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1055-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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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AQ1055-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8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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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1055-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AQ1055-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pdf简介:

AQ1055-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是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的一项行业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定。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安全设施设计: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中必须设置的安全设施类型、设计标准、设计流程以及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2. 审查流程:规定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主体、程序、内容和方法,强调了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和安全性要求。 3. 竣工验收:详细描述了煤矿建设项目完成后,安全设施的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验收组织机构以及验收后的运行管理规定。

AQ1055-2018的出台,旨在提高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性,防止因设计、施工和验收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稳定运营。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此规范进行操作,以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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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1矿并水文地质条件

AQ/T10552016

水层含(富)水性、厚度、水位变化及与开采煤层间的岩柱厚度等。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 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4.7.1.2初步确定矿井水害类型与威胁程度、有无突水淹井的危险、预计矿井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 水量。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T/CWAN 0019-2020 08Cr19Mn6Ni3Cu2N 高强度含氮奥氏体.pdf,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 技术人员。

4.7.3矿井防治水措施

4.7.3.1矿井开拓、开采应采取的水害防治措施

4.7.3.1.1煤层顶、底板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回风巷和室应布置在不受 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有突水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应有专门的疏水巷。 4.7.3.1.2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据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 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 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采取超前疏放措施;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 并编制疏放方案,选定疏放方式和方法,综合评价疏放开采条件和技术经济合理性。 4.7.3.1.3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 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有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 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的专项设计,将水压疏降到安全临界水压以内。 4.7.3.1.4应给出需要疏水降压的主要含水层及疏水降压的地点、方法和疏降水头值等。 4.7.3.1.5疏水降压设计应给出设备的选择依据或技术参数,确定疏水降压设备台数及型号和管路选 型、趟数,并制定疏水降压的安全技术措施。 4.7.3.1.6井巷确需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 的防治水措施。

4.7.3.2防水煤(岩)柱留设

柱。 4.7.3.2.2在冲积层和煤层露头下部布置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露头附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 条件,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要求留设防水、防砂或防塌煤(岩)柱。 4.7.3.2.3含水、导水及与强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应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4.7.3.2.4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 水煤(岩)柱。

4.7.3.3并下探放水措施

AQ/T10552016

4.7.3.3.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 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4.7.3.3.2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开拓、采掘实际情况等,制定井下探放水基本原则,并据 不同水害类型制定有针对性的探放水措施。 4.7.3.3.3应给出探放水设备的选择依据或技术参数,给出并说明井下探放水设备种类及数量。 4.7.3.3.4应制定相应的避灾路线和避灾措施

4. 7. 3. 4 岩溶水的防治

具有岩溶突水威胁的矿井要特别注意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 包括水文地质实际资料),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动态长期观测网,应采用物、化、钻探等综合 法查明主要突水危险区。要根据水害威胁程度制定相应的防治岩溶水技术措施或技术方案。

4.7.3.5小窑、老空积水区、水淹区防

4.7.3.5.2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应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 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应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

4.7.3.6封闭不良钻孔防治水措施

对封闭不良或质量可疑、有突水可能的钻孔,应设计有扫封孔措施,否则应留设防水煤柱或损提 防治措施。

4. 7. 3. 7地表水防治

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 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并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4.7.3.7.2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应避开可 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 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猎施的,应当封团填实该并口。 4.7.3.7.3当矿并并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7.3.7.4主要防洪标准及防洪坝墙设计频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7.4并下防治水安全设施

4. 7. 4. 1排水设施

4.7.4.1.1主要水仓布置及容量

AQ/T10552016

矿并水仓一般应布置在稳定、坚固的岩层中,在煤层稳定、坚固条件下,经技术论证可行的,可以 将矿井水仓布置在煤层中。 正常涌水量在1000m/h以下时,矿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 于1000m/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等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1.2主要水泵型号、规格、台数、运行工况及

应给出主要水泵的型号、规格、台数、运行工况及计算轴功率等,应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它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 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并24h的最大涌水量。检 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确定水泵扬程时,应计入排水管淤积所增加的阻力,并应验算水泵在初期运行时工况点的电动机容 重。 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能够保证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同时运转

4.7.4.1.3排水管路趟数、型号、规格

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 h的最大涌水量

4.7.4.1.4主要水泵房和通道布置

主要水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并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 到井底车场,并设置易于关闭的能防水、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 主要水泵房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主排水泵房应靠近敷设排水管路的井筒。与井底车场巷道连接的通道中应设栅栏门和易于关闭的密 闭门,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置防火门。

4.7.4.2防水门及碍室设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 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 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制定防突(透)水措施。

4.8.1矿井电源及电力线路

8.1.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 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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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码并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 的主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应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矿井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8.1.2矿井电源架空线路在通过沉陷区时,两回路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 源架空线路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在多雷区和至主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 路应有全线避雷设施, 10kV及其以下的矿并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4.8.2.1矿井地面主变电所的位置,其周围环境应无明显污移、避开火灾及爆炸设施、有较好的终端 塔位及进出线走廊,避开断层、滑坡、采空区、溶洞地带;在山区时应不受山体塌滑、危石滚落、边坡 开挖和山洪的影响,站区的挡土墙、边坡顶部应设有铺砌的截水沟或泄洪沟;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时站区 的填方厚度不应过大;站区场地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或采取措施使主 要设备底座和主要建筑物的室内地坪不低于上述高水位。 矿井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主变压器 的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

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DB42∕T 1477-2018 城镇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技术规程,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 电装置。 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 馈出的供电线路。 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应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8.2.4当主要通风机为高压同步电动机驱动时,励磁装置的低压电源应引自高压供电的

8.2.6正常排水系统配电设备的能力应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 时运转。 抗灾潜水电泵应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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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1矿井地面的主变电所、主通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提升机房和井塔/井架等主要工业建筑物, 应根据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井塔/井架高度等GB/T 36000-2015标准下载,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 的措施,设置避雷针、避雷带等防雷装置,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瓦斯抽采泵站放空管管口 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4.8.3.2为防止雷电侵入并下,应遵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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