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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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全称为《无障碍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与城乡规划行业的一项国家标准。该规范于2012年发布,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交通设施、信息交流设施等的无障碍设计,以满足各类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各类需要临时或长期辅助的人群的使用需求。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无障碍设计的基本原则、设计内容、技术要求、施工与验收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口、通道、电梯、卫生间、公共设施、信息交流设施、交通工具等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其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包容性,提高各类场所和服务的可达性,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和使用需求。

由于这是国家公开发布的规范,通常清晰无水印,完整版可以在相关政府部门、建筑行业的官方网站、标准书店或者专业的数字化平台上获取。在实际应用中,无障碍设计规范是建筑设计、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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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无障碍客房应设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 3.11.2 房间内应有空问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 于 1. 50m。

进出和玩取的位直 3.11.2房间内应有空间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 于1.50m。 3.11.3无障碍客房的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关规定。 3.11.4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内应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 小于1.50m,卫生器具应设置安全抓杆,其地面、门、内部设施 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第3.10.2条及第3.10.3条的有关 规定。

3.11.5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2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 和使用,床的使用高度为450mm; 3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4客房应设置为听力障碍者服务的闪光提示门铃

2019海南省绿色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琼建规[2019]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2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3.12.1户门及户内门开启后的净宽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 关规定。 3.12.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 台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在一侧 或两侧设置扶手。 3.12.3浴盆、淋浴、坐便器、洗手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

3.12.3浴盆、淋浴、坐便器、洗手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 范第 3.9 节、第 3.10 节的有关规定。

2.4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任

1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7.00m,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 10.50m²,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6.00m²,起居室面积 不应小于14.00m²,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00m²; 2设坐便器、洗浴器(浴盆或淋浴)、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 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m²;设坐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 其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3.00m²:设坐便器、洗面盆二件卫生 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50m;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 不应小于2.00m²; 3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厨房,操作台下方净宽和高度都不应 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250mm; 4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5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 和使用; 6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住宝和公寓应安装闪光提示门铃

3.13.1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设 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13.2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13.33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在边缘处宜安装栏杆或 栏板。

3.13.1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 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14.1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 机动车停车位。 3.14.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 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3.14.3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 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人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 入口。 3.14.4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 和无障碍标志。

3.14.4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 和无障碍标志。

2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850mm.

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 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3.15.3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 于1. 50m。

3.15.3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

6.1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

3.16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1无障碍标志包括下列几种: 1)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 规定。 2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 3无障碍标志应纳人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 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3.16.2盲文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盲文标志可分成育文地图、盲文铭牌、盲文站牌; 2盲文标志的盲文必须采用国际通用的盲文表示方法。 3.16.3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需求,因地制宜设置信息无障碍的设备和设施,使 人们值捷地芯取冬米信自:

自文你恋应付下别规定: 1育文标志可分成育文地图、育文铭牌、盲文站牌: 2盲文标志的盲文必须采用国际通用的盲文表示方法。 3.16.3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需求,因地制宜设置信息无障碍的设备和设施,使 人们便捷地获取各类信息: 2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位置和布局应合理,

4.1.1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 1 城市各级道路; 2 城镇主要道路; 3 步行街; 4 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4.1.2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体交义中人行系统均应进行 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 4.1.3人行系统中的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 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

4.2.1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人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 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4.2.2 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道; 3 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应设置提示育道; 4 道路周边场所、建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 相衔接。 4.2.3人行道的轮椅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轮椅坡道的设置应避免干扰行人通行及其他设施的使用。 4.2.4人行道处服务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人行道处服务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为残障人士提供方便; 2宜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触摸及音响一体化信息服务设施; 3设置屏幕信息服务设施,宜为听觉障碍者提供屏幕手语 及字幕信息服务; 4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5设置休息座椅时,应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4.3.1人行横道范围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横道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需求; 2人行横道安全岛的形式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3城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4.1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4.4.1盲道的设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应与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 处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2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3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 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相对应。 4.4.2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坡道与无障碍电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要求满足轮椅通行需求的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宜设置坡道, 当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2 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3: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1:12; 4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5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00m的 中间平台: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4.4.3扶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扶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1人行天桥及地道在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扶手宜设上、 下两层; 2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扶手起点水平段宜安装盲文铭牌, 4.4.4当人行天桥及地道无法满足轮椅通行需求时,宜考虑地 面安全通行。 4.4.5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

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4.5.1公交车站处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盲道与盲文信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距路缘石250mm~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 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 2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公交车站的盲道相 连接; 3官设置盲文站牌或语音提示服务设施,盲文站牌的位置 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觉障碍者的使用。

4.6.1 无障碍设施位置不明显时,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标识 系统。 4.6.2 无障碍标志牌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构成标识引导 系统。 4.6.3 无障碍标志牌的布置应与其他交通标志牌相协调,

.1.1 城市广场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共活动广场; 2交通集散广场

《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 CECS246:2008》5.2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2.1城市广场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 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 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2城市厂场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1设有台阶或坡道时,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 250mm500mm处应设提示育道,其长度应与台阶、坡道相对 应,宽度应为250mm~500mm; 2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提示育道相连接。 5.2.4城市广场的地面有高差时坡道与无障碍电梯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设置台阶的同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2 当设置轮椅坡道有困难时,可设置无障碍电梯。 5.2.5 城市广场内的服务设施应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5.2.6 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5.2.7城市广场的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 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 标志牌应与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满足通行的连续性

6.1.1城市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名

1城市中的各类公园《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 02:2005》,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 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2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 3对公众开放的其他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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