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 GB5095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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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lightning protection engineering for rural residential areas
GB 50952-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 国 气 象 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7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65号


    现批准《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52-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4.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湖南省防雷中心和河北省防雷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农村民居防雷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雷电防护技术标准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4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设计要求,施工要求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气象局负责日常管理,由湖南省防雷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湖南省防雷中心(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路296号,邮政编码:41000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湖南省防雷中心
              河北省防雷中心
    参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防雷中心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广东省防雷中心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凤姣 徐永胜 吴孟恒 田艳婷 焦兴学 吕东波 孟焕平 宋海岩 黄智慧 黄一桥 唐艳明 鲍延英 林维勇 关象石
    主要审查人:张义军 孙 兰 张力欣 王厚余 张小青 徐学民 宋平健 张卫斌 林 涛

1 总则


1.0.1 为使农村民居防雷设计和施工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农村民居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村民居的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

1.0.3 农村民居防雷工程设计,应在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1.0.4 农村民居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农村民居,防雷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防雷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2.0.2 不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农村民居,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划为一般农村民居防雷建筑物,并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3次/a且小于0.05次/a的农村民居。
    2 在年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0m及以上且低于15m的农村民居;在年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低于20m的农村民居。
    3 曾遭受过雷击的农村民居及其周边60m范围内的农村民居。

2.0.3 农村民居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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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要求


3.1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防雷设计


3.1.1 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含有钢筋的砖混结构)和钢结构农村民居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钢筋网、梁内钢筋和钢结构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
    2 宜利用柱内钢筋和钢结构柱作为自然引下线。
    3 应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3.1.2 接闪器应由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组成:
    1 暗敷在屋面或女儿墙内的钢筋。
    2 直接装设在屋面的接闪带、接闪杆。
    3 金属屋面和屋面上的金属构件等。

3.1.3 当农村民居高度为10m以下时,宜利用暗敷在屋面或女儿墙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当农村民居高度为10m及以上时,宜在屋脊、女儿墙或平屋面四周靠近外沿处明敷接闪带。在平均雷暴日大于或等于90d/a的强雷区,宜在易受雷击的屋脊端头、屋角和檐角处装设与接闪带相连接的高度不大于0.5m的短接闪杆。

3.1.4 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板之间应电气贯通。
    2 金属板下方无易燃物品时,不锈钢、热镀锌钢、钛和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0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70mm。
    3 金属板下方有易燃物品,且不锈钢、热镀锌钢和钛板的厚度不足4mm、铜板的厚度不足5mm、铝板的厚度不足7mm时,金属板下方应设置水泥或石膏等阻燃材料组成的隔板。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5 金属板与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梁内钢筋或钢屋架不应少于4处电气贯通连接,且应均匀布置。

3.1.5 使用双层彩钢板做屋面及接闪器,且双层彩钢板下方有易燃物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层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
    2 夹层中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3.1.6 当农村民居上有金属栏杆、铁塔或金属旗杆时,宜将其利用为接闪杆,并应与引下线进行电气连接。当接闪杆按60m滚球半径计算能将建筑物置于直击雷防护 (LPZOB)内时,可不再敷设接闪带。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1.7 当屋面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时,应将各预制楼板端头裸露的钢筋头相互连接,与柱内或梁内钢筋不应少于4处电气贯通连接,且应均匀布置。

3.1.8 按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明敷接闪器,且农村民居为平屋面或屋面坡度不大于1/10时,可仅沿屋面四周靠近外沿处敷设一圈接闪带;屋面坡度大于1/10时,应在屋脊、屋檐、檐角、屋角处敷设接闪带。在尖屋顶、圆屋顶和较高的马头墙处可装设接闪杆。

3.1.9 农村民居四周和内部作为引下线的柱内钢筋和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78mm2,且应电气贯通。

3.1.10 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含有钢筋的砖混结构)和钢结构的农村民居,应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无钢筋可利用时,应装设人工接地体,人工接地体不应少于2处,且宜相互连接。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3000Ω·m的位置地方,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30Ω。当农村民居接地装置所包围的面积大于或等于79m2时,防雷接地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可不做要求。当防雷接地与其他接地共用时,共用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应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不应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

