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03-2021 深圳市无障碍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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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JG 103-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2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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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03-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JG 103-2021 深圳市无障碍设计标准.pdf简介:

"SJG 103-2021" 是深圳市的一项无障碍设计标准,全称为《深圳市无障碍设计标准》,是针对深圳市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和相关环境,为各类残疾人士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而制定的一套设计规范。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推动深圳市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确保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特殊群体能够平等、方便地使用城市的各种设施和服务。

SJG 103-2021涵盖了无障碍设施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通行设施(如人行道、坡道、电梯、自动扶梯等)、信息交流(如文字、语音、图像的无障碍标识和公告)、建筑入口和内部空间设计(如门的宽度、坡道的斜度、无障碍卫生间等)、公共交通设施(如无障碍车辆和站点设施)、公共设施(如自动售货机、ATM机等)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这套标准旨在提高城市设施的包容性,促进社会公平,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是符合国际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重要参考。实施SJG 103-2021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加友好、便利的无障碍环境,让所有人都能共享城市的进步和发展。

SJG 103-2021 深圳市无障碍设计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10交互设备可包括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和人机

5.1.1 以下城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城市各级道路; 2 步行街; 3 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5.1.2 城市道路应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立体交通等。其人行系统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 并应与周边毗连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5.1.3 人行系统中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自行车停放区 5.1.4 人行道、人行天桥、自行车停放区宜结合浓荫植物,设置遮阳蔽雨设施, 5.1.5 城市道路上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处应设置标识设施。 5.1.6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有关规定。 17

5.2.1 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在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处与人行横道存在高差时,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 人行道与人行横道交界处的缘石坡道坡口应与人行横道(含自行车横道)等宽; 3 交义口规模不大时,相邻人行横道之间的慢行区域宜做成整体式缘石坡道。 5.2.2 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3 行进规律发生变化处TB10002-2017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应设置提示盲道,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4 缘石坡道及交通安全岛距车行道250mm~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且宜与人行横道等宽; 5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同标高设置时,盲道与非机动车道边界之间宜设置绿化分隔带,盲道距离绿 化带不应小于250mm;当无法设置绿化分隔带时,盲道与非机动车道边界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 盲道应避开管并设施,无法避开时应采用表面铺设盲道的下凹型并盖,保持盲道连续、顺直; 可设置智能导盲系统。

人行道的高差应采用不大于1:12的轮椅坡道

5.3.1人行横道范围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需求; 2 人行横道安全岛宜与机动车道路面齐平,且应满足排水要求; 3 人行横道安全岛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宜为1.20m1.50m; 4 城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行天桥及地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深圳市现行地方标准《深圳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标准》 深圳市人行地下通道设计标准》SJG68等有关规定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应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相连接; 2 距每段台阶的起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与梯道等宽的提示盲道 5.4.3 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自行车推行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且应保证24小时开放使用; 2 在人流密集区应设置自动扶梯; 3 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出入口与地面人行道连接处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4 宜设置自行车推行坡道,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4,宽度不宜小于600mm。 5. 4.4 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人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应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相连接 2 距每段台阶的起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与梯道等宽的提示盲道 5.4.3 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自行车推行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且应保证24小时开放使用; 2 在人流密集区应设置自动扶梯; 3 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出入口与地面人行道连接处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4 宜设置自行车推行坡道,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4,宽度不宜小于600mm。 5.4.4 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天桥楼梯、桥身和地道楼梯的两侧均应设置扶手,宜为双层。桥身两侧应有防攀爬坠落措施; ? 2 在栏杆扶手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 扶手起点水平段宜安装盲文铭牌。 .4.5 当人行天桥及地道无法满足轮椅通行需求时,宜考虑地面安全通行。 5.4.6 人行天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必须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 盲道及警示标识。

5.5.1公交车站处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站台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 2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公交车站时,当站台与人行道之间存在高差,应在通往公交车站的人行 横道两端设置缘石坡道; 3 站台上方宜设置雨棚。 5.5.2 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距路缘石250mm~500mm处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 2 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公交车站的盲道相连接, 5.5.3 公交车站宜设置人机交互式盲文站牌。

