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595-2013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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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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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595-2013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简介:

"SL 595-2013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是中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全称为《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该规程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堤防工程(包括河堤、海堤、水库堤防等)的养护和修理工作。它是堤防工程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内容涵盖了堤防工程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损坏修复、应急抢修、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堤防工程的养护周期、养护内容、修理要求、施工方法、验收标准等,强调了堤防工程的生命周期管理,旨在保证堤防工程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防止或减少工程灾害的发生。

条文说明部分是对规程中具体条款的详细解释和说明,有助于理解和执行规程。它包括了技术原理、实施要点、注意事项等内容,对于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来说,是理解和执行规程的重要参考。

总的来说,SL 595-2013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是堤防工程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堤防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具有指导意义。

SL 595-2013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部分内容预览:

5.3跨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

5.3.1跨堤建筑物的支墩建在堤身背水坡的,应加强支墩与堤 坡接合部的养护工作。 5.3.2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的养护工作除应按正常堤防

5.3.1跨堤建筑物的支墩建在堤身背水坡的JGT231-2018 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pdf,应加强支墩与

5.3.1跨堤建筑物的支墩建在堤身背水坡的,应加强支墩与堤 坡接合部的养护工作。 5.3.2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的养护工作除应按正常堤防 养护要求进行外,在雨季应增加养护次数。对土质堤防的上下堤 道路及其排水设施,在降雨期间应坚持巡查,及时处理发生的 问题。

5.3.3码头、港口的上下堤道路和排水设施与堤防的接合部应 由码头、港口管理单位按照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的规定进行 养护。

5.3.4跨堤建筑物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若不能满足堤防交通 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 处理。

5.3.5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布置在堤身背水坡的

敦与堤防接合部发现有沉降、裂缝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对其 修理;发现渗水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合理的渗流控制措施

6.1.1应按原有标准及时修复堤岸防护工程表面的缺陷、洼坑、 饲穴、雨淋沟及局部砌石松动变形或脱落等,所用材料应符合原 设计要求并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6.1.2堤岸防护工程养护应做到封顶严密、整齐美观,土石接 合部无脱缝等现象

6.2.1坡式护岸护坡的养护应符合3.4节的规定。 6.2.2坡式护岸护脚的养护应符合6.6节的规定。

6.2.1坡式护岸护坡的养护应符合3.4节的规定。

6.3.1坝式护岸养护应做到坝面平整、土石结合紧密、项顶排 水畅通,无积水洼坑、陷坑脱缝、雨淋沟、洞穴、杂草、散乱块 石等。 6.3.2暴雨时,应冒雨巡查,疏通排水出路。发现较大雨淋沟 应先将进水口周围用土修筑土,拦截水流不使之继续进水,雨 后再进行处理。

6.3.1坝式护岸养护应做到坝面平整、土石结合紧密、坝顶排 水畅通,无积水洼坑、陷坑脱缝、雨淋沟、洞穴、杂草、散乱块 石等。

.3.2恭雨时,应管雨巡查,疏通排水出路。友现牧大雨淋沟, 应先将进水口周围用土修筑土,拦截水流不使之继续进水,雨 后再进行处理。

6.3.4应经常修整坝面,清除土心上的荆棘杂草及其他杂物, 保持坝面完整美观。

6.3.4应经常修整坝面,清除土心上的荆棘杂草及其他杂

6.3.5坝式护岸的散抛块石、砌石和混凝土护坡养护应符合 3.4节的规定。

6.3.5坝式护岸的散抛块石、砌石和混凝土护坡养护应符合

6.3.6土质坡面宜植草防护,草皮养护应符合10.3节

6.3.7坝式护岸护脚的养护应符合6.6节的规定

6.3.7坝式护岸护脚的养护应符合6.6节的规定

6.4.1应清除护岸表面的草、树和杂物,保持护岸整洁。 6.4.2变形缝内流失的填料应及时填补,填补前应将缝内杂物 清洗干净。

6.4.5墙式护岸护脚的养护应符合6.6节的规定。

6.5其他型式护岸养护

6.5.1桩式护岸、码槎坝等其他型式护岸应根据其材料性质, 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

6.5.2防浪林带、防浪林台、草皮护坡等的养护应符合

6.5.2防浪林带、防浪林台、草皮护坡等的养护应符合10.2 节、10. 3 节的规定。

6.6.1护脚石应排砌紧密,护脚平台应保持平整及坡度平顺, 无明显凸凹现象。 6.6.2应抛石补填护脚石表面的凹人部位。汛前、汛后应排整 护脚石。

6.6.2应抛石补填护脚石表面的凹人部位。汛前、汛后应排整 护脚石。 6.6.3石笼、柴枕、沉排、土工织物枕、模袋混凝土块体、混 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块体、空心四面体、混合型式等其他型式的护 脚,应根据其材料性质,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

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块体、空心四面体、混合型式等其他型式的护 脚,应根据其材料性质,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

6.7.1应及时清除排水沟(管)内的淤泥、杂物及冰塞;对排水 沟(管)局部松动、裂缝和损坏,应及时处理,使其保持完好无损。 6.7.2排水孔排水不畅,应及时进行疏通。每年汛前、汛后应 各普遍清理一次。清理时,不应损坏其反滤设施。

