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 17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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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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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 172-2016


主编部门:国家粮食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3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修订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同时废止。
    在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3]162号)的要求,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原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等5家单位在2001年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粮食仓库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引领粮食仓库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粮食仓库机械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确保储粮安全,编制组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粮食仓库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有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平面布置、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建筑、独立工程与配套系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了建设规模分类;完善了粮库的项目构成;调整了粮库选址要求;归纳了各类粮库需要配备的设施;细化了信息系统的内容;调整了辅助生产设施和管理生活设施指标;增加了容积率、绿地率与建筑系数指标;修改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至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粮科大厦5层,邮政编码:100037)。
    主编部门:国家粮食局
    主编单位: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国贸工程设计院
              河南工业大学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振清 李昭 梁彩虹 邱平 弓平 徐希萍 张虎 郭金勇 王培丽 田江奎 甄彤 张守明 杨明宇 刘东明 张成志 徐宇昕 段永辉 陈桂香 杨璐 路晨 张淑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储藏安全,促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提高粮食流通技术水平,加强项目决策与建设管理,发挥投资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监督检查粮库项目建设的尺度;本标准中的投资、材料、工艺装备等技术经济指标是衡量粮库项目先进性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投资主体的以平房仓、立筒仓、浅圆仓与楼房仓为主导仓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粮库项目,以其他仓房为主导仓型的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粮库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应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注重环保、经济适用、有利发展;应保证人员、生产与设施安全。
    二、应符合国家和区域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规划总体要求,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资源,优先选择已有粮库的扩建、改建。
    三、应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对粮库项目进行总体规划;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四、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条件,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库内原有设施。
    五、应选用满足功能要求并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储粮仓型;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应积极采用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等集成化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约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鼓励使用基于物联网的粮食数量与质量监测、监控等技术。
    六、储粮仓房等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确定。

第五条 粮库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粮库项目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为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及四类,具体范围见表1:

表1 粮库项目建设规模划分表(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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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标准中的仓(库)容规模均按储存小麦计算,仓容计算方法见条文说明。

第七条 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收纳库:总仓容量按服务半径内的粮食产量与拟定的收购量确定。东北粮食主产区新建收纳库总仓容量不宜低于2.5万t;华北及南方粮食主产区新建收纳库总仓容量不宜低于1万t。
    二、中转库:港口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内陆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25%确定。
    三、储备库:应按辖区内核定的中央储备量或地方储备量确定;国家储备库宜按二类及以上粮库建设。
    四、综合库: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或三种功能,总仓容量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综合库宜按二类及以上粮库标准建设。

第八条 粮库建设项目主要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管理及生活设施、室外工程、独立工程及配套系统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为粮食仓房、接发设施、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为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地磅房、机修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空压机房、制氮机房、变配电室、发电机房、器材库、药品库、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安全监控及信息系统等。
    三、管理及生活设施:主要为管理业务用房、食堂、值班宿舍、门卫、锅炉房、换热站等。
    四、室外工程:主要为库区内的道路、堆场、晒场、硬化地面、停车场、围墙、挡土墙、护坡、土石方,给排水、消防、供配电、热力等总图外网,绿化及排涝设施等。
    五、独立工程:铁路专用线、站台、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管网、库外供电设施、库外粮食接发输送设施等。
    注:第二款至第五款中的信息、安全监控、给排水、消防、供配电等总图外网为配套系统,其内容与要求按第六章的规定实施。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第九条 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有稳定可靠的粮源,并具有相应规模的粮食储备量或中转量,流向合理,效益明显。
    二、应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应具备可靠、适用、经济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配套资源。
    四、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据中、远期发展规划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五、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宜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过大的地段;宜避开高压线、地下光缆、电缆、输油输气管道等设施。
    六、库址应避开下列地区或区域: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二)受泥石流、滑坡等直接危害的地段;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段。
        (三)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爆破危险界限内。
    七、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
    八、应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九、使用药物熏蒸的粮库,熏蒸作业的粮仓至居住区的最小防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及《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 1212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不同功能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宜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纳库:宜建在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地区,接收来粮的服务半径不宜小于15km。
    二、中转库:宜建在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年中转量不宜少于50万t。
    三、储备库:宜建在交通方便的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城市附近,产销平衡区可根据人口与经济发展等需求适当配置;库点布局应合理,粮库规模应适当。国家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粮食储备布局规划的要求;地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地方粮食储备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综合库:以主要使用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粮库的功能、运量、运距和当地可能提供的运输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第十二条 粮库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简捷、布局紧凑合理。库区宜划分为仓储区、辅助生产区、管理及生活区等。仓储区与辅助生产区、管理及生活区之间宜用绿化带或道路分隔;进出粮作业区域不宜布置绿地。以公路运输为主的粮库,宜考虑运粮车辆停车场。

