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ES 6004-2021 混凝土用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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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ES 6004-2021 混凝土用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pdf简介:

TCCES 6004-2021 混凝土用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pdf部分内容预览: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材料…. 分类与标记 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 附录A(规范性) 流动度比试验 附录B(规范性) 黏度比试验 附录C(规范性) 抗压强度比试验 附录D(规范性) 含水量试验 附录E(规范性) 蒸养抗压强度比试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材料…. 分类与标记 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 附录A(规范性) 流动度比试验 附录B(规范性) 黏度比试验 附录C(规范性) 抗压强度比试验 附录D(规范性) 含水量试验 附录E(规范性) 蒸养抗压强度比试验

Range ScopeNormativeReferences Term and Definition Material Classificationand Marking Technical Requirement and Test Method Inspection Rule... Marking,Packaging,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AppendixA(normative)FluidityRatioTest AppendixB(normative) ViscosityRatioTest AppendixC(normativeCompressiveStrengthRatioTest AppendixD(normative) Water Content Test AppendixE(normative) SteamCuring Compressive StrengthRatio

DB34/T 3046-2017标准下载昆凝土用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

昆凝土用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用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术语和定义、材料、分类与标记、技术要求与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用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生产和检验。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 208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 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T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5483 天然石膏 GB/T6645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电炉磷渣 GB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0247 粘度测量方法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 18445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GB/T 18736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 204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GB/T 21371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T 26748 水泥助磨剂 GB/T 27690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GB/T 30190 石灰石粉混凝土 GB/T31296 混凝土防腐阻锈剂 JC/T729 水泥净浆搅拌机 JC/T2503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镍铁渣粉 JG/T315 水泥砂浆和混凝土用天然火山灰质材料 JG/T317 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

沸石粉应符合JG/T566的规定。

4.8粒化电炉磷渣粉或粒化电炉磷渣

粒化电炉磷渣粉应符合JG/T317的规定;粒化电炉磷渣应符合GB/T6645的规定。

钢渣粉应符合GB/T20491的规定:钢渣应符合YB/T022的规定

镍铁渣粉应符合JC/T2503的规定

应符合YB/T4229的规

锂渣粉应符合YB/T4230的规定

助磨剂应符合GB/T26748的规定,助磨剂不应对混凝土性能有害。

助磨剂应符合GB/T26748的规定,助磨剂不应对混凝土性能有害。

天然石膏应符合GB/T5483的规定;工业副产石膏应符合GB/T21371白

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分为降黏型、增黏型、 防腐降黏型、早强型、蒸养早强型、抗渗

5. 2. 1标记方法

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标记由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名称代号、分类代号和本标准编号三部分 成。表示如下:

5. 2. 2标记示例

6.1.1当复合矿物掺合料中含有C类粉煤灰时,复合矿物掺合料应符合GB/T1596中的安定性要求。 6.1.2当复合矿物掺合料中含有钢渣粉时,复合矿物掺合料应符合GB/T750中的安定性要求。 6.1.3当复合矿物掺合料应用中有碱含量要求时,其限值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复合矿物掺合料碱 含量应为各组分的碱含量之和,粉煤灰和火山灰及火山渣的碱含量可用实测Na2O值的1/6计算,硅 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的碱含量可用实测Na2O值的1/2计算,其他组分的碱含量可按GB/T176实测 NazO值计算。其中NazO值应按NazO+0.658K,O计算

6.2降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降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6.3增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增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增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6.4防腐降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防腐降黏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6.5早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早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早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6.6蒸养早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

表5蒸养早强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6.7抗渗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抗渗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出厂前按同类别进行编号和取样。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出厂编号应符合下 列规定:日产量超过200t时,以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日产量不足200t时,应以不超过日产量为一编 号;当散装运输工具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位时,允许该编号数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

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b)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应从5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袋装功能型复 合矿物掺合料应从5个以上包装袋内等量抽取;散装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应从集装箱(罐)不同深度 等量抽取。抽取的样品总质量不应少于10kg。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取出比试验需要量大一倍的 样。 c)抽取的样品应留样封存,并保留至少6个月。当有争议时,对留样进行复检或仲裁检验

各类复合掺合料的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第6章其对应的除碱含量之外的所有项目。

碱含量应由生产厂家根据原材料实测值及原材料比例进行加权换算后提供。 4.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DL/T 1682-2016标准下载,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7.5.1出厂检验符合本标准出厂检验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 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当 仍有一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7.5.2型式检验符合本标准型式检验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 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当 仍有一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7.7.1交货时复合矿物掺合料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 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未在合同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 “以本厂同编号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7.7.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6个月,一份由买方 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在6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

存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 裁检验。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7.7.3以卖方同编号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 号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12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 存120d的同编号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封存样。在120d内,买方对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质量有疑 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

J007-1~2:道路(1993年合订本) [总图及室外工程]袋装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的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分类与标记、执行标准号、主要 类及比例、批号、生产厂名称和地址、净质量、包装日期和出厂编号。 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识相同内容的卡片

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每袋净质量为50kg或25kg,且不应少于标识质量的 98%。随机抽取20袋,其总质量应不少于标准质量的20倍。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包装袋应符合G 9774的规定。其他包装规格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功能型复合矿物掺合料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应受潮、混人杂物,购存期限不宜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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