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7-3212-2021 建筑模板专用原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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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07-3212-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2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6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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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7-3212-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07-3212-2021 建筑模板专用原纸.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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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这种纸张的详细特性,如克重、厚度、强度、耐水性、环保等级等,需要查阅相关的产品规格书或者咨询专业供应商。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上下文或者具体信息。

ZJM-007-3212-2021 建筑模板专用原纸.pdf部分内容预览: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作为一个 单元。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不同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08BJ7-1-楼梯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主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 施清单等资料。

4. 1. 1.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计 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 2. 1 样品要求

初次认证时,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样品用于检验。 当认证单元仅包含一个型号的产品时,样品数量为10卷。同一申请认证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

由认证机构选取一个最具有代表性(如产品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的型号进行检验, 送样数量为10卷;其他型号根据与代表性型号之间的差异进行增补检验,送样数量由认证机构根据 需增补的检验项目情况确定。 需要进行年度监督检验时,在已认证的产品单元中抽取一个产品型号进行检验。样品由认证机 勾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现场抽取。应尽可能抽取有代表性(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或销 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各次监督检验可以抽取不同型号的样品。

4. 2. 2 检验方案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权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一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报告标明产品关键试验参数 1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初次认证时,当检验结果出现不符合标准要求时,认证委托人可以对产品进行整改后重新送样 由检验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原检验结果可能受整改影响的项目重新进行检验,直至所有检验 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但整改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 格,认证终止。 监督检验结果存在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4.5.2.2)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得到认证机构或检验机构通知的十五日内,向认证机 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4.3. 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工广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广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 1评价与决定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人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 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 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2 监督内容

4. 5. 2. 1 现场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 2 书面监督审核

针对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的“浙江制造”获证企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 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以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书面监督。 书面监督不能连续两年实施。 书面监督人日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日。根据企业产品的数量、复杂度确定。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2.3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 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 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 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 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 1. 2. 2 关键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 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 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GB/T 39777-2021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要求 工业锅炉系统.pdf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 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正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需求,设计简化版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JC/T 2154-2012标准下载,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 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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