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66-2015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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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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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66-2015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JGJ 66-2015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部行业标准,全称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然而,你提到的"JGJ 66-2015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实际上是《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这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发布的一部针对博物馆建筑设计的专业规范。

该规范主要内容涵盖了博物馆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建筑布局、建筑结构、防火、防雷、防潮、防虫、防尘、照明、温湿度控制、展品保护、安全防护、无障碍设计、信息化设施、环境保护等*面的规定。它为博物馆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旨在保护文物,提供良好的参观环境,满足博物馆的功能需求和使用者的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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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藏品库区应由库前区和库房区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应满足现有藏品保管的需要,并应满足工艺确 定的藏品增长预期的要求,或预留扩建的余地; 2当设置多层库房时,库前区宜设于地面层,体积较大或 重量大于500kg的藏品库房宜设于地面层; 3开间或柱*尺寸不宜小于6m: 4当收藏对温湿度敏感的藏品时,应在库房区总门附近设 置缓冲间。

3开间或柱*尺寸不宜小干6m: 4当收藏对温湿度敏感的藏品时,应在库房区总门附近设 置缓冲间。 4.4.2采用藏品柜(架)存放藏品的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内主通道净宽应满足藏品运送的要求,并不应小 于 1:20m; 2两行藏品柜间通道净宽应满足藏品存取、运送的要求 并不应小于.0.80m; 3藏品柜端部与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60m;

2两行藏品柜间通道净宽应满足藏品存取、运送的要求, 并不应小于.0.80m; 3藏品柜端部与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60m; 4藏品柜背与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15m。

4.4.3藏品技术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用房的面积、层高、平面布置、墙地面构造、水池、 工作台、排气柜、空调参数、水质、电源、防腐蚀、防辐射等应 根据工艺要求进行设计: 2建筑空间与设备容量应适应工艺变化和设备更新的需要 3使用有害气体、辐射仪器、化学品或产生灰尘、废气 污水、废液的用房,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规 定;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用房应符合防火要求JT∕T 500-2004 路面铣刨机,危险品库,应独立 布置; 4藏品技术区的实验室每间面积宜为20m~30m²

4.5.1摄影用房可包括摄影室、编辑室、冲放室、配

4.5.1摄影用房可包括摄影室、编辑室、冲放室、配药室、:器 材库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影用房宜靠近藏品库区设置,有工艺要求的大型馆 持大型馆可在库前区设置专用摄影室: 2摄影室面积、层高、门宽度和高度尺寸,以及灯光、吊 轨等设施应满足摄影工艺要求; 3冲放室应严密避光,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腐 蚀材料,并应设置满足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水温和水量,废 液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置。 4.5.2研究室、展陈设计室朝向宜为北向,并应有良好的自然 采光、照明。 4.5.3需要从藏品库区提取藏品进行工作的研究室,应与库区 连接*便,并宜设藏品存放室或保险柜。 4.5.4信息中心可由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电子信息接收室 电子文件采集室、数字化用房等组成,且服务器机房和计算机房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规定,并不应与藏品库及易燃易爆物存放场所毗邻。 4.55美工室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4.5.5美工室、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用房应符合下列规

1应与展厅联系*便,且应靠近货运电梯设置,并应避免 干扰公众区域和有安静环境要求的区域。 2净高不宜小于4.5m。 3通往展厅的垂直和水平通道,应满足展品、展具运输的 要求。 4应采取隔声、吸声处理措施满足声学设计要求。 5应按工艺要求配置水、电等设备;使用油漆和易产生粉 尘的工作区应设置排气、除尘等设施,当设有电焊等明火设施 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6.1行政管理区的办公用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 设计规范》JGJ 67 的有关规定。

4.6.2安全保卫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保卫用房应根据博物馆防护级别的要求设置,并可 包括安防监控中心或报警值班室、保卫人员办公室、宿舍(营 房)、自卫器具储藏室、卫生间等。大型馆、特大型馆宜在重要 部位设分区报警值班室。 2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值班室宜设在首层。 3安防监控中心不应与建筑设备监控室或计算机*络机房 合用;当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时,应同时满足消防与安全防范的 要求。 4 报警值班室、安防监控中心、自卫器具储藏室应安装防 盗门窗。 5特大型馆、大型馆的安防监控中心出大口宜设置两道防 盗门,门间通道长度不应小于3.0m;门、窗应满足防盗、防弹 要求。 6保卫人员办公室、宿舍(营房)的使用面积应按定员数 量确定,宿舍(营房)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并应配备卫生间、 自卫器具储藏室。

5.1.1展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5.1 历史类、艺术类、综合类

历史类、艺术类、综合类博物

1展示艺术品的单跨展厅,其跨度不宜小于艺术品高度或 宽度最大尺寸的1.5倍~2.0倍。 2展示一般历史文物或古代艺术品的展厅,净高不宜小于 3.5m,展示二般现代艺术品的展厅,净高不宜小于4.0m。 3临时展厅的分间面积不宜小于200m²,净高不宜小 于 4. 5m。

5. 1.2库前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管员工作室可包含测量、摄影、编目、藏品检索、影 像库及库前更衣间、风淋间等功能空间或用房; 2清洁区与不洁区应分区明确。

