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13-200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2016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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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13-200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2016年版).pdf简介:

GB50513-2009《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是中国于2009年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其全称为《城市水系规划规范》。该标准主要针对城市水系的规划与设计,旨在指导和规范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以确保城市水环境的健康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016年版是对该规范的一次修订,可能增加了新的技术要求、环境影响评估内容、绿色发展理念等,以适应城市化进程中的新挑战和变化,如气候变化、水资源短缺、城市洪涝等问题。修订版可能强调了水资源的节约、循环利用,以及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友好的城市水环境。

总的来说,GB50513-2009/2016版的城市水系规划规范为城市规划者、设计师和管理者提供了一套科学、系统的规划方法和指导,对于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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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州 1.0.1为规范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指 导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实现城市水系综合功能可持续发展,制 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 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 1.0.3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 类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 1.0.4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尊重 水系自然条件,切实保护和修复城市水系及其空间环境。 1.0.5城市水系规划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 要求,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 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1.0.6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 安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有长远谋划。 1.0.7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 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2. 0. 1 城市水系

HJ 2548-201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系 urban water system

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

指水体与陆地交接地带的总称。有季节性涨落变化或者潮汐 现象的水体,其岸线一般是指最高水位线与常水位线之间的 范围。

2. 0. 3生态性岸线

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 具备自然特征的岸线 X

2.0.8滨水绿化控制线

滨水绿化控制线外滨水建筑区域界限,是保证滨水城市环地 景观的共享性与异质性的控制区域

3.0.1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立城市水系保护的目标体系,提出水域空间管控、水 质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滨水景观塑造的规划措施和要求; 2完善城市水系布局,科学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水系 岸线,提出滨水区规划布局和控制要求, 3协调各项涉水工程设施之间以及与城市水系的关系,优 人 化各类设施布局。 3.0.2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性原则。充分发挥水系在城市给水、排水防涝和城 市防洪中的作用,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 2生态性原则。维护水系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修复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3公共性原则。水系是城市公共资源,城市水系规划应确 保水系空间的公共属性,提高水系空间的可达性和共享性; 、4系统性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将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作 为二个整体进行空间、功能的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工程设施,形 成完善的水系空间系统。城市水系空间系统应与城市园林绿化系 统、开放空间系统等有机融合,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 5特色化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体现地方特色,强化水系 在塑造城市景观和传承历史文化方面的作用,形成有地方特色的 宾水空间景观,展现独特的城市魅力

3. 0.1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1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饣 和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1 呆护和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

4.1.2城市水系保护规划应体现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

原则,保护水系的完整性,明确重点保护的水域、保护的 内容。

4.1. 3城市水系规划应以水系现状和历史演变状况为基石

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生态格局及水 性、城市发展需求等因素,梳理水系格局,注重水系的自名 主、多样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完善城市水系布局。

4.1.4城市水系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措施应结合城市的特点, 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4.1.5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库、湿地等需要保护的水 系划定城市蓝线,并提出管控要求。

4.2.1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水 域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2.2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 和规划新建的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 控制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2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

(高)水位划定; 3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 均洪(高)水位划定: 4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 划定。 5现状坑塘、低洼地、自然汇水通道等水敏感区域宜纳入 水域控制范围。

4.2.3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目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各水体调整后的

制点,作为水域控制和监测督查的依据。 4.3水质保护 4.3.1水质保护应明确城市水系水质保护的自标和制定水质保 护的措施。 4.3.2水质保护目标应根据水体规划功能制定,满足对水质要 求最高的规划功能需求,并不应低于水体的现状水质类别。 4.3.3制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环境 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水质目标不一致的应进行专门说明。 4.3.4同一水体的不同水域,可按照其功能需求确定不同的水 质保护目标。 4.3.5水质保护应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生态修复,实施 分类型、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的系统治理。 4.3.6水质保护工程应以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为基本措施。 并包括面源污染和内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必要时还可包括水生 态修复措施。 4.3.7对截留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控制溢流污染总量和次数;

