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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hall system engineering of videoconference
GB 50635—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35—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8、3.4.3(6、7、8)、3.4.4(5、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年十一月三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必要的现场检测验证,并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5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会议电视会场系统的工程设计、会议电视会场系统的性能指标、会议电视会场环境。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邮政编码:100015,E-mail:zhanglibin@ritvea.com.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奥特维科技开发总公司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声学研究所
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榕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天誉创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大学声像与灯光技术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张利滨 王炳南 范宝元 刘 芳 顾克明 薛长立 李敬霞 孟子厚 钟厚琼 徐永生
吴 昕 甄和平 孙 伟 宋小威 杜宝强 彭妙颜 邓涣林
主要审查人:沈 孙玉文 陈建利 黄与群 施克孝 周锡韬 耿军生
1 总 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会议电视会场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1.0.3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应保证系统安全、稳定、环保,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操作简便、节约资源、利于发展。
1.0.4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利用远程多媒体传输技术,将多个会场系统的声音、图像、数据信息通过编解码器和传输网络实时传输,实现交互可控的电视电话会议的系统。
2.0.2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 hall system of videoconference
能对本会场进行声音拾取、扩声和图像摄取、显示,并能实时向远端会场发送本会场信息,以及播放和显示远端会场传送的声音、图像、数据等多媒体信息的系统。
2.0.3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扩声系统在会场内各测量点产生的最大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的平均值。
2.0.4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扩声系统在稳定工作状态下,会场内各测量点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设备输入端的电平的幅频响应。
2.0.5 最大可用增益 maximum available gain
会场扩声系统在声反馈临界状态时的增益减去6dB的值。
2.0.6 传声增益 transmission gain
扩声系统在最大可用增益状态时,会场内各测量点稳态声压级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稳态声压级的差值。
2.0.7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distribution
会场内各测量点的稳态声压级的最大差值。
2.0.8 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 for public address(STIPA)
指语言传输指数法在某些条件下的一种简化形式,表示与可懂度有关的语言传输质量,适用于评价会场扩声系统的语言传输质量的客观评价法。
2.0.9 总噪声级 total noise level
扩声系统在最大可用增益工作状态下,无有用声信号输入时,会场内各测量点测得的各频带的噪声声压级的平均值,以NR曲线评价。
2.0.10 前投影 front screen projection
图像被投影在光反射屏的观众一侧的投影方式。
2.0.11 背投影 rear screen projection
图像投影通过透射屏到达观众一侧的投影方式。
2.0.12 等离子显示器(屏) plasma display panel(PDP)
利用气体放电产生的等离子体引发紫外线,来激发红、绿、蓝荧光粉,发生红、绿、蓝三种基色光,在其玻璃平板上形成彩色图像的显示器(屏)。
2.0.13 液晶显示屏 liquid crystal display(LCD)
外加电压使液晶分子取向改变,以调制透过液晶的光强度,产生灰度或彩色图像的显示器。
2.0.14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cathode ray tube display(CRT)
由电子束器件构成,从电子枪发射电子束轰击涂有荧光粉的玻璃面(荧光屏)实现电子与色彩转换,重现图像的显示器。
2.0.15 显示屏亮度 luminance
在显示屏法线方向观测的任一表面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