5.6.1 自行车停放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非机动车道一侧划定专门用地,不得占用消防、逃生等应急通道,不得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 施; 应与行人通道、车辆出入口保持安全距离; 3宜设置雨棚,并提供照明。

自行车停放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非机动车道一侧划定专门用地,不得占用消防、逃生等应急通道,不得占用盲道等无障

6.1.1 以下城市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公共活动广场; 2 交通集散广场; 3 纪念性广场; 4 商业性广场。 6.1.2 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毗连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6.1.3 城市广场宜结合浓荫植物,设置绿化休憩一体化的遮阳蔽雨设施。 6.1.4 城市广场内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处应设置标识设施, 6.1.5 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有关规定。 6.1.6 城市广场内同时建设有其他类型工程时,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相应类型工程的有关规定

6.2.1城市广场附近设有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出租车停靠点时,应考虑乘轮椅 乖通

6.2.2 城市广场设有公共停车场时,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停车场设置应遵循人车分流原则; 2 广场人员公共活动区域与公共停车场之间,应设置实体隔离; 3 应设置不小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比例不足1个停车位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停 车位。 6.2.3 城市广场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平整、不积水,且不应采用光滑表面的铺装材料; 2 广场设计坡度宜为0.3%~3.0%。广场高差较大时,可建成阶梯式,且宜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 梯; 3 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宜为0.5%2.0%;高差较大时GB 50277-1998 铸造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纵坡不应大于7.0%; 4 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不大于2.0%的缓坡段。 6.2.4 城市广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有台阶或坡道时,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与台阶、坡道等宽的提 示盲道;

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提示盲道相连接, 6.2.5 城市广场内有关设施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2 母婴经常逗留处,宜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6㎡的母婴室; 3 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没有条件设置的,可设置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 共卫生间; 4 邻近休息座椅处宜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5 公共活动区域自地面起2.00m高度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及过于粗糙的表 面; 6人员聚集的公共活动广场可设置智能显示屏 6.2.6 城市广场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主要出入口处应结合盲文地图和广场平面 示意图,标注无障碍设施位置

7.1.1 以下城市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城市中的各类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2 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 3 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 对公众开放的其他绿地, 7.1.2 城市绿地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毗连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7.1.3 城市绿地无障碍游览路线两侧和游憩区,宜结合浓荫植物,设置绿化休憩一体化的遮 7.1.4 城市绿地内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处应设置标识设施。 7.1.5 城市绿地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有关规定。 7.1.6 城市绿地内同时建设有其他类型工程时,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相应类型工程

公园绿地出入口附近设有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出租车停靠点时,应考虑乘轮椅 及乘坐方便。 公园绿地内设有公共停车场时,应设置不小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比例不足 立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

7.2.3售票处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的售票处应设置低位售票窗口; 2 低位售票窗口前地面存在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以及不小于1.50m×1.50m的平台: 3 售票窗口前应设提示盲道,距售票处外墙应为250mm~500mm。 7.2. 4 公园绿地出入口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设有自动检票设备的出入口,应设置专供乘轮椅著和携婴儿 车者使用的检票口; 2 出入口检票口的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宜为1.20m~1.50m; 出入口、检票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5 附近可设置轮椅和婴儿车租赁点。 7.2.5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出入口的售票处应设直低位售票图口; 2 低位售票窗口前地面存在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以及不小于1.50m×1.50m的平台: 售票窗口前应设提示盲道,距售票处外墙应为250mm~500mm。 7.2.4 公园绿地出入口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设有自动检票设备的出入口,应设置专供乘轮椅著和携婴儿 车者使用的检票口; 2 出入口检票口的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宜为1.20m~1.50m; 4 出入口、检票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5 附近可设置轮椅和婴儿车租赁点。 7.2.5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3.1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和对公众开放的其他类型绿地应进行无障 设计

8.2.1 住宅建筑、公寓建筑、宿舍建筑(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及其配套公共设施等L11J104-住宅-防火型集中排气系统(去标签版),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8.2.2 居住建筑基地内附属道路的人行道上可不设置行进盲道, 居住建筑基地内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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