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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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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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年9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7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前言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和两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面积指标、装备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等。
    与2011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比,此次重点补充了小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对小型消防站的设置原则、辖区面积、面积指标、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将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述方式调整为容积率,并对其他类型消防站的相关器材装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参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薛林 毕赢 王刚 何宁 王丽晶 刘激扬 沈纹 张磊 杨国宏 王治安 曹永强 熊伟 陈永胜 王士军 江平 施巍 常辉 郭利 阮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以下简称普通站、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以下简称一级站、二级站、小型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
    1.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
    2.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四、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五、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

消防站类别

普通站

特勤站、战勤保障站

一级站

二级站

小型站

车位数(个)

6~8

3~5

2

9~12

    注:小型站车库的车位数不含备用车位,其他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车位数宜优先取上限值。

第十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战勤保障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各类用房的分类与建设要求见表2。


表2 消防站各类用房分类与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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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为必建,△为选建。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十一条 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或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建筑用房面积、装备配备数量及投资估算应与其配备的消防员数量相匹配。其中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一级站可按30人~45人估算,二级站可按15人~25人估算,小型站可按15人估算,特勤站可按45人~60人估算,战勤保障站可按40人~55人估算。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三条 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设在城市的消防站,一级站不宜大于7k㎡,二级站不宜大于4k㎡,小型站不宜大于2k㎡,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不应大于15k㎡。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
    三、战勤保障站不宜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十五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尽量靠近城市应急救援通道。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3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宜小于15m,合建的小型站除外。

第十六条 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

第十七条 各类消防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0.5~0.6,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停车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小型消防站容积率可取0.8~0.9,如绿化用地难以保证时,容积率宜控制在1.0~1.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建设标准中的容积率宜优先选取下限值。

第十八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能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对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站2700㎡~4000㎡。
    二、二级站1800㎡~2700㎡。
    三、小型站650㎡~1000㎡。
    四、特勤站4000㎡~5600㎡。
    五、战勤保障站4600㎡~6800㎡。

第二十条 消防站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普通站和特勤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3确定。战勤保障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确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标准中的建筑用房面积宜优先取上限值。


表3 普通站和特勤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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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小型站选建用房面积指标可参照二级站同类用房指标确定。


表4 战勤保障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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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的建筑、设施和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的规定。


第五章 装备配备


第二十二条 普通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特勤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战勤保障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地区灭火救援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数量(辆)

消防站类别

普通站

特勤站、战勤保障站

一级站

二级站

小型站

消防车辆数

5~7

2~4

2

8~11

    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标准中的车辆数宜优先取上限值。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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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2 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数量消防车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7、表8的规定。


表7 普通站和特勤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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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战勤保障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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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普通站、特勤站的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9的规定。


表9 普通站、特勤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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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分水器和接口等相关附件的公称压力应与水带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 特勤站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至附表1-9的规定,普通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0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1和附表2-2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可视情建设消防搜救犬队,并配备消防搜救犬,相关建设内容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GA/T 1150。

第二十八条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条 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六章 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第三十一条 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与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第三十三条 消防站的车辆与各类器材的投资估算,应根据其配备、建设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


附录一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


附表1-1 特勤站侦检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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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示装备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配,“—”表示不做要求,后各表同。


附表1-2 特勤站警戒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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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 特勤站破拆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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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特勤站救生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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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 特勤站堵漏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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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6 特勤站输转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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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7 特勤站洗消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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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8 特勤站照明、排烟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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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9 特勤站其他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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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 普通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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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


附表2-1 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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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寒冷地区的消防员防护装备应考虑防寒需要。表中“备份比”系指消防员防护装备投入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下表同。


附表2-2 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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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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