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17-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7部分:电子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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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17-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7部分:电子工业.pdf简介:

DB34/T 4230.17-2022 是中国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7部分:电子工业”。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电子工业领域在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管理,VOCs是指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释放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在环境中有害,可能导致空气质量下降,气候变化等问题。

该部分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VOCs的来源识别:电子工业中的VOCs可能来源于清洗剂、溶剂、电子产品制造过程等。

2. VOCs排放限值:规定电子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达到的VOCs排放标准,以保护环境质量。

3. VOCs减排措施:提供了一系列的环保技术和管理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替代品、设备更新、废气处理等。

4. 环境监测与管理:要求企业建立VOCs排放监测系统,定期报告排放情况,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5. 环保培训与教育:强调企业员工对VOCs管理的认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6. 法规遵循与合规性:确保企业的操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

总的来说,DB34/T 4230.17-2022 是为了引导和规范电子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VOCs排放,实现绿色、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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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加 引言 IH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环境管理台账 7.3生产基本信息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非正常工况

CJ∕T 159-2002 铝塑复合压力管(对接焊)加日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环境管理台账 7.3生产基本信息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非正常工况

DB34/T 4230. 172022

本文件接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朱森、吴蕾、秦志勇、洪星园、钱靖、卫尤文、修光利、王馨 琦、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青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朱森、吴蕾、秦志勇、洪星园、钱靖、卫尤文、修光利、王 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 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 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排放限值、监测监控、台账记录等要求,

DB34/T4230.172022

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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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1涂料、胶粘剂、清洗剂中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30981、GB33372、GB38508和HJ2541的 要求。 4.1.2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容积大于等于75m的有机液体储罐,宜采用液体镶嵌式密封、 机械式鞋形密封、双封式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排气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1.3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总容积超过2500m;或真实蒸气压大于 等于27.6kPa,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总容积超过500m,应配备废气收集系统,排气至V0Cs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或采取气相平衡系统。

1.4含VOCs废水和循环冷却水的集输系统,宜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1.5含VOCs废水和循环冷却水储存、处理设施散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浓度大于200μmol ,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1储存、转移和输送

4.2.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团储罐或密团容器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储存室内,或存 放于设置有雨棚的专用场地。 4.2.1.2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 4.2.1.3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保持密闭。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应密团闭设备,或在密团空间内进行,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 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4.2.3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4.2.3.1应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 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扣除环境 本底值后的净值)大于等于2000umo1/mo1的泄漏点以及目视滴液的滴漏点进行标识并在15日内修复。 4.2.3.2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每季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 进行泄漏检测。 4.2.3.3宜采用无泄漏型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免于泄漏检测

4.3.1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4.3.1.1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宜保持负压状态;若处于止压状态,应按照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 规定对输送管道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4.3.1.2盛装VOCs废料(渣)的容器应密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含VOCs的废料应密闭容 器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 4.3.1.3VOCs原料、辅料和产品的废包装容器应密闭,并按相关固体废物标准进行贮存和处置

应符合GB16297和GB37822的排放限值控制要习

6.1执行HJ/T397、HJ819、HJ855、HJ942、HJ967、HJ1031、《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6.2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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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HJ819、HI942、HJ944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

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记

7.3.1主要生产设施产品名称及其产量、涂胶总面积等,每天记录1次。 7.3.2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PVC胶、隔热防震涂料、胶粘剂、密封胶等含VOCs原辅材料 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检测报告,使用量,采购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按 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4.1有组织发气治理设施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7.4.2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宁波市电气施工图审查统一技术措施(2018年修订稿)(甬建发[2018]190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月),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7.5.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记录开停工(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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