3.1.1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降低冲击接地电阻宜采用下列方法:
    1 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装置。埋设在土壤中的接地极与埋设在混凝土中的钢质接地极连接时,土壤中接地体宜采用铜质或不锈钢导体。
    2 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
    3 换土。
    4 采用降阻剂。

3.1.12 突出屋面的大尺寸金属物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电气连接。非金属物体高于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宜在其上设置短接闪杆,并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电气连接。太阳能热水器宜安装单独的接闪杆,并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3.1.13 进出农村民居的低压配电线路和信号金属线缆宜穿金属管埋地引入,埋地长度不宜小于10m。当穿管埋地引入有困难时,宜在线缆入户前三杆采用金属杆或有钢筋的水泥杆。当采用木杆时,应用直径为8mm的圆钢将绝缘子铁脚、金具和铁横担做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从农村民居屋面上灯具或其他用电设备引入室内的低压配电线和信号线,宜穿金属管并在首尾两端与建筑物上外部防雷装置相连后引入。在低压配电线路进入建筑物前的线缆固定金具或入户配电盘上,宜装设电涌保护器(SPD)。当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是重要系统,且当地雷暴活动频繁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3.1.14 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当引下线根数少于10根时,应在引下线3m范围内土壤地表层铺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1.15 外部防雷装置的材料和最小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使用的电涌保护器(SPD)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漏保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802.1和《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1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802.21的规定。

3.2 砖石、砖瓦和竹木等结构的防雷设计


3.2.1 砖石、砖瓦、砖木的砌体结构或竹木结构的农村民居,应专门设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外部防雷装置的材料和最小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3.1.15条的规定。

3.2.2 农村民居为平屋面或屋面坡度不大于1/10时,可仅沿屋面四周靠近外沿处敷设一圈接闪带;屋面坡度大于1/10时,应在屋脊和檐角处敷设接闪带。在尖屋顶、圆屋顶和较高的马头墙处可装设接闪杆,当接闪杆按60m滚球半径计算能将建筑物置于直击雷防护区内时,可不再敷设接闪带。短接闪杆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

3.2.3 屋面有金属物体时,其作为接闪器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

3.2.4 当屋面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时,预制混凝土内钢筋可作为接闪器,且应符合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并应与专设引下线电气连接。

3.2.5 突出屋面高于接闪器的物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1.12条的规定。

3.2.6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农村民居周边均匀对称布置在人员不易接触或经过的位置,引下线上下两端应分别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电气连接。

3.2.7 每一引下线下应设置独立接地体,接地体应由2根及以上的人工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或水平与垂直结合的接地体组成。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3000Ω·m的地方,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30Ω。接地体宜相互连接呈环形,防雷接地与其他接地共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规定。

3.2.8 降低冲击接地电阻的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1.11条的规定。

3.2.9 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1.13条的规定。

3.2.10 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造成人身伤亡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1.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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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接地装置、引下线、接闪器均应做可靠的电气连接。电气连接的方式应为焊接、捆扎或螺栓连接。焊接固定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应有防松零件(垫圈)。当采用焊接时,应在焊缝处做防腐处理。钢材焊接时的搭接长度及焊接方法要求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钢材焊接时的搭线长度及焊接方法

焊接材料

搭接长度

焊接方法

扁钢与扁钢

不应少于扁钢宽度的2倍

两个大面不应少于3个棱边焊接

圆钢与圆钢

不应少于圆钢直径的6倍

双面施焊

圆钢与扁钢

不应少于圆钢直径的6倍

双面施焊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

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

并应焊以由扁钢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扁钢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4.1.2 除结构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4.2 接地装置安装


4.2.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础接地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要求。地梁内钢筋与素混凝土基础内接地体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1.1条的规定。