5.1.3库房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藏品应按材质类别分间储藏。每间应单独设门,且不应 设套间。 2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小于50m:文物类、现代艺术类藏 品库房宜为80m²~150m²;自然类藏品库房宜为200m² 400m2。 3文物类藏品库房净高宜为2.8m~3.0m;现代艺术类藏 品、标本类藏品库房净高宜为3.5m~4.0m,特大体量藏品库房 净高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4重点保护的一级文物、标本等珍贵藏品应独立设置库房。 5.1.4藏品技术区的用房可包括清洁间、晾置间、干燥间、消 毒(熏蒸、冷冻、低氧)室、书画装裱及修复用房、油画修复 室、实物修复用房、实验室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毒(熏蒸、冷冻、低氧)室、书画装裱及修复用房、油画修复 室、实物修复用房、实验室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洁间应配置沉淀池;晾置间(或晾置场地)不应有直 接日晒,并应通风良好。 2,熏蒸室(釜)应密闭,并应设滤毒装置和独立机械通风 系统,墙面、顶棚及楼地面应易于清洁。 3书画装裱及修复用房可包括修复室、装裱间、裱件暂存 库、打浆室,修复室、装裱间不应有直接日晒,应采光充足、均 匀,应有供吊挂、装裱书画的较大墙面,并宜设置空调设备。 4油画修复室的平面尺寸、净高、电源、通风系统和专业 照明等应根据设备和工艺要求设计。 5实物修复用房可包括金石器、漆木器、陶瓷等修复用房 及材料工具库。金石器修复用房可包括翻模翻砂浇铸室、烘烤 间、操作室等,漆木器修复用房可包括家具、漆器修复室、阴干 间等;陶瓷修复用房可包括陶瓷烧造室、操作室等。实物修复用 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间面积宜为50m²~100m²,净高不应小于3.0m; 2)应有良好自然通风、采光,且不应有直接日晒; 3)应根据工艺要求配备排气柜、污水处理等设施,当设 有明火设施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4)漆器修复室宜配有晾晒场地。

5. 2. 1 展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止标本展品药物气味在展厅扩散的措施; 2 展厅净高不宜低于.4.0m; 3临时展厅的分间面积不宜小于400m²。 5.2.2藏品库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前区、库房区用房的设置宜符合本规范第5.1.2条、 第5.1.3条的规定,: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2液体浸制标本库、蜡制标本库和使用樟脑气体防虫的标 本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于首层且应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地下、半地 下室; 2)应密闭,并应设独立的通风与空调系统

2.3藏品技术区的用房可包括清洗间、晾置间、冷冻消每室、 动物标本制作用房、植物标本制作用房、化石修理室、制作 室、生物实验室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于地面层,并应配有露天场地。 2清洗间的清洗池与沉淀池应按工艺要求设置:晾置间或 杨地应靠近清洗间。 3冷冻消毒室每间面积不宜小于20m,且可根据工艺要求 设于库前区。 4动物标本制作用房可包括解剖室、棘制室、制作室、缝 室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解剖室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宜配置露天剥制场地; 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条件:墙地面应采取防 水措施,且易冲洗清洁;污物应直接运至室外,不应 穿越其他房间。 2)制室应设置通风、排气、遮光设施,并宜附设药品 器材库,墙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且易冲洗清洁。 3)制作室净高不宜小于4.0m,并应有良好的采光,焊接 区应满足防火要求。 4)缝合室净高不宜小于4.0m,并应有良好的采光和清洁 的环境。 5植物标本制作用房可包括蜡模制作室、浸泡室、消毒室、 示本修复室、药品器材库房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体浸泡标本、蜡制标本制作室应靠外墙设置,且应 有防止液体流散设施和废液处理设施,并应根据工艺 设置排气柜,墙、地面应防水、防腐蚀,且易冲洗 清洁。 2)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应满足防火要

3)应通风、采光良好。 6化石修理室、制作室的净高及平面尺寸应满足符合 工艺要求,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条件,应配置污水处理 设施,并宜配置露天制作场地,焊接区应满足防火要求。

5.3.1用于展示大型工程技术产品和大型实验装置的

5.3.1用于展示大型工程技术产品和大型实验装置的展厅宜设

5.3.1用于展示大型工程技术产品和大型实验装置的展厅宜设 于地面层,用于展示或储藏重量大的工程技术产品的展厅或库房 宜设于无地下室的地面层。

5.3.2展示交通运输或大型工程技术产品的技术博物馆宜配置 露天展场,特大型露天展场宜配备导览车辆。

1.5第五篇 结构设计.pdf5.3.2展示交通运输或大型工程技术产品的技术博物

露天展场:特大型露天展场宜配备导览车辆

5.4.1科技馆常设展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0m,临时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0m²。

5.4.2公众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首层、二层、三层,不宜设在四层及以上或地 下、半地下层; 2临时展厅宜设于地面层,并应靠近门厅或设有专用门厅; 3建筑应符合青少年、儿童观众的行为特征和安全使用 要求; 4:展览教育区应满足工艺适时变化的要求,并应满足观众 选择性参观的要求: 5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展厅室内应避免受阳 光直晒; 6展厅内应布置观众休息区,休息区内应设置饮水处和休 息座椅,且座椅的数量不宜小于展厅观众合理限值的5%

Q/GDW 1856-2012标准下载5.4.3展厅柱*和净高应符合下列

1特大型馆、大型馆展厅跨度不宜小于15.0m,柱距不宜 小于12.0m,大中型馆、中型馆展厅跨度不宜小于12.0m,柱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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