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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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pdf简介:

"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 是专门为西安市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提供的一种消防设计和审查的标准参考文件。这份指南旨在确保在改造过程中,消防安全得到充分考虑和保障,以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这份指南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消防设计原则:明确了改造工程中消防设施的配置、消防通道的设计、疏散设施的设置等基本要求。

2. 消防设施改造要求:针对老旧建筑可能存在的消防设施不足或老化问题,提出改造和更新的具体措施。

3. 审查流程和标准:详细规定了消防设计文件的提交、审查、批准等步骤,并列出了相应的审查标准。

4. 消防安全管理:强调了改造后的建筑应具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5. 法律法规依据:列出相关的消防法规和标准,确保改造工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案例分析和注意事项:提供实际案例,帮助设计人员理解和应用指南中的规定,同时提醒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总的来说,这份技术指南是西安市对于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消防安全的重要规范,有助于提升改造工程的消防管理水平。

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pdf部分内容预览: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 明确新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 的适用性,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的公共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及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改造利用 工程的设计、审查;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 筑、优秀近现代建筑、住宅建筑、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建筑的 改造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扩建工程。 注: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0】368号】关于印发《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要求的,适用本指南。 2、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科【2021】 3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 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 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 衣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要求执行。 3、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符合2016年1月7日起实施的《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21号中相关规定的建筑 1.0.3既有建筑改造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不应低于建成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0.4除本指南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况外,其他消防设计、 审查均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5按照本指南难以改造的建筑工程、已经过特殊消防评 审、论证的复杂项目,其防火设计应提交西安市建设主管部门组 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注:特殊消防评审、论证的项目是指 1、按消防性能化设计进行评审的项目; 2、按照《住建部51号令》进行过消防专项论证的体量大、功能复杂的项目。 1.0.6涉及建筑单体使用性质改变的改造项目应提交规划主 管部门核定。 注:改造内容是否需要办理规划手续,以西安市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明确。 1.0.7本指南未涉及的改造类型及改建内容均按现行标准执 行。 2V术语 2.0.1 既有建筑 按照建造时适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并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 2.0.2既有建筑改造 建筑内部装修及对建筑单体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进行调整 的整体或局部改造的活动。 2.0.3 历史文化街区

经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 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 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0.4历史建筑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 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 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0.5原标准 建造时所依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基本原则 3.1 一般规定 3.1.1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应依据现行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指南,组织设计单位开展消防安 全综合评估,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详见附录E),与施工图一 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评估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改造前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2改造所涉及新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执行 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难度; 3拟采取改造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和整体建 筑安全性:

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升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结构鉴 定以及构件或设备性能检测等相关工作。 3.1.2既有建筑改造中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 防电梯、消防设施应按本指南不同改造形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3.2改造形式与适用标准、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3.2.1既有建筑改造分为以下三种形式(改造形式与执行规 范的关系详见附录A) 1建筑内部装修; 2建筑整体改造; 3建筑局部改造。 和城乡 3.2.2建筑内部装修:指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 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 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 烟分区等。 3.2.3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 上与地下对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全部进行的改造活动,分为以下 二种形式:

1功能未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除同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内容外, 可对安全疏散(宽度、距离、楼梯间形式)、消防设施等进行提 升改造;提升改造相关内容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 2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对单体使用性质、建筑用途进 行改造,建筑分类、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 等可发生变化。 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X 术标准。 3.2.4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或部分楼层局部改造的 1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除同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内容外 可对改造部分的消防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相关内容应执 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对建筑局部使用功能进行改 造,建筑分类、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可 发生变化;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部分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 3.2.5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应符合西安市建发【2021]171号

注:市建发【2021】171号指: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联合审查的通知》 4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4.1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救援窗 4.1.1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当建筑外墙上确需保留原门 窗、洞口时,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 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注:既有建筑改造中,当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 采取的多种措施中,用辐射热 计算的性能标准更灵活。 4.1.2改造工程消防车道应畅通;当改造工程不满足现行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可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 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2当只有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时,改造工程的消防电梯设 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1.3高层建筑宜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4.2.3满足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柴油发电机房可维持现位 置,但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2.4附设在既有建筑内的燃气锅炉房、总平面中燃气锅炉 房的位置,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2.5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且无法改变 时,可维持原位置,但疏散门宜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 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采取可靠的 防水淹措施。 注:消防水泵房位于最底层时容易被水淹没,故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淹措施。 4.3安全疏散 4.3.1多功能组合建筑的改造工程应依据现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不同功能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间;当分别设置疏 散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办公、酒店等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 餐饮等部分,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过防 烟前室进入,防烟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²,并应采取防 止人员交叉的推门式甲级防火门。 注:此类建筑市场有相当的存量,为推进此类建筑的改造利用,解决此类建筑 改造的消防安全,参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作出此规 定。 4.3.2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改造部分的安

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和楼梯间形式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疏散宽度宜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的要求执行。 注:改造工程中最难以解决的是安全疏散宽度【3层】2677.9㎡三层框架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及报价工程量清单(含CAD建筑结构图、进度计划表),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应结 合评估结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4建筑构造 4.4.1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结构梁等承重构件上 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防火墙下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 4.4.2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 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 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设计标准的规定。如果为非重力下降的防 火卷帘,如改造有难度,可维持不变,但应确保下降均衡、控制 注:大于10万平米的超大型城市综合体,防火卷帘的使用形式应符合公安部《关 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113号第(四)条的要求 4.4.3当改造工程涉及外墙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涉及外立面改造的 外墙保温材料可维持现状:当仅做建筑外立面改造时,外墙保温

火门。 4.5.4改造建筑的原消防电梯、前室宜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有困难时,应满足建成时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 5消防设施 5.1一般规定 建设局 5.1.1整体改造、局部改造使用功能改变时,改造区域内消 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1.2内部装修和局部改造功能不改变时,除5.4.1.2规定列 的消防设施设计可执行原标准,当依托原建筑消防系统时,应对 系统可靠性进行复核,且改造工程不应影响原消防系统的功能: 新增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1.3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 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时,如改造确有困 难,消防水泵房位置可维持不变 5.1.4当改造建筑与其他建筑(群)共用消防控制室时,其 他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维持原标准。 5.1.5改造工程需增设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火门。 4.5.4改造建筑的原消防电梯、前室宜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有困难时,应满足建成时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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