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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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标准》.pdf简介: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标准》(简称《浙标住宅设计》)是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浙江省的地理、气候、人文等特点制定的一套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它旨在指导和规范浙江省范围内住宅的设计,保证住宅的舒适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环保性能。

该标准涵盖了住宅建筑设计的各个方面,包括住宅的平面布局、空间设计、结构设计、节能与环保、防灾减灾、无障碍设计、智能化设计等。它对住宅的尺寸、间距、采光、通风、噪声控制、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防火等级、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等都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浙标住宅设计》是浙江省住宅建设的基础性技术规范,对于保证住宅的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有在浙江省内进行住宅设计和建设的项目,都必须按照该标准执行。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7.1.4住宅内各空间的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7.1.4的规

7.1.4住宅内各空间的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新12J03外装修表 7.1.4 住宝各空间的采光标准1

7.1.5居住空间的外窗、大窗和斜屋顶窗等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遮阳措施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2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部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 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 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7.2.3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北区建筑

7.2.3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北区建筑

7.2.3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南区建筑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8%或外 窗面积的45%。

7.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 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 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0.60m²。当厨房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 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 得小于0.60m²。

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 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tr)应大于51dB。 7.3.3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 小于75dB。 7.3.4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 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 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卧室、起居室(厅)与可能产生噪 雷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 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和燃气等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 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3.6风机和水泵房、泵组及引出管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 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 下不应出现结露。 7.4.3住宅套内湿区应设有防水措施,与之毗邻的干区应设有防 潮措施。 744宝态 御进

7.5.1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 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7.5.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宜采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7.5.4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表 7.5.4 住宝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8.1.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8.1.2住宅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 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丙 类)。 8.1.3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多种作田和环接影响左纯均没计用年阻中一在宝均和纯

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丙 类)。 8.1.3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 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8.1.4住宅建筑中采用的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 规范的要求。

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 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8.1.4住宅建筑中采用的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 规范的要求,

8.1.5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

8.2.1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 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 住宅建筑。

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8.3.1住宅建筑采用的结构体系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 准的规定。

8.3.2任宅结构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 力特性宜相近,并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肖 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8.3.3住宅的荷载取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中的相关规定,需考虑构件饰面等因素。 8.3.4住宅结构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 径,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 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分析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 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8.3.5对于框架结构住宅,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

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 载力验算,并应加强楼梯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

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

8.3.6住宅结构中的围护结构及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 安全可靠,并避免对主体结构的影响,连接应满足现行相关 的要求。

8.3.7砌体结构住宅应按相关规范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构

8.3.8住宅建筑现浇楼(屋)盖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9.1.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9.1.2生活热水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 和稳定的措施。

9.1.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9.1.4住宅建筑内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的设置应防止污水、 废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 结的措施。 9.1.5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交

废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 结的措施。

Q/GDW 11216-2014标准下载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

9.2.1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中的相关规定。 9.2.2分户水表后的给水管道属户内管道,不应穿越其他套的套 内空间。 9.2.3水表应设置在方便观察、不易冻结、不易受损、不易被液 体或杂质淹没的位置。

9.2.5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

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给 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2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45MPa,套内用水点给水压力不宜大于0.2MPa,且不应小于用 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 3每户水表前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当顶层为跃层 时,表前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0.13MPa。 4变频加压给水系统,不宜采用多级减压阀分区。 9.2.7管材、节水器具、仪表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 的规定,不应采用镀锌钢管: 2卫生洁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住宅入户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选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 9.2.8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有明显标识。 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莲接,严禁与中水管 连接。 9.2.9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 卧室。 9.2.10排水支管接入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厨房排水立管的 管径不宜小于DN100。 9.2.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严 禁将洗涤废水排入雨水管道。 9.2.12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9.2.13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 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 度不应小于50mm。 九里主日泽层专签

禁将洗涤废水排入雨水管道,

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当采用特殊配件单立管 时,可不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当采用特配件单立管 时,可不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9.2.15住宅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 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璧 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 应每层设置。 9.2.16空调机组的室内机凝结水、室外机融霜水、热泵机组融霜 水应设排水管道,有组织间接排水。 9.2.17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目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 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9.2.18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 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9.2.19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 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通气管周围4.00m以内有1门窗时, 通气管口应高出门窗顶0.60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9.3.1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并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 件。 9.3.2集中集热、分散储热的半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用 下列措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1 应采用间接式加热系统: 2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储热水罐内的热量反流至管网; 3循环立管和储热水罐宜布置在同一设备平台上,接入储热 水罐的换热循环支管总长度不宜超过6m; 4户内热水器后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9.3.3室内外热水管和贮热水箱应保温

9.3.1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土木工程施工-第19讲-防水工程施工,并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 件。 9.3.2集中集热、分散储热的半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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