第十三条 粮库总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容积率≥0.60。
    注: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大面积晒场的粮库,容积率≥0.45。
    二、绿地率≤20%。
    三、建筑系数≥30%。

第十四条 粮库建设应节约用地,应少占用耕地。

第四章 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


第十五条 粮库接发工艺装备主要为装卸、取样、检化验、计量、清理、除尘、输送、打包、烘干等设备;储粮工艺装备主要为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控温、气调等设备。

第十六条 粮库接发工艺装备的产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汽车运输作业时,接收和发放设备的产量:应根据粮食日装卸作业量、汽车车型及来车时间分布等因素确定;且单条输送作业线产量不宜低于100t/h,有中转作业要求的粮库单条作业线产量不宜低于150t/h;汽车衡应满足运输车辆使用要求,且不宜小于100t。
    二、铁路专用线或港口作业时,接发工艺装备产量应与铁路或港口的装卸能力相匹配。铁路专用线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300t/h;海港码头的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500t/h;江河干线港码头的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300t/h;内河港池码头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100t/h。
    三、设有立筒仓、浅圆仓的粮库应设接发设施,并应配置相应的输送设备。

第十七条 接收高水分粮的粮库应配备烘干设施。烘干设备的产量应根据高水分粮的数量、水分、烘干期等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粮库接发工艺装备应优先选用破碎率低、分级小、密闭好、动耗低、作业便捷安全的设备。
    平房仓:宜采用移动式机械设备或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楼房仓: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立筒仓:宜采用固定式机械设备,宜配置防分级与降碎装置。
    浅圆仓:宜采用固定式、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宜配置防分级与降碎装置。
    建筑高度24m以上的工作塔宜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 粮仓储粮工艺装备按下列原则设置:
    一、收纳仓:应配置机械通风、粮情测控及信息系统,可选择配置烘干设施,第4~7储粮生态区的收纳库,宜配置环流熏蒸系统。
    二、储备仓:应积极采用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等集成化的储粮新技术和新装备,实现信息化管理;其中第1~3储粮生态区可根据当地气候等条件选择配置环流熏蒸设备和谷物冷却系统。
    三、中转仓:应采用机械通风、粮情测控等储粮新技术和新装备,实现信息化管理;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中转来粮等情况选择配置环流熏蒸设备。

第二十条 控温储粮可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谷物冷却通风或其他机械制冷措施降低粮温。谷物冷却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谷物冷却机》GB/T 18835标准的规定,宜选择高能效、低功耗的设备。必要时可在粮面以上设置控制仓温的节能制冷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机械通风应由粮堆通风和粮面上通风组成,优先选用通风效率高、均匀性好、能耗低、自动化程度高和对进出仓机械化影响较小的通风工艺系统。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LS/T 1202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环流熏蒸系统主要包括施药装置、环流装置、检测取样装置、检测报警装置,应优先选用固定成套装备,并配置防护器具;其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粮油储藏 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GB/T 17913的要求,作业时应按照《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气调储粮宜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制气系统,采用固定式制气设备时应建设制气房。制气系统应远离管理及生活区。

