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中电联定额[2022]98号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22年4月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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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电力造价专业人员能力和水平,适应工程造 价改革需要,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定额与造价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3]501号)、《工程造 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和国家有关 职业资格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具有国家一、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具有《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 或取得电力工程造价专业的《电力行业专业能力证书》,在一个 单位登记从事电力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定额总 站”)、中电联人才评价与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 共同制定本办法,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额总站负责归口管理一、二级造价工程师的初始 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暂停执业和注销注册;负责原全国 电力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的归口管理;负责中电

联电力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评价考试(以下简称“能力评 价考试”)大纲拟定、教材编写、考试命题、阅卷、登记管理等 工作;负责电力造价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课程设计以及日常监替 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人才中心负责中电联电力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专业能 力评价归口管理。中电联人才测评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 评公司”)按照考试大纲和本办法JT/T 1180.13-2018标准下载,负责能力评价考试考务组织 和安排、报名和考试以及阅卷软件系统开发和维护等工作;负责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定额总站、人才中心共同制定年度能力评价考试计 划、组织报名资格复审、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电力行业专业 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证书”);共同制定电力工程造价专 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 第七条各级定额站和各电力企业相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各级管理机构”)协同升展能力评价考试的报名与登记工作: 负责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注册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能力评价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统一大纲

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实施。 第于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 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电力工程造价工作,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能力评价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 学历,从事电力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电力和工程门类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 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学位,从事电上力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电力和工程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电力 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 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一条免试条件 (一)已取得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参加能力评价考试可免考电力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公共基础科自。 (二)已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中国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价 协【2018]55号)执行,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将作为其水平能力

的证明,资格证书长期有效,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 础科自;参加能力评价考试可免考电力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公共基 础科目。 (三)已取得一种能力证书的人员,参加其他专业能力评价 考试可免考电力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公共基础科目。 第十二条能力评价考试合格者,颁发能力证书。 第于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能力证书者,按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第十四条取得能力证书且受聘于或参与电力行业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或者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 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并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者,可填写《电力工程造价专业初始登记申请表》(附 牛1),经各级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统一到定额总站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定额总站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核发《电力工程造价专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登记证书、专业印章样式以及证书编号规则由定 额总站统一制定。专业印章由个人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与登 记证书配套使用。 第十七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者,按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第于八条登记证书和专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在证书有 效期内,持证人应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在登记有 效期满30前审请延续登记,填写《电力工程造价专业延续登 记审请表》(附件2),提供原登记证书和劳动合同,经各级管理 机构审核合格后,统一到定额总站办理。 第二十条取得登记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工作单 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填写《电力工程造价专 业变更登记审请表》(附件3),提供原登记证书和现聘用单位劳 动合同,经各级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统一到定额总站办理。变 更后,原登记有效期届满时间不变。

第五章日常管理与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定额总站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 负责国家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日常管理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定额总站对造价员和取得登记证书人员建立数 据库,进行日常管理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电力造价专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 德和专业规范,诚信从业,从业范围包括: (一)电力工程造价编制办法、费用标准和定额等计价依据

的编制、审核; (二)电力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初步设计概算、 预算的编制、审核; (三)电力工程项自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 价款结算、峻工决算和工程项目后评价的编制、审核: (四)电力工程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 算与审核; (五)电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电力工程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七)与电力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上岗)时应具有 相应资格,包括国家一、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取得登记证 书的人员,持相应资格证书并在成果文件上加盖印章。 第二于五条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 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业,严禁“证书 挂靠”。 第二十六条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 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一级造价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4年内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120学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在一个注册有效期4年内继续教

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80学时;造价员和取得登记证书的人员, 在一个日常监管有效期3年内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60学 时。 第二十七条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形式 有: (一)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各省级管理机构维 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培训: (二)参加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举办的各种类型的造价培证 班和研讨会; (三)其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 会认可的形式。

高压输电线路微机保护.pdf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定额总站、人才中心共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电力工程造价 专业资格认证与专业管理办法》(中电联技经【2004]162号) 同时废止

电力工程造价专业初始登记申请表

2.口位置请勾选符合条件的选项。

注:1.本表所填写内容不得任意使用简称或省略:各单位审核意见必须加盖公章

2.位置请勾选符合条件的选项。

附件 3电力工程造价专业变更登记电请表姓名性别登记证书号身份证号手机照片(小2寸)原聘用单位分公司现聘用单位分公司通讯地址邮编现管理机构原管理机构变更事项机构内变更聘用单位跨机构变更聘用单位本人仅登记在现聘用单位,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仅口在本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口已办理退休手续,对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申请人(签字):日原聘用单位意见()同志,已与我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同意变更。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现聘用单位意见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退休返聘()同志,与我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并已经按规定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口已办理退休手续,其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同意申报。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日14.

DBJ∕T 15-138-2018 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注:1.本表所填写内容不得任意使用简称或省略:各单位审核意见必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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