4.2.2 砖石、砖瓦、砖木的砌体结构或竹木结构和基础内无钢筋的混凝土结构农村民居,应按设计的要求敷设人工接地体。使用圆钢或扁钢的人工水平接地体的施工,以及使用圆钢或角钢的人工垂直接地体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1.2条的规定。

4.2.3 接地体的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

4.2.4 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埋设位置应远离烧窑、烟道。施工中不应对农村民居墙基或基础造成不利影响,人工接地体与建筑物外墙或基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m。

4.2.5 人工水平接地体施工应按设计开挖沟槽,并应在完成安装并经检验埋设深度及焊接质量后再覆土回填。接地装置埋在土壤中的部分,其连接宜采用放热焊接,当采用通常的焊接方法时,应在焊接处做防腐处理。

4.3 引下线安装


4.3.1 钢筋混凝土结构柱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混凝土内钢筋之间机械卡接连接的施工,以及焊接和绑扎连接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2.1条的规定。

4.3.2 钢筋混凝土柱内钢筋应与地梁内钢筋电气连接。引下线与作为接闪器的金属屋面的电气连接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2.2条的规定。

4.3.3 砖石、砖瓦、砖木的砌体结构或竹木结构和素混凝土柱结构的农村民居,应按设计的要求敷设专设引下线。敷设位置宜选在人员不经常经过、停留的位置。当引下线敷设在室内时,应采用绝缘隔离。为防止接触电压和闪络电压造成的伤害,明敷专设引下线敷设在人常经过或停留的位置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4.5.6条第1款规定的措施。

4.3.4 专设引下线应分段固定,并应以最短路径敷设到接地装置,敷设应平正顺直,固定支架间距不宜大于1.0m。当引下线固定在木质墙、柱上时,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应小于0.1m。

4.3.5 专设引下线与接闪器的连接、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宜采用搭焊或机械卡接。搭焊的施工、机械卡接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2.1条和第C.2.2条的规定。焊缝处应采取防腐措施。

4.3.6 专设引下线不应敷设在雨水管道内,不宜敷设在天沟内,且应符合本规范第C.2.3条的规定。

4.3.7 现场浇捣混凝土的施工,应在柱内钢筋绑扎、焊接或机械卡接后做好标志,并应经检查确认记录后支模浇捣。专设引下线应先安装固定支架,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再敷设引下线。

4.4 接闪器安装


4.4.1 钢筋混凝土屋面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女儿墙压顶和竖向配筋的防雷连接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3.1条的规定。

4.4.2 平屋面明敷接闪器的安装应可靠固定,固定支架间距不宜大于1.0m。在坡屋面脊上安装接闪带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3.2条的规定。在天沟、女儿墙和屋面上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3.3条的规定。接闪带应将屋脊上的装饰物包覆在其下。为防止雷电击在接闪器外墙处因砖、混凝土坠落造成损失,接闪带宜贴近外墙处敷设。

4.4.3 架设在屋面易遭受雷击部位的短接闪杆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3.4条的规定。

4.4.4 架设在侧墙、山墙、马头墙等位置较高处的接闪杆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3.5条的规定。

4.4.5 利用金属栏杆、金属构件等作为接闪杆时,其与屋面引下线和其他金属物的电气连接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3.6条的规定。

4.4.6 暗敷的接闪带,应在其钢筋绑扎或焊接后经检查后再支模或浇捣混凝土。明敷在屋面上的接闪器应在接地装置和引下线施工完成后再安装。

4.4.7 接闪杆的接闪端宜做成半球状,其最小弯曲半径宜为4.8mm,最大宜为12.7mm。

4.5 等电位连接和SPD安装


4.5.1 建筑物内的大尺寸金属件均应等电位连接在一起,并应与防雷装置相连。

4.5.2 SPD的安装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在TN系统中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C.4.1条的规定,在TT系统中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C.4.2条的规定。SPD两端的连接铜线最小截面不宜小于6mm2,长度不宜大于0.5m。