第二十四条 采用环流熏蒸、气调工艺的仓房,应明确仓房气密性指标或气密性等级,平房仓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粮油储藏 平房仓气密性要求》GB/T 25229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储粮安全作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的规定执行;熏蒸和气调时,应确保防护装备安全有效,现场应配备灭火器和中毒急救用品,熏蒸气调过程中应对现场及周围设置警戒标志,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的规定执行。药品库的建设应满足《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 1212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粮库的粉尘防控应遵循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经通风除尘后排放的粉尘浓度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标准的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污染:
    一、对释放粉尘的作业过程及设备,宜采用密闭性好、低噪声和自带粉尘控制的设备。
    二、配备噪声、粉尘控制系统。
    三、其他有效的除尘措施。

第五章 建 筑


第二十七条 各类仓房均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防盗、通风、气密和保温隔热等技术措施。
    一、应根据仓房功能、储粮品种、储粮生态区域因地制宜合理选择仓型。
    二、应根据粮食品种及经营要求合理确定单仓仓容。
    三、仓房所采取的气密措施应满足储粮工艺要求的气密性等级或气密性指标。
    四、采用控温储粮技术的仓房墙体及屋面的热工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房式仓装粮高度应结合储粮工艺水平、粮食进出仓设备的能力、工程造价及作业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不宜低于6m;包装平房仓堆包高度不宜低于4.5m,不宜高于6m。
    二、散装楼房仓一楼装粮高度不宜低于6m;其他各层装粮高度不宜低于4.5m;包装楼房仓一楼粮食堆放高度不宜低于4.5m,不宜高于6m,其他各层粮食堆放高度不宜低于4m,不宜高于6m。

第二十九条 各类仓房的仓容量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第六条条文说明。

第三十条 平房仓、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平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2的规定。
    二、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的规定。

表2 平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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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表示此种情况不存在或不允许。

表3 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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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中“—”表示此种情况不存在或不允许。
        2 表中指标一层按散装高度8m或包装堆包24包、二层以上按散装高度6m或包装堆包16包计算。

第三十一条 新建粮库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辅助生产设施建筑面积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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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中其他辅助生产设施面积所含子项为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及机房、变配电室、发电机房、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空压机房、制气房。
        2 粮库规模大,其他辅助生产设施面积指标取高值,反之,面积指标取底值。
        3 表中的铁路罩棚面积为投影面积。

第三十二条 新建粮库管理及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管理及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参考指标(㎡)

粮库规模

特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建筑面积

3500~4700

2250~3500

1650~2250

1150~2250

1150以下


    注:1 包括管理业务用房、食堂、值班宿舍(含浴室)、生活用锅炉房、换热站、门卫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
        2 粮库规模大时指标取高值,反之可取低值。

第六章 独立工程与配套系统


第三十三条 根据粮库的功能、运量、运距和当地可提供的运输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库外运输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路运输:
        (一)特、一、二类粮库宜建设铁路专用线,并按工业企业铁路三级标准执行。
        (二)专用线从接轨点至入库点的引线长度:特类粮库不宜大于3.0km;一类粮库不宜大于1.5km;二类粮库不宜大于1.0km。
        (三)应具有散粮接收或发放功能,满足L17、L18、L70及敞车等不同车型接卸散粮的要求。设计年中转量应大于30万吨,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300t/h。
    二、水路运输:
        (一)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宜优先采用水运,建设码头、港池等配套设施。
        (二)粮食专用码头应具有散粮接收、发放功能。
        (三)接发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日装卸作业量、船舶吨位及允许船舶在码头的停靠时间确定。
        (四)海港码头设计年吞吐量应大于100万t,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500t/h;江河干线港码头设计年吞吐量应大于30万t,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300t/h;内河港池码头设计年吞吐量应大于10万t,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100t/h。
    三、公路运输:各类粮库必须具备公路运输条件,库外道路应短捷,并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

第三十四条 粮库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内及库外道路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要求;
    二、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6所列数值范围确定:

表6 道路路面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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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粮仓周边及粮食作业场地周边的道路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第三十五条 粮库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位于重要交通枢纽、港口二类及以上的粮库,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二级。消防、信息及安防系统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三十六条 粮库释放粉尘作业区内的电气装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粮库内信息系统主干网络的建设应与粮库建设同期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各类粮库均应配置粮库管理信息系统。
    一、收纳库信息系统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
        (一)出入库作业和库存管理功能;
        (二)安防监控功能;
        (三)粮情测控和分析功能;
        (四)具有远程监管接口,以及库存识别代码和关联信息的上传功能。
    二、储备库信息系统除应配置收纳库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外,还应配置粮库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智能通风控制系统、多功能粮情测控系统等扩展功能。
    三、中转库信息系统除应配置收纳库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外,还应配置粮库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及相关的业务扩展功能。

第三十九条 粮库的给排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粮库的给水应利用城市供水,当城市供水系统尚未敷设到库区时,可自备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水质要求。
    二、库区应采用有组织排水系统,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排放系统或按当地政府要求指定排放,污废水经处理后宜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或按当地政府要求排放至指定地点。经过处理的污废水应达到环保要求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粮库消防设施的配置、防火间距及防火分区等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和粮食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一条 粮库单位库容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7所列金额实施。

表7 单位库容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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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中指标是吨粮的建设综合造价指标,为郑州市2014年上半年的平均价格,使用时应按粮库建设当地定额取费水平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定额2014年取费水平差、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上述平均价格差进行调整。
        2 表中指标仅为静态投资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基本预备费,不包含建设用地、特殊地基处理、独立工程等投资费。
        3 仓型结构复杂的可取高值,仓型简单的可取低值。
        4 仓房按储存散装小麦考虑。

第四十二条 粮食仓库工程各类设施及费用投资比例可参照表8所列指标控制。

表8 各类设施及费用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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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使用时应以生产设施为准,其余设施及费用对应取值。
        2 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国家或地方应征收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3 表中指标仅为静态投资,且不包含建设用地费、特殊地基处理费、独立工程费等。

第四十三条 各类粮食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可参照表9指标调整使用。

表9 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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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建筑工程造价包含水、照明及防雷接地,不包含特殊地基处理费。
        2 表中指标为郑州市2014年上半年的平均价格,使用时应按粮库建设当地定额取费水平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定额2014年取费水平差、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上述平均价格差进行调整。
        3 仓型结构复杂的可取高值,仓型简单的可取低值。如:双T板平房仓可取400元~480元,折线形、门式钢架平房仓可取450元~530元,拱板平房仓可取500元~585元;落地浅圆仓可取400元~550元,架空浅圆仓可取500元~700元。
        4 砖圆仓属于筒仓范畴,有些地方仍在建造该仓型,其建筑工程吨粮造价指标可取570元~615元。
        5 仓房按储存散装小麦考虑。

第四十四条 粮库的生产设施投资中各专业的投资比例可按表10数值控制。

表10 生产设施各专业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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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生产设施投资包括同时建设的接发工艺装备、储粮工艺装备、信息系统等费用,不包括独立工程中的设备。
        2 建筑工程费用包含水、照明及防雷接地,不包含特殊地基处理费。
        3 使用时应以建筑工程为准,其余设施及费用对应取值。

第四十五条 粮库的建设工期不宜超过表11的规定。

表11 建设工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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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建设含1.5万t以上筒库、3万t(含)以上浅圆仓或建设直径不小于25m立筒仓、直径不小于30m(含)浅圆仓的粮食仓库,工期可适当增加,但增加值不宜超过总工期的30%。包含以上两种情况时,工期仅考虑一种情况增加值。
        2 地基条件复杂,地基处理工作量大时,工期可适当增加。
        3 铁路专用线、码头工程的施工与粮食仓库建设应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工期另计。
        4 建设工期指开工之日起至初步验收止,不包括负载联动试车、装粮压仓等时间。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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