2.0.16 亮度均匀性 uniformity of luminance
显示屏各区域相互之间亮度一致性的程度。
2.0.17 图像对比度 picture contrast ratio
同一图像画面中亮区与暗区平均亮度(或平均照度)的比。
2.0.18 图像清晰度 picture definition
人眼能察觉到的图像细节清晰程度,用电视线表示。
2.0.19 色域覆盖率 colour domain coverage ratio
在CIE1976均匀色度空间(u',υ'),显示设备显示的色域面积(即三基色R、G、B三角形的面积)占均匀色度空间(u',υ')全部可见光谱(从380nm至780nm)所对应面积(O.1952)的百分比。
2.0.20 水平视角 horizontal viewing angle
当显示屏水平方向的亮度为其水平方向法线处亮度的一半时,该观察方向与其法线的夹角为水平左视角或水平右视角,水平左视角和水平右视角夹角之和表示水平视角。
2.0.21 垂直视角 vertical viewing angle
当显示屏垂直方向的亮度为其垂直方向法线处亮度的一半时,该观察方向与其法线的夹角,为垂直上视角或垂直下视角,垂直上视角和垂直下视角夹角之和表示垂直视角。
2.0.22 三基色荧光灯 three—band fluorescent lamp
由红、绿、蓝谱带区域发光的三种稀土荧光粉制成的荧光灯。
2.0.23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除以该面元面积之商。
2.0.24 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热辐射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完全相同时,完全辐射体(黑体)的温度。
2.0.25 显色性 colour rendering
照明光源对物体色表的影响,该影响是由于观察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它与参比光源下的色表相比较而产生的。
2.0.26 显色指数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具有合理允差的色适应状态下,被测光源照明物体的心理物理色与参比光源照明同一色样的心理物理色符合程度的度量。
2.0.27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28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同等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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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的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的工程设计应满足与远端会场的交互功能。
3.1.2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应包括音频系统、视频系统和灯光系统。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频系统应保证会场有足够大的声压级,声音应清晰、声场应均匀。
2 视频系统应保证会场图像清晰。
3 灯光系统应保证会场照度、色温。
3.1.3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从工程设计开始,应与建筑结构设计、建筑声学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和其他有关工程设计专业密切配合。
3.1.4 会议电视会场音频系统中,模拟信号传输的电气互连优选配接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系统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 14197的有关规定。系统设备之间宜采用平衡传输方式。
3.1.5 会议电视会场视频系统中,模拟信号传输的电气互连优选配接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听、视频和电视系统中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 15859的有关规定。
3.1.6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所采用设备的性能指标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单机指标应优于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
3.1.7 会议电视会场灯光系统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1.8 会议电视会场的各种吊装设备和吊装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3.1.9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应提供完整的图纸及说明文件,并应包括系统配置清单、原理框图、设备布置图和管线图等。
3.2 音频系统
3.2.2 传声器及音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会议用指向性传声器,传声器数量宜以会议主持人和发言者的人数确定,并应有备份。
2 传声器的指向性、频率响应、等效噪声级和过载声压级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传声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14198的有关规定。
3 传声器应采用平衡输出方式,并应使用音频屏蔽电缆连接。
4 宜配置录音机、激光唱机等音源设备。
3.2.3 扬声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系统应根据会场的体形结构、容积、装饰装修进行语言清晰度和声场分布设计,确定扬声器系统的数量、参数、方位。
