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01-2015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清晰无水印,替代SL 201-97,附条文说明)

SL 201-2015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清晰无水印,替代SL 201-97,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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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L 201-2015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7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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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201-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L 201-2015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清晰无水印,替代SL 201-97,附条文说明)简介:

《SL 201-2015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是中国水利水电行业的一份重要技术标准,它替代了之前的标准SL 201-97。这份规范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和管理,包括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管理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SL 201-2015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详细规定了规划的编制程序、规划内容、技术方法、数据要求、评估标准等,旨在提高江河流域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该规范的附条文说明部分,是对规范中各项条款的详细解读和解释,帮助规划者理解和执行规范,确保规划的实施符合法规要求。它包括了对各项技术指标、流程步骤、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等的说明,是规范执行的重要参考。

总的来说,SL 201-2015是江河流域规划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对于流域的科学管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SL 201-2015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清晰无水印,替代SL 201-97,附条文说明)部分内容预览:

4严寒地区应考虑冰冻、河流封冻对人库径流的影响。 11.0.5规划水电站的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应根据电力 系统用电发展要求、水电站枢纽任务要求与重要性、下游防洪与 综合利用水资源要求,经综合分析后初步拟定。拟定时应充分考 虑水库淹没与移民问题,综合分析地形地质条件、水库防淤、经 济指标以及上下游梯级衔接等因素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重要 水电站枢纽,应拟定若于比较方案,进行经济分析和综合论证。 11.0.6规划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可根据水库调节性能、供电区 动力资源储量与结构、电力系统负荷特性与电源组成,以及单独 和联合运用时水能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合理的装机利用 小时数或装机容量与保证出力的倍比数初步拟定。 对规划近期建设的大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应初步分析确定供 电范围,在初步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经济 比较和综合分析拟定。 选择梯级水电站装机容量时,应注意引用流量的合理协调。 11.0.7水库调节性能较好的大型水电站,应考虑水资源统一调 度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初步拟定水库调度运用原则。发电调 度应服从防洪和水资源调度。 多沙河流上拟近期兴建的大型水电站,若泥沙影响严重,应 根据蓄清排浑的原则,初步拟定防止、减少泥沙淤积的水库调度 运用方式。 11.0.8水力发电规划,应分析研究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方 式,明确山区、丘与平原区的小水电发展方向,并根据流域特 点,考虑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要求,提出发展小 水电的原则意见和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政策建议。 11.0.9严寒地区应考虑冰冻对水工建筑物和水电站运行的影 响,以及对库尾河段、下游河道防洪防凌的影响,拟定防止冻害

11.0.8水力发电规划,应分析研究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方 式,明确山区、丘陵与平原区的小水电发展方向,并根据流域特 点,考虑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要求,提出发展小 水电的原则意见和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政策建议。 11.0.9严寒地区应考虑冰冻对水工建筑物和水电站运行的影 问,以及对库尾河段、下游河道防洪防凌的影响,拟定防止冻害 的对策措施。

12.0.1航运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河流和航运潜力和现状的基础 上,预测不同水平年的客货运量,提出航运发展自标,论证确定 通航标准,拟定航运规划方案,并阐明航运效益。 12.0.2应通过调查、分析河流的水文、泥沙和河势特点DB34/T 3887-2021 7×24小时政务服务大厅建设与运行规范.pdf,航 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运输量、船舶和营运组织等现状与历史 情况,全面评价河流航运潜力和现状情况,提出存在的航运问题 与改善航运条件的方向

12.0.1航运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河流和航运潜力和现状的基础 上,预测不同水平年的客货运量,提出航运发展自标,论证确定 通航标准,拟定航运规划方案,并阐明航运效益。 12.0.2应通过调查、分析河流的水文、泥沙和河势特点,航 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运输量、船舶和营运组织等现状与历史 情况,全面评价河流航运潜力和现状情况,提出存在的航运问题 与改善航运条件的方向。 12.0.3航运运输量应按近期和远期两个规划水平年,在相关综 合运输规划的基础上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预测,经 综合分析论证拟定。确定航运发展目标和开发任务,要综合考虑 经济社会发展对航运的要求,并与其他相关水利综合利用规划 衔接。 12.0.4主要河道除已按国家规定程序定级的航道外,其航道等 级、通航标准应根据预测的客货运输量和河流(河段)通航条 件,经技术经济论证拟定。通航标准应做到干支流、上下游相 协调。 12.0.5航运规划方案包括通航规模以及河道渠化、整治、疏浚 等措施,应根据流域治理开发要求和治理开发后的河流(河段) 通航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航运规划方案应妥善协调航运与 水资源综合利用、其他运输方式、工农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 关系。 在河道上安排航道渠化或航道整治工程,应结合考虑防洪、 排涝、发电、灌溉、供水以及生态保护等要求。 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非航运为主的闻、坝工程,应同时设置必 要的过船通航设施。在多沙河流上还应分析工程修建后引起的泥 沙冲淤变化对航运的影响,研究提出防治河道淤堵措施。

合运输规划的基础上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预测,经 综合分析论证拟定。确定航运发展自标和开发任务,要综合考虑 经济社会发展对航运的要求,并与其他相关水利综合利用规划 衔接。

