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102/10-2021 核动力厂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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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AD 102/10-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4 M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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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 102/10-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AD 102/10-2021 核动力厂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pdf简介:

HAD 102/10-2021 是关于核动力厂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的标准或指南,它详细阐述了在设计和实施核能发电设施中的仪表和控制系统(Instrumentation and Control Systems, ICS)的相关规定和最佳实践。核动力厂的仪表和控制系统是至关重要的,它们负责监控反应堆的运行状态,确保安全、高效和可靠的能源生产,同时满足严格的核安全法规。

这个标准可能包括内容如下:

1. 设计原则:介绍核动力厂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如可靠性、安全性、可用性、维护性、冗余性等。

2. 系统架构:描述仪表和控制系统的整体架构,包括主要的控制回路、传感器、执行器、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等。

3. 安全功能:强调仪表和控制系统在防止事故、检测异常、报告故障以及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响应中的作用。

4. 材料和设备选择:推荐适用于核环境的仪表和设备,以及对设备耐辐射、耐高温等性能的要求。

5. 标准和法规:概述适用于核动力厂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的国际、国内标准和法规,如国际核安全标准(INSS)等。

6. 建设与安装:规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安装后的调试、测试和验收程序。

7. 维护与升级:提供关于仪表和控制系统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升级更新的指导。

8. 培训与人员资质:强调操作人员对仪表和控制系统知识的掌握,以及相关的培训和认证要求。

请注意,具体的HAD 102/10-2021 标准内容可能因版本不同有所差异,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版本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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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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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性和避免误动作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6.2.4实现独立性的措施 6.2.4.1独立性用于防止某个故障、内部危险或外部危险影 问安全系统的几余部件,也用于防正止某个故障或危险影响纵深防 卸不同层次的系统。应考虑的故障包括:设计基准事故弓引起的故 章、暴露于同一危险引起的故障、系统之间或几余序列之间的电 气连接引起的故障、系统之间或亢余序列之间的数据交换引起的 故障,以及设计、制造、运行或维护中的共性错误。 6.2.4.2实现独立性的措施包括:实体隔离、电气隔离、功 能独立和通信独立(见第7章)。设备鉴定和多样性也可支持独 立性,见第6.3节。应采用这些措施的组合来实现独立性目标。 6.2.4.3当不同安全等级的系统之间使用了隔离装置,这些 隔离装置应属于较高安全等级系统的一部分。 6.2.4.4用于隔离各种物理影响、电气故障和通信错误的措 施并非一定要集成到受保护设备中。系统隔离不同类型威胁的措 施,可属于不同物理设备,或位于电路中的不同位置。对单一效 应的隔离功能也可由多个设备共同完成。例如,对数据通信错误 的隔离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实现:由一个缓存存储器防止数据直接 由其他几余序列写入本序列,同时由另一个装置上的处理器实现 有效性检查,以确保只有在数据满足有效性、正确性和真实性准 则时才会从缓存存储器中读取。 6.2.4.5应对为满足独立性要求所采用的设计措施的充分性

MH/T 0042-2013 民用航空信息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管理规范核动力厂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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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贯穿件区域、电机控制中心、开关设备区域、线缆分布间、设 备间、主控室和其他控制室、核动力厂过程计算机),此时应在 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进行隔离,并应对不满足隔离要求的情 况进行合埋性论证。 6.2.4.6.5实体隔离可通过距离、屏障或这两者的结合来实现 6.2.4.6.6防范火灾和其他内部危险的具体要求见防火与防 爆设计相关以及其他内部危险防护设计相关的核安全导则。 6.2.4.7电气隔离 6.2.4.7.1电气隔离用于防止一个系统内的电气故障对与之 连接的系统或同一系统内的亢余设备造成影响。 6.2.4.7.2安全系统和部件应与低安全等级的系统和部件进 行电气隔离。 6.2.4.7.3安全组合的各几余部分之间应彼此电气隔离。 5.2.4.7.4提供电气隔离的装置应防止在装置一侧的最大可 信电压或电流瞬变、接地、开路和短路导致与之相连的安全电路 出现不可接受的运行劣化。 6.2.4.7.5电气隔离措施列举如下:无电气连接,提供隔离能 力的电子装置,光电隔离装置(包括光纤)、继电器、通过距离 和内部机械结构分隔,或这些措施的组合。 6.2.4.8 相关电路 当在安全电路和较低安全等级的电路之间不能提供充分的 实体隔离或电气隔离时,较低安全等级的电路(称为“相关电路”)

