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246-201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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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246-201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pdf简介:

"CJJT246-201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颁发的一项关于农村和乡镇供水工程规划的技术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我国农村和乡镇的给水工程,提供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指导原则。

该规范涵盖了镇(乡)村给水工程的基本要求、规划布局、水源选择、供水设施的设置、供水设施的技术要求、水质卫生防护、工程管理和维护等方面。它旨在保障农村和乡镇的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效率,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用水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规范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源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给水系统的总体布局和设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以及如何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个性化规划等。它是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农村和乡镇给水工程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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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提高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水平和编制质量,确 给水工程技术合理、经济可行,保障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 定本规范

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 1.0.3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及相关区 域规划,规划期限应一致。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 建设规划,并应兼顾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体现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建管并重、安全优先的原则。 1.0.5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合理利用水资源,注重节约 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水质监测,保 障安全供水。 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 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工程设施用地时《额定电压110kV(Um=126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 第3部分:电缆附件 GB/T 11017.3-2014》,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规划期末镇(乡)村所需的最高日用水量, 是给水设施应 备的生产能力。

用于镇(乡)村用水的地表水、地下水、海水、苦咸水、 水、再生水等。

3.0.1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根据区域内各镇(乡)村的 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技术水平、供水现状、用水需求、 然地理条件、区域水资源条件、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及居住状况 确定。 3.0.2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供水现状分析 和评价、需水量预测、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供水水源、水资源 保护及节约用水的要求和措施、供水设施规模、供水设施数量、 供水设施布局、用地、投资、分期实施计划和管理要求等。

3.0.1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根据区域内各镇(乡)村的 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技术水平、供水现状、用水需求、 然地理条件、区域水资源条件、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及居住状况 确定。

质、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和水压、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 内容。

3.0.+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宜在市(县)行政区域内进

3.0.5当水源地在规划区域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

3.0.5当水源地在规划区域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 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区域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统 规划。

3.0.6规划应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根据自然条件、经济状况

1城镇供水服务半径内的镇(乡)村应优先采用城镇给水 管网延伸供水,优先利用现有水厂的扩建、改建、辐射扩网、延 伸配水管线,供水到户。 2不能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延伸供水且具备水源条件时,宜 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式给水工程,可跨区域取水、联片供水。 3受水源、地形、居住点分布、经济等条件限制,不宜建 造集中式给水工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给水

工程。 时,可采用分质给水。 水密等,收集降雨径流水或屋顶集水。

3. 0.7 当地形可以利用时,供才

4.1.1水资源应包括符合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

水),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 水)、海水、苦咸水、雨水、再生水等。水资源选取时,应合理 利用现有的水利工程。

和工业、水生态的顺序安排用水,并应提出节约用水和水源 的措施。

进行区域间或流域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及协调

4.1.4应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 资源保护的措施。

1由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工业 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 2由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量的总和,包括企 业自备水源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量等。 4.2.2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 水资源状况、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规划年限内的发展变化、 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供水情 况等因素确定。

水资源状况、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规划年限内的发展变 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供 况等因素确定。

4.2.3在区域总体规划阶段,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应

区域内用水量调查或参照邻近地区指标及发展趋势综合确定。无

区域内用水量调查或参照邻近地区指标及发展趋势综合确定。无

4.2.3 的规定取值

表 4. 2.3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

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 2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增减用水量指标; 3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 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过 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 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 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 2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增减用水量指标; 3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 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 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 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 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联片集中给水工程 的供水规模,给水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工程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进行计算; 2供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量、公共设施用水量、工业用水 量、畜禽饲养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 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的有关规定。 再乘以供水天数

5.0.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5.0.2镇(乡)村集中式给水工程的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 网中用户接管点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单层建筑可按10m计算, 二层为12m,二层以上建筑每增加一层,水头应增加4m。地形 高或距离远的个别用户水压不宜作为控制条件,可采用局部加压 的措施满足用水需求。

3室外消火栓最小服务水头不

01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水明 1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成果作为依据。 后确定。当地下水充足时,应优先选择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 当单一水源水量不足时,可选取地表水和地下水互为补充,或采 取多水源供给、调蓄等措施。 3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要求,按优质水源保 证生活用水的原则,协调与其他用水的关系。 4有条件时,可设置备用水源。 6.0.2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采 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不宜小于95%, 严重缺水地区不宜小于90%。 6.0.3镇(乡)村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 3020的有关规定。 3020的有关规定。 6.0.4地表水水源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相应标准的河段; ?

6.0.5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层; 2 应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3 按地下水流向,应位于镇(乡)村的上游地区; 4 应避开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 5 应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

6.0.5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0.6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水源特性、取

调节设施等因素确定,并应提出水源地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

行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7.1.2给水系统规划应充分利用已建给水工程设施,并应统一 规划。 7.1.3规划给水服务范围广或地形起伏大时,可采用分区或分

7.1.3规划给水服务范围广或地形起伏天时,可采用分区 压给水系统

7.1.4根据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的水质要求, 用分质给水系统。

7.1.5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7.2.1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镇(乡)村总体规划和相关专 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工程地质条件应良好; 3 4 5 应少拆迁DB51/T 2799-2021 高速公路景观及绿化设计指南.pdf,不占或少占农田; 6 应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 7 供电应安全可靠; 8 理要求时宜在水源附近:

里要求时宜在水源附近:

9地下水水厂的位置应考虑水源地的地点和取水方式,宜 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7.2.2水厂的供水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确定。 7.2.3水广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 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可采用供水规模的5%~10%。 7.2.4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设计规模、用户的水质要求以及 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确定净水工艺,对生产废水和污泥进行妥 善处理和处置,并应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和卫生防护要求。 7.2.5用于生活饮用的地下水中铁、锰、氟、砷以及溶解性总 固体含量等无机盐类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水质指标限值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7.2.6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 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为2年~3年。 7.2.7水厂(站)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根据规划期给水规模、 工艺流程和附属建筑等综合考虑后按表7.2.7的规定确定,广区 周围宜设置绿化地带。

7.2.5 用于生活饮用的地下水中铁、锰、氟、砷以及

7.2.7水厂(站)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主: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考虑,厂内设置预处理、深度处理或特 种处理构筑物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主: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考虑,厂内设置预处理、深度处理或特 种处理构筑物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3.1输配水管网应符合总体规划,并应在保证供水水量、水

7.3.1输配水管网应符合总体规划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起施行).pdf,并应在保证供水水量、才 压、水质和安全供水的条件下,经过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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