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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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83-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8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6]133号)要求,由国家邮政局组织编制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邮政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
前言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6]13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编制而成。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邮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广泛收集基础资料和业务部门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科学的论证分析,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修改后完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通过并进行调整和修改,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有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资料寄送至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86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主编单位:中咨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梅 沈鸿雁 管爱光 赵克峰 王孝亮 杨恒泰 闪宁 牛富明 罗承军 许俊 王宇 张旭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邮政管理系统特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是指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除办公用房以外,为满足履行邮政管理职能、开展相关业务管理、运用各种专业技术和专用设施进行监管、检查和服务等需要专门设置的用房。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是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划拨调剂、租赁和购置等应按照本建设标准所规定的面积指标及要求进行控制。
第五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与经济发展和邮政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应按照满足业务使用要求、经济适用、因地制宜、适当考虑发展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六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行政管理级别确定。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四个直辖市、海南省跨区域设置的业务用房为一级,其他市(地)级的业务用房为二级。
第八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一、房屋建筑包括安全监管用房、“12305”申诉用房、执法用房、联合监管检查用房、窗口服务用房、物证保管用房、职业技能鉴定用房和业务档案用房。
二、建筑设备一般包括给排水、建筑供配电、弱电、暖通、空调、安防及无障碍设施等。
三、场地一般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九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
二、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并具备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
三、周边生活、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良好;
四、应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等。
第十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应按照满足业务使用需求、方便工作和服务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交通组织通畅,停车位数量满足实际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建筑要求,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独立建设时,容积率宜为1.0~1.2,绿地率宜为30%。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面积指标:
一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440㎡。
二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360㎡。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各类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总业务用房使用面积的比例宜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注:表中各种业务用房所占比例(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浮动范围宜控制在±2%以内。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宜低于68%,高层建筑不宜低于60%。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标准应贯彻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原则。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应满足业务使用和节能、节水、节地、环保、防火、卫生、抗震、无障碍等要求。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当地建设条件、自然灾害的设防要求和工程地质状况,结合业务使用要求、建设规模、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按照国家相关建筑结构标准和规范选择适合的建筑结构形式。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筑材料应因地制宜,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不得使用国家以及地方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的使用要求确定,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装修标准,安全监管用房、执法用房和窗口服务用房采用中级装修标准,其他采用基本装修标准。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给排水设施应满足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电气设施应满足业务使用、办公、设备和照明用电等负荷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采暖系统应优先采用市政集中供热采暖系统或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可根据设备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暖系统或专用空调系统。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业务数据信息传输和智能化系统的需求,综合布线系统应考虑传输线路冗余,预留一定的工程接口,应按业务使用和办公使用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数据信息端口和电话通信端口。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改建、扩建和装修项目,应符合建筑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不改变原建筑结构和承重为原则,房间分布和隔断要统一合理规划、统筹安排,满足业务和办公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改建、扩建和装修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建筑设施和设备,能够共用的建筑设施和设备,应加以利用,降低工程投资,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按2900元/㎡控制,并根据当地、当时的建筑定额人工单价标准和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结构、室内外装饰、电气、给排水、通风、空调、综合布线等单项工程的费用。控制价参照河南省省会城市2016年第二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装修费用不应超过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35%。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施工建设工期宜控制在120天~150天。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