态系统稳定与生物多样性的措施等内容

范围按批准文件确定的保护范围划定;其他水生态保护范围的 ,应满足受保护对象的完整性要求,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和月 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4.4.4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

4.4.4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在

4.4.5未列入水生态保护范围的水体涨落带,宜保持其自然生

4.5.1滨水空间控制应保护水系的滨水空间资源,并应包括下 列内容: 1在水域控制线外控制一定宽度的滨水绿化带,滨水绿化

带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进行界定; 2在滨水绿化带外控制一定区域作为滨水建筑控制区,滨 水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建筑控制线进行界定。人 4.5.2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要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生态保护范围的陆 域应纳入滨水绿化控制区范围; 2有堤防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为堤顶背水一侧堤脚或其防 护林带边线; 3无堤防的江河、湖泊,其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 之间应留有足够空间: 4沟渠的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的距离宜大于4m; 5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现有滨水空 间格局因地制宜进行控制 6结合城市道路、铁路及其他易于标识及控制的要素划定。 4.5.3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绿化应有足够的公共性和连续 性,并宜结合滨水绿化控制线布置滨水道路。 4.5.4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满足城市蓝线中陆域控制的要求。 4.5.5滨水建筑控制线应根据水体功能、水域面积、滨水区地 形条件及功能等因素确定。滨水建筑控制线与滨水绿化控制线之 间应有足够的距离,应明确滨水建筑控制区在滨水景观和低影响 开发方面的控制要求

5.1.1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体现保护、修复和利用协调统一的 思想,统筹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之间的功能,并通过对城市水系 的优化,促进城市水系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 5.1.2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贯彻在保护和修复的前提下有限利 用的原则,应满足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容量的限制要求,并能 维持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5.1.3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禁止填湖造地,避免盲目截弯取直 和河道过度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5.1.4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强化雨水 径流的自然渗透、净化与调蓄,优化城市河道、湖泊和湿地等水 体的布局,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5.2水体利用 5.2.1城市水体的利用应结合水系资源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布 局,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分析比较各种功能需求基础 上,合理确定水体利用功能和水位等重要的控制指标。

1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 2兼有多种利用功能的水体应确定其主要功能,其他功能 的确定应满足主要功能的需要; 3应具有延续性,改变或取消水体的现状功能应经过充分 的论证; 4水体利用必须优先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并

不得影响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安全; 5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DB42/T 1712-2021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范.pdf,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 利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 6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保证必要的景观功能, 并尽可能安排游憩功能; 7应充分利用水体对雨水的调蓄能力,强化水体对超标雨 水径流的调蓄和排放功能。

不得影响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安全; 5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 利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 6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保证必要的景观功能, 并尽可能安排游憩功能; 7应充分利用水体对雨水的调蓄能力,强化水体对超标雨 水径流的调蓄和排放功能。 5.2.3同一水体多种利用功能之间有矛盾的,应通过技术、经 济和环境的综合分析进行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可以划分不同功能水域的水体,应通过划分不同功能水 域实现多种功能需求; 2可通过其他途径提供需求的功能应退让无其他途径提供 XXY 需求的功能; 3水质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质要求高的功能; 4水深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深要求高的功能 5.2.4城市水体的控制水位应依据水体水位变化现状和水体规 划功能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编制城市防洪、排水、航运等工程规划的城市,应按 照工程规划成果明确相应水体的控制水位; 2工程规划尚未明确控制水位的水体或规划功能需要调整 的水体,应根据其规划功能的需要确定控制水位。必要时,可通 过技术经济比较对不同功能的水位和水深需求进行协调。

、3.1岸线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水体特征、岸线条件和滨水区 定位等因素进行确定。

应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

则,将具有原生态特征和功能的水域所对应的岸线优先划定头 态性岸线JR/T 0205-2020 分布式数据库技术金融应用规范 灾难恢复要求.pdf,其他的水体岸线在满足城市合理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提下,应尽可能划定为生态性岸线

3.5生产性岸线的划定,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

5.4.3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体岸线享。滨水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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