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色工厂设计导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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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工厂设计导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月).pdf简介:

重庆市绿色工厂设计导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9.2.1低温热水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 9.2.2高温高压蒸汽宜采用梯级综合利用方式,不宜直接减压减温供热。 9.2.3热水供暖系统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5℃。有条件时应提高供 水温度,加大供回水温差。 9.2.4选择散热器时,应采用外表面刷非金属性涂料的散热器。散热器应明装 对于需要分室自动控制室温的散热器供暖系统,散热器前应安装恒温控制阀

9.3.1工业建筑进行通风设计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 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局部机械通风或全面通风。 9.3.2厂房采用自然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除工业厂房余热、余湿的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

1消除工业厂房余热、余湿的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

2厂房内放散的有害气体比空气轻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3无组织排放将造成室外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时,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4周围空气被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产厂房,不宜采用自然通 风; 5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9.3.3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分别消除有害物质、 余热和余湿所需风量的最大值确定。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 类)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 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 9.3.4厂房内放散热、蒸汽、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当设置局部排风装置仍不能保证室内工作环境满足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 系统。 9.3.5局部排风罩应靠近污染源设置,其形状和尺寸应满足控制污染物散发的要 求。 9.3.6排风应经过净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可排风 至室内。 9.3.7满足工艺要求时,宜选用高效低阻的除尘器及净化设备。 9.3.8采用干式除尘器收集的物料粉尘应返回生产工艺系统回收或二次开发利 用,当确定无利用价值时应按国家有关固废贮存、处置或填埋标准进行处理,粉 尘应采用密封方式储存,储运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9.3.9通风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 非除尘系统不宜超过15%,除尘系统不宜超过10%。 9.3.10电机功率大于300kW的大型离心式通风机,宜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9.3.11不同时工作的除尘点宜分别设置管道系统,如受条件限制合用时,宜设 置与工艺设备连锁的启闭阀,控制系统风量,且系统最小风量应满足规范要求。

2厂房内放散的有害气体比空气轻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3无组织排放将造成室外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时,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4周围空气被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产厂房,不宜采用自然通 风; 5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9.3.3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分别消除有害物质、 余热和余湿所需风量的最大值确定。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 类)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DB43/T 997-2015标准下载,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 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 9.3.4厂房内放散热、蒸汽、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当设置局部排风装置仍不能保证室内工作环境满足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 系统。

9.3.5局部排风罩应靠近污染源设置,其形状和尺寸应满足控制污染物散发的要 求。 9.3.6排风应经过净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可排风 至室内。

9.3.7满足工艺要求时,宜选用高效低阻的除尘器及净化设备。 9.3.8采用干式除尘器收集的物料粉尘应返回生产工艺系统回收或二次开发利 用,当确定无利用价值时应按国家有关固废贮存、处置或填埋标准进行处理,粉 尘应采用密封方式储存,储运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9.3.9通风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 非除尘系统不宜超过15%,除尘系统不宜超过10%。 9.3.10电机功率大于300kW的大型离心式通风机,宜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9.3.11不同时工作的除尘点宜分别设置管道系统,如受条件限制合用时,宜设 置与工艺设备连锁的启闭阀,控制系统风量,且系统最小风量应满足规范要求。

空气调节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较大值: 工作场所的人均新风量应大于或等于30m/h

空气调节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较大值: 工作场所的人均新风量应大于或等于30m/h

工作场所的人均新风量应大于或等于30m/h:

1显热负荷大,但散湿量较小或无散湿量,且全年需要以降温为主的高温车 间; 2要求湿度较高或湿度无严格限制的生产车间。 9.4.12中、大型空调系统的空气处理方式不宜采用冷热抵消的处理过程。 9.4.13空气过滤器应根据工艺需求选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 GB/T14295的规定,其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且应具备更换条件

9.5.1冷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冷热负荷,以及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 源结构、能源政策、环保政策等情况,结合冷热源站房的安全性、可靠性、技术 性、运行管理等要求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制定供冷、供暖的整体规划。 1有余热的工厂建筑,空调热源的一次能源优先选用工业余热;经济技术 允许时,制冷应选用工业余热驱动的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 2无工业余热但有区域供暖的工厂建筑,供暖优先选用区域供暖;制冷采 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 3冬季或过渡季节有供冷需求的工厂建筑,经济技术充许时,直接利用空 调冷却塔提供冷源; 4天然气供应充足地区的工厂建筑,经济技术充许时,优先采用分布式冷 热电联供或燃气空调技术供冷、供暖; 5具有热、电、天然气等多种能源的工厂建筑,经济技术允许时,优先采 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暖技术; 6具有地热可利用的工厂建筑,经济技术充许时,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供冷、供暖。当能满足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原取水层时,可选择地下水地源热泵系 统,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并符合当地资源及生态管理政策; 7有能源价格差的区域,经济技术允许时,可采用蓄冷(热)系统供冷、 供暖。

1采用燃油、燃煤设备受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生产余热或无区域热 源及气源时; 2有峰谷电价的区域GBT 50115-2019标准下载,仅在夜间利用低谷电价时段蓄热时:

3远离集中供热的分散独立建筑,无其他可利用的热源,且无法利用热泵 供热时; 4不充许采用热水或蒸汽直接供暖,且不能间接供暖的重要配电用房: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发电,且发电量能满足电热供暖时; 6恒温恒湿区域及室内湿度精度要求较高,且无蒸汽源区域的加湿。 9.5.3冷热源机组的选择应满足工艺要求及空调部分负荷的需求,台数和规格应 在最小负荷下能安全平稳运行,并保证系统在部分负荷运行时仍具有较高的效 率。当冷负荷大于528kW时,冷水机组不宜少于2台。

4不充许采用热水或蒸汽直接供暖,且不能间接供暖的重要配电用房;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发电,且发电量能满足电热供暖时; 6恒温恒湿区域及室内湿度精度要求较高,且无蒸汽源区域的加湿。 9.5.3冷热源机组的选择应满足工艺要求及空调部分负荷的需求,台数和规格应 在最小负荷下能安全平稳运行,并保证系统在部分负荷运行时仍具有较高的效 率。当冷负荷大于528kW时,冷水机组不宜少于2台 9.5.4空调冷热源机组的能效值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19576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3多联式空调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4锅炉效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规定的2级及以上工业锅炉能效等级 9.5.5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时的机组性能系数(COP),冷热风机组及直接膨胀的单元 式空调机组不应小于1.80,冷热水机组不应小于2.00; 3室内温度稳定性要求较高时,空调宜设置辅助热源; 4同时供冷、供热的建筑,宜采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9.5.6空调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设计时应正确选用冷热媒的供回水温 度,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 计温度。当生产工艺或空气调节有不同供冷温度需要时,供冷站可设计为两种不 司的供水、回水温度。运行时合理设定冷冻水的供回水温度,提高冷热源设备能 效比。

DB37∕T 5033-2015 彩色防滑涂层施工技术规程1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19576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3多联式空调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4锅炉效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规定的2级及以上工业锅炉能效等级

9.5.5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时的机组性能系数(COP),冷热风机组及直接膨胀的单元 式空调机组不应小于1.80,冷热水机组不应小于2.00; 3室内温度稳定性要求较高时,空调宜设置辅助热源; 4同时供冷、供热的建筑,宜采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9.5.6空调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设计时应正确选用冷热媒的供回水温 度,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 计温度。当生产工艺或空气调节有不同供冷温度需要时,供冷站可设计为两种不 司的供水、回水温度。运行时合理设定冷冻水的供回水温度,提高冷热源设备能 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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