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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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生产法2021修订高清版.pdf

安*生产法2021修订高清版.pdf简介:

《安*生产法》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这是自2002年该法首次颁布以来的第三次重*修改。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安*生产的法制保障,提升安*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和社*稳定。

修订后的安*生产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重要变化:

1. 明确了安*生产的总体要求,强调了“以*为本,安*发展”的理念,将保护**生命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 加强了企业安*生产的主体责任,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对安*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强化了企业对安*生产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3. 提升了政府监管的力度和效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生产监管职责,强化了安*生产监管的合力。

4. 强化了安*生产的法治化建设,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5. 引入了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比如*数据、云计算等现*信息技术在安*生产中的应用,提升了安*生产的科技含量。

6. 对安*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出了新的要求,注重提升*社*的安*生产意识和能力。

高清版的《安*生产法》修订内容详细,图文并茂,便于理解和执行,是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和公众了解和遵守安*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参考。

安*生产法2021修订高清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中华**共和*安*生产法

《中华**共和*安*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事故,保 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促进经济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共和*第九届********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议于2002年6月29日 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关于《关于修改部 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通过******** 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安*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议通过****** **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安*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并落实本单位*员安*生产责任制,加强安*生产标 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乍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事故。”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的监督考核,保证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或者个*经营的投资*予以 保证,并对由于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评价。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设施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安*设施设 计负责。 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安*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 其负责审查的*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设 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峻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DB12/T 545-2014标准下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设施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 和报废,应当符合*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呆证止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的监控、报警、防护 效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直 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生产 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从业*员有权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员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 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从业*员发现直接危及*身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 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累 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 治有关*员。 因生产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 有关*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从业*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责任,遵 守本单位的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从业*员应当接受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 需的安*生产知识,提高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从业*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因素,应当立即尚 现场安*生产管理*员或者本单位负责*报告;接到报告的*员应当及时

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工*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设施与王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员合法权 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 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 复;发现危及从业*员生命安*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 从业*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 有关*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 法规定的从业*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员的义务。 第四章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 *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 生产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生产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涉及安*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 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的,不得批 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 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 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 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生产的事 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 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衣法开展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 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 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检查甲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事故隐惠 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申无法保证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事故隐患排 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生产的*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子 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 督检查*员(以下统称安*生产监督检查*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七条安*生产监督检查*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折 法。 安*生产监督检查*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 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生产监督检查*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 发现的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员和被检查单位的 负责*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拒绝签字的,检查*员应当将情况记录 在案,并向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 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 的安*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事故隐 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的前提下,经 本部门主要负责*批准,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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