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V02-2022 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pdf

CNAS-RV02-2022 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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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CNAS-RV02-2022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7 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资源ID:7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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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V02-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NAS-RV02-2022 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pdf简介:

"CNAS-RV02-2022"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CNAS)发布的一项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认可规则。CNAS是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认可的国家级认可机构,负责对各类实验室、检查机构、校准机构、审核机构等进行认可,确保这些机构的活动符合国际和国内标准,以保证其结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性。

CNAS-RV02-2022规则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范围和适用性:规定了该规则适用于哪些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包括它们的职责、任务和活动范围。

2. 认可程序:详细描述了机构认可的过程,包括申请、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批准与公告等步骤。

3. 能力要求:明确了机构需具备的温室气体评估和核查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要求。

4. 运行管理:规定了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的质量控制、文件管理、培训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的规定。

5. 监督与再认可:阐述了CNAS对已认可机构的监督机制和定期再认可的流程。

6. 申诉与投诉:规定了对认可决定或行为的申诉和投诉机制。

这个规则的发布,旨在提升中国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等工作中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CNAS-RV02-2022 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申请方应向CNAS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a)认可申请书:

2022年4月1日发布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2022年4月1日实施

b)证明申请方法律地位的文件及申请方的相关机构名单; c)申请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认可资 格处置情况的说明; d)为GHG审定与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所做安排的说明; e)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公正性风险分析与控制说明; f)自我评价报告; 9)适用于申请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领域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组织结构图(覆盖认可范围内的所有场所); i)适用的手册、程序、规则、作业指导文件和记录格式,以及公开文件; h)认可范围内所有场所的清单及其职能; 管理人员名单,以及为所申请的每个认可范围类别所配备的审定与核查人员 和审定与核查陈述复核人员的名单,及其在各场所的分布; 用于证明申请方的GHG审定与核查能力符合认可要求的已实施的审定与核 查的列表(须识别出每项审定与核查活动对应的认可范围类别);如果其中 的任何审定与核查活动是依据特定GHG方案(例如我国政府管理下的温室 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的,适用时,须提供该GHG 方案关于项目/组织GG量化、监测与报告,审定与核查机构,审定与核查 人员和审定与核查过程的规定(包括审定与核查过程所使用的记录、报告等 文件的格式)。 注:这些审定与核查的实施过程和审定与核查人员能力须符合CNAS认可要求。 k)自提交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拟实施的现场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列表,以 便CNAS策划见证评审;如果其中的任何GHG审定与核查活动是依据特定 GHG方案(例如我国政府管理下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实施的,适用时,须提供该GHG方案关于项目/组织GHG量化、监 测与报告,审定与核查机构,审定与核查人员和审定与核查过程的规定(包 括审定/核查过程所使用的记录、报告等文件的格式)。 注:这些审定与核查的实施过程和审定与核查人员能力须符合CNAS认可要求。 必要时,CNAS可要求申请方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申请方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缴纳认可申请费。 CNAS在收到初次认可申请后15天内,对申请方合格性和申请文件的齐全性与 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方是否符合6.1.1所述条件以及CNAS是否有能力在申请 认可的范围内对申请方实施评审。必要时,CNAS可对申请方进行预访问。 如果申请文件不齐,CNAS将要求申请方在3O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CNAS 将不再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方和说明理由。如果CNAS经材料审查后初步认为可 行为期15天的对外公示,以征集利益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CNAS基于申请评审策划和建立针对申请方的初始评审方案,并实施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包括: a)首先,对申请方的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其他CNAS要求提交的材料实施文件评 审; b)在文件评审后,对申请方实施现场评审,包括: i)对申请方总部和认可范围内所有关键分场所的办公室评审; ii)按照初始评审方案的安排,对申请方现场审定/核查活动的见证评审; mi)必要时,确认评审,

6.3初始评审的程序要求

CNAS通过监督评审和在监督评审以外实施的其他监督活动监视已被认可的机 购在认可周期内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的情况。CNAS对已被认可的GHG审定与 该查机构建立监督评审方案,结合机构变化情况一并输入到监督评审方案,以实施监 督评审。 其他监督活动可以包括: 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机构; b)审查机构就认可覆盖的范围所做的声明; c)向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征求意见或核实相关情况等: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d)调阅机构的文件和记录(如GHG审定与核查报告和记录、内部审核、管理评 审和投诉处理记录以及其他能够体现机构管理体系和业务活动过程有效性 的文件和记录): e)观察机构的活动,例如会议、培训等; f)其他监视机构工作绩效的方法, CNAS将把从其他监督活动中得到的信息输入到监督评审方案的管理中,或根据 其他监督活动对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认可资格进行相应的处置(见10)。

