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2021试行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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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2021试行版).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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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设计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或既 有建筑最后一次改造时设计文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 标准。

3.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3.2.1因功能变化提高了建筑防火分类等级的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整体 改造。

改造。 3.2.2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1既有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 2既有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宽度、消防电梯; 3建筑防烟系统: 4消防水池、水泵房位置。 3.2.3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应执行 现行标准。 3.2.4建筑局部改造与非改造部分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 消防安全性能。 3.2.5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区、疏蔬散 距离、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改造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3.2.6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下列内容见本指南的相关章节,其他 内容执行现行标准: 1固定窗: 2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 3防烟系统、排烟系统; 4消防联动控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3.2.7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其 他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既有建筑改造面积不超过500m,且未改变原有建筑使用 性质时,可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GBT50146-2014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pdf3.3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3.3.1既有建筑改造应做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档案,收集原有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及验收备案资料;了解历史上使用 情况、维护改造情况、检测等情况; 2通过检测、评估等方法对既有建筑耐火等级进行判定; 3对既有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救援场地、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 分隔、消防疏散、建筑构造等现状进行评估 4对既有建筑机电消防设施情况进行评估: 5出现变动主体承重结构、增大结构荷载的既有建筑改造应保证结构安全受 控,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评定,需要检测 和鉴定时由改造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6提出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消防安全目标,并对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加强措施的技 术可行性及消防安全性进行评估 3.3.2消防安全评估表可按照附录A表格内容填写,设计单位可据此编制消防设 计文件。 3.3.3消防安全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并且不低于既有建筑原设计单位 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3.4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的人员密集场所改造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的非 人员密集场所改造项目可不做消防安全性能评估,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3.3.5经消防安全评估确实无法满足现行标准和本指南的要求时,应加强原有建 筑的消防安全措施,针对消防设计难点组织专题研究和论证,论证结论可作为消 防设计、审查的依据。专家论证会由改造实施单位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专家原则上从辽宁省消防专家库抽取,人数不少于7人。

.1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1.1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 行标准时,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既有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甲级 防火窗等防火加强措施。 4.1.2建筑整体改造时,其防火分区应根据改造后的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 筑功能、灭火系统的配置等按照现行标准划分,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 标准。 4.1.3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变原有防火分区时,改变部分的防火分区划分应执行 现行标准,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1.4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 所等用房,改造时其设置楼层应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防火分区不变但进行 了房间分隔调整时,其所属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1.5因改造局部增加面积的,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 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分隔和面积变动、建筑层数增加的,产生变动的各层防火分 区,均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4.1.6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经过下部未改造楼 且对下部楼层的防火疏散未产生影响时,可不对下部楼层进行改造。增加的疏 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在首层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4.2安全疏散、疏散楼梯

4.2.1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改造部分不同功能需求依据现行标准复核安全出口、 疏散走道、疏散距离、疏散宽度。 4.2.2建筑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适用原有标准。 4.2.3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按现行标准计算,并满足 改造后的计算宽度要求;如无法满足,应限定使用人数, 4.2.4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可开启外 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类型改造可适用原有标准,

4.2.5建筑局部改造时,敬开式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改造为防 烟楼梯间时,该楼梯间在各层均应满足有关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相关要求 在首层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4.2.6既有建筑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少年儿童培训场所 和影剧院、礼堂等应依据现行标准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2.7设散开式楼梯间的既有建筑增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 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时 应将散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

4.3.1既有建筑改造范围内消防救援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4.3.2既有建筑改造因改变建筑功能变为一类高层时,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设置 消防电梯;在既有建筑5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时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设 置消防电梯。 4.3.3既有建筑改造时,原消防电梯未能到达地下室的可以按原有标准执行。 4.3.4建筑局部改造时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满足“不应小于2.4m”要求,且不 具备改造条件时可执行原有标准,前室面积宜适当加大

4.4.1既有建筑改造时,对改造部位的结构构件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 标准要求的需要进行防火处理。当钢筋或钢构件的保护层厚度不满足防火要求时 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防火要求。 4.4.2对既有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或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 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下列防火保护设计: 1当采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预应力拉杆、锚具、 垫板、撑杆、缀板及各种紧固件的外露表面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2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料加固法或采用绕丝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 时,应对纤维复合材料或钢丝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3加固或改造时,各种新增的钢构件、外包的型钢、粘贴的钢板、螺栓、锚 栓的外露表面应进行耐火保护

4.5.1无外墙保温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如需增设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 应执行现行标准。 4.5.2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可适用原有标准。 4.5.3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 标准。 4.5.3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部位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 执行现行标准。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儿童活动场所外不满 足现行标准要求且存在改造困难时应在外墙开口部位增设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窗。

4.5.1无外墙保温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如需增设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 应执行现行标准。 4.5.2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可适用原有标准。 4.5.3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 标准。 1.5.3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T/CECS584-2019标准下载,改造部位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 执行现行标准。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儿童活动场所外不满 足现行标准要求且存在改造困难时应在外墙开口部位增设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O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窗。

5.1.1既有建筑各类改造中给水排水专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当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变化时,消防水池、 水泵房位置、水池有效容积计算方式可不变,但应保证火灾时消防水泵房便于进 入); 2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执行5.2节5.5节具体内容; 3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可执行原有标准。 5.1.2既有建筑各类改造消防给水详见表5.1.2的规定

表5.1.2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给水一览表

注:消防设施设置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国家现 5.1.3既有建筑改造灭火器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公路及桥梁施工用大宗物资分类编码 GB/T35425-2017》5.2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5.2.1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消防 水池容量增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解决措施: 1提供既有建筑周边符合可利用条件的室外消火栓,折减室外消防用水量, 最多折减15L/s; 2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及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继续使 用原有的消防水池,水池容积计算方式和要求可适用原标准规定; 3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改造建筑间可通行距离小于150m,且两个产权 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 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根据相邻消防水池的供水 能力、取水条件等因素适当折减。 5.2.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新增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系统时,原有建筑无消防水 也泵房,但必须增加时,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 能满足消防水量要求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经计算,不应小于100m,当仅有消 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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