级、通航标准应根据预测的客货运输量和河流(河段)通航条 件,经技术经济论证拟定。通航标准应做到干支流、上下游相 协调。

等措施,应根据流域治理开发要求和治理开发后的河流(河段) 通航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航运规划方案应妥善协调航运与 水资源综合利用、其他运输方式、工农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 关系。 在河道上安排航道渠化或航道整治工程,应结合考虑防洪, 排涝、发电、灌溉、供水以及生态保护等要求。 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非航运为主的闻、坝工程,应同时设置必 要的过船通航设施。在多沙河流上还应分析工程修建后引起的泥 沙冲淤变化对航运的影响,研究提出防治河道淤堵措施。

通航河流上已建的闸、坝工程,如无过船通航设施,应研究 论证复航措施。 12.0.6航运用水应与其他综合利用用水统筹考虑,区别情况, 合理确定。 渠化河流(河段)的航运用水,应考虑闸、坝工程过船设施 用水及其上下游航道用水要求。闸、坝工程过船通航设施用水, 应根据通航设施型式、规模和运行方式计算确定。 通航河流(河段)或人工运河的航运用水,应统筹考虑来水 情况以及生态环境、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用水要求,按照航运 在综合利用中的地位,经供需平衡分析,合理分配确定。 12.0.7航运工程实施,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航运的要求和工 程建设条件分期安排。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近、远期不同的通航 标准和通航规模。 通航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当近、远期航运运输量相差悬 殊时,应研究分期建设过船设施方案。 在拟开辟成航道的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应论证研究预留 过船设施的方案

13地表水资源保护规划

13. 1 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

13.1.1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应符合GB/T50594的规定。 13.1.2规划范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河流(河 段)、湖泊等水域,应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并结合现状调查,提出 水功能区补充划分方案。补充划分应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 水功能区划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 区划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等成果基础上进行。 13.1.3规划范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因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水 功能区管理工作存在矛盾等确实需要调整水功能区的水域,应依 照相关规划提出水功能区调整方案。水功能区调整时应符合下列 基本要求: 1新增或调整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等的水 域,应划为保护区。 2划分为缓冲区的省际行政区边界水域,当其规划水平年 水质不能满足水质管理目标要求时,应调整缓冲区长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水域,发展需求确实较大的 可调整为开发利用区,在进行二级区划分时应充分考虑区内各水 质目标的衔接。 4应根据保护区、缓冲区或开发利用区的调整,相应调整 保留区范围

13.2水域纳污能力计算与

3.2.1应在河流水文情势分析和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现状调查与 价的基础上,计算纳污能力并制定污染物人河量控制方案。

13.2.2应以水功能区为单元,结合行政区范围,分河流及行 区进行水域纳污能力的计算、核定。计算的污染物项目应包括化 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湖泊和水库的纳污能力计算还应 包括总磷和总氮;对存在其他特殊污染的水域,宜补充分析计算 该类污染物的纳污能力。计算方法和要求应符合GB/T25173的 规定。

的污染物入河量。污染物河量控制方案应依据水域纳污能力 地表水资源保护规划目标,结合现状水平年污染物入河量制定

计。对于跨行政区的水功能区,其污染物人河控制量应根据污 分布及排放状况进行分配。

13.2.5应根据水功能区污染物人河控制量,拟定各规划水平

13.2.5应根据水功能区污染物人河控制量,拟定各规划水平年 污染物入河量的分阶段控制方案

13. 3 入河排污口调整与整治

13.3.1人河排污口调整与整治应在人河排污口现状调查与评价 的基础上进行,应符合水功能区管理及污染物入河控制要求,并 与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 及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入河排污口现状评价可 参考等标污染负荷及等标污染负荷比的污染源负荷评价方法。

与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 及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入河排污口现状评价可 参考等标污染负荷及等标污染负荷比的污染源负荷评价方法。 13.3.2应根据河段水功能区要求,按行政区域、水资源分区提 出人河排污口布局的总体安排和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原则、限制 条件等。

13.3.2应根据河段水功能区要求,按行政区域、水资源分区 出人河排污口布局的总体安排和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原则、限制 条件等。

13.3.3应根据入河湖排污口布局方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水功能区水质达

状况、现状人河排污口设置及人河排污量状况等,确定需进行入 河排污口调整和整治的水域和需整治的人河排污口,并应确定搬 迁、归并、人管网集中处理、调整入河方式,以及人河排污口计 量监控设施建设和生态治理与管理等措施方案。

13.4水源涵养及水源地保护

13.4.1应重点针对江河源头和以水源涵养为主要功能的保护 区,提出涵养保护及水土流失防治等水源涵养要求及措施。 13.4.2对尚未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地,应根据其安全 现状评价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明确保护区及准保护 区范围GB 50308-200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提出饮用水安全保障要求和相应管理措施;应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内采取隔离防护、污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工程 措施。

13.6水资源保护监测

13.6.1水资源保护监测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饮用水 源地安全监测和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等。 13.6.2水资源保护监测应与已有的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和建 设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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