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2021二建法规-精华核心考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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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独立法人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 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 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 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 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文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 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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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文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 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 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速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的; 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 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楚筑材料款和 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GB∕T 10295-2008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热流计法考点40: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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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勘察、工程设 计、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 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 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考点41:承发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分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教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常修理

1.不得违法分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教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常修理

考点42: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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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①价款或者报 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责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 时间。 (3)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 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 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趣30日内支付款 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 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2)工程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 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重复审核。 (三)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 为认可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2.工程量争议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或者其他证 明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 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实际履行的 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垫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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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 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2)质量合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得优先受偿: (4)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 款之且起算;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 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考点43: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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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 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考点4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1)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体检的: (2)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上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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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考点45:劳动纠纷与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则

(一)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 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解决方式: 1)双方商议和解; 2)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工会代表)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 用人单位代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失 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不受1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损 出。 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4)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1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先裁后审) 5)用人单位拖久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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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注意: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

考点46: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应当以自已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 意JG∕T 42-1999 灰浆搅拌机技术条件,承揽人不得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有权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 成。经过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 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 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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