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93-2012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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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CJJ 19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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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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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193-201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JJ 193-2012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是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道路设计的行业标准。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原则、设计内容、设计方法、技术指标和要求,以及对道路线形、交叉口、出入口、路缘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绿化、照明、交通设施等方面的设计规定。

以下是该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概要: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路、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支路等各类道路的设计。

2. 设计原则:强调安全、舒适、环保、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同时考虑城市功能、交通需求、环境影响、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3. 设计要素:包括道路线形、几何尺寸、路缘带设置、交通设施配置、绿化设计等。

4. 技术指标:对道路的坡度、曲率、宽度、速度限制、交通流线等有明确的数字规定。

5. 环境保护:提倡绿色交通,强调减少噪声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6. 人性化设计:关注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需求,设置合理的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道等。

7. 信息化设计: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设计效率和准确性。

《CJJ 193-2012》对城市道路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提升城市道路的品质和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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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缘石且设直在中间分隔市、两侧分隔带发路侧带两侧。 当设置在中间分隔带及两侧分隔带时,外露高度宜为15cm~ 20cm;当设置在路侧带两侧时,外露高度宜为10cm~15cm。 5.5.3桥梁、隧道等构筑物的立缘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桥梁设计规范》CJ11及相关隧道设计规范的规定。 5.5.4在分隔带端头或交叉口小半径处,宜采用曲线立缘石。 5.5.5设置缘石坡道范围内的立缘石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 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5.5.6人行道外侧设置的边缘石宜采用小型平缘石,缘石顶面 高度宜与人行道高度相同,

6.1.1平面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网规划、道路红线、道路功能, 并应综合技术经济、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文物保护、环境景观 以及航道、水利、轨道等因素。 6.1.2平面设计应与地形地物、水文地质、地域气候、地下管 线、排水等结合,与周围环境协调,并应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 标,满足线形连续、均衡的要求。 6.1.3平面设计应协调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设置圆曲线、 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6.1.4平面设计应结合交通组织设计,合理布置交叉口、出入

6.2.1两相邻平曲线间的直线段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缓禾 线最小长度。

6.2.2两圆曲线间以直线径向连接时,直线的长度宜符合下列

1当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工程造价管理毕业论文,同向圆曲线间最小 直线长度(以m计)不宜小于设计速度(以km/h计)数值的6 倍;反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不宜小于设计速度 (以km/h计)数值的2倍。 2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时,可不受上述限制

6.3.1路线转角处应设置平曲线。当受现状道路红线或建筑物

6.3.1路线转角处应设置平曲线。当受现状道路红线或建筑物

6.3.1路线转角处应设置平曲线。当受现状道路红线或建筑物

控制,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40km/h的路线转角位于交叉口范围 内时,可不设置平曲线,但应保证交叉口范围直行车道的连续 顺直。

6.3.2圆曲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圆曲线设置应符合下列

1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6.3.2的规定。当地形条件受 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圆曲线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当地形条件特 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圆曲线最小半径的极限值。

表6.3.2 圆曲线最小半径

3当设计速度天于或等于40km/h时,半径不同的同向圆 曲线连接处应设置缓和曲线。当受地形限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时,可采用复曲线: 1)小圆半径大于或等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注:表中的α为路线转角值(°),当α小于2°时,按2°计。

注:表中的α为路线转角值(°),当α小于2°时,按2°计。

6.4.1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6.3.2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 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应符合表6.4.1 的规定。当由直线段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 时,必须设置超高缓和段

表 6. 4. 1 最大超高横坡度

积雪或冰冻地区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适

6.4.2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横断面形式、结合地形条件等因 素决定,并应利于路面排水。单幅路及三幅路横断面形式超高旋 转轴宜采用中线,双幅路及四幅路宜采用中间分隔带边缘线,使 两侧车行道成为独立的超高横断面(图6.4.2)。

图6.4.2超高过渡方式

6.4.3当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 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超高缓和段长度应按下 计算:

Le = b : Ai/d

式中:Le 超高缓和段长度(m); 6 超高旋转轴至路面边缘的宽度(m); △i一 超高横坡度与路拱坡度的代数差(%); 超高渐变率,超高旋转轴与路面边缘之间相对升 降的比率,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6.4.3最大超高渐变率设计速度(km/h)100806050403020超高渐变率绕中线旋转1/2251/2001/1751/1601/1501/1251/100绕边线旋转1/1751/1501/1251/1151/1001/751/506.4.4走超高缓和段应满足路面排水要求,超高缓和段的纵向渐变率不得小于1/330。6.4.5超高缓和段应在缓和曲线全长范围内进行。当缓和曲线较长时,超高缓和段可设在缓和曲线的某一区段范围内进行。当设计速度小于40km/h时,超高缓和段可在直线段内进行。6.4.6超高缓和段长度与缓和曲线长度两者中应取大值作为缓和曲线的计算长度。6. 4.7超高缓和段起终点处路面边缘应圆顺,不得出现竖向。转折。6.51圆曲线加宽6.5.1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范围内设置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应符合表6.5.1的规定。表 6.5.1圆曲线每条车道的加宽值(m)圆曲线半径(m)汽车前悬加宽200<150<10080<70<50<40<30<20≤加轴距车型类型R≤R≤R≤R

1当设置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采 用与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相同的数值。 2当不设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 加宽侧路面边缘宽度渐变率为1:15~1:30计算,且长度不应 小于10m。

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6.6.1的

表 6. 6. 1 停车视距

6.6.2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应适当增长,并应根据设计 速度和路面状况计算取用。 6.6.3当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 值应为本规范表6.6.1中停车视距的2倍。 6.6.4平曲线内侧的路堑边坡、挡墙、绿化、声屏障、防眩设 施等构筑物或建筑物均不得妨碍视线。 6.6.5对设置平纵曲线可能影响行车视距路段,应进行视距 验算。 6.6.6对以货运交通为主的道路,应验算下坡段货车的停车视 距。下坡段货车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6.6.6的规定值。

表6.6.6下坡段货车停车视距(m

6.7分隔带及缘石开口

6.7.1快速路宜在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上游与入口下游、特天 桥、隧道、道路路堑段两端、分离式路基的分离(汇合)处设置 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中间分隔带开口间距应视需要而定,最小 间距不宜小于2km;开口长度应视道路宽度及可通行车辆确定 宜采用20m~30m;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 6.7.2主十路的两侧分隔带开口间距不宜小于300m,开口长度 应满足车辆出入安全的要求。路侧带缘石开口距交叉口间距应大 于进出口道展宽段长度,道路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横向支路 或街坊内部道路。

7.1.1纵断面的设计高程宜采用道路设计中线处的路面设计高

7.2.1道路最大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2.1道路最大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机动车道最大纵坡

2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对改建道 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

限值。 3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 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极限值可增加1.0%。 4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其 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 5海拨3000m以上高原地区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一般值可 减小1.0%,当最大纵坡折减后小于4.0%时,仍可采用4.0%。 7.2.2道路最小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 0.3%时,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2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 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 3高架路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5%;困难时不应小 于0.3%,并应采取保证高架路纵横向及时排水的措施。 7.2.3非机动车道最大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时不应大于 3.5%,并应按本规范表7.3.3规定限制坡长。 7.2.4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 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

7.2.5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

1机动车道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7.3.1的规定,且厂 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表7.3.1机动车道最小坡长

2 路线尽端道路起()点一端可不受最小坡长限制。

3当主干路与支路相交时,支路纵断面在相交范围内可视 为分段处理,不受最小坡长限制。 4对沉降量较大的加铺罩面道路,可按降低一级的设计速 度控制最小坡长,且应满足相邻纵坡坡差小于或等于5%的 要求。 7.3.2当纵坡大于本规范表7.2.1的~般值时,其最大坡长应 符合表7.3.2的规定。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应在不大于表 7.3.2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不应 七工20/共长年声饰

符合表7.3.2的规定。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津18J23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预制排烟(气)道系统,应在不大于表 7.3.2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不应 大于3.0%,其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7.3.1最小坡长的规定

表7.3.2机动车道最大坡长

7.3.3当非机动车道的纵坡大于或等于2.5%时,其最大坡长 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 7.3.3 非机动车道最大坡长

7.4.1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DBJ50∕T-308-2018 城市管线和综合管廊数据标准 高清晰正式版,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最

7.4.1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 大合成坡度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最大合成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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