7.1.1坡式、坝式、墙式和其他防护型式护岸的缺陷和损坏 应按设计要求及时修复。 7.1.2堤岸防护工程修理施工应符合SL260的有关规定

7.1.2堤岸防护工程修理施工应符合SL260的有关规定

7.1.2堤岸防护工程修理施工应符合SL260的有关规定

7.2.1坡式护岸护坡的修理应符合4.4节的规定。 7.2.2坡式护岸护脚的修理应符合7.6节的规定

应符合4.4节的规定。

1表面干缩、冰冻裂缝以及缝深小于1.0m的龟纹裂缝, 宜采用灌堵缝口的方法,并符合4.7.5条的规定。 2缝深不大于3.0m的沉陷裂缝,待裂缝发展稳定后,宜 采用开挖回填的方法,并符合4.7.3条的规定。 3非滑动性质的深层裂缝,宜采用充填灌浆或上部开挖回 填与下部灌浆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采用充填灌浆处理裂缝,宜符 合附录C的规定,采用开挖回填方法处理裂缝,宜符合4.7.3 条的规定。

7.3.4土心滑坡,应根据滑坡产生的原因和具体情况,采用开

1开挖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除滑坡体上部已松动的土体,应按设计边坡线分层 回填夯实。滑坡体方量很大,不能全部挖除时,可将 滑弧上部能利用的松动土体移做下部回填土方,由下 至上分层回填。 2)开挖时,对未滑动的坡面,应按边坡稳定要求放足开 挖线;回填时,应使新旧土结合严密。 3)恢复土心边坡的排水设施。 2改修缓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缓边坡的坡度应经土心边坡稳定分析确定。 2)将滑动土体上部削坡,按放缓的土心边坡加大断面 做到新旧土体结合,分层回填夯实。 3)回填后,应恢复坡面排水设施及防护设施。 5坝式护岸护脚的修理应符合7.6节的规定

2改修缓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坝式护岸护脚的修理应符合7.6节的规定

7. 4 墙式护岸修理

7.4.1混凝土墙式护岸表面脱壳、剥落和人为损坏,可根据情 况,分别采取砂浆抹补、喷浆或混凝土修补等措施,并严格控制 修补质量。

况,分别采取砂浆抹补、喷浆或混凝土修补等措施,并严格控制 修补质量。 7.4.2混凝土墙式护岸裂缝处理应符合4.5.2条的规定。 7.4.3混凝土墙式护岸受到剥蚀损坏,应查明属于冻融剥蚀或 钢筋锈蚀引起的混凝土剥蚀,按SL.230的有关规定修补及处理 7.4.4浆砌石墙式护岸修理,应符合4.5.1条、4.5.3条 4.5.4条的规定。

7.4.2混凝土墙式护岸裂缝处理应符合4.5.2条的规定

7.4.5墙式护岸护脚的修理应符合7.6节的规定。

7.5其他型式护岸修理

7.5.1桩式护岸、槎坝等其他型式护岸应根据其材料性质, 按有关规定进行修理。

7.5.1桩式护岸、码槎坝等其他型式护岸应根据其材料

节、10.3节的规定。

7.6.1水面以上,护脚平台或护脚坡面发生凹陷时,应抛行 整到原设计断面。排整应做到大石在外,小石在里,层层错压, 排挤密实

失时,应抛散石或石笼加固,有航运条件可采用船只抛投。完成 商应检查抛石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7.6.3散抛石护坡的护脚修理,可直接从坝顶运石抛卸于护坡

或置放于护坡的滑槽上,滑至护脚平台上《给水排水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应用技术规程》CECS132:2002.pdf,然后进行人工排整, 损坏的护坡于抛石结束后整平;砌石护坡的护脚修理,应防止石 料砸坏护坡

7.6.4护脚坡度于设计坡度,应按原设计要求用块石或石笼 补抛至原设计坡度。

7.6.4护脚坡度于设计坡度,应按原设计要求用块石或

7.6.5海堤的堤岸防护工程,其桩式护脚、混凝士或钢筋混凝 土块体护脚和沉并护脚受到风暴潮冲刷破坏,应按原设计要求 补设。

7.7.1排水沟(管)堵塞或破坏,应挖除破坏或堵塞的部分, 按原设计进行修复。 7.7.2排水沟(管)的基础被冲刷破坏,应先修复基础,再按 原设计要求修复排水沟(管)。 7.7.3排水沟(管)修理时,应根据排水沟(管)的结构类型, 分别用相应的材料施工。

8.1.1当发生危及河道、湖泊堤防工程安全的各种险情时甬DX/JS 009-2021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应用技术实施细则.pdf,应 立即抢修。海堤工程在风暴潮期简出现险情,应特别注意抢修人 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待风暴潮停止后进行紧急抢修。 8.1.2险情发生后,应准确判断险情类别、性质,按“抢早抢 小,就地取材”的原则确定抢修方法、制定抢修方案、及时组织 抢修,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8.1.3抢修应做到指挥统一、组织严密、因地制宜、快速有效 确保安全。抢修结束应留专人观察,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及时 处理。 8.1.4堤防工程抢修宜按原工程设计要求进行。不能按原工程 设计要求抢修的,应采取临时性抢护措施。汛期采用的各种临时

设计要求抢修的,应采取临时性抢护措施。汛期采用的各种临时 性应急措施,凡不符合原工程设计要求的,汛后应予清理、拆 除,重新修理,达到设计要求,否则应予论证

8.2.1渗水险情应按“临水截渗,背水导渗”的原则抢修,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时,宜减少对渗水范围的扰动,避免人为扩大险情。 2在渗水堤段背水坡脚附近有深潭、池塘的,抢护时宜在 背水坡脚处抛填块石或土袋固基。 8.2.2水浅流缓、风浪不大、取土较易的堤段,宜在临水侧采 用黏土截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先清除临水边坡上的杂草、树木等杂物 2抛土段超过渗水段两端5m,并高出洪水位约1m。 8.2.3水深较浅而缺少黏性土料的堤段,可采用土工膜截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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