核动力厂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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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序列或通道处于离线状态,来自维护系统的数据仅用于某 特定目的,且和维护系统的连接符合网络安全程序的情况下, 才能进行连接,并应在数据输入后进行验证。 5.2.4.9.6如果要允许进行通道级维护,应在属于同一序列内 的多个通道之间提供充分的隔离。 6.2.4.9.7应明确规定维护系统可以连接到安全系统时的核 动力广运行模式。 5.2.4.9.8安全系统与低安全等级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应设 计成低安全等级系统中的可信故障不会妨碍与之相连的安全系 统完成其安全功能。 6.2.4.9.9一个安全组合的亢余设备之间的数据通信应设计 成发送设备的可信故障不会妨碍与之连接设备满足其要求。 6.2.4.9.10在计算机系统中,当高安全等级系统向低安全等 级系统提供数据时,通常采用单向、播式数据通信。应考虑采 用硬件层面的单向性特性作为一种确保单向通信的手段,例如, 通信链路在高安全等级系统一侧仅连接发射器,在低安全等级系 统一侧仅连接接收器。 5.2.4.9.11如果经过论证满足下列条件,则可以将模拟量或 开关量信号以硬接线方式从低安全等级系统发送到高安全等级 系统: (1)低安全等级系统中的可信故障不会妨碍相连的安全系 统完成其安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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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数字设备,固态设备与电磁设备,基于计算机的设备与基于现 场可编程门阵列的设备)。 (4)功能多样性:系统采用不同的保护动作来达到相同的 安全目标。 (5)开发过程的多样性:使用不同的设计组织,不同的管 理团队,不同的设计和开发团队以及不同的实现和测试团队。 (6)逻辑多样性:使用不同的软件或硬件描述语言,不同 的算法,逻辑功能的不同时序或顺序。 6.2.5.4在采用多样性时,应证明所选择的多样性类型达到 了预期的共因故障缓解目标。 6.2.5.5在同一系统中可应用不同的多样性,例如功能多样性 和信号多样性可以在同一个系统中应用。 6.2.5.6应避免多样性应用中潜在的共性,例如类似的材料, 类似的部件,类似的制造工艺,类似的逻辑,类似的运行原理或 共同的支持设施。如不同的制造商可能会使用相同的处理器或相 同的操作系统授权,从而会有可能引入共同的失效模式。如果不 考虑这种可能性,仅根据制造商名称或型号的差异就宣称具备多 样性是不充分的。 6.2.6故障模式 5.2.6.1必须恰当地考虑故障安全设计原则,并贯彻到核动力 厂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的设计中。在适用时,应将安全重要系统 和部件设计为故障安全,使其自身的故障或支持设施的故障不奶

核动力厂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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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应用(见第6.2.5节)是减少此类系统故障原因以及应对此 类原因影响的更为有效的手段。 6.2.6.9仪控部件的故障应可以通过定期试验或自诊断检测 出来,或通过报警或异常指示自呈现。 5.2.6.10宜采用故障自呈现的方式。故障自呈现的机制不应 将系统置于不安全状态或导致安全系统的误动作。 6.2.6.11在评估与单一故障准则的符合性时,应假定任何已 识别但不能通过定期试验、报警或异常指示检测到的故障是与单 故障同时存在的。自检设施、自诊断设施或自报警设施本身的 故障也应被检测和显示。 5.2.6.12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部件的故障不应弓1起安全系 统的误动作。 6.2.6.13在安全仪控系统或部件重启或恢复供电时DB61/T 546-2012 公路隧道安全设计指南,除非是 响应有效的安全信号,否则输出应初始化为预定的安全状态。

6.3.1总的鉴定要求 6.3.1.1仪控系统和部件应针对其在役寿期内的预期功能进 行鉴定。 6.3.1.2仪控部件的鉴定应包括其软件、硬件描述语言和工 艺接口(如果有)。 6.3.1.3鉴定应提供与系统或部件的安全重要程度相称的置 信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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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鉴定大纲应涵盖对各个系统或部件执行其预期功能 的适用性有影响的所有方面,包括: (1)功能和性能的适用性和正确性; (2)环境鉴定; (3)内部和外部危险影响鉴定; (4)电磁兼容鉴定。 6.3.1.5设备鉴定应在以下方法的基础上选择: (1)使用符合标准的工程设计和制造过程; (2)可靠性证明; (3)运行经验; (4)型式试验; (5)供货设备的测试; (6)对测试结果或相关条件下运行经验的推论分析; (7)对制造商生产过程的评估; (8)制造过程中的部件检查。 5.3.1.6通常情况下没有必要应用第6.3.1.5节提到的所有方 法。所选方法的具体组合取决于需鉴定系统或部件的情况。例如, 对已开发物项的鉴定,可能更多地将重点放在以往经验和分析上 以弥补其缺少工程设计制造期间完整验证和确认文档的不足。 6.3.1.7设备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或方法组合应经过合理性论 证。 6.3.1.8在使用运行经验来支持设备鉴定时,应证明运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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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与自标应用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相关性 6.3.1.9对于安全系统而言,仅以运行经验作为鉴定的证据 是不充分的,因此应结合采用型式试验和供货设备的测试,以及 制造商生产过程评估或制造过程中对部件的检查。 6.3.1.10分析可作为设备鉴定证据的一部分,此时应包括对 所用方法、理论和假设的合理性论证。例如,根据试验数据、测 式数据或运行经验来论证用于设备鉴定的数学的止确性。 5.3.1.11应在每个所安装的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与适用的 鉴定证据之间建立可追溯性。这不仅包括部件本身的可追溯性 还包括鉴定配置与实际安装配置之间的可追溯性。 6.3.2适用性和正确性 5.3.2.1设备鉴定大纲应证明仪控系统和部件的设计符合它 门的设计基准和设备规格书中包含的所有功能需求、性能需求和 可靠性要求。 5.3.2.2功能需求包括应用所需的功能、支持系统或设备工 乍所需的功能、操纵员接口的要求以及与输入/输出范围有关的 需求等。 6.3.2.3性能需求包括对精度、分辨率、量程、采样速率和 问应时间的需求等。 6.3.2.4可靠性要求包括最小平均无故障时间、故障安全特 性、独立性、故障检测、可试验性、可维护性和在役寿命的要求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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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 08-2323-2020 退出民防序列工程处置技术标准核动力厂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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