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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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简介: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称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一系列关于商业建筑设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防火安全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以及控制火势的蔓延。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耐火等级:规定了建筑物的主体、疏散通道、防火分隔、防火门等的耐火等级,以保证在火灾中能够提供足够的防护时间。

2. 疏散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布局、宽度、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确保在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员。

3. 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以早期发现火情并及时扑救。

4. 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规定了建筑物内部的防火分区,以及防火隔墙、防火门等的设置,防止火势扩散。

5. 防火材料:要求使用符合防火等级的建筑材料,如防火门、防火涂料、防火幕墙等。

6. 电气安全: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防火设计有明确要求,如电线的敷设、电器设备的防护等级等。

7. 安全出口和应急照明:确保在发生火灾时,人员能够清楚地找到安全出口,并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商业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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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 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若 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划分商业单元组团。每个商业单元组 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 丘之间不连通。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 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 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 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8.2.3小型商业用房不得住人。 8.2.4小型商业用房若设有若干个防火分区时,其防火墙两侧应有2.0m宽的不燃 烧体实墙,耐火极限为3小时。二个商业单元之间防火分隔墙二侧应有1.0m 宽不燃烧体实墙,亦可用凸出0.5m的墙垛来代替,其耐火极限均为2小时。 8.2.5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m,当大于4.5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 按本章规定的各类指标减少3.0m。 8.2.6小型商业用房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8.2.7小型商业用房室内为顾客使用的疏散楼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1、楼梯净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1.1m,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1.2m。 2、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8.2.8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 8.2.9小型商业用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8.2.10小型商业用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规定执行。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 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若 千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划分商业单元组团。每个商业单元组 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 互之间不连通。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2.4小型商业用房若设有若干个防火分区时,其防火墙两侧应有2.0m宽的不燃 烧体实墙,耐火极限为3小时。二个商业单元之间防火分隔墙二侧应有1.0m 宽不燃烧体实墙,亦可用凸出0.5m的墙垛来代替,其耐火极限均为2小时。 8.2.5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m,当大于4.5m时GB∕T 36552-2018 智慧安居信息服务资源描述格式,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 按本章规定的各类指标减少3.0m。 8.2.6小型商业用房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8.2.7小型商业用房室内为顾客使用的疏散楼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1、楼梯净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1.1m,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1.2m。 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8.3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8.3.1小型商业用房所采用的散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并靠外墙设置,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0m。当不能 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 10.0m。 8.3.2设置在一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面积≤200M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当建筑面积>200M时,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邻二个安 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8.3.3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二层设有一个疏散楼梯,底层设有一

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其安全蔬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开楼梯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 按其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2.0m。 2、当楼梯为散开楼梯间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开楼梯间的最大 距离不应大于20.0m。 3、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散开楼梯间分隔 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散开楼梯 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3. 0m。

1、 商业并联店为二层时,当建筑面积≤300m,人数不超过100人,应满 足8.3.2条、8.3.3条要求。 商业并联店为三层时,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人数 之和不超过100人,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底层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 出口。 3、 商业并联店二、三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2.0m。 4、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封闭楼梯间分隔 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封闭楼梯 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

3.3.4小型商业用房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8.3.1、8.3.2、8.3.3

9.1.1在进行商业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类别、 规模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9.1.2商业建筑的水灭火系统类型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灾危险 性以及所处的环境特点、综合技术和经济因素确定。

9.1.3商业建筑中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宜设置带雾化功能 的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或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9.1.4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 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9.1.5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 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9.1.6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 有关规定。

9.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的商业建筑;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其商业部分体积超过5000m²的商住楼或商业部分体 积不超过5000m²,但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其商业部分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 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 于1.20m的商住楼; 3附设在7层及7层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当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²,其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 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于1.20m且建筑总体积(包括住宅)大于5000m的 商业服务网点; 4附设在8一9层住宅及高层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 5高层商业建筑及高层商住楼中的商店; 6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商业建筑; 7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商业建筑,还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8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小型商业用房,当其每个隔间建筑面积大于 200m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9.2.2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内,其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 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 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2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3室内消火栓应均匀布置,其间距经计算确定,并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

9.2.2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的用水量《电子电气产品环境信息基本要求 GB/T31250-2014》,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

表9.2.3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1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 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商业楼 为一类高层建筑:

为一类高层建筑。 3多层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第8.2.2条的规定。

工程造价综合课程设计9.2.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 戎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 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 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商业建筑,检修时 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其它商业建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 关闭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条。当消防给水竖管超过4条时,可充许关团不租 邻的两条竖管。 阀门应采用有明显开启状态标志的阀门,且应处于经常开启的状态。 4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当大于1.0MPa时,应采取分 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高位消防水箱 (1)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多层建筑应保证室 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静水压 力不应低于0.07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2)多层商业建筑的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室内的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中 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8m;二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2m; 其余均不应小于6m。 3)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合用的高位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 施; 4)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7高层商业建筑或超过5层的商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 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 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 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分区时,可在高区消防

给水系统的干管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低区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 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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