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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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标准》(GB50180)进行配置,原则上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 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鼓励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先于住宅规 划、审批、建设、验收。 第十二条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公 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类)、商业服务业设施(B类);五 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社区服务设施(R12、R22、R32);居 住街坊应配套便民服务设施(R11、R21、R31) 第十三条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 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 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公。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 (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 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公。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按照表3、表4、表5 热行。

表3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应配建项目:△为按需配建的项目)

表4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CJT356-2010标准下载表5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第十四条幼儿园配置应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 准》执行(表6)。旧城改造区域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幼儿 园可采用基本标准(标准Ⅲ),其他区域新建幼儿园应采用较高 标准或高标准(标准1或标准)。 第十五条中小学配建按照教育布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

表6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三:1.标准I为高标准,标准II为较高标准,标准ⅢI为基本标准; 2.十二班以上幼儿园建设用地与建筑面积指标参考十二班幼儿园生均指标执行; 3.表内建设用地面积按照每班平均班额三土人测算。

第十六条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 合升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并应兼顾人防需要,同步 规划建设防空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七条地下公共空间水平和竖向联系、水平投影范围、 垂直空间范围等内容应纳入规划条件。 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之间可按垂直空间深度分层 确定规划条件,分别升发建设。 第十八条地下建设工程(含地下出入口)适建范围线原则

上不应突破建设用地范围线,与相邻建设用地退让地界不应小于 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 倍,且不应小于5米(不含相邻地块的地下连通空间)。 第十九条地下建设工程(含地下出入口)适建范围线原则 上应与地上建筑退让城市各类控制线保持一致;单建地下建设工 程退让城市各类控制线距离可较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减少5米,且 不应小于5米。

表7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指标

注:1.停车配建分区详见附图。

注:1停车配建分区详见附图。 2.本规定所指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其 规模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划分标准,具体如下:(1)大型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 程,需满足以下标准之一:①建筑物层数>25层,②建筑物高度≥100米,③单跨跨度

230米,④单体建筑面积≥3方平方米。(2)大型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需满足建 筑群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3)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需满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 万元。下同。 3.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住房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按照0.6个/套,非机动车位配 建指标按照1.5个/套。 第二土四务新建改建扩建久米建设项目非机动车停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非机动车停 车配建标准应符合表8要求。

表8建设项目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二十五条电动汽车充电车位配建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 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不少于20%的车位 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新建商场、 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 停车场不少于20%的车位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 同步使用要求。已建小区鼓励按照停车位15%的比例进行配建充 电桩。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区应 按照每户不少于0.6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与住宅项 目同步建成使用。新建商场、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等公共 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中应设置不少于15%的充电车位 与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在用地 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 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八条住宅用地绿地率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 准》(GB50180)相关控制要求;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 研、医疗卫生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35%:商业、商务、交 通设施、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0%。 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5个 百分点。 第二十九条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居住 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中心绿地设置内容与最小规 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表

表9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第三十条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9规定时,可采取多 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第三十一条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 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平方米/人,旧区改建不应低 于0.35平方米/人; (二)宽度不应小于8米; (三)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 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第三十二条统一核算经济技术指标的居住项目,不得设置 围墙、围栏等隔离设施对项目内部用地进行分割形成独立封闭组 团,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界线分割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居住用地内鼓励建设公共开敞绿地,4层及以 上高度的住宅不得配建庭院。符合上述要求且需建设庭院的JGJ 107-2003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应 满足公平性原则和绿地率要求,庭院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率。 第三十四条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 绿化。屋面标高与室外地面标高高差不超过24米、绿化覆土厚 度达到0.60米、以固定结构设置、方便出入的建筑屋顶绿地(每 快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可按15%的有效系数折算成绿地面 积,参与绿地率计算。 第三十五条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平地下建筑的屋顶绿 地,覆土深度不小于1.5米的,可计入绿地面积。作为绿化景观 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小型健身设施等,可 并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 第三十六条主干路和主于路交叉口街角绿地面积不宜小 于2000平方米,主于路和次于路交叉口街角绿地面积不宜小于

1500平方米,主千路和支路、次干路和次干路交叉口街角绿地面 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城市工业片区以及条件受限制的城市 建成区道路交叉口街角绿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低 于标准的 60%。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未布局沿街绿化的,建筑红线与主于 路道路红线之间应形成不小于10米绿化景观带,建筑红线与次 于路道路红线之间应形成不小于8米绿化景观带,绿化景观带绿 地率不得低于70%,同时应尽量减少道路升口以保证连续沿街绿 化景观和有效道路交通隔离。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筑照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3小时。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目照标准降 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二)幼托主要生活用房(寝室、活动室、公共活动用房) 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并应布置在最好朝向。 (三)老年人居住用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平 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

日照标准。 (五)其他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 用地GB∕T 35472.2-2017 湿式自动变速箱摩擦元件试验方法 第2部分:SZBL型摩擦试验机使用指南,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 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出具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四十条在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前提下,建筑物布局还应符 合建筑退界、建筑间距的管控要求。

第四十一条当相邻用地有日照要求(含居住、教育、医疗) 养老、公共绿地等)时,建筑退让地界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北侧地界退让:布置各类建筑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 析,确保北侧地块离地界18米以外的用地日照满足国家标准。 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应小于18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应 小于13米。 (二)对南侧地界退让: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退让地界不应 小于18米,低、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退让地界不应小于13米, 其他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应小于9米,其他低、多层建筑退让地 界不应小于6米。 (三)对东、西两侧地界退让: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9 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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