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3328-2022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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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3328-2022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pdf简介:

DB22/T 3328-2022,《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是中国地方标准,由浙江省标准化与质量监督研究院发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该指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和指导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该指南详细规定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公平竞争、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价格操纵、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规定。它为经营者提供了清晰的行为边界,帮助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竞争合规管理体系,以避免因违反竞争法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此外,该指南还强调了经营者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预防和改正竞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总的来说,DB22/T 3328-2022《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是经营者进行商业活动时的重要参考文件,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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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交流系统用碳化硅阀式避雷器 GB/T 7327-2008》DB22/T3328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长春大学、吉林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吉林省 质量标准促进会、吉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军、沈玲、王佳旭、徐娜、王敏、李军英、盛梓萱、张琳琳、张国民、于红、 曹婧、刘俊博。

DB22/T 33282022

本文件提供了经营者开展竞争合规管理工作涉及的组织与人员、管理协调、制度建设、风险识 平估、风险处置、运行与保障、评价与改进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经营者开展竞争合规管理、预防和降低垄断行为的违法风险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 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注: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者集中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

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 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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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做好与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很重要。相关业务部门主动识别业务范围内的合规 要求,制定并落实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配合竞争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合规审查、风险评估和违 规调查、整改工作。 5.2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宜与其他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监督部门(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建立明确 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5.3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宜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业务所涉国家或地区的竞争主管机构)建立沟通渠 道,了解反垄断执法机构期望的竞争合规流程,并制定符合其要求的竞争合规制度;对于复杂或专业性 强且存在重大反垒断法律风险的事项,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咨询。

1建立并有效执行竞争合规管理制度,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合规风险,树立依法 好形象是至关重要的。

DB22/T3328—2022

6.2经营者可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覆盖经营者各业务领域、部门、分支机构的 竞争合规管理制度、行为规范以及重点领域专项竞争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竞 争合规管理专项工作,并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6.3竞争合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竞争文化培育机制:践行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的价值观,增强员工竞争合规意识; 汇报机制:向内部决策层、管理层汇报,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应对措施; 审核机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协议内部审核,对反垄断风险听取内部法律顾问、律师或者外 部专业机构意见: d 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建立能够准确识别和评估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与反垒断法律的符合性 的机制; 竞争合规咨询机制:建立内部咨询、外部专业机构咨询及反垒断执法机构咨询等机制; f 承诺机制: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带头作出竞争合规承诺,鼓励全体员工遵守竞争合规政 策; g 内部发现机制:员工可通过该机制向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反映企业可能存在的竞争合规问题; h 培训机制:对员工开展持续且定期培训工作; 文件保管机制:从配合反垄断调查的角度出发,确定需要存档文件的清单,定期检查文件存 档工作落实情况; J 考核机制:将竞争合规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 钩。

7.2合规风险重点领域、环节和人员

2.1建议经营者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竞争合规管理: a)与其他竞争者或组织其他竞争者就商业安排、市场信息等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接触、沟通: b)参与行业协会或其他有关机构组织的同行业会议; 与交易相对人就转售价格进行沟通或者安排; d 在经营者市场份额较高情况下,与交易相对人作出有关交易对象、交易条件、销售与经销渠 道等方面的安排; 在收购兼并、设立合营企业、资产收购等交易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其他反垒断合规 问题; f) 经由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能涉及滥用行政权力的授权、安排下, 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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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经营者注意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风险: a)垄断协议风险: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程序算 法、线上交流等促进达成挚断协议的行为)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 人达成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依赖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或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或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实行差别待遇等; 未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达到国内和业务所涉国家(地区)规 定的申报标准而未申报,以及申报后但在获得批准前实施集中的情形

经营者在识别风险内容的基础上,宜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组织管理体系、业务内容以及市场环境, 分析可能发生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原因、来源、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严重性等,积极防范风险,建立风 险评估程序,确定风险评估标准,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按照不同风险等级设计和实施相应的风险防控 制度,对员工开展风险测评和风险提醒工作。

8.2反垄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8.2.1断协议潜在风险

经营者可从以下方面有效识别断协议的潜在风险并避免达成、实施垒断协议: a)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以下统称竞争者)签订协议前,或者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前, 要求主办方提供相关议程及内容,事先咨询竞争合规专业人员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风险,会 议发起方安排反垄断法律专业人员参会监督; b 当竞争者有意讨论价格、成本、数量、库存量、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限制新技 术新产品等与竞争有关的敏感信息时,明确拒绝或者离开,及时向企业竞争合规管理部门或 者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 C 对竞争者价格信息的获取渠道仅限于公开信息,企业对外公开商品调价、成本等敏感信息时 保持审慎态度; d)避免与竞争者讨论价格、产能等竞争敏感信息; e)避免要求其他企业一起对特定企业进行联合抵制,如拒绝供货、拒绝购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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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限制经销商的转售价格或者设定最低销售价格,对于控制经销商销售渠道特别是划分经 销商销售区域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 g 避免以折让、回馈或者成本分摊等方式要求经销商固定转售价格,不以胁迫、利诱、延迟或 取消供货等方式迫使经销商维持转售价格; h 对签订以下协议保持警惕:具有长期(五年或更长时间)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包含排他性条 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涉及标准化的协议,涉及联合销售或购买的协议; 1 同一行业的企业,对行业协会或者龙头企业发起具有垒断协议潜在风险的行为保持警惕,特 别是当行动涉及价格、成本、数量、库存量、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等敏感信息时 进行回避。

8.2.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在风险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宜有效识别并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不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任意制定过高的商品销售价格或过低的商品购买价格,避免短期内 大幅度提价或降价行为: 避免实施掠夺性定价,即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排挤竞争者; 避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拒绝其他企业使用已构成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设施。对于原材料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宜在销售原材料时以包销或者独家销售下游企业生产的成品为条 件变相拒绝交易,不宜凭借原材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与下游企业达成、实施固定成品价格等垄 断协议; d 避免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在特定区域内或者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易; 避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策略,如使用搭售应允许交易相对人可分别购买单项商品,避免在 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避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产品价格或其他差别待遇; 避免向交易相对人提供忠诚折扣,以奖励其特定形式的购买行为; 避免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

QAY500.徐工性能表-归档8.2.3经营者集中潜在风险

8.2.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潜在风险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经营者在自身最大限度地识别和防范反望断法律风险的同时,宜知晓反望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制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 的行为方式。发生上述情况,经营者可予以明确拒绝,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和举报。潜在风险行为 包: a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断法规定的断行为; C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d)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2008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pdfDB22/T33282022

e)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f)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g)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 不平等待遇。

经营者宜根据不同职位、级别和工作范围的员工面临的不同合规风险,对员工开展风险测评和风险 提醒工作,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员工的违法风险。风险人员可分为以下三类: a)高度风险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销售和营销部门人员,采购部门人员,发明创造人、专 利技术研发人员,经常参与行业协会会议的人员,经常与同行竞争者交往的人员,负责商品 价格制定的人员,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跳槽并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等; 6 中度风险人员:包括与竞争对手或交易相对人不经常接触的管理人员,企业财务、通信等相 关部门人员,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跳槽但尚未被确定为高度风险的员工等; 低度风险人员:如一般工人和后勤人员,与竞争对手不涉及往来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行政 部门人员、一线零售部门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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