期。
第一百零三条 在需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的经济内部收益率应大于或等于社会折现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