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36-066-2021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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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T36-06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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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36-066-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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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36-066-2021《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是一部省级地方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该标准主要针对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一套详细的规范和要求。

这个标准涵盖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充电设备选型、安装要求、电力供应、安全防护、智能化管理、以及与电网的协调等方面,旨在保证充电设施的高效、安全、可靠运行,并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发展。它旨在提升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对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和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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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专用充电设备、公用充电设备宜设监控系统,居住

5.7.9监控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 的接口。

5.7.9监控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智能化

5.8.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 关规定。

室外的充电设施DB13(J)/T 8372-2020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 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

5.8.3当充电设备总配电柜(箱)的供配电线路直接穿过

区和LPZ1区界面时,总配电箱(柜)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 保护器SPD;直接穿过LPZ1区和LPZ2区界面时应装设Ⅱ级试验 的电涌保护器SPD

TT接地型式。当采用光伏充电时,可采用IT接地型式,并宜设 置绝缘监测器IMD

装置。户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靠近 建筑物户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与就近的建筑共用接地装置;距离 建筑物较远的室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单独接地。共用接地的接 地电阻值应取建筑物各系统接地电阻的最小值。

5.8.6室外的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应设辅助等电位联结,并应

6.1.1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分类、耐火等级

消防疏散和消防设施设置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范》GB50067、《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等有关规定。

6.1.2建筑物内的充电设施应与建筑物统一进行消防设计。建

筑红线内的室外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当无法 共用时,应单独设消防设施

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3的规 定。其中,敬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 应叠加计算;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6.1.3的规定减少35%;

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 防火卷帘及防火门等分隔。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本规范第6.1.3条第1点规定的2.0倍

2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除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每个防火 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辆)不大于 50辆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汽车库可设置1个; 3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 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 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 散距离不应大于60m。当汽车库内的墙体、柱子以及风管等固定 设施阻碍人员疏散时,应按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 口之间避开上述固定设施的折线最短距离进行疏散距离计算。 6.1.4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 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防火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每 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防火单元最大允

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仍应按表 6.1.4规定的面积控制。

2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 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等与其 也防火单元、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有关规定; 3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

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防火单元可以利用防火单元之间的防火门 进行疏散,防火门应向蔬散方向开启,防火单元疏散门或安全出 口不宜正对车辆,确无条件时,停放车辆不应阻碍人员疏散。防 火单元内的安全出口与蔬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 置。疏散门及安全出口处的蔬散通道上不应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 散的障碍; 4应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消防救援工作,可设置在建筑 物内部首层和地下一层及外墙敬开式多层停车库首层; 5当建筑物内部首层、地下一层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充电 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火火系 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照明。 6.1.5既有建筑内配建充电设施宜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第

6.1.4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蔬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 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充电设施。

6.1.6充电停车场内的充电设施宜集中布置和分组集中布置,

每组不应大于50辆,组之间或组与未配置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之 间,可设置不小于6m的防火间距,或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0h 且高度不小于2m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6.2.1除充电站、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 5.2.2客 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可设置在建筑 物内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物内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达到任何部位; 3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充电停车场,系统的喷水强度 宜不低于10L/(min:m),采用的喷头流量系数K≥115,且在 每个车位上部应至少设置2个喷头: 4应设置事故后清洗与污水排放系统。 6.2.7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严重危险级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6.2.8建筑物内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库其排烟系统和 补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建筑物其他排烟系统共用和混用。 6.2.9机动车库内设有充电设施的区域,其排烟系统可采用自 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每个防火单元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以 及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范》GB50067规定值的基础上增加20%;同一防火分区内两个 相邻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可按一个 防火单元的排烟量确定

单元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火灾发生时,应仅对着火防 火单元进行排烟。

烟量的50%。具备自然补风条件的防火单元宜采用自然补风, 无自然补风条件的防火单元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也可通过防火 风口从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间接补风,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该相邻防火单元应设有机械补风系统或具备直接自然补 风的条件;

2单个防火单元的防火补风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防火 补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防火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3m/s; 4火灾发生时,负担着火防火单元的补风设施应与该防火 单元的排烟风机联动。 6.2.12穿越防火单元隔墙的风管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防火 阀两侧各2m范围内风管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小时。 6.2.13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所在区域严禁通过燃油、燃气、蒸汽 压力管道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7.1.2充电设施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 理的选址、系统设计和设备配置,减少能源浪费和资源消耗,提 高能源利用率。

7.1.2充电设施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

7.1.3除别墅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 计量。

7.1.3除别墅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

7.1.4电气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型电 气产品。

7.2.1充电设施专用变电所宜设在充电设施的负荷中心,充电

7.2.2充电设施系统设计应使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

开为木来发展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 充电设施不宜提前安装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装置。

7.2.3自用交流充电桩宜利用夜间低谷电预约充电或定时3

7.2.4太阳能资源三类及以上地区可采用光伏、储能和充电相 结合的充电设施。

不平衡度宜小于15%。

7.2.7电缆的选择除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外,尚宜根据电

命周期内的损耗成本和电缆的初投资成本综合确定电缆的规格。 预留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不宜提前安装电缆。

直管荧光灯等节能型光源,选用高效灯具和节能型的附件,照明 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8.5.1的要求。

JC∕T 2323-2015 蒸压加气混凝土设备 浇注搅拌机7.3.1充电设施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

.3.1充电设施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 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 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7.3.2充电设施的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 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 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 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电用房、行车道、 停车位等。 8.1.2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8.1.3 监控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毗邻布置: 2监控室的面积应根据设备布置、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 蓝控室净高不小于2.5m; 3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 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4 监控室的顶棚、墙面宜采用不反光、不起灰的浅色装饰 材料。

8.1.4室外充电区域宜采取防雨雪措施

8.2.1充电设备基础应根据其土建要求进行设计,并满足结 相关标准的规定。

GB 51352-2019 纤维增强塑料排烟筒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8.2.2充电设备与支撑构件之间应可靠连接、安装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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