2 扬声器系统可设置主扬声器和辅助扬声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
3 主扬声器应设置在会场主席台或主屏幕显示器附近,并应满足系统声像一致要求。
4 辅助扬声器宜设置在会场顶棚或侧墙上,并在其传输通路中宜配备电子延时设备。
5 当会场设置主席台时,宜设置主席台返听扬声器系统。
6 扬声器采用流动方式时,支架应稳重结实。
7 扬声器系统宜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3.2.4 调音台、周边音频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音台应根据功能要求配置带分组输出的设备,输入、输出通道应有备用端口。
2 调音台周边应按需要配置分配器、均衡器、反馈抑制器、延时器等设备。
3 周边音频设备可采用数字音频处理设备,数模接口宜匹配。
4 根据功能要求,应配置音频矩阵切换器,并应有备用端口。
5 音频矩阵切换器与视频矩阵切换器应具同步切换功能。
3.2.5 功率放大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率放大器应根据扬声器系统的数量、功率等因素配置。
2 功率放大器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驱动扬声器额定功率的1.50倍。
3 功率放大器输出阻抗及性能参数应与被驱动的扬声器相匹配。
4 功率放大器与扬声器之间连线的功率损耗应小于扬声器功率的10%。
3.2.6 监听、录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控制室内应配置有源监听音箱,并应与会场的声音变化量相一致。
2 在编解码器的输入端口,宜配置单独的音量电平表。主会场的总控室宜配置多路音量电平表。
3 系统宜配置录音设备。
3.2.7 编解码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解码器应具有回声抑制功能。当其不具备回声抑制功能时,应单独配置回声抑制器。
2 编解码器的音频端口为非平衡端口时,宜将非平衡转换至平衡。
3 编解码器与音频电路接口之间,应电平匹配。
4 应根据编解码器的音频端口类型,配置性能相匹配的传输电缆。
3.3 视频系统
3.3.2 摄像机及信号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应设置至少2台摄像机,并应分别用于摄取发言者图像和会场全景。摄像机宜选用清晰度高的产品。
2 摄像机应根据会场的大小和安装位置配置变焦镜头。
3 摄像机宜配置云台及摄像机控制设备。云台支承装置应牢固、平稳。
4 摄像机传输电缆在5.50MHz衰减大于3dB时,应配置电缆补偿器。
5 宜配置放像机、播放器、图文摄像机等视频信号源设备,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系统整体技术指标要求。
6 当会场需要显示计算机图像信号时,应设置计算机图像信号输入接口,接口数量、位置应根据系统功能确定。
3.3.3 屏幕显示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会场应设置至少2台屏幕显示器,并应分别用于显示本端会场和远端会场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2 屏幕显示器的设置应根据会场的形状、大小、高度等具体条件,使参会者处在屏幕显示器视角范围之内。屏幕显示器大小应按下式计算:
3 屏幕显示器与参会者之间应无遮挡,应使参会者能清晰地观看到屏幕内容。
4 在海拔高度小于或等于2200m时,可采用PDP、LCD、CRT、投影等显示器;当海拔高度大于2200m时,不得采用PDP显示器。
5 当采用前投影时,投影机应低噪声。
6 会场不宜采用有缝的视频拼接显示墙。
7 为主席台人员设置的显示器,应采用PDP、LCD、CRT,并宜落地安装,高度不应遮挡参会者的视线。
3.3.4 切换控制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摄像机为2台及以上时,宜配置同步切换设备,并应选择最佳画面同步播出。
2 当一路视频信号需要同时分送至几个接收点时,应配置视频分配器。
3 当几路视频信号需要选送至一个接收点时,应配置视频切换器。
4 当同时输入输出多路视频信号,并对视频信号进行切换选择时,应配置视频矩阵切换器,并应有备用端口。
5 视频切换控制设备的输入输出端口应与编解码器、屏幕显示器等接口相匹配。
6 当系统具有计算机图像信号传输功能时,应根据图像信号的分辨率配置性能相符的分配器、切换器或矩阵切换器。
7 传输电缆的距离应根据信号的传输方式和信号的分辨率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的有关规定。
8 当需要叠加会标、通知等图文要求时,应配置字幕机。
9 视频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应采用同一时钟、同步切换。
3.3.5 监视、录像编辑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摄像机、信号源、切换设备输出等端口处,宜配置监视器,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系统整体指标要求。
2 当监视多路图像信号时,宜采用大屏幕多画面显示设备。
3 系统宜配置录像机、刻录机等录像编辑设备,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系统整体指标要求,并应符合不间断录像的要求。
3.3.6 编解码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编解码器的视频端口类型,选配性能相匹配的传输电缆。
2 当在会议电视系统传输带宽以内设置网络管理系统时,其控制信号宜采用分级控制方式,并应由网络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3 当在会议电视系统传输带宽以外设置网络管理、数据传输等内容时,应根据功能需要单独设计。
3.4 灯光系统
3.4.2 会场灯光照明平均照度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 光源、灯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的显色指数Ra应大于或等于85。
