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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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J08-204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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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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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08-2048-2016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J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附条文说明).pdf简介:

DGJ08-2048-2016,《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附条文说明)是一份由中国江苏省地方标准局发布,针对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的规定和指南。这份规程主要适用于江苏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建筑等,旨在保障电气系统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布线、防火设计、电气火灾防护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它强调了电气设备的耐火等级、电气线路的防火保护、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接地保护等方面的配置,并对电气火灾的早期报警和灭火设施的设置提出了具体标准。

附条文说明是对规程中各项条文的解释和阐述,包括了设计原则、技术依据、实施要点、关键参数的确定方法等内容,有助于设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规程,确保电气防火设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DGJ08-2048-2016是保障民用建筑电气安全的重要技术规范,对于预防电气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DGJ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附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6.3.1电气综合监控系统应能完成相关系统的数据采集、综合分析

与交换机之间的链路协议应采用TCP/IP协议;系统应能够拓展 接入符合系统传输、控制协议的新增设备

式,每个回路不超过32个,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20%的

6.3.5通信总线或光纤应选用阻燃型

6.4.1电气综合监控主机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JGJ476-2019《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pdf,同时变电所 直班室内应设置具有电力监控及能耗管理的显示屏。 6.4.2监控主机应支持电气火灾监测、消防设备电源监测及电 力监控等多种嵌入式组态软件,并同时具有分屏、调阅及管理控 制功能

力监控等多种嵌入式组态软件,并同时具有分屏、调阅及管理控 制功能

控屏、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屏、电力监控屏、能耗监控屏、浪涌保护 监控屏等组成,其中电气火灾监控屏、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屏应设 置在消防控制室,其他监控屏可设置在变电所值班室。

6. 4.4监控主机应自带 UPS 电源装置,在其放电至终止电压的

条件下充电24h后所获得的容量应能提供主机在正常监测状态 下至少工作3h。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的场所设置及其照度要求外,尚应满足 本规程的规定。 7.1.2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建筑物的下列场所应设置疏 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 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避 难走道和避难层; 2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 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 场所。 7.1.3下列场所和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不应低于5.01x: 1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 2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宿舍、老年公寓的房间及需要援 救人员协助蔬散的场所;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楼的疏散走道; 4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24小时营业的小型餐馆、小型超 市等。 7.1.4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建筑物的下列场所和部位应 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最低水平照度应保持其正常照明的 照度:

1建筑物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 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5h;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且不超过100000m的公共建筑 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且不超过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 筑,不应小于1.oh; 4医疗建筑、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宿舍、老年公寓,不应 小于1.0h; 5其他建筑,不应小于0.5h。 7.1.7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等火灾时需要坚持工作 的房间内的应急照明电源,可由本房间内的应急电源配电箱 供电。

7.1.8消防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蔬散照明在灾害发生时应处于点亮状态; 备用照明在平时可采用就地或时间(程序)控制; 3 住宅的蔬散照明可采用声控等节能技术; 4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 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开关装置; 5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回路中严禁接入其他负载; 6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充许设置开关控制蔬散照明灯 具,但该开关不应影响蔬散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 作状态。

7.2.1蔬散指示标志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的场所设置及其照度要求外,尚应满足 本规程的规定。

1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 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可能被遮挡的位置; 2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阻碍公众 视读的障碍物:; 3盲人学校等盲人集中的场所应设置声音蔬散指示系统。 7.2.3 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1 公共出口、消防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或室内最远点至房间门距离超过 15m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的房间门口; 3地下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出口处。

4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方向指示

2长度大于20m的直行走道,长度大于10m的袋型走道; 3 地下室蔬散楼梯间以及蔬散方向向上的楼梯间; 4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距离超过15m的通道;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7.2.5下列建筑或场所宜增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蔬散指 示标志,对于建筑环境复杂的楼层,可设置能根据现场情况动态 调整疏散指示方向的灯光蔬散指示标志: 1公共交通枢纽、候机楼、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2礼堂、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游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 建筑和场所的通道;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地上商店及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仓储式超市的通道及无法设置蔬散指示标志的场所。 7.2.6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LED光源。 7.2.7超市、大卖场等铺位格局经常变动不便于在墙面或地面 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可设置蓄光型 疏蔬散指示标志。

