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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制订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七日
编制说明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主编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收集和参考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教育部门颁行的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十余年全国城市中小学校发展建设的经验,并对日本城市中小学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气候特点差异等主要情况,科学地对大量资料进行了分析论证。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两次印发给各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包括各地各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单位等方面的管理者和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最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审查通过,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标准的报批稿,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定稿、颁发实施。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0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4.完全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5.高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职工单身宿舍、教职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职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 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第九条 校址选择
一、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条 校园规划设计
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三、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六、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七、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八、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九、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两部分。学校若分期建设,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
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1-1、1-2。
注:①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②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的存放面积应按1㎡/辆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并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
第十二条 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1㎡。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城市普通完全小学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2的规定。
(三)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
二、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小学与初中的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7㎡ 。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实验室、地理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以及小学专用的自然教室。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的规定。
(三)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
三、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7㎡。
(二)专用教室。均应配置实验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表6-1、6-2、6-3的规定。
(三)公共教学用房。均应配置合班教室、图书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表7-1、7-2、7-3的规定。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中小学校应配置教学办公用房与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人。其他办公用房和管理用房的配置,可在办公用房面积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8-1、8-2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生活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生活服务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逐步实现社会化。近阶段,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按下列标准配置:
一、教职工单身宿舍、教职工与学生食堂等部分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9-1、9-2的规定。
二、学生宿舍,按实有住校学生人数配置。住校学生的居住标准不宜低于表10的规定。
三、锅炉房的配置。采暖地区的学校,如需自行提供采暖热力时,应按国家有关采暖标准的规定和实际需要采暖用房的面积配置锅炉房。
四、浴室的配置。按实际需要合理配置。
第五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十六条 建筑层数。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十七条 层高。系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坡屋顶,系指楼面或地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
一、普通教室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00mm;中学不宜低于3800mm。
二、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进深若大于7200mm,层高不宜低于3900mm。
三、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宜低于3000mm。
四、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00mm。
第十八条 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十九条 建筑结构。应根据校舍的使用功能、平面和空间可以改变的要求,以及保障安全和抗御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采用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其中,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校舍不得采用空斗砖墙、空心砖墙和生土墙体作为承重结构。易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地区,应按当地的地震裂度、抗风或抗洪要求进行设防。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号、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上人屋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一条 楼地面。普通教室和各种专用教室、门厅、走道、楼梯,均宜采用防尘易清洁、耐磨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音乐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宜采用软性(如木地板等)楼地面。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等需要埋设管线的部位,楼地面的做法要有利于管线维修。计算机教室地面还宜采用能导出静电的材料。厕所等用房宜做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门厅、走廊
一、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五、教学楼内,应在走廊、过厅旁边的合适位置设置饮水处。
第二十三条 楼梯。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楼梯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mm。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宜大于200mm。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第二十四条 门窗。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耐用。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教学用房的门窗要有利采光通风。普通教室、各种专用教室和部分公共教学用房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教室安全出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阶梯教室安全出入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2000mm。门扇上宜设观察窗。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均不宜设置门槛。门框上部设采光通风窗。位于楼梯平台处的采光窗,窗下墙高度小于1100mm的应设安全护栏。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修
一、建筑内装修。墙面、顶棚一般宜做普通装修,门厅可做中级装修。音乐、语言、计算机、视听等专用教室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条件做普通或中级装修。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宜做成圆角。走廊、门厅、楼梯间均宜做高度不低于1200mm,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饮水间、浴室、厕所宜做高度不低于1500mm,便于冲洗的墙裙。
二、建筑外装修。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校园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应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协调。
第二十六条 厕所。师生厕所应分设。凡有给排水系统公用设施的地方,学校应设室内水冲式厕所。室内厕所及前室应分别设污水池、地漏、洗手盆和镜台。校园较大的学校,宜同时设置适量厕位的室外厕所,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方向,并保持适宜的距离。厕所宜采用瓷质的大小便槽,大便厕位宜设隔板。要妥善解决厕所的排气问题。
第二十七条 室内环境
一、采光。应保证教室、图书阅览室及实验室等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主要采光窗窗台高度宜为900mm。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窗户的透光面积与室内楼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
二、照明。教学、办公用房应采用配有保护角灯罩的荧光灯具,不得用裸灯。教学用房照明灯具的数量、功率、布置方式和悬挂高度必须满足照度均匀度的要求,达到规定的照度标准。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00mm。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桌上宜设局部照明。教学用房的照明要能够分楼、分层、分部位控制。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11的规定。
教学、办公楼等应设置适应教学、办公手段现代化的电器插座和分楼、分层或分部位控制的广播线路。劳动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厨房等用房,宜根据设备运行需要设置动力电源插座。
三、通风换气。教学、办公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须保持室内有良好的空气质量。教学用房应有换气设施,确保室内空气中C02的浓度低于1.5‰。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温暖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或门头采光通风窗),或在室内设附墙竖向排气道换气。外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7%,设于走廊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3.34%。当采用附墙竖向排气道时,排气口应设在每层排气道的顶部(临近天棚处)位置,排气口大小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并设调节风门。
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及贮藏柜、合班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
四、室内温度。必须保持教学和办公用房有适宜的室内温度。寒冷和严寒地区,有条件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宜采用热水供暖系统,供暖管道宜纳入地区集中供热管网。过渡地区、非集中采暖地区应因地制宜进行采暖。年日照时数大的地区可利用太阳能采暖。炎热地区应因地制宜地设置降温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施配置
一、普通教室。室内前部应设置书写板、电视机架、投影幕挂钩、讲台;后墙宜设置展示板;适当位置宜设置清洁柜、贮物柜和音箱等。
二、教师办公室。宜设洗手盆、存衣柜、嵌墙式或悬挂式书柜。
第二十九条 教学、办公楼内应有归集垃圾的位置,垃圾宜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三十条 综合布线系统。教学、办公楼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或预留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位置及贯通的管线井道。
附加说明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编制单位与编制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委、陕西省教委、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市教育建筑设计研究所、成都市教育建筑设计院
起草人员:张必信、叶文俊、张良钰、赵文声、张泽蕙
参编人员:葛华、马锡地、李彦莉、严峻、王胜渤、奚道章、欧阳瑶章、顾林福、马积生、梁安民、张宗尧、何梅珍、牟子元、李有成、张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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