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16-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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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16-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pdf简介:

"DB34/T 4230.16-2022" 是一个地方标准,具体指的是中国江苏省的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适用于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该标准的第16部分,可能是针对这个行业特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和管理要求。

在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中,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源于油漆、胶粘剂、清洗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和材料。该标准旨在指导企业如何有效减少生产过程中VOCs的排放,实现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它可能包括VOCs的排放限值、治理设施的设计、运行管理、员工培训等内容,以达到环保法规的要求,提升行业的环保技术水平。

具体的规定会包括VOCs的源头控制、使用低挥发或无挥发的替代品、废气处理设备的安装和运行、以及VOCs排放的监测和报告等。企业需要遵守这些标准,以确保其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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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4230.162022

拟 引言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环境管理台账 7.3生产基本信息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非正常工况

DB34/T 4230.162022

DBJ61∕T 104-2015 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规程本文件接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吴蕾、朱森、卫尤文、洪星园、秦志勇、钱靖、修光利、王馨 琦、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青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吴蕾、朱森、卫尤文、洪星园、秦志勇、钱靖、修光利、王 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DB34/T4230.1620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 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排放限值、监测监控、台账记录等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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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4/T 4230.162022

完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 行测量,加和得出。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3.4 生产设施productionfacilities 与产生VOCs排放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 3.5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VoCsemissioncontro 对生产设施运营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过程。 3.6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voCsemissioncontrolfacilities 对生产设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3.7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responsibilitysubjectofvoCsemissioncontrolfacilities operation 承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由排污单位委托 第三方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第三方服务企业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由排污单位自 行管理的,排污单位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

通用设备制造业generalequipmentmanufacturingindustry 从事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 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 件制造及其他通用设备制造的生产活动,

从事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酒、饮料及 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 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 邮政、社会公用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4.1.1涂料、胶粘剂、清洗剂中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30981、GB33372、GB38508和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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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4.1.2同一个工序内,同时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中VOCs含量均符合要求时,排放浓度稳定达 标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执行末端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低于80%的要求。 4.1.3大型起重机局部修补等大型工件特殊作业外,禁止敬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 4.1.4大件喷涂宜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 4.1.5宜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或无气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减少使用手动空气喷涂技术。 4.1.6 宜采用免中涂等紧凑型或免本色面漆等涂装工艺

.2.1.1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密封胶等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 .2.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 汤地。 4.2.1.3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2.1.4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 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

4.2.2.1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4. 2. 2. 2 宜采用集中供漆系统。

4.2.2.1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4.2.3.1涂料、稀释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3.2宜设置专门的密闭调配间。 4.2.3.3宜采用自动调漆系统,

4.2.4.1底漆、面漆等喷涂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 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4.2宜设置干式喷漆房,采用自动化涂装设备;使用湿式喷漆房时,循环水泵间和刮渣间应密闭, 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4.3涂装车间应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设计送排风速率,禁止通过加大送排风量或其他通风措施机 释排放。

4.2.5.1流平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 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5.2禁止在流平过程中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稀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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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2烘于废气不宜与喷涂、流平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补漆过程应在密团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团的,应采取局部气 本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9.1涂装作业结束时,除集中供漆外,应将剩余VOCs物料密闭储存,送回至调配间或储存间 4.2.9.2宜设置废溶剂密闭回收系统。

4. 2. 10 非正常工况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 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 代措施。

4.3.1喷涂、晾(风)王

4.3.1.1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宜采用文丘里/水旋/水幕湿法漆雾捕集+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 合装置,或采用干式漆雾捕集过滤系统 4.3.1.2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小风量低浓度或不适宜 浓缩脱附的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工艺

4.3.2.1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2.2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于废气宜单独处理。

4.3.2.1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3.1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3.2调配、流平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

4.3.3.1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小型水轮机现场验收试验规程 GB/T 22140-2008》4.3.4线下清洗、补漆

应符合GB16297和GB37822的排放限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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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执行HJ/T397、HJ819、HJ942、HJ1086、《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 指南》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6.2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7.3.1主要生产设施产品名称及其产量、涂装总面积(有设计数模面积或涂装面积的)等。连续性生 产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按照周期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7.3.2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密封胶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检 测报告,使用量,采购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 录1次。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4.2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JC∕T 2048-2011 袋装水泥装车机,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5.2计划内检修和非计划启停,应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异常原 因、应对措施、是否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查人、检查日期及处理班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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