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26-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带书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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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2*-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带书签).pdf

GB5502*-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带书签).pdf简介:

GB5502*-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是一部由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重要技术规范,主要用于指导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该规范涵盖了城市给水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水源保护、水质处理、配水系统、排水系统、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设施维护与管理等。

2022版的GB5502*在之前的版本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可能包括了新的设计理念、技术要求、施工标准和环保理念,以满足当前城市给水工程的可持续发展需求。它对保证城市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效率、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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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2*-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带书签).pdf部分内容预览:

7.3.1有冰冻风险地区,应对消火栓、空气阀和阀门井等设备 及设施采取防冻措施。 7.3.2管(渠)道的起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 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 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 7.3.3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城区外的地下管道在地面上 应设置标志桩,城区内理地管道项部上方应设置警示带。 7.3.*架空(露天)管道应设置空气阀,采取保证管道整体稳 定和防止攀爬等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7.3.5作业人员进入套管、箱涵或阀门井前,应进行异常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基本情况 23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2* 三、术语 28 四、条文说明 · 29 1 总则 29 2 基本规定 31 3 水质、水量和水压 *1 * 水源和取水工程 *5 5 给水厂 *8 * 给水泵站 *2 7 给水管网 **

铁路建设单位考核办法 铁办[2009]221号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一)编制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建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二)起草人员王蔚蔚吕士健李树苑张怀宇王全勇舒玉芬王如华张硕杨力程子悦宋奇厄戴孙放黄慰忠史春海王海梅张金松刘丽君熊水应傅金祥玉楠解跃峰刘书明崔迪电‧刘广奇贾瑞宝刘福宏安关峰李建明黎艳吕德华刘海燕许嘉炯赵顺萍刘阔李红岩安伟常魁孙韶华刘岩刘茹飞2*

(三)审查人员 厉彦松崔福义 章林伟赵锂燕秋 刘锁祥 邱文心殷荣强 张迎五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市给水系统和设施是 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 康、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给水系统是水的社会循 环中重要的部分,往往对水自然循环造成于扰和破坏,因此,保 障城市给水安全可促进水生态环境安全的维护。本规范按照“综 合化、性能化、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城市给水系 统、设施基本功能和性能及技术措施的相关强制性要求,以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的过程和给水系统的运行。规范涵盖城市给水 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国家相关法律,《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相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等对城市给水 系统和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 依据。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既有设施的运行管 理应按新建设施执行。城市给水工程由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 等组成。给水系统是给水工程各关联设施所组成的总体。给水的 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全过程都 直接影响看城市的用水安全、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的健康循环,因 此,必须从全工程组成、全建设过程规范其基本功能、性能和技

术措施,才能保障城市给水系统安全,满足城市的用水服务需 求。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集中式给水工程,即自水源集中取水经 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不 包括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工业用户提供的分质供水。不适用 于包括但不限于雨水收集给水、手动泵给水、泉水集蓄给水、截 潜水给水、雨水集蓄给水等分散式给水系统。 1.0.3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 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服务”是指作为市政 公用基础设施的给水设施要保障对公众服务的基本功能,提供高 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节约资源”是指节约水资源、能源、土 地资源、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保护环境”是指减少污染物排 放,保障水环境质量;“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是指给水系 统作为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设施,要减少对水自然循环的影响和 冲击,并使其保持在水自然循环可承受的范围内。 “安全供水、保障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 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 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 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等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强制的内容在城市给水 中的体现。 1.0.*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 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 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 定进行判定。 司时,为了技术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1.1本条规定是对城市给水工程整体规模的界定。城市给水 工程是保障城镇居民健康,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安全的不可或缺 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城市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用水结构差 异较大,必须满足不同城市水资源利用的多种服务和需求。因 此,要求城市建设“与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工 程。城市给水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不能中 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要保证供给不低于城市 事故用水量(即正常水量的70%)。满足用户用水需求,主要是 指提供供水服务时应该保障用户对水量、水质和水压的需求。对 水质或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单独解决。

2.1.2本条规定了城市必须建设给水系统和供水量应与可利

水资源相协调的要求。供水量与可利用水资源相协调,杜绝过度 开采,是水资源平衡、水环境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2.1.3给水工程关系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城市的文明

2.2.1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相

2.2.1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租

.2.1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相 关安全的问题。施工和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反 恐安保工作和生态安全都需要必要的相关设施保障和管理制度保 障,要根据具体情况建设必要设施,配备必要设备和器具,储备

2.2.3 抗震设防类别是城市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城

给水工程是生命线工程,与广大居民生活和生产活动密切相关 是震后赈灾抢救、恢复秩序的必要设施。因此,条文依据现行国

要求之一。城市给水工程属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 生活、生产服务,不可或缺,为此这些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 级,通常应为二级。同时作为生命线网络的各种管道及其节点构 筑物(各种功能构筑物),多为地下或半地下结构,运行后维修 难度大JC∕T 9*5-2005 墙材工业用液压多斗取料机,据此其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国外有逾百年考虑;本条 根据我国国情,按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 范》GB55001-2021的规定,对厂站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 输配水管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定为不应小于50年。这里不包 括类似阀门井、铁爬梯等附属构筑物和可以替换的非主体结构以 及居民小区内的小型地下管道。

2.2.*本条规定了给水系统中涉水的设备和材料的卫生要求。

2.2.*本茶规定了给水系统中涉水的设备和材料的卫生要求。 涉水的设备、材料和药剂包括给水系统中与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 及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化学处理剂,包括不限于混凝、助凝 消毒、氧化、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 化、矿化等化学处理剂,给水系统中的格栅、刮泥机、泵、仪器 仪表等设备,滤料、管材、内防腐材料、构筑物与水接触的材料 等,上述设备、材料及化学处理剂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 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净水剂及 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 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 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2.7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时应优先选取节水和击

城市给水工程中凡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备和管

SZDB/Z311-2018标准下载2.2.8城市给水工程中凡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

道均要采取防腐蚀措施,如加氯管道、化验室下水道等接触强腐 蚀性药剂的设施要选用工程塑料等;密闭的车间设备要选用抗腐 蚀能力较强的材质。管道与水、土壤接触,金属管道及非金属管 道接口,当采用钢制连接构造时均要有防腐蚀措施,具体措施应 根据传输介质和设施运行的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合理 采用。 增强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的耐腐蚀性能,可有效提高其结构 耐久性并防止材料的结构性破坏。

2.2.9本条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防止对周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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