7.2监督评审的类型和频次

a)例行现场评审,包括: i)对机构总部的办公室评审。初次认可或再认可后的第一次总部办公室评 审不应超出初次认可或再认可日期12个月,之后的总部办公室评审时间 间隔不超过12个月; 配合对机构总部的每次办公室评审,选取机构的部分关键分场所进行办公 室评审,每次监督评审对已认可关键分场所的抽样比例不得低于20%。每 个认可周期内的监督评审和再认可评审应覆盖认可范围内的所有关键分 场所; m)配合对机构总部的每次办公室评审而实施的见证评审; iv)根据监督评审方案的策划单独实施的见证评审(例如按照6.3.3或8.3.4 安排的见证评审)。 b)非例行现场评审。除例行现场评审外,发生(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CNAS 可在监督评审方案中增加对机构的现场评审: i)机构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ii)机构的运作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机构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公正性、能 力或质量。此类变化可能包括:组织结构变化、管理体系变化、所有者 变更或人员和资源的变化: m)接到对机构的严重投诉或负面意见; iv)发现或怀疑机构的运作存在严重问题; V)暂停后又恢复认可资格; vi)GHG审定与核查活动规模增长速度异常。 必要的文件评审(例如在机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时),可与现场评审结 合,也可单独实施。

非例行现场评审。除例行现场评审外,发生(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CNAS 可在监督评审方案中增加对机构的现场评审: i)机构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ii)机构的运作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机构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公正性、能 力或质量。此类变化可能包括:组织结构变化、管理体系变化、所有者 变更或人员和资源的变化; m)接到对机构的严重投诉或负面意见; iv)发现或怀疑机构的运作存在严重问题; V)暂停后又恢复认可资格; vi)GHG审定与核查活动规模增长速度异常。 必要的文件评审(例如在机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时),可与现场评审结 合,也可单独实施。

7.3监督评审的程序要求

7.3.1监督评审中的现场评审和必要的文件评审的程序要求见5.2和5.3。监督评 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在提出之后1个月内得到解。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7.3.2在组合实施的多次监督评审都结束后,或在一次单独实施的监督评审结束后, CNAS根据评审的情况,对机构做出保持、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的决定,并向其提 交评审报告的正式文本。 如果在评审中发现任何可能导致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的不符合项或其他情况, CNAS在做出认可决定前,应委派有能力且未参与评审的个人或小组对评审组推荐意 见进行复核。其他情况下,CNAS可直接根据评审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审定/核 查机构的认可。

7.4认可后的信息通报

获得认可的GHG审定/核查机构应不迟于认可证书到期之日前4个月向CNAS 提出更新认可资格申请。在提出再认可申请时,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a)认可申请书; b)自我评价报告; c)本认可周期内绩效综述; d)适用于申请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组织结构图(覆盖认可范围内的所有场所); I)适用的手册、程序、规则、作业指导文件和记录格式,以及公开文件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e)认可范围内所有场所的清单及其职能; 管理人员名单,以及为所申请的每个认可范围类别所配备的审定/核查人员和 审定/核查陈述复核人员的名单,及其在各场所的分布; 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拟实施的现场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列表,以 便CNAS策划见证评审;如果其中的任何GHG审定与核查活动是依据特定 GHG方案(例如我国政府管理下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实施的,适用时,须提供该GHG方案关于项目/组织GHG量化、监 测与报告,审定与核查机构,审定与核查人员和审定与核查过程的规定(包 括审定/核查过程所使用的记录、报告等文件的格式)。 注:这些审定/核查的实施过程和审定/核查人员能力须符合CNAS认可要求。 必要时DB3311/T 94-2019 美丽河湖建设规范.pdf,CNAS可要求GHG审定与核查机构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CNAS根据机构提出的再认可申请,建立再认可评审方案,在其认可证书有效期 内实施再认可评审。再认可评审包括: a)首先,对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其他CNAS要求提交的文件实施文件评 审; b)在文件评审后,对机构实施现场评审,包括: i)对机构总部及其认可范围内的部分关键分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每个认 可周期内的监督评审和再认可评审应覆盖认可范围内的所有关键分场所 按照再认可评审方案的安排,对机构实施见证评审

8.3再认可评审的程序要求

8.3.1再认可评审中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的程序要求见5.2和5.3。再认可评审提 出的不符合项应在提出之后1个月内得到解决。 8.3.2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认可证书有效期限的,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CNAS安 排一次监督评审或采取替代方式实施评审,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8.3.3再认可评审完成后,CNAS根据评审结果,对审定/核查机构做出更新认可资 格的决定,换发新的认可证书,或者做出不予更新认可资格的决定。

9.1已获认可的机构就新的GHG审定/核查领域申请CNAS认可的,同初次认可的 程序要求。 9.2已获认可的机构申请在已认可领域内增加大类或申请减免对某一大类的限制的 应提交认可范围扩大申请DAT-28-2018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pdf,并附相关材料。CNAS的评审通常包括: a)对申请书和 CNAS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的文件评审: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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