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长政发[202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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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1.1 目的和依据 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居 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 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一2018)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 前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 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设计方案等规划设计,各县 (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 服务的均等化和均好性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 先、节约集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设施分级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街道和社区对 应DB13/T 2510.2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并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一2018),15分 钟生活圈、10分钟生活圈、5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的配套设施

要求,分为街道级、社区级两级。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15分 钟生活圈和10分钟生活圈两个标准进行配建,对应的行政辖区为 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5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进行配 建,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为非包含关系,上一级公共服务设 施不能覆盖下一级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建 设规模未达到街道级规模,除配建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外, 还需要依据各个社区的人口规模配置本社区内的便民服务设施。 1.5设施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和街道、社区两 级设施分级体系进行设施分类。街道级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 大类: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可由市场 自行配置的设施,如商业设施等,非本规定重点考虑范围。 1.6用地分类 本规定中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相一致。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宜独立占地,与用地性 质对应关系为: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性质分为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 卫生、养老设施等用地均划分为服务设施用地。 上述分类均为独立占地设施对应的用地分类代码,若与其他

2.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居 主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

本规定中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级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 施,不包括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2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 主要指为常住人口5一10万人的街道服务,包括教育、行政 管理与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较为完整,能 满足该街道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总 称。 2.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主要指为常住人口0.5一1.2万人的社区服务,能够提供居民 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 2.4主城间距区 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规定所指的主城间 距区是指东二环(东)、南二环(南)、湘江(西)和浏阳河(北 所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 2.5其他间距区 指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2.6控制性指标 指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 足的最小指标。

3.1 总体原则 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根据服务人口的规模和合理

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3.2安全便利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选址在交通便利、工程地质条件稳定、 远离相关污染源和危险源的安全地带。 3.3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布局 在满足设施服务半径和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同 级别、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组 合设置,形成集中的街道级、社区级公共中心。功能相对独立或 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独立设置。 3.4资源共享 各级各部门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 资源共享。 3.5近远期结合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 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 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4.1总体要求 4.1.1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大类16项DBJ50∕T-180-2014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其中教育设施4 项、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4项、文化设施1项、体育设施2项、 医疗卫生设施1项、养老服务设施1项、其他设施3项。社区级 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大类20项,包括教育设施1项、行政管理与

服务设施2项、文化设施1项、体育设施1项、医疗卫生设施1 项、养老服务设施1项、其他设施5项和便民服务设施8项。详 见表 4.1.1 。

表4.1.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分项表

4.1.2为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效能,强化公共中心职 能,结合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两级管理、两个中心”,即街道级 公共中心和社区级公共中心。

4.1.2为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效能,强化公共中心职 能,结合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两级管理、两个中心”,即街道级 公共中心和社区级公共中心。

4.1.3街道级公共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文体中心、医养中心等 组成,宜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 置,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行政服务中心: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及 其他街道级行政管理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形成。 文体中心:由文化活动中心与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 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集中设置形成。 医养中心: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 心集中设置形成。 4.1.4社区级公共中心由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 站)、文化活动站、综合健身场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 务中心等设施集中设置形成,宜选址在服务半径适中、交通便利 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段,可通过独立占地控制或周边住 宅开发项目集中配建形成。 4.1.5新建的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单位附属公共服务设施,在 规划布局时应将设施至少一侧临城市道路,设施场地宜相对独立 且设置独立出入口以便于对外服务。 4.1.6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与社区级规 模之间时,除需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 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实际需求,按照百户指标配置部分街道级 公共服务设施;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规模 时,则需根据人口规模及居住用地布局,按照百户指标,分设多处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如规划用地周围已有相关配套设施可满足本

居住区使用要求时,新建配套设施项自及其规模可酌情减少;当周 围相关配套设施不足或规划用地内的配套设施需兼顾为附近居民 服务时,该配套设施及其建设规模应随之增加以满足实际需求。 4.2各类设施设置要求 4.2.1教育设施 (1)分类 街道级教育设施包括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 社区级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 (2)选址与布局 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及4个班以上(含4个 班)的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按其服务半径均匀布置,选址在便于 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的地段,以及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 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 远离各种污染源,尽量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2016版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概算定额 第三册 架空线路工程,并满足有关安全、 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 染病院、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等毗邻,与易燃易爆 场所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 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 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中小学教学楼 和幼儿园园舍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3)设置标准 高中、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小学)按照省、市有关教育办学标准执行。在《长沙市中心城区 中小学校布局规划(2003一2020年)》(2013年修订)和已批控制 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的学校,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本规定和已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 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幼儿园按照《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4年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一2016 (2019年版)的建设标准执行,超过12班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 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 生控制。在《长沙币幼儿园布局规划(2017一2020)》和已批控制 生详细规划中落实的幼儿园,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本规定和已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 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4.2.2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 (1)分类 街道级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街道级)、派出所和司法所,社区级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 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 (2)选址与布局 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 对集中的地方,方便居民办事,可沿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街道 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派出所宜独立占地,至少有一 面临靠道路。司法所、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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