7.2.5下列建筑或场所宜增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

7.2.5下列建筑或场所宜增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

7.2.8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7.2.9安全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门框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 0. 15m; 2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 于2.0m。

7.2.10疏散走道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蔬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不大于1.0m的 墙面上或地面上;

2当设置在墙面上时,蔬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对于袋型走道,间距不应大于10m;在转角处不应大于1.0m; 3当设置在地面上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5. 0m。 7.2.11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场所内悬挂的疏散指示标志的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蔬散通道方向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2当商场净空高度大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 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0.8m,短边不应小于0.25m; 3当商场净空高度小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 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0.6m,短边不应小于0.2m。 7.2.12疏散走道上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蔬散路线的中心 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m; 3矩形蔬散指示标志的短边不宜小于0.08m,长边不宜小 于0.3m;圆形疏散指示标志的直径不宜小于0.12m; 4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间距不应大于5.0m; 5当蔬散指示标志遇到非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门时,宜 在该处的地面增加疏散指示标志。 7.2.13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应安装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 面墙上;楼梯间直接通往地下层时,应在首层或地面层设置明显 指示出口的安全出口标志。 7.2.14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 2 防护等级应符合IP54要求; 3 灯具最高点凸出地面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凸出地面 不应大于1mm;

4灯具表面的玻璃护罩应具有抗冲击性能,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相关 规定。 7.2.15蔬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墙面上时,灯具凸出墙面不宜 超过20mm

7.2.15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墙面上时,灯具凸出墙面不宜 超过 20mm。

8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

8.1.1直埋敷设和穿管暗敷的电缆可采用普通电缆。 8.1.2 用于普通设备线路的电线在穿管暗敷时,可采用普通电线 8.1.3 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8.1.4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保持线路完整性和维持通 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耐火母线槽。当采用电 压(10kV~35kV)供电时,后端带有消防负荷且敷设在地下空间 垂直井道内时,应采用10kV~35kV阻燃耐火电缆

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耐火母线槽。当采月 压(10kV~35kV)供电时,后端带有消防负荷且敷设在地下空 垂直井道内时,应采用10kV~35kV阻燃耐火电缆

8.1.5电缆选用时应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阻燃级别,但

1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 2 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老年人建筑。 8.1.7 用于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其配电线路宜采用无 卤低烟型。

8.1.8阻燃或耐火电线电缆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证

书,并应提供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出

8.1.9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电线不应低

8.2普通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

8.2.1电缆的阻燃级别应根据同一电缆通道内电缆的非金属含 量来确定,并应不低于表8.2.1 的规定。

8.2.1电缆的阻燃级别应根据同一电缆通道内电缆的非金属含

8.2.1电缆的阻燃级别应根据同一电缆通道内电缆的非金属含

表 8. 2. 1 电缆的阻燃级别选择

8.2.2下列建筑中所选用的电缆,还应通过现行国家标准《电缆 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中的B1级试验: 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 2 建筑面积大于250000m²的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大于40000m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8.2.3 阻燃电缆敷设在有防火封堵的通道内时《电气绝缘用树脂基活性复合物 第5部分:石英填料环氧树脂复合物 GB/T 15022.5-2011》,阻燃级别可按 表8.2. 3 选择

表8.2.3敷设在有防火封堵通道内时电缆阻燃级别的选择

8.2.4当采用阻燃电线时,其阻燃级别不应低于表8.2.4的 规定。

当采用阻燃电线时,其阻燃级别不应低于表8.2.4的

表8.2.4电线的阻燃级别选择

GB∕T 14685-2001 建筑用卵石、碎石8.3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

8.3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

8.3.3耐火电线电缆应根据消防用电设备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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