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3-3751-2021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体专用薄层砌筑砂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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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03-3751-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3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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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3-3751-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03-3751-2021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体专用薄层砌筑砂浆.pdf简介:

ZJM-003-3751-2021这个编号可能是某个具体产品的型号或者标准编号,但没有足够的信息来提供详细的介绍。通常,"蒸压加气混凝土墙体专用薄层砌筑砂浆"是一种专为蒸压加气混凝土(AAC)墙体设计的特殊砂浆,用于薄层砌筑,其主要特点可能包括:

1. 高强粘结:由于蒸压加气混凝土的密度较低,这种砂浆通常具有良好的粘结性能,能有效地将AAC块材与墙体结构紧密连接。

2. 耐水性好:由于蒸压加气混凝土的吸水率低,专用砂浆需要有良好的防水性能,以防止水分渗透影响墙体稳定性。

3. 耐久性强:针对AAC墙体的特性,这种砂浆可能具有良好的耐候性和耐腐蚀性,保证长期的使用效果。

4. 易施工:薄层设计便于施工,可以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工人劳动强度。

5. 环保:考虑到AAC是环保建材,专用砂浆可能也选用环保配方,无毒无害。

如果你需要更多关于这款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使用方法或性能特点,建议查阅相关的技术手册或咨询产品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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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 GB 50515-2010》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 b)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c)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 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 内卓越绩效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e)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45001证明资料复印件 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 f)申请产品的产品设计图(适用时); g)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如有): h)带有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 i)产品描述(见附件1); j)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k)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 1)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证书或评价表); m)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n)核心产品的发明专利(或省级及以上科技奖或标准创新奖); 0)质量诚信报告; p)社会责任报告; q)“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r)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 1. 1. 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正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 2. 1 产品要求

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或提前抽样检验,也可工厂提前送样检验。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 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工厂在现场审核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或工厂提前送样检验,则现场 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1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如抽样,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 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工厂提前送样检验,申请人应保证送样产品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最大等)的产品 进行检验,认证单元包括不同强度等级的产品时,其他等级需做抗压强度和14d拉伸粘结强度检验。 抽/送样:30Kg,粉状。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送/抽样 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 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送/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送/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 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 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工厂评价时抽样,如出现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工厂评价结论应予以撤销,认证终止。提前抽 样或工厂提前送样,如出现检验结论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抽样 或送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方可安排现场审核,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定为不合格,认证 终止。认证委托人也可选择主动终止认证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4. 3. 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初始工厂审核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工,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 1评价与决定

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 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查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现场跟踪审核或者书面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 5. 2. 1 现场监督审核

表2监督工厂审核人日数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 2 书面监督审核

针对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的“浙江制造”获证企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 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以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书面监督。书面监督不能连 续两年实施。 书面监督前,企业至少提交下列资料: a)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变化); b)卓越绩效自评报告(近一年); c)质量诚信报告(近一年); d)社会责任报告(近一年); e)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f)书面监督自我承诺书; g)12个月内认证产品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监督检测项目); h)贴标情况:获证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等处的贴标照片,如均未贴标,请提供书面原因说明 书面监督人日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日。根据企业产品的数量、复杂度确定。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4.3.3条

1. 5. 2. 3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产品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 产正品检验结论工 督审核和产品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 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产品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 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 更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 推要求。

SH/T 3512-2011 石油化工球形储罐施工技术规程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推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 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 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JJF(京) 68-2019标准下载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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