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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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0340-201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于2016年发布。该规范主要针对老年人的生活居住环境设计,旨在提供安全、健康、舒适和便利的居住条件,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该规范包括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各个方面,如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建筑平面布局、无障碍设计、室内环境、公共设施配置、安全防护等。它强调了人本化设计原则,如易于行走和轮椅通行、防跌倒设施、明亮的采光和适当的声学设计、便利的通信和服务设施等,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具体来说,规范要求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有足够的空间和通道,便于行动;卫生间应设有防滑设施,浴缸或淋浴区应有扶手和防滑垫;房间内应有足够的插座和开关,方便老年人操作;公共活动区域应设置座椅和休息区,便于交流和休闲。

《GB50340-201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是建筑设计行业的一项重要指南,对于提高老年人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GB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7.3.1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通过合理的建筑布局、景观绿化、地 面铺装、色彩选择等手段减少室外热岛效应。 7.3.2老年人居住的卧室、起居室(厅)宜有良好的朝向。除 严寒地区外,卧室、起居室(厅)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 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

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寒冷和严寒地区 的建筑规划应避开冬季不利风向,宜做风环境模拟分析。 7.4.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空间应采用自然通风,走 廊、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7.4.3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房间通风口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7.4.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空间应采用自然通风JGJT182-2009 锚杆锚固质量无损检测技术规程.pdf,走 廊、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7.4.3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房间通风口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 1/20; 2厨房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应小于0.6m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 1/20; 2 厨房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应小于0.6m

7.5.1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空气质量 标准宜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 7. 5. 1 住区空气质量标准

7.5.2老年人居住建筑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室内装修污染

7.5.2老年人居任建筑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5.3老年人居住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 5.3的规定

7. 5. 3 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8.1.1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应分套设置水表

8.1.2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不应用于老年 人的冲厕用水。 8.1.3供老年人居住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给水排水器具配置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居住空间的水龙头和淋浴器应采用杠杆式单把龙头:宜 采用恒温阀,公共活动场所宜采用感应式水嘴; 2应采用坐便器,宜采用坐便冲洗器; 3宜采用软管淋浴器,与喷淋头相连的金属软管长度不宜 小于1.5m。 8.1.4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应有防烫伤措施,冷热 水管道应有明显标识。 8.1.5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排水立

8.1.3供老年人居住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给水排水器具酉

管应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表8.2.1主要用房室内采暖设计温度

8.2.2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供热介质。散热器集中

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宜按75℃/50℃进行设计;地板辐射 采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宜按45℃/35℃进行设计。

8.2.3有条件时宜采用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户内集、分水器应 暗装。

8.2.3有条件时宜采用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户内集、分

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厨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严寒、寒冷、夏执冬冷地区 应同时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8.4.1自然排烟口距排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

8.4.1 自然排烟口距排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

8.5.1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8.5.1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8.5.2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 8.5.3空调风管的保温材料、胶粘剂及其外保护材料应采用不 燃材料制作。

距地 1. 10m。

6.6各部位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常用捕座高 为0.60m~0.80m。套内电源插座应满足主要家用电器和安 装置的使用需求

1主机宜安装在单元人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 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10m~ 1.50m; 2访客对讲系统应与小区内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8.6.8老年人主要活动空间应设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并符合下 列规定: 1出入口附近宜设安全监控设备终端和呼叫按钮,户门门 头外侧宜设灯光报警灯,呼叫信号直接送至管理室: 2套内卧室、卫生间以及公共卫生间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 钮:紧急报警求助按钮距地宜为0.80m~~1.10m,紧急报警求助 按钮宜有明显标注且宜采用按钮和拉绳结合的方式,拉绳末端距 地不宜高于0.30m; 3套内宜设生活节奏异常感应装置,并将信号送至管理室 4厨房宜设烟感报警装置: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燃 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宜采用户外报 警式,将蜂鸣器安装在户门外或管理室等部位。

1可在住户门内、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 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为便于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 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自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 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 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规范 规定的参考

1.0.1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 展,自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2亿,老龄化发展趋 势明显。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明确提出“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及 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等要求。因此, 完善相应的技术标准是适应我国老龄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 重要工作。 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一2003 发布于2003年,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I122-99 发布于1999年,两部标准当时均属首次编制,发布实施后,在 指导各类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与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好的使用效 果。经过十余年的变迁,无论是老年人居住生活实态、相关建设 政策,还是老年人住房建设与持有方式都发生了显著变化。适时 修订两部标准,可及时满足我国社会发展需要,为老年人居住建 筑的建设提供明确依据。 本次修订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对老年人居住建 筑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设计要点控制,以便进一步保证设计质量: 正确指导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与开发建设。本条特别提 出,新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除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方面的特殊 需求外,还需要满足居家、社区养老的服务需求,这是本规范编 制的主要目的。 1.0.2自前我国老年人居住建筑形式多样,包括:集中建设的

.0.2目前我国老年人居住建筑形式多样《自承重砌体墙技术规程》CECS281:2010.pdf,包括:集中建

老年人社区;晋通社区配建的老年人住宅;依托社区养老服务、 独立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公寓以及养老设施用地内建设的居 家型老年人公寓等。尽管形式、名称有差异,但其基本功能及安

全、卫生要求是相同的,本规范对这些设计的基本要求作了明确 的规定,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 设计。 1.0.3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 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量剧增,加强社会养 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提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 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主要发展目标。针对这种养 老模式,本规范定位于最厂泛的居家及社区养老需求,要求老年 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尽量发挥健康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并为日后 方便护理老年人留有余地,

1.0.4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

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多专业 对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本规范除必要的重申外,不再重复。达 比,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要求。

2.0.老年人居任建筑与养老设施的关系是本次修订需要明确 的重点内容之一。从术语的定义上:老年人居住建筑是指“专为 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 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 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而养老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 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 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可以看出,两者的建设自标和建筑形式是不同的:前者是为老 手人居住”,主要形式是“住宅和公寓;后者是“为老年人提供 服务”,主要形式是“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两 者区别的核心在于:老年人居住建筑是“老年人独立居住,接受 活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建筑”,而养老设施是“老年人集中居住, 接受专业照料服务的建筑”。在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管理服务 等方面,二者的技术标准有明显区别

2.0.2老年人住宅是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包括

或单身老人)长期居住,并根据老年人不同生理、心理状况辽2002SJ113 硅酸镁保温墙体构造,接 受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专用住宅建筑。我国是老年人口大 国,居家养老数量巨大,老年人对住宅建筑的功能和环境的需求 千差万别,为此,老年人住宝设计趋向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趋 势。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可集中成组团建设,也可在普通居 住区内成栋建设,或在普通住宅楼栋中建设若干套

共给老年夫妇或单身老年人,在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时期居 住。一般来说,老年人公寓本身不提供集体照料、护理服务,老 年人在其中独立生活,可根据需要,接受公共的餐饮、家政、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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