2 光源的色温应为3200K、4000K或5600K,并应使所有光源的色温一致。
3 光源应采用发光效能高、寿命长的产品。
4 灯具应配置效率高的产品,亮度宜具有连续可调功能。
5 在主席台坐席区和会场第一排坐席区宜设置面光灯。
6 灯具的外壳应可靠接地。
7 灯具及其附件应采取防堕落措施。
8 当灯具需要使用悬吊装置时,其悬吊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9 灯具的电气、机械、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15的有关规定。
3.4.4 调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能实现分区控制,并宜将部分分区设置具有调光功能。
2 灯具应根据光源的不同配置相应的调光设备。
3 当调控设备较多时,宜设置单独灯光控制室或机房。
4 采用可控硅调光设备的电源时,应与会场音频、视频系统中的设备电源分开设置,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视、音频设备的措施。
5 调光设备的金属外亮应可靠接地。
6 灯光电缆必须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缆。
3.5 设备布置
1 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按下列公式确定(图3.5.1):
2 摄取发言者图像的主摄像机垂直摄像角宜小于或等于10°,水平左摄角或水平右摄角宜小于或等于45°。
3 摄取会场全景或局部场景的辅助摄像机宜根据会场的规模和布置设置。
4 摄像机的图像画面内不应有灯具、前投影等遮挡画面的物体,并应避免强光直射干扰。
5 摄像机可采用固定安装或流动安装方式。
6 当摄像机在墙面固定安装时,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小于或等于2.50m;当摄像机吊挂安装时,摄像机底部高度宜大于或等于2.20m。
3.5.2 PDP、LCD、CRT显示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5.2):
1 会场主显示器的墙装高度宜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2 参会者与会场主显示器屏幕垂直观看角宜小于或等于20°,与会场主显示器屏幕水平观看角应小于主屏幕显示器的水平视角参数。
3 主显示器的底边离地面高度宜大于或等于参会者坐姿平均身高和主席台高度之和。
4 会场辅助显示器宜根据会场的规模和布置设置;当显示器吊挂安装时,显示器底部距地面宜大于或等于2.20m。落地显示器宜配置垂直观看角可调节的活动支架,并应使其法线方向对准观看者。
5 显示器屏幕前应避免直射光、眩光的影响。
3.5.3 投影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投影机屏幕的布置宜符合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
2 投影机与屏幕的投射距离应根据屏幕尺寸、投影机和镜头参数确定。
3 当投影机吊挂安装时,机架底部距地面宜大于或等于2.20m。
3.5.4 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系统应按声场设计的位置、高度、角度布置。
2 扬声器系统的布置和传声器位置应避免产生反馈啸叫,并应使传声器指向性的正向主轴置于扬声器主轴辐射角之外。
3 固定墙面安装的扬声器与墙面、侧墙的距离宜大于200mm。当吊挂安装时,扬声器底部距地面宜大于或等于2.20m。
3.5.5 灯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席台面光灯的布置应投射座席处,投射夹角与主席台座席处的1.40m水平面的角度宜为45°~50°。
2 主席台背景墙的垂直照度宜为主席台垂直照度的40%~60%;会场墙面的垂直照度应小于会场垂直照度的50%。
3 前投影屏幕中心区的垂直照度应小于主席台垂直照度的20%。
3.5.6 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桌椅布置宜采用排桌式,并宜按主席台每人不小于1500mm×900mm、参会席每人不小于1500mm×700mm的使用空间布放。
2 在主席台、发言席、参会第一排座席附近应根据功能需要分别设置接线盒和电源插座。
3.5.7 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设备应安装在控制台、设备机柜内,控制台、设备机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机械结构》GB/T 19520的有关规定。
2 系统的操作宜通过控制台实现,其布放位置应符合系统的操作流程和使用功能要求。
3 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座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GB/T 7269的有关规定。
4 控制台正面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500mm,背面与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800mm。机柜背面与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800mm。控制室内主要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500mm,次要走道宽度不应小于800mm。
5 监视器屏幕应背向自然光布置。
6 在地震区域内,设备安装应进行抗震加固,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的有关规定。
3.6 电缆敷设
3.6.2 传输电缆与具有强电磁场的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当采用金属线槽或管道敷设时,线槽或管道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并在两端应有良好的接地。
