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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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pdf简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是中国于2012年修订并发布的空气质量标准,它是衡量一个地区空气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重要依据。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指标:标准规定了对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六项主要污染物的日平均浓度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2. 分类: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的优劣,将环境空气质量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最优,五级最差,分别对应于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度及以上污染”。

3. 应用:该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评价、管理和科学研究,同时也对各类环境功能区(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的空气质量提出了特定要求。

4. 监测与管理:标准的实施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空气质量报告,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空气质量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总的来说,GB3095-2012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规。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pdf部分内容预览: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3095=2012

DB21/T 3287-2020 水质 丙烯醛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pdf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2年02月29日

GB 3095=2012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GB 3095=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 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 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 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一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u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一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u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一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一88) 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3095=2012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 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ambientair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 总悬浮颗粒物totalsuspendedparticle(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um的颗粒物

GB 3095=2012

4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4.1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GB 3095=2012

GB 3095=2012

表1和表2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 工。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HJ/T193或HJ/T19 执行。

按表3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分析各项污染物

表3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HG/T 5862-2021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水性木器涂料.pdf,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所有 居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365天(闽年366天)连续运行。在监测仪器校准

GB 3095=2012

GB 3095=2012

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 施及时恢复。 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HJ630的规定。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 的原始数据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可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合表4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表4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GB 3095=2012

T∕CSUS 01-2019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空气中镐、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 点,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 定并实施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表A.1环境空气中镐、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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