4.5.3 SPD的安装应在确认安装固定,经检查接地线或等电位连接带的连接可靠后,安装SPD前应断开电源。

4.5.4 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应导电贯通,并应在进入建筑物时连接到防雷装置上。等电位连接示意应符合本规范第C.5节的规定。建筑物内各种大尺寸金属物品应与防雷装置电气连接,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 21714.3的规定执行。

附录A 农村民居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A.0.1 农村民居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N=kNgAe     (A.0.1)

    式中:N——农村民居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k——校正系数(位于山顶或旷野的孤立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没有接地的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建筑物取1.5;在一般情况下取1);
          Ng——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km²/a);
          Ae——与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的等效面积(km²)。

A.0.2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应按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无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Ng=0.1Td     (A.0.2)


    式中:Td——年平均雷暴日,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d/a)。

A.0.3 农村民居等效面积Ae应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村民居每边的扩大宽度和等效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见图A.0.3):

A.0.3-1.jpg

    式中:D——农村民居每边的扩大宽度(m);
          L、W、H——分别为农村民居的长、宽、高(m)。
    2 农村民居周边在2D范围内有等高或比其低的建筑物时,其等效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A.0.3-3.jpg

    3 农村民居周边在2D范围内均有比其高的建筑物时,其等效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Ae=LW×10-6     (A.0.3-4)

    4 当几栋农村民居连在一起或其墙的间距不大于0.5m时,农村民居的长、宽应取其总长度或宽度,农村民居的高应取其中的最高值。

A.0.3.jpg


图A.0.3 农村民居的等效面积

附录B 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B.0.1 单支接闪杆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见图B.0.1):


B.0.1.jpg


图B.0.1 单支接闪杆的保护范围
1——xx'平面上保护范围的截面
    1 当接闪杆高度h小于或等于hr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地面hr处作一平行于地面的平行线。
     2)以杆尖为圆心,hr为半径作弧线交于平行线的A、B两点。
     3)以A、B为圆心,hr为半径作弧线,该弧线与针尖相交并与地面相切。从此弧线到地面止为其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一个对称的锥体。
     4)接闪杆在hx高度的xx'平面上和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按下列公式确定:


1-1.jpg


1-2.jpg

    式中:rx——接闪杆在hx高度的xx'平面上的保护半径(m);
          hr——滚球半径(m)(在本规范中取60m);
          hx——被保护物的高度(m);
          r0——接闪杆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m)。
    2 当接闪杆高度h大于hr时,应在接闪杆上取高度为hr的一点代替单支接闪杆针尖作为圆心,并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式(B.0.1-1)和式(B.0.1-2)中的h应将hr代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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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施工图示


C.1 接地装置施工图示


C.1.1 地梁内钢筋与素混凝土基础内接地体的施工应符合图C.1.1-1、图C.1.1-2的要求。

c.1.1-1.jpg


图C.1.1-1 地梁内主钢筋与人工接地体安装
1-伸缩缝处的跨接线;2-地梁内的钢筋;3-人工水平接地体的支持架


c.1.1-2.jpg


图C.1.1-2 敷设在素混凝土基础内的圆(扁)钢接地体
1-接地体;2-引下线

C.1.2 人工接地体的施工应符合图C.1.2-1~图C.1.2-3的要求。

c.1.2-1.jpg


图C.1.2-1 使用圆钢、扁钢的人工水平接地体施工
1-接地体;2-接地线


c.1.2-2.jpg


图C.1.2-2 圆钢或扁钢垂直接地体的安装
1-垂直接地体;2-水平接地体;3-连接导体


c.1.2-3.jpg


图C.1.2-3 角钢垂直接地体的安装
1-垂直角钢;2-水平接地体(扁钢)