3.6.3 传输电缆与电力电缆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6.3的规定。
3.6.4 传输电缆管线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6.4的规定。
3.6.5 管线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3.6.6 管道内穿放电缆的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线槽布放电缆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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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的性能指标
4.1 音频系统的性能指标
4.1.2 音频系统电性能主要指标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2 视频系统的性能指标
注:1 测量时环境照度应小于100 lx。
2 显示屏亮度在测量时采用“有用平均亮度”,即用平场信号得到的最大亮度值。
3 图像清晰度指从摄像机经一次编解码通路至屏幕显示器所经过的全部视频设备的运行指标。
4.2.2 视频系统电性能主要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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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电视会场环境
5.1 房屋建筑平面布置
1 会场面积应根据容纳参会的总人数确定,可按每人平均2.20㎡计算,其体形宜为长方体,应避免在座席区存在结构立柱。
2 控制室面积不宜小于30㎡,当会场功能较多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面积,也可另设调光控制室。
3 当系统需要设置单独机房时,机房面积不宜小于20㎡。
5.1.2 建筑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应与会场相邻,控制室与会场之间的隔墙可设置单向透明玻璃观察窗。观察窗高度宜为800mm,宽度宜为1200mm,观察窗底边距地面宜为900mm。
2 在会场附近宜设置参会人员休息、饮水场所和卫生间等公共用房,并宜设置室外停车场地。
3 会场的位置应远离噪声源。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
4 较大型的会场应相应增加会场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 建筑和装修
注:垂直工作面距地面高度应为1.20m;水平工作面距地面高度应为0.75m。
5.2.2 装修总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装修总体设计应满足获取最佳图像效果的要求,宜庄重、简洁、朴素、大方。
2 墙面装饰应统一色调,宜浅中色为主、双色搭配。不应采用黑色或白色作为背景色,避免对人物摄像产生光吸收或光反射等不良效应。
3 桌椅、地毯的颜色宜与墙面颜色相协调,且涂漆表面应采用亚光处理。
5.3 建筑声学
1 建筑声学设计应满足语言清晰和声场均匀的要求,并应避免出现声聚焦、共振、回声、多重回声和颤动回声等缺陷。
2 会场的混响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中对多用途厅堂的有关规定。
3 会场墙面、吊顶应进行声学设计,并应选用阻燃型吸声材料,同时应满足混响时间要求。
4 会场窗户应采用具有吸声效果的隔光窗帘,窗帘材料应选用阻燃型。
5 控制室内应做吸声处理,中频混响时间宜小于0.50s。
5.3.2 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控制室的噪声控制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会场背景噪声级的大小应按噪声评价曲线表示。当音频系统按一级标准设计时,背景噪声级应小于NR30;当音频系统按二级标准设计时,背景噪声级应小于NR35。
3 会场门、窗的结构应结实、不易变形,并应具有密封措施。
4 空调设备及通风机应采取控制噪声措施。
5 会场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低噪声产品。
5.4 电源和接地
5.4.2 音频、视频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供电容量应满足系统全部开通时的容量。
5.4.3 在控制室、机房应配置专用配电箱,并应在周围墙上均匀安装220V三芯电源插座。
5.4.4 交流电源的杂音干扰电压不应大于100mV。
5.4.5 保护地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地线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中的地线,与交流电源的零线应严格分开。
2 保护地线的接地电阻值,当设置单独接地体时,不应大于4Ω;当采用联合接地体时,不应大于1Ω。
3 保护地线的杂音干扰电压不应大于25mV。
5.4.6 接地系统应采用单点接地的方式。控制台、机柜等均应分别采用铜质导线一点接至接地体。
本规范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15
《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GB/T 7269
《声系统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 14197
《传声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14198
《视听、视频和电视系统中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 15859
《电子设备机械结构》GB/T 19520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