C.2 引下线施工图示


C.2.1 混凝土内钢筋之间连接的施工应符合图C.2.1-1、图C.2.1-2的要求。

c.2.1-1.jpg


图C.2.1-1 混凝土内钢筋之间的卡接
1-预埋接地端子板;2-钢筋


c.2.1-2.jpg


图C.2.1-2 混凝土内钢筋之间的连接
1-圆钢或扁钢;2-焊缝;3-软钢线

C.2.2 引下线与作为接闪器的金属屋面的电气连接施工应符合图C.2.2的要求。

c.2.2.jpg


图C.2.2 金属屋面与引下线连接

1-铅垫板;2-铁板;3-金属屋面;4-引下线;5-螺栓;6-焊接;7-焊有引下线的铁板


C.2.3 专设接闪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施工应符合图C.2.3的要求。

c.2.3.jpg


图C.2.3 引下线的安装施工
1-水平接闪带;2-坡面接闪带;3-引下线;4-引下线支架

C.3 接闪器施工图示


C.3.1 女儿墙压顶和竖向配筋的连接施工应符合图C.3.1的要求。

c.3.1.jpg


图C.3.1 女儿墙压顶和竖向配筋的防雷连接
1-圈梁;2-女儿墙;3-女儿墙压顶;4-接闪带
C.3.2 明敷在屋面的接闪带施工应符合图C.3.2的要求。

c.3.2.jpg


图C.3.2 接闪带坡屋顶的安装
1-接闪带;2-固定支架;3-突出屋面金属物
C.3.3 明敷在天沟、女儿墙和屋面的接闪带施工应符合图C.3.3的要求。

a.jpg


c.3.3.jpg


图C.3.3 接闪带在天沟、女儿墙、屋面上的明装
1-接闪带;2-固定支架;3-支架墩;4-预埋件;5-焊接;6-面板
C.3.4 架设在屋面易遭受雷击部位的短接闪杆的施工应符合图C.3.4的要求。

c.3.4.jpg


图C.3.4 短接闪杆的施工
1-短接闪杆;2-水平接闪带;3-屋面;4-焊接
C.3.5 架设在侧墙、山墙、马头墙等位置较高处的接闪杆的施工应符合图C.3.5的要求。

C.3.6 金属旗杆、灯柱作接闪杆时,与屋面引下线和其他金属物的电气连接施工应符合图C.3.6的要求。

c.3.5.jpg


C.4 SPD安装图示


C.4.1 在TN系统中,SPD的安装施工应符合图C.4.1的要求。

C.4.2 在TT系统中,SPD的安装施工应符合图C.4.2-1、图C.4.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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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C.4.1 TN系统中的SPD

1-装置的电源;2-配电盘;3-总接地端或总接地连接带;4-SPD;5-SPD的接地连接;6-需要保护的设备;7-PE与N线的连接带;F1-安装在电源进线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F2-保护SPD推荐的熔丝、断路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RA-本装置的接地电阻;RB-电源系统的接地电阻;L1、L2、L3-相线1、2、3
c.4.2-1.jpg


图C.4.2-1 TT系统中SPD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负荷侧

1-装置的电源;2-配电盘;3-总接地端或总接地连接带;4-SPD;5-SPD的接地连接;6-需要保护的设备;7-剩余电流保护器I△;F1-安装在电源进线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F2-保护SPD推荐的熔丝、断路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RA-本装置的接地电阻;RB-供电系统的接地电阻;L1、L2、L3-相线1、2、3
c.4.2-2.jpg


图C.4.2-2 TT系统中SPD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电源侧

1-装置的电源;2-配电盘;3-总接地端或总接地连接带;4-SPD或放电间隙;5-SPD的接地连接;6-需要保护的设备;7-剩余电流保护器I△;8-SPD或放电间隙;F1-安装在电源进线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F2-保护SPD推荐的熔丝、断路器或剩余电流保护;RA-本装置的接地电阻;RB-供电系统的接地电阻;L1、L2、L3-相线1、2、3

C.5 等电位连接图示


C.5.1 等电位连接的安装施工应符合图C.5.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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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C.5.1 总等电位连接示意

1-总给水管;2-水表;3-总煤气管;4-煤气表;5-防雷装置;6-绝缘段(煤气公司定);7-放电间歇(煤气公司定);8-其他需要连接的部件;9-MEB端子板(接地母排);10-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11-防雷接地;12-总下水管;13-配电系统PE线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GB 18802.1
